Contract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與勞工: (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 部門
,擔任 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 小時
,□每週或□每雙週 小時,議定每月原薪資為新台幣 元。
茲因受到景氣影響以致停工或減少提供勞務產能,經甲、乙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本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1.乙方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配合甲方變更工作時間及方式:
□每日 小時,每(雙)週 日,每月 天,薪資新台幣 元
□其他 。
2.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3.實施期間屆滿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延長,甲方應立即回覆雙方約定之勞動條件與原勞動契約之約束。
4.實施期間甲方承諾不終止與乙方之勞動契約。但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或第 54 條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5.實施期間甲方營運(企業或商店之產能或營業額等)如恢復正常,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或勞動契約,不得藉故拖延。
二、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
乙方於實施期間,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得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但仍應保守企業或商業之機密。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
甲方應按乙方原領薪資為乙方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資給付標準:
實施期間無須出勤日,甲方如需乙方出勤工作,應經乙方同意,並另行給付工資。
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或勞動契約,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契約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六、其他權利義務:
1.實施期間乙方如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甲方應提供
必要之協助。
2.甲方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福利金…外,應給予乙方獎金或分配紅利。
七、其他甲乙雙方特別約定事項:
八、協議書修訂:
本協議書得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訂之。九、誠信協商原則:
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必要時得以書面另訂附約或備忘事項。
十、協議書之存執:
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十一、附則:
1.甲方提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牢固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可上網查閱)供乙方詳閱,乙方簽訂本協議書前已充分了解該注意事項之內容。
2.本協議書如有爭議涉訟時,雙方合意由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書人:
甲 方: (蓋章)代表人: (簽章)地 址:
電 話: 統一編號:
乙 方: (簽章)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態樣不一,雙方可參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就具體狀況酌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