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集合计划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esc.cn)查询相关报告。
东北证券固定收益融通宝 15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2016 年 5 月分红公告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东北证券固定收益融通宝 1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及《东北证券固定收益融通宝 1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中对收益分配的规定,公司拟定于近期进行东北证券固定收益融通宝 1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固定收益
融通宝 15 号”或“本集合计划”)2016 年 5 月分红,拟定的分配方案要点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一)东北证券固定收益融通宝 15 号以 2016 年 5 月 3日为分红权益登记日,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2 日(含)。
(二)本次收益分配,东北证券固定收益融通宝 15 号
优先级分配收益金额为 1,623,459.72 元。
(三)本次收益分配,东北证券固定收益融通宝 15 号
风险级分配金额为 418,802.36 元。二、分配原则
(一)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若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未按《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定向集合计划及时足额支付利息的,则该期资产停止分配收益。管理人将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定对融入方进行违约处置,违约处置结算完毕后该运作期优先级份额将按照本合同第五部分的约定被强制退出。此时该笔优先级剩余收益按照最近一次分红日至实际退出确认日(不含)的实际自然天数进行计算。若优先级份额持有期间未发生分红事宜,则按照该笔优先级参与申请日至实际退出确认日(不含)的实际自然天数进行计算;
(三)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收益范围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的股票质押回购收益、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收益分配时间
分红权益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 日。
分红分配截止日:2016 年 5 月 2 日(含)。五、收益分配方式
x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六、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包括所有优先级及风险级份额持有人。在分红权益登记日退出的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费用说明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集合计划委托人自行承担。
八、其它事项
x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集合计划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xxx.xxxx.xx)查询相关报告。
特此公告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