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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第29期
员工病假期间从事兼职,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经典案例】
2010 年 3 月,xx入职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一职。2014 年 4 月,公司与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 年 3 月,xx开始连续请长病假,病假期间公司按照法律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
2015 年 7 月,xx告知同事xx其在病假期间正在一家咨询公司从事兼职,担任网管,每月有六千余元的收入。商贸公司得知后前往咨询公司调查,发现xx担任咨询公司网管的情况属实,遂以xx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xx认为自己的兼职行为未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亦未向其提出改正要求,故不属于严重违纪,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xx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 裁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员工病假期间从事兼职,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商贸公司认为,xx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规章中对职工欺诈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侯某行为符合规章规定情形,公司解除并无不当,故未支持xx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利用业务时间从事兼职活动,兼职行为不得影响本职工作。而用人单位如果主动对兼职行为提出异议的,劳动者应当停止从事。
然而,本案的商贸公司与xx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非是xx的兼职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而是其不诚信行为。xx一方面以生病为由向公司请了长期病假,另一方面又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赚取双份工资。xx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并不存在生病需要休息的事实,属于典型的欺骗公司的行为,亦违反了职业道德。商贸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其中对于职工欺诈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以侯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即使本案中商贸公司未于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对此类情形进行规定,xx的行为也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委的裁决于法有据。
蓝海提示,无论劳动者基于什么理由,虚报病情请病假的行为都属于一种违反诚信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切勿采取这种手段谋求私利。一旦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将较为可能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案例来源:2018 年 6 月 13 日《劳动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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