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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的薪酬管理工作,维护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股份公司战略发展要求,建立统一的薪酬管理平台,实现按价值付酬,促进内部公平,起到激励、吸引、留住人才的作用。
第三条 x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全体员工及所属各单位全体员工。
第四条 薪酬制定的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基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现状与同行业、地区薪酬水平,设计薪酬时,以市场为导向,向市场化水平逐步靠拢,最后达到市场或行业水平,关键岗位高于市场水平的目标。
(二)内部公平原则:按照承担的责任大小,需要的知识能力的高低,以及工作性质要求的不同,在薪酬上合理体现不同层级、不同职类、不同岗位在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中的价值差异。
(三)分类设计原则:基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行业的特点,对现有岗位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岗位的特性进行薪酬模式与薪酬结构的设计。
(四)总额控制原则:工资总额管理根据《股份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薪酬水平必须考虑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薪酬水平须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薪酬成本须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五)业绩导向原则:薪酬须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各团队和个人的绩效完成状况密切相关,不同的绩效考评结果应当在薪酬中准确地体现,实现员工的自我公平,从而最终保证整体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薪酬水平的设计建立在以岗位价值、个人能力素质、绩效贡献及市场因素为主要付酬要素的理念基础之上。薪酬的总体水平根据股份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历史因素、当期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状况及同行业薪酬市场行情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股份公司薪酬管理职责分工。
(一)股份公司党委会。
股份公司党委会是薪酬管理的前置研究机构。
1.研究审议股份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
位的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2.研究审议股份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经理层年度组织绩效考核方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3.研究审议股份公司员工年度组织绩效考核方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所属单位领导业绩评价、负责人薪酬兑付情况的报告、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等重大事项。
4.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等事项。
(二)股份公司董事会。
股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审查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研究提出工资总额年度预算方案,并确定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
(三)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 1.听取和审议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关于股份公司发展规
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股份公司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等情况报告,股份公司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履行情况,股份公司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改制等方案,股份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安全生产情况等报告,以及股份公司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股份公司制定、修改或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股份公司有关集体劳动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审议决定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等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四)股份公司总经理。
1.根据股份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提出薪酬分配原则、调整策略,组织拟定股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调整方案。
2.组织审定公司年度薪酬预算方案、年度奖金发放方案。
(五)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
1.负责起草、修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解释本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2.起草股份公司年度薪酬预算及调整方案。
3.计算员工工资,编制工资表。
4.计算股份公司年度业绩奖金。
5.组织员工薪酬调整工作。
(六)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起草的股份公司年度薪酬预算、调整方案及制度,需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职类与职级划分
第七条 依据股份公司的业务特点、岗位性质及岗位能力要求,将股份公司的岗位分成五个职类:管理类、职能类、营销类、技术类、技能类。
第八条 为设计体系化薪酬,基于岗位价值的不同,对岗位职级进行划分。具体详见附表 1《国统股份岗位等级表》。
第四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根据行业的特性,按各岗位职类设计薪酬结构。
职类 | 薪酬结构 | 种类 | ||
管理类 | 高层 | 股份公司 | 基本年薪+工龄工资+绩效年薪+福利 | 年薪制 |
所属各单位 | 基本年薪+工龄工资+绩效年薪+福利 | 年薪制 | ||
中层 | 股份公司 |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度奖励+绩效奖励+福利 | 岗位绩效工资制 | |
分子公司 |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度奖励+绩效奖励+福利 | 岗位绩效工资制 | ||
职能类 |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度奖励+绩效奖励+福利 | 岗位绩效工资制 |
营销类 |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度奖励+绩效奖励+经营开发奖+专项奖金+福利 | 岗位绩效工资制 |
技术类 |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度奖励+绩效奖励+技术效益奖+项目研发奖+福利 | 岗位绩效工资制 |
技能类 |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度奖励+计件工资+福利 | 计件工资制 |
(一)基本工资(基本年薪):为固定收入,按月支付,主要为体现岗位价值和反映员工的能力素质、积累的经验而设定的工资单元。
(二)工龄工资:员工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每月发放 30 元,根据工龄累计计算。
(三)月度奖励:为浮动工资,根据月度考核结果核定,按月度发放。依据员工通过努力取得的工作业绩及所在单位的月度经济效益而确定的工资单元。若企业效益下降,月度奖励可降低或取消。
(四)绩效年薪/奖励:为浮动工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按年度发放。依据公司整体绩效和员工通过努力而取得的工作业绩确定的工资单元。原则上是根据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结合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情况,绩效年薪/奖励可以据实合理增加或者减少。
(五)专项奖金:按照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专项奖金相关制度执行发放。
(六)经营开发奖:为浮动收入,依据营销部门销售任务完成情况,计提一定比例,给予营销人员开拓市场的业绩奖励。
(七)技术效益奖:为浮动收入,依据技术部门的相关技术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生产取得经营效益,计提一定比例,给予业绩奖励。
(八)技术创新研发奖:为浮动收入,主要用于激励研发人员,经公司评审通过后予以发放。
(九)福利:是员工的间接报酬,包括国家法定福利和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自定福利。
(十)计件工资:为浮动收入,通过计件方式获得的劳动报酬,按月度发放。
第十条 基本工资、月度奖励及绩效年薪/奖励的确定:
(一)基本工资、月度奖励与绩效年薪的关系如下:
1.股份公司高层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年薪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上级集团的确定。
2.股份公司各部门正职人员和副职人员的绩效奖励总额度均为基本工资*12,每月可预发部分奖励,具体由《国统股份薪酬等级表》确定。
3.所属各单位总经理的绩效年薪总额度为年薪*100%,绩效年薪系数为 1。
4.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绩效年薪兑现标准。
结合领导班子成员的履职情况和业绩完成情况,合理拉开
分配差距,控制在所属各单位总经理绩效年薪标准的 0.6—0.9之间。每月可预发部分奖励,具体由《国统股份薪酬等级表》确定。
5.股份公司职能类、技术类及营销类员工绩效奖励总额度均为月度奖励*12。技术类员工薪酬等级由《国统股份技工人员薪酬及岗位等级表》确定。
(二)薪酬等级。
依据职级体系确定薪酬等级表,形成了调薪有依据、涨幅有标准的管理规范。具体详见:《国统股份薪酬等级表》。
1.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级按总经理基薪的 0.6-0.9 执行;工会主席按总经理基薪的 0.6-0.7
执行;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按总经理基薪的 0.5-0.6 执行;各部室部长按照《国统股份薪酬等级表》定档执行,按实际工作岗位定薪。
2.所属各单位:班子正副职人员按照《国统股份薪酬等级表》执行。
3.技术工种:技术工人分为普通工人、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及高级技师。根据技术等级,工资级别有所差异。但技术等级评定需员工在相关对应岗位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司内部评审小组评定,才可享受相关级别薪资待遇。
4.其余人员按照相应岗位由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确
认薪档。
5.有兼职情况的员工,基本工资按就高职级薪酬来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6.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和职业经理人的单位,其员工执行的薪酬等级可按照该单位正职所对应的薪酬等级表的档次执行;效益增,薪酬等级增,效益减,薪酬等级减,但不影响晋升。技术类员工的薪酬等级可以不随该单位正职对应的薪酬等级表进行下调。
第十一条 各类奖金发放要求。
各类奖金发放要求详见股份公司通过的各类奖金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 福利。
福利由国家法定福利和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自定福利组成。
(一)国家法定福利: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由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工资中代扣,按月缴纳。
(二)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自定福利:为稳定员工队伍,激发员工的创造性和工作热情,增强员工忠诚度、归属感,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向员工提供以下福利津贴:
1.通信补贴。
通信补贴是对总部各部门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通讯费用,且需要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所属各单位通讯费用可参照此标准制定,且需要所属各单位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具体补贴标准见下表:
职务 | 金额(元/月/人) |
股份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 | 400 |
股份公司部门副职、所属各单位部门正职 | 300 |
股份公司主管、所属各单位部门副职 | 200 |
主管以下 | 100 |
2.餐费补贴。
具备食堂条件的单位,餐费补贴标准为每人 20 元/日,总部各部门员工执行统一标准。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最高上浮 25%,且需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不具备食堂条件的单位,餐费补贴标准为每人 40 元/日,所属单位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最高上浮 25%,且需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3.取暖费、高温补贴、防暑降温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4.职称津贴
根据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业务与岗位的要求,员工在取得相应证书并被股份公司或所属各单位认可且被聘任为相应
的岗位上任职者,股份公司或所属各单位针对相应职称给予一定的职称津贴。
按职称级别划分不同的补贴标准,在相关岗位且职称证件交予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留档的员工,职称津贴按月发放,获得中级职称每月补贴 500 元,高级职称每月补
贴 1000 元。其他岗位员工的职称用于股份公司或所属各单位的资质审核时,可获得一次性职称津贴,中级职称一次性补贴 1000 元/年,高级职称一次性补贴 2000 元/年。取得股份公司或所属各单位需要的其他资质,可参照市场价格予以一定的补贴。
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应具备相应职称资质条件,故其不享受职称津贴。
5.节日福利: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节日福利。
第五章 薪资核算与发放 第十三条 新入职、离职员工薪资计算。
员工录用、申请离职或被解雇时,按当月员工的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即:实际工资=日工资×出勤天数,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 天。
第十四条 月度奖励、绩效年薪/奖励发放规定 。
(一)试用期员工、劳务外包人员、厨工及其他未与股份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参与年度绩效考核。
(二)绩效年薪核算:以年底的综合评定和股份公司与上
级集团公司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综合考虑,进行发放。
(三)月度奖励按月度发放,绩效奖励为年度发放,且月度奖励与绩效奖励由各部室部长统一分配,各部室月度奖励、绩效奖励分配方案均需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备案。
(四)绩效奖励发放要求。
1.对于参加绩效奖励的员工,当年度事假累计 15 天以上者
(不含 15 天),不计发当年绩效奖励。
2.职工患病,在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者,不计发当月月度奖励且当年绩效奖励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核算。 3.被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辞退或无故旷工累计 3 天者,
不计发当年绩效奖励。旷工相关规定:
(1)未按规定请假,无故不请假或无请假手续视为旷工。
(2)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或缺勤的视为旷工。
(3)假期已满未及时申请办理续假手续或未说明延期原因的,其超假时间视为旷工。
(4)涂改、伪造出勤记录或故意损坏、丢失出勤记录的视为旷工,同时按照严重违纪处理。
(5)上班时间擅离岗位的视为旷工。
4.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责任工亡事故,根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相关规定,涉事单位全体员工不计发当月月度奖励,适当发放或不予发放当年绩效奖励。 5.新员工入职不满 6 个月(不含 6 个月)的,不参与当年
度绩效奖励发放,入职满 6 个月(含 6 个月)的,可根据入职月数发放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员工的薪酬。
第十六条 按规定代扣、扣除员工薪酬的内容有:
(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聘用合同、本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可从员工薪酬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最低工资及其他工资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当地政府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工作,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地域工作情况,冬休期的工资发放按现有制度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勤杂工(厨工、保洁、门卫)岗位,薪资也可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随年度最低工
资标准的调整而变动。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向社会引进特殊人才,薪资通过谈判协商方式确定;留用关键人员按所在岗位职级执行薪酬标准。
第二十一条 借用人员,员工在借用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借用方确定,借用人员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应有借用方承担,并按照月度进行转账核销。
第二十二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股份公司或所属各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股份公司或所属各单位可依法、依聘用合同约定、依规章制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员工本人当月薪酬的 20%,且扣除后的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的相关人员,薪资待遇根据《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的薪资待遇按照签订的岗位聘任协议、业绩考核责任书及《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新员工实习期、试用期及基本工资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试用期的期限及其他规定。
(一)实习期限:由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实习员工双方约定实习期限。
(二)试用期限: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三)实习期、试用期期间的基本工资标准。
实习期工资标准按入职前的协商工资发放;试用期工资按定档定级后的全部工资的 80%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新员工入职后定岗定级。
1.社会招聘有经验工作人员,根据对该员工胜任能力的评定职级确定起始薪档工资。
2.社会招聘无经验的工作人员,以任职岗位的起始薪档工资作为起薪点。
第八章 假别薪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病假薪资。
(一)入职满一年不满八年的员工,每年享受 15 天带薪病
假。员工连续请病假超过 3 天(包含 3 天)者,需提供三甲医院开具的病假条。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累计休假 6 个月内),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计发。
(三)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累计休假 6 个月以上),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
(四)员工最低病假薪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 80%,具体标准按照各地公布数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伤薪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基本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八条 婚假、丧假薪资。
员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期间,带薪休假,不做扣除。员工应持结婚证方可请婚假或婚后持结婚证补假。
第二十九条 产假薪资。
员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由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生育津贴。待产假结束后,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统一进行核算(与当地政策不符的,按当地政策执行)。配偶生产时,男方享受陪产假,时间按当地人社部门规定计算,陪产假期间员工带薪休假,不做扣除。
第三十条 事假薪酬。
有事请假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请事假者事假天数不予计发薪酬。
第九章 员工薪酬调整
第三十一条 新员工转正。
新员工入职后,按聘用合同的试用期限要求,给予员工进行转正后的工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岗位异动调整。
因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业务发展的需要,个别岗位需要调动,薪酬则随之变动(三个月内同岗借调者除外)。
岗位异动分为:晋升、降级、调岗、借调等。晋升:职务晋升、薪级晋级。
降级:职务降级、薪级降级。
调岗:因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需要而进行的人员在同级别岗位间的调整。
借调:一般指临时调离本岗位到他岗位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职级晋升调整。
每年组织一次职级晋级考核,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职级由次月开始调整。
第三十四条 绩效结果应用调整。
根据绩效管理制度,结合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每年初对员工进行薪资调整。
第十章 审批报备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各类人员薪酬调整的审批权限:
(一)股份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所属各单位经营班子成员,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批后执行。
(二)股份公司部门副职以下员工,经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审核,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三)所属各单位部门正副职人员,经本单位总经理审核后,上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审核,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四)所属各单位部门副职以下人员,经本单位总经理审批后,上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的薪资报表每月 15 日前上报股份公 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审核,如遇节假日,需提前上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x制度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制订,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x制度自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特点,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条款,相关制度需上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