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
xxx创赢封闭式净值型理财第五十六期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鉴于甲方拟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相同。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在发行单只理财产品时,甲方将单只理财产品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附件 1),乙方回函确认后,双方即就该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就该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1.1 甲方
名称: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金融二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1.2 乙方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宁波银行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⑴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⑵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⑴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等账户;
⑵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者代表财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移交乙方保管;
⑶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⑷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⑸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按月核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⑹负责提交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报告;
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
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⑴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⑵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
⑷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⑴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⑵为甲方单只托管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
⑶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
⑷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⑹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3.1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及资金划付
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将单只理财产品
的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以双方书面约定的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送至乙方,乙方认可并同意托管后,双方就单只理财产品托管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将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
3.2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至少于单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约定的方式提供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上述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3 甲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约定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材料为准。
第四章 理财财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乙方应将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财产严格分开,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4.1.2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1.4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及本合同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5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4.2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⑴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为以下第① 种方式:
①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 xxx创赢封闭式净值型理财第五十六期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无锡农商行创赢封闭式净值型理财第五十六期 账 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规定。
②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 / 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一级户(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 / 账 号: /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一级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一级户开立后,乙方为所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分别开立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为乙方根据有关规定以二级户的形式为委托资产开立专门用于保管货币形式存在的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二级户的预留印鉴以一级户的预留印鉴为准,该账户应遵循乙方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的开立需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或通过易托管系统向乙方发送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乙方在收到《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或易托管发送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后,根据该通知书或开立申请中提供的单只理财产品名称等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开立完毕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甲方的划款指令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的资产。对于甲方汇入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
品。
乙方对托管专户相关利息的支付,应按单只理财产品进行核算,并将计息结果通知甲方。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每半年或遇到重大市场调整时,如有需要,甲乙两方可对账户利率进行重新议价。
乙方按本协议和相关产品协议及产品说明书扣划的费用,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并将分配结果通知甲方。
4.2.2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⑴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募集的理财资金需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由其另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付款账户划入托管专户;返还受益人的理财利益需要从托管专户划入其另行开立的利益返还收付款账户。
⑵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3 甲方投资银行存款操作要求(如有)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
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本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并由□甲方√乙方保管原件。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委托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乙方的监管印章。
第五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
5.1 投资范围
如无特殊约定,投资范围按照第 5.1.1 种方式:
5.1.1 投资范围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5.1.2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等具体如下(请按照实际要求填写):
第六章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划款指令的授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通知书” (附件 5)。 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并
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则该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xxx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新的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新的授权通知书,则新的授权通知书从乙方审查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若甲方同时向乙方出具了理财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和单个理财产品交易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以下第(1)种方式为准:⑴统一授权书。⑵单个理财产品授权书。
5.2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款项收取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授权通知书中预留的印鉴,并由指令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及/或审核签发人员签字或盖章,具体以实际划款指令为准。
5.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
令(附件 4)。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传真号码为 邮箱为: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供。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
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乙方的工作日时间为:8:30-11: 30,13:30-17:00)。甲方应确保划款指令各项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5.3.2 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对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验证有关内容及印章和签名。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其它相关资料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未在指令中列明划款时间的,则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在确认收到指令后两小时内执行划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约定的方式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
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
5.4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时,应明确对应的具体的单只理财产品,并确保托管专户中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科目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
方相关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5.4.5 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进行形式监督审核,对适当的划款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具体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5.4.5 乙方应建立和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专户的安全,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7.1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托管专户向其它账户划款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划款指令”、“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指定的收款账户。
7.2 单只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具体以“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确认为准。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
8.1 估值方法和估值频率
如无特殊约定,估值方法及估值频率具体如下: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估值结果由甲方或甲方外包运营服务商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给乙方核对,双方每日核对。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甲方或甲方外包运营服务商在理财产品估值日当日将估值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乙方复核,乙方复核无误后回复甲方。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对银行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估值主要原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法计量:
(1)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2)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资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3)《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倍。
(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过渡期内,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可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2.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3.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前)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在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在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分别估值。
(2)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甲方将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不会对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时,甲方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的情形,甲方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 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投资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的估值
(1)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份额净值的,按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收益率的,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计提收益。
5.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甲方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甲方可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估值错误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3.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4.当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以上约定的估值方法和估值频率冲突时, 以甲方官方披露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2 估值错误处理
8.2.1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8.2.2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并进行定期对账;若产生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通过传真(传真号:0510-82830557)、电子邮件(邮箱:000000000@xx.xxx, 000000000@xx.xxx)等书面形式向乙方出具意见,乙方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九章 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9.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9.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9.3 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的有效印章。
第十章 理财产品的业务监督
10.1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10..2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投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禁止投资的产品。
10..3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甲方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它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十一章 费用
11.1 本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资金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开立费用、证券交易费用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本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按理财产品初始本金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初始本金
管理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无锡农村商业银行
开户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账号:017701000850217005
本理财产品的运营服务费按理财产品初始本金的【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运营服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运营服务费
E 为初始本金
运营服务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491058533089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费按理财产品初始本金的【0.003】%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初始本金
托管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资产托管费待划转
开户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 号: 11070125102000013
支付时间:管理费、运营服务费、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到期一次性支付。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于资产运作到期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保证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现金。若甲方逾期三个月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主动从托管账户扣划相应托管费,甲方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当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以上约定的计算公式和支付方式冲突时,以甲方官方披露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11.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中直接扣除(乙方需将收费通知传真给甲方)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银行间费用(如有):甲方应根据银行间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将账户开户、结算管理等各项费用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经甲方和乙方核对无误后,由甲方授权后划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授权划付的,由乙方从委托资产中扣划,无须甲方出具指令。资产投资者和甲方在此xx已了解委托资产投资会产生的银行间费用,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间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如委托资产未起始运作,由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缴费通知后完成支付,乙方不承担垫付费用义务。
11.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12.1 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说明书落实信息披露工作,对于需乙方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甲方应及时发送至乙方,因甲方未及时发送产生的风险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3.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单只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3.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3.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单只理财产品终止
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单只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等),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产品资产清算的组织由甲方发起,乙方作为清算成员共同参与清算。
13.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专户中单只理财产品对应的科目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划款指令。
13.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至少于利益分配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利益分配账户的户名、账号及开户行。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4.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同时,对存放在乙方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4.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
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15.1 不可抗力
15.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5.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5.2 保密条款
x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
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5.3 争议的处理
15.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5.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5.4.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且委托资产起始运作之日起生效。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自甲方收到乙方关于“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的回执且单只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后生效;
15.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5.4.3 本协议项下的传真件或扫描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原件与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的,由提供原件的一方须承担责任。
15.4.4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所有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止。
15.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5 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xxx创赢封闭式净值型理财第五十六期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1: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 理财产品现已销售结束,共募集资金万元,并已于 年 月 日全额划至我行在贵行开立的理财托管专户,产品成立日为 年 月 日。请贵行予以回函确认。按我行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规定,贵行回函确认后,本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均需遵守该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理财产品的交易安排等其它内容: 。
银行
(公章)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确认回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已收悉,该理财产品的全额募集资金已确认划至理财托管专户,特回函确认。双方关于贵行 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生效,双方均需遵守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附件 2: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 单只理财产品名称 |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名 称 |
我行拟发行下述单只理财产品,具体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根据贵行与我行签署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规定,请贵行为我行发行的上述理财产品提供保管服务,并请贵行予以开立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后,请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3: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 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项下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公章)
年 月 日
账户: 年 月 日 单位:元 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到账时间: | 大额支付行号: |
用途及备注: | 管理人经办人: 管理人复核人: 管理人审批签发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
托管人经办人: 托管人复核人: 托管人审批人: 托管人签章处: |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附件5: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我行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托管专户相关各类指令及业务往来的经办、复核、审核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书面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同一权限岗位有多人的,只需一人签章即可,无需多人共同签章):
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 | 复核人员 | 审核签发人员 | 预留印鉴 |
专户划款指令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传真:
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理财产品关于业务操作授权人员联系方式的通知
理财产品
关于业务操作授权人员联系方式的通知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特授权以下业务操作人员负责编号为: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项下的业务处理;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特此通知。
岗位 | 姓名 | 电话 | 传真电话 | 手机 |
划款经办人 | ||||
划款复核人 | ||||
划款审核签发人 |
银行(业务往来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7:宁波银行托管业务联系人名单
宁波银行托管业务联系人名单
岗 位 | 姓 名 | 电话 | 电子邮箱 | 手 机 |
经办会计 A | ||||
经办会计 B | ||||
运营服务部负责人 |
传真电话: 寄送地址: 寄送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