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企业的契约性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具有一致性 ,它们都隐含了企业是一种再谈判机制。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所有权分配进行谈判 ,谈判结果决定出企业的治理结构。在这个过程中 ,各方的谈判破裂结果效用、谈判力和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是关键变量。我们使用Nash 谈判模型及其推广模型分析了这个过程。我们的结论是 ,企业治理结构是内生的 ,每个企业的治理结构都是特殊的个案 ,一种治理结构并不具有普适性。这个结论具有重要的立法含义。
利益相关者间的谈判与企业治理结构3
x x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系 116025)
xxx
(辽宁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116001)
内容提要 :企业的契约性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具有一致性 ,它们都隐含了企业是一种再谈判机制。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所有权分配进行谈判 ,谈判结果决定出企业的治理结构。在这个过程中 ,各方的谈判破裂结果效用、谈判力和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是关键变量。我们使用Xxxx 谈判模型及其推广模型分析了这个过程。我们的结论是 ,企业治理结构是内生的 ,每个企业的治理结构都是特殊的个案 ,一种治理结构并不具有普适性。这个结论具有重要的立法含义。
关键词 : 利益相关者 谈判力 对谈判破裂担心程度 治理结构
考察企业的性质必然是研究不同类别企业参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而这种互动关系将内生出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 。为此 ,我们需要明确各类参与人的自身特征以及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外部环境 ,从而可以得到一个对企业及其治理结构的更为实证意义上的理解。①本文在方法上更支持xxxx和xxxx(1999) 使用合作博弈理论研究企业的框架。
第一节想要说明 ,从企业契约性出发 ,可以发现利益相关者理论更为真实地揭示出了企业的利益格局;第二节使用博弈理论中的 Xxxx 谈判模型及其推广模型来研究利益相关者间的互动关系 (谈判) ;第三节给出了所有权分配效率上的考察和若干立法含义。我们的结论是 ,企业是一种利益相关者间的长期谈判机制 ,利益相关者的特征和外部环境决定谈判结果 ,而这个谈判结果就外化为企业的治理结构;每个企业都是特殊的个案 ,一种治理结构模式并不具有普适性。本文的理论框架想要在一般意义上解释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变革方向。
一、从企业的契约性到利益相关者理论 :相关研究的回顾
xx(1937) 从市场机制运行成本的角度出发 ,认为企业在节约交易成本的意义上是市场机制的替代物。这个替代物也是一种契约 ,它替代的是市场上的一系列契约。xx的开创性研究使经济学家们的视角开始转向了企业的契约性 ,从而他们就不能不研究契约各方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契约性的视角下 ,行为学派(behavior theory of firm) ②的企业理论把企业看作参与者的联合 ,
参与者包括雇员、投资者、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以及其他方面的利益相关者。该学派认为 ,企业是一种“冲突的准解决”状态 ,而企业的目标可以看作类似于参加者之间的条约条款 ,按照那些条款 ,他们将一起去应付他们共同的外部环境。同国家间条约的情况一样 ,环境的变化会使条约过时 ,在那种情况下 ,就会随之产生一个重新谈判或公开冲突的时期。xxx(1996) 也曾指出 ,企业契约的特别之处 ,在于不能事前完全规定各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条款 ,总要有一部分留在
3 本文得到了导师xx教授的指导,审稿人也提出了建议,在此一并致谢。但所有可能发生的错误都由作者负责。
① 在笔者看来“, 经理要为股东利益服务”以及“企业剩余索取权应归资本所有者”之类的说法都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表述。
② 代表人物是March 和 Xxxxx (1958) 以及 Cyert (1963) 。xxx和xx(1997) 指出,商业报刊经常报道大企业内部的政治斗争,企业行为理论能很好地描述这个过程,但极少有经济学的学术文献持有这种看法。他们非正统的观点受到了不公正的忽视。
契约执行中再规定。这种认识的实际隐含意思是 ,在企业参与者之间始终存在一种再谈判过程。xxx和xx(1997) 也表达了与行为主义一致的观点:拥有一个完整的、清楚界定的目标函数并不是企业在现实世界中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需要的一切是决定要采取的行动的程序。可以看出 ,行为主义的主张与企业契约性观点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他们都关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都认为企业参与者之间必然存在再谈判或者说契约的再选择过程。
在利益相关者实现自己利益的方式这个问题上 ,张维迎(1996) 强调 ,企业所有权安排是所有参加人之间讨价还价(显性或隐性) 的结果;进一步 ,如同财产所有权一样 ,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只决定每个企业参与人事后讨价还价的既得利益状态 ,而并不消除事后讨价还价本身。xxxxxxx (1997 ,1998) 也认为 ,从应然权利的角度看 ,各产权主体分享企业所有权是企业内生的特征;至于实然权利的配置 ,涉及到产权主体之间的谈判 ,可能使企业所有权合约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如“资本雇佣劳动”或“劳动雇佣资本”式的单边治理契约 ,以及利益相关者共享企业所有权的共同治理合约。可见 ,这些分析都或多或少地注意到了谈判是企业参与者利益实现的一种机制 ,但是他们并未明确给出利益相关者各方的行为模式以及外部环境对谈判结果的影响。
上述分析的推论之一就是 ,即使把企业所有权理解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也不能认为这种企业所有权的拥有者必然是股东 ,它的分配也必然要通过谈判来确定。我们认为 ,这也是为什么企业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的原因。通常所说的“经理应该为股东服务”就不那么准确 ,因为经理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标 ,他也要加入到这个谈判过程中去。对于经理的角色定位 ,不是他应该为谁服务的问题 ,而是他在谈判中如何行动来实现自己利益的问题。当然 ,他所实现的个人利益也就是他对企业所有权的体现。实际上 ,这个分析也适合于利益相关者中的任何一方。
这些分析说明,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谈判机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结果将决定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而这个结果也将外化为企业治理结构。下文将证明 ,由于不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和外部环境的差异,其治理结构的具体形式也会不同,从而某一种治理结构形式并不一定具有普适性。
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模型
我们首先给出Xxxx 谈判模型及其推广模型 ,然后分析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效用目标 ,最后使用模型分析谈判过程和谈判结果。
11 Nash (1950 ,1953) 谈判模型
Xxxx 认为谈判的特征由两点决定: 第一 ,谈判结果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情况; 第二 ,如果谈判破裂会产生什么结果。他提出了满足谈判结果的必要条件即 4 条公理。Xxxx 指出 ,若同时满足这些条件 ,则谈判的解就只有一个。这个解被称为 Xxxx 谈判解。
Xxxx 谈判解是以两个博弈者进行的谈判为例来进行公理化论述的。Xxxx 提出的公理体系可以归纳为: (1) 个体理性。这要求谈判解保证所有的参加者都能获得不小于谈判破裂时所能得到的效用。(2) 效用函数的线性变换( u′1 = a1 u1 + b1 , u′2 = a2 u2 + b2 , a1 , a2 > 0) 不改变问题的解。这是因为 ,效用函数的线性变换只改变效用的数值 ,而不改变他们在效用空间上的相对位置。(3)对称性。在这个谈判中 ,谁是谈判方 1 都不改变谈判结果。这等于说 ,如果各种可能实现的效用集合是对称的(在平面坐标图上以 45 度线为对称轴) ,而且谈判破裂时效用也是对称的 ,那么谈判解也是对称的。(4) 无关选择的独立性。如果从某种可能实现的效用向量集合中除去一部分后 ,得到的新集合包含原集合的解 ,则新的集合也可以实现同样的解。这意味着在求谈判解时 ,不必考虑在最终实现的解以外还有其它可能实现的解。
Xxxx 证明 ,满足上述公理体系的解是唯一的 ,这就是下式:
xxx[ ( u1 - d1 ) ( u2 - d2 ) ]
这里 u1 , u2 是谈判者 1 和 2 谈判达成所获得的效用, u = { ( u1 , u2 ) | u1 ≥d1 , u2 ≥d2 }是可能实现的效用集合, d1 , d2 是谈判破裂时谈判双方的效用,Xxxx 称点( d1 , d2 ) 为威胁点(threat point) 。
进一步 ,根据公理(2) ,通过线性变换把威胁点( d1 , d2 ) 作为原点,那么问题就简化为: xxx u′1 u′2 , 其中 u′1 = u1 - d1 , u′2 = u2 - d2 。
这种做法意味着,我们只要关注谈判结果的净收益就可以得到Xxxx 谈判解。
2▪ Xxxx 谈判模型的推广
Xxxx 谈判模型建立在过于抽象的公理基础上 ,这就使模型缺乏对现实的解释力。Xxx Xxxxxxx (1982 ,1986) 对该模型进行了改进 ,该模型中谈判解由各方的威胁点、谈判力( bargaining power) 以及对谈判破裂担心程度(fear of disagreement) 决定。
与Xxxx 相同 ,Xxx Xxxxxxx 指出 ,谈判区域(可行解集) 界限由谈判破裂的效用水平(威胁点) 规定 ,它是谈判方的可接受的最低效用水平。为了分析这个区域内谈判结果的确定 ,他引入谈判力概念 ,把谈判力定义为外生决定力 ,它对谈判方实现超过谈判破裂收益的能力有正面影响。这样 ,决定谈判力的外生变量(宏观冲击或法律环境变动) 就是可行效用集合中没有包含的变量。他引入的另一个概念是担心谈判破裂 ,这个概念是指各方对谈判破裂结果的规避程度。
下面在他的研究基础上给出这两个概念的严格定义 ,并且给出简单的解释。
Z
n
令谈判方 i 从结果中得到的净收益为 Xi , X = i = 1 , Xx 是谈判的目标。令 Z 为影响谈判结果
但不直接进入谈判各方效用函数( xI ≠Zj 6 i , j) 的向量。
n
谈判力(γ) 的定义:γi ( Z) | 0 < γi < 1 , Z 1 γi = 1 , ( 9XiΠ9γi ) > 0 ,并且limγ →0 Ui ( Xi ) = Ui ( d)
i
i
= 0 ,limγ →1 Ui ( Xi ) = Ui ( X) 。
i 方的谈判力γi 受制度、经济以及其它变量(用向量 Z 表示) 的影响 ,这些变量对于Xxxx 谈判模型来说是外生的 ,因为它们不能作为谈判的目标而直接进入各方的效用函数。每一方的净收益都随着他的谈判力增加而增加;零收益对应于完全没有谈判力的情形 ,而最大收益则对应于谈判方具有完全谈判力的情形 ①。如果有经验的谈判者彼此很了解 ,他们偶尔会对各方现有谈判力的价值不能达成一致。这种冲突的发生可能是由于经济和制度条件经常发生变动 ,这些变动至少在短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各方对于各自谈判力的认识。
谈判破裂担心程度( f ) 的定义: f i = Ui ( Xi ) ΠU′i ( Xi )
在谈判的每一个阶段, i 方都在考虑一个赌博 ,即用目前得到的净收益 Xi 来赌 hi 的小增量收益(例如管理层考虑是否接受工会增加工资的要求) ,那么 f i 是谈判方 i 对破裂结果的局部规避(lo- cal aversion) 。如果 hi 相对于 Xi 很小 ,那么 i 方被迫接受破裂结果而损失 Xi 的概率 qi 就必然很小 ,否则i 方不会进行这个赌博。而且 , i 方越不愿意损失 Xi , qi 就必须越小。所以 i 方接受这个赌博的最大概率就从反向上衡量了 i 方对于损失 Xi 的规避。由于当 hi 很小时 xx 接近于零 ,Xxxxxx 和 Xxxx (1977) 就把limhi →0 ( qiΠhi ) 作为 i 方担心谈判破裂程度的反向量度 ,而且指出 limhi →0 ( qiΠhi ) =
Ui ( Xi ) ΠU′i ( Xi ) 。
可以看出, i 方对谈判破裂的担心是完全由个体效用函数 Ui ( Xi ) 确定的行为特征。这两个定义结合起来可以推广Nash 公理(3) ,即
公理(5) 各方谈判力与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比值相同:假定谈判力按照Γ= (γ1 , ⋯⋯,γn ) ,Γ
> 0 的比例分布 ,那么解就满足 f iΠγi = f jΠrj , i , j = 1 , ⋯, n 且 i ≠j 。
此时 ,Xxxx 的对称性公理可以解释为 ,各方的谈判力以及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都是相同的 ,
γi = γj , f i = f j 。
在上述公理基础上 ,谈判博弈的解就可以表述为如下定理:
n
γ
定理:满足公理(1) 、(2) 、(4) 、(5) 的解是唯一的。该解使 M i = 1 Ui i 达到最大。
n
γ
这里我们给出一个不严格的证明。将目标函数 M i = 1 Ui i 正则变换 ,取自然对数得到新目标函
数 Z i = 1γi ln Ui ,约束条件为 Z i = 1 Xi = X , 构造Langrange 函数
n n
Z
n n
L = γi ln Ui + λ X - i = 1 Xi ,λ是参数。取极值一阶条件为
Z i = 1
γ U′i λ
γ U′i
γ U′j ( )
i · -
Ui
= 0 ,任取 i ≠j ,就有
i · =
Ui
x · ,进一步整理并根据 f 的定义 ,就是公理 5 的
Uj
形式。这就反向证明了该定理。
n
γ
从该定理可以看出 , xxx X i = 1 Ui i 的解是对 Xxxx (1950 ,1953) 谈判解的一般化。为达成一致 ,谈判各方要最大化他们效用的加权几何平均 ,权数就是他们各自的谈判力。该模型就把谈判力引入谈判者的主观函数中 ,谈判力也就决定出解点在帕累托效用边界上的位置(参见图 1 的情形) 。
3. 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模型应用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者) 包括股东(S) 、管理者(M) 、雇员( E) 、债权人(D) 、供应商(SP) 、经销商(DI) 、消费者(C) 等各个方面的企业参与者 ,他们都有各不相同的利益目标。
对于股东来说 ,他们追求的是利润以及其它战略目标(US) ;管理者追求收入、在职消费以及职业声誉(UM) ;雇员(工会) 可能追求工资收入、各种福利和晋升机会(UE) ;债权人则关心自己本金和利息的顺利回收(UD) ;供应商和经销商可能关心自己在交易中是否占有优势的地位(分别为USP 和 UDI) ;消费者追求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化(UC) 。
在这里特别要强调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的消费者参与利益谈判的方式。按照通常的理解 ,消费者只是在购买企业产品时才与企业产生谈判关系 ,购买行为结束就意味着交易关系结束了。实际上 ,这种交易关系仍然存续着。尽管企业产品的所有权通过购买行为转移到了消费者手中 ,但这个所有权并不简单 ,它还包含消费者要求售后服务和进行投诉等其它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
通常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参与谈判的。① xx(1989 ,P170) 转述过巴纳德(1938) 的观点“: 一
个企业的顾客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企业(职工) 的一部分 ⋯⋯顾客还以各种方式 ,如抱怨、要求改变产品或提供特殊服务 ,或威胁要辞职转入其它企业等 ,与企业进行直接的信息交流”。可见 ,不能认为
购买行为结束就是交易关系的结束。xx·xx在 1999 年发表的《戴尔直销》里说“: 降低你的客户
的计算机所有权的总成本的根本途径是使客户进入你的企业 ,成为企业的一部分。”② 这个见解实际上反映出实业界对于企业的理解与我们的上述说明是一致的。
显然 ,这些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而且 ,不管他们追求什么目标 ,这些目标的实现都取决于他们的谈判力和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由于各方的利益体现于他们对企业的所有权 ,这两个概念也决定了利益相关者各自对企业的所有权程度。也就是说 ,我们可以认为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追求对企业的实际所有权份额。这里强调实际所有权份额的原因是 ,企业作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再谈判机制 ,其所有权的实际分配是由各方进行谈判决定的 ,法律对于各个利益相关者
① Xxxxxxx X . Sexton 和 Terri A. Xxxxxx(1987) 提出,消费者合作社(cooperatives) 作为一个行业进入者也将威胁企业现有的市场
地位,我们认为这也是消费者参与谈判的一种形式。
② 转引自xxx《: 自由人的自由联合》,鹭江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6 页。
所有权的承认只是相对的;如果外生条件发生了变动 ,利益相关者们就会改变对各自谈判力的认识 ,因而他们就将要求重新分配所有权 ,但是按照原来的法律 ,他们的行为可能“侵蚀”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所有权”。另一方面 ,如果某方非常担心失去既有的谈判成果(在某点上 f 值很大) ,那么这将对他的谈判力产生一种抵消作用 ,而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体现于他的特征效用函数。
我们可以使用推广的Xxxx 谈判模型来研究上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过程。
首先 ,由于 f i = Ui ( Xi ) ΠU′i ( Xi ) 依赖于 Xi ,因而随着 i 增减其收益 Xi 而变动 , i = 1 , ⋯, n 。特别地 ,如果假定 Ui ( Xi ) 是凹函数 ,那么就得到
df [ U′( X ) ]2 - U ( X ) U″( X )
i
i
i = i i
i i i i > 0 ,对于 U ( X ) > 0 。
dXi
[ U′( X ) ]2 i i
所以每个利益相关者对于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随着他的净收益增加而增加。
不失一般性 ,我们假定只有 1 方和 2 方进行双边谈判。1 方谈判力为γ1 ,2 方谈判力为γ2 (1 > γ1 ,γ2 > 0 ,并且γ1 + γ2 = 1) 。在满足前面公理假设的前提下 ,双方就分配给定企业所有权 X 进行谈判。用 Xij 表示 j 向 i 提出的关于 X 的分配方案。因而 ,如果双方首次会晤时都提出非常极端的分配方案 ,那么可以表示为 , U1 ( X11 ) > U1 ( X12 ) 以及 U2 ( X22 ) > U2 ( X21 ) 。考虑到自己的相对谈判力和对破裂的担心程度 ,他们会达到一个相互妥协解。给定 j 的要价 Xxx , i 就知道自己对破裂的担心程度与谈判力之间的相对值 , pi = f ( Xij ) Πγi , i = 1 ,2 。接着假定谈判中任意一个阶段具有更大 p的一方将作出让步并给出更为折中的一个要价。因而当 p1 > p2 时 1 方将作出让步;当 p2 > p1 时 2方将作出让步。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的某个阶段 ,一方不一定接受另一方的要价 ,但 p1 和 p2 之间的差距必然是减小了。由于 i 方的妥协使 Xxx xx ,这个过程将进行到 p1 = p2 以及 Xii = Xij 为止。在该点γ1Πγ2 = f 1 ( X1 ) Πf 2 ( X2 ) ,并且图中表示的解满足公理(1) 、(2) 、(4) 、(5) 。在图 1 中可以看
γ γ
出 ,个体理性假设要求谈判各方要达到效用边界 ,在解点处效用边界与等值线 U21 U22 = k 相切。
图 1
利益相关者各方将按照上述的谈判过程进行多边谈判。根据推广的 Xxxx 谈判模型 ,这些利益相关者将通过谈判使下式最大化:
γs γ
γ γ γ γ γ
U = xxx US U M U E U D U SP U DI U C
M E D SP DI C
其中γi ( i = S , M , ⋯, C) 代表各方的谈判力,是外生变量 , Z γi = 1 。各个利益主体的效用函数满足凹性。
在最优解的位置 ,满足公理(5) ,即有
f iΠγi = f iΠγi , i , j = S , M , ⋯, C 且 i ≠ j 。
根据 f 的定义 ,我们有
U 3 γ U′
i = i × i
U
j
3 γj
U′j
i
这里 U 3
代表在最优解处 i 实现的效用目标。
我们看到 ,各方的效用对比取决于他们谈判力以及最优解处边际效用评价的对比。给定最优解处的相对边际效用 ,谈判力越大的一方 ,他的效用目标实现程度越高;如果相对谈判力给定 ,那么各方在解点处的效用实现程度对比就由效用函数具体型式决定 ,也就是由各方的具体特征决定。在极端情形下 ,某方可能谈判力太小或者太“胆小怕事”,这样他就没能分配到对于企业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 ,在对企业目标的描述中就可以把他忽略掉。实际上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假设就是把企业的目标与股东的目标等同起来 ,而没有考虑企业其他利益相关方。如果考虑到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谈判力和效用目标 ,那么就不能以某一方的利益目标作为企业的目标。换言之 ,企业目标必然是多重的 ,把企业目标等同于利益相关者中任何一方或几方的目标都是不准确的。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在是对企业的所有权 ,这个所有权的分配通过谈判产生。也就是说 ,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或者说治理结构是内生的 ,它由利益相关者各自的谈判力和特征效用函数决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由于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力和特征效用函数可能是因企业而异的 ,他们通过谈判产生的治理结构必然存在差异。每个企业的治理结构都是特殊的个案 ;强调一种治理结构模式具有普适性是因为没有注意到不同企业组织形式所产生的所有权性质上的微妙差异。在这里想利用我们的分析方法对“资本雇佣劳动”(Dow ,1993 ;xxx ,1996) 的逻辑做个简单评析。这个逻辑是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或“人力资本不具有抵押功能”的角度推出来的。按照我们的分析框架 ,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谈判结果也要受到谈判破裂的效用水平、谈判力分布以及双方担心谈判破裂程度(体现于各自特征效用函数) 决定。如果前两个因素给定 ,那么双方特征效用函数就决定了谈判后形成的企业所有权结构。显然 ,无论人力资本还是非人力资本 ,都将体现在谈判双方的特征效用函数中: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可能表现得“财大气粗”,
“目空一切”;但人力资本所有者则可能是“艺高人胆大”“, 不卑不亢”。xxx教授(1996) 问道 ,设
想你正要当一名工人 ,当一个一无所有的穷光蛋和一个腰缠万贯的人同时要雇佣你时 ,你应该跟谁走呢 ? 但我们还可以进一步问 ,如果一个是像xx式的穷光蛋 ,一个是像阿斗式的富翁 ,你又应该跟谁走呢 ? 更进一步问 ,如果说人力资本所有者不能保证自己是xx式的人物 ,那么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又怎么能保证自己不是阿斗式的人物呢 ? 所以我们认为 ,无论“资本雇佣劳动”还是“劳动雇佣资本”,都是企业可能的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 ,偏倚任何一种类别都是不合理的。无论是“共同决定制”(codetermination) 和“工人管理型”(labor-managed) 企业的存在 ,还是风险投资家们怀揣巨金在硅谷谦恭地寻求好主意(idea) ,都使我们对“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产生质疑。
三、内生性所有权分配的绩效与立法含义
如果在某种法定所有权结构下 ,由于谈判力分布和对谈判破裂担心程度的改变 ,某些利益相关者就可能要求重新分配所有权 ,而按照现行的法律则是侵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如果不对法律进行及时调整以反映这种客观变动 ,那么在现有所有权结构下各方的生产努力水平就将受到消极影响。这就是说 ,企业所有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将对社会财富创造产生影响 ,即可能产生不同的绩效水平。而且 ,正如我们所分析的 ,企业是一种再谈判机制 ,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企业所有权分配只是一种准解决状态 ,企业的利益格局始终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但是 ,这种调整却有一个自然的倾向 ,就是各方谈判力和对谈判破裂担心程度的相对值趋于相同。同时 ,这个过程也是企业绩效水平的不断调整过程。
按照我们的分析 ,如果公司不是由其股东所“拥有”,并且股东仅仅是一组对公司拥有利益者之
中的一员 ,他们都对公司有要求权 ,那么 ,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股东的利益会或应该优于其他利益拥有者。xxx(1999) 鲜明地指出 ,将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种误解 ,企业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集合 ,而是一种法律框架结构 ,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业的财富创造活动中作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这些投资主体中当然包括股东 ,而且权益资本是总体投入组合中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但投入并不仅仅限于股东 ,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等利益相关者往往都作出了特殊的投资 ,这些投资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与该公司的持续长久的关系。
有人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提出批评认为 ,强调利益相关者导致企业目标的多重性 ,这使得那些达不到任何这些目标的公司管理人员能够掩盖其所为;或者导致企业管理者仅仅追逐部分目标 ,如企业规模扩张或利润水平 ,而忽略了这些目标与效率或不同价值取向之间的xx。他们认为 ,让高级经理们对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负责任相当于他们对谁都不负责任。这些意见实际上忽略了 ,企业作为一种长期谈判机制 ,管理者只是其中一方 ,他要实现自己的利益 ,而不是为了行善。这一点也是x密(1776) 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逻辑 ———只在个人利益前提下才要考虑到对他人的责任。管理者的行为倾向由各方谈判力以及特征效用函数共同决定 ,而不仅仅是他的一己之愿所能决定的。
从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在英美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是私人的而非公共组织,它被定义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一系列关系。在美国 ,企业治理结构的长期传统是,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利润最大化服务。这种法律背景使得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力被削弱。但是 1980年开始的公司之间的“恶意收购”浪潮使人们对这种逻辑产生了质疑。虽然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都发了财,但收购后高层人员被重组,大量工人被解雇,原先经营方针也被改变。由于已经建立起的一系列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等安排可以被股东短期获利行为打断 ,企业生产率就受到影响。在这个背景下,由于利益相关各方的觉醒和积极参与,美国许多州从 80 年代末开始修改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从而给予经理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
这样 ,美国当时进行的公司法改革 ,推翻了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的剩余资产有着排他索取权的规定(制定于 1962 年) 。新公司法提高了雇员的利益 ,并明确要求董事们把其他人利益与自己的利益拉平。xxx(1996) 指出 ,美国公司法变革的大方向是“经济民主化”,使各方“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经济过程的控制和收益。如果使用我们的框架进行分析 ,那么经济民主化趋势的产生 ,一方面是由于外生条件变动改变了各方对谈判力分布的认识 ,另一方面是各方特征效用函数型式可能发生了改变 ,从而对谈判破裂担心程度也发生了改变 ,开始公开地表达自己对于企业的所有权。
日本和欧洲大陆的企业治理结构被认为更能体现利益相关者模式(青木和奥野 ,1999 ;xxx , 1999 ;植草益 ,2000) 。在日本和欧洲大陆 ,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品行和抱负的机构。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一系列利益相关者 ,包括投资者、雇员、供应商、客户和管理者的利益 ,而不能单纯以其中任何一方的利益为目的。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被看作是一个社会机构 ,在制定其经营与治理的方式上体现了公共责任和适当的公共利益。这种制度背景就使得利益相关者各方的谈判力分布更为均衡 ,不致出现一边倒的情形。
在日本和德国 ,公司职工、重要的贸易伙伴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监督和控制经理方面所普遍拥有的权利 ,要大大超过美国的大型公司 ,甚至股东的作用也是如此。企业股票的所有权集中在银行、家族财团以及关键的供应商或客户 ,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在这种制度下 ,产业集团将更倾向于在专业化、效率和客户专用化资产上的投资 ,而不会把并购作为减少这类投资风险的手段。例如 ,尼桑公司在遥远的库苏岛建立了一家工厂 ,它完全有把握认为它的主要供应商也将在附近建立一家相应的工厂 ,而不会考虑这类地区专用化资产投资中隐含的风险。供应商在开始建立工厂时也不需要从尼桑公司得到一份正式的购买合同。德国汽车零件制造商根据xxx
—奔驰公司的要求在美国建立新工厂时 ,也不需要与奔驰公司签定正式购买协议或担保合同。在
德国 ,职工是公司的长期利益相关者 , 他们在监事会中拥有一种有效的抱怨机制( mechanism of voice) ,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拥有相应的有效抱怨机制。在日本公司中 ,职工利益也被特殊强调。
上述分析表明 ,由于企业都具有提高绩效水平的内在要求 ,各国在企业治理结构以及相关立法指向上表现出若干程度的一致性。反观国内 ,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及相关立法理念体现的却主要是 20 世纪 60 年代的英美模式。这不仅表现在时下学者们对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责备以及减员增效的政策思路上 ,也反映于中国股票市场股东本位论的发展思路设计上。在这些探讨中 ,仍然过分强调投资者或者股东利益 ,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转型经济中各个利益相关方的谈判力以及利益要求。国有股减持的实施以及暂停意味着当局对利益相关方的谈判力和利益要求估计不足。按照我们的分析框架 ,考察企业效率水平的根源必须从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力(外部法律和制度环境) 和特征入手 ,这样才能找到企业现有低绩效水平的症结所在 ,才能在根本上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对于立法来说 ,由于企业是一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机制 ,所以在立法上应该为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的产生留有余地 ,而不是越俎代庖式的硬性规定。
最后想强调 ,在关于企业治理结构以及相关立法变革方向上 ,笔者无意厚此薄彼 ,而是赞同x
xx(1999 ,P289) 自由契约式的理念“: 公司治理制度和规则的任何一项改革都应该鼓励 ,而不是禁
止在合约设计、组织形式及劳工关系上的尝试 ,应该为其提供一种合理的试验范围 ,而不应在组织形式或企业与其职工、供应商和用户之间的合约组合上带有过分倾向性的选择。”然而 ,我们不得不承认 ,作为“经济民主化”趋势的体现 ,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以及相关立法变革将被更加强调 ,而这将反映于今后的政府政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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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x) (校对:xx)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ustry Prone to Price Competition and the Firms’Strategic Behavior
An Tongliang & Xxxx Xxxxx
(School of Business , Nanjing University)
Price competition has become a common strategic behavior of firms in our country. Selecting the color TV manufacturing industry for case study , the author reveal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ustry prone to price competition from six aspects , such as its product characteristics and product life cycle. Furthermore , the author suggests feasible strategies for firms in this industry to engage in price wars. The conclusion not only is widely adaptable , but also provides the micro-basis for the forecast of price wars.
Key Words : Product differentiation ; Price collusion ; Price competition ; Price wars
JEL Classification :L110 ,L120
Bargaining among the Stakeholder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Xxxx Xxxx & Xxxxx Xxxxxxx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LIMAC Company LTD. )
The contract nature of the firm proves to be consistence with stakeholder theory. This implies that the firm is a re-bargaining mech- anism. The stakeholders bargain for the ownership of the firm , and the outcome of the bargaining determines the governance of the firm. In this process , each party’s utility payoffs corresponding to disagreement outcome , bargaining power and fear of disagree- ment are the key variables. We use Nash Bargaining Model and its extended version to analyze this process. Our conclusion is that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endogenous , each one is a special case , and one kind of governance pattern may not be universe. This conclusion has important legal implications.
Key Words : Stakeholder ; Bargaining Power ; Fear of Disagreement ; Governance
JEL Classification :C710 ; G340 ; L290
Ownership ,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Eff icienc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Xxx Xxxxxx
(School of Business QingDao university)
Capital ownership , as institutional assignment of property rights , is only prerequisite condition for firm efficiency , while the suffi- cient and requisite condition is the institutional assignment of corporate rights , i. e. ,firm ownership. The form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of characteristics of path dependence , which decided by environmental factors a country or firm gets along with. Un- der the vested economic , technological ,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 , any capital ownership forms adaptive to as above may be effective , only if the assignment of firm ownership is appropriate. The criterion to judge governance efficiency is the minimization of governance cost , or maximization of governor’revenue. In order to increase corporate governance efficiency , we should reform and innovate governance systems in time according to different firm’cases , and try hard to build up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 fit for firm’s exist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