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条 本制度是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以法律规定及政策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员工。本制度规定了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考勤及休假、薪酬与职级管理、福利与奖励体系、员工行为规范的基本框架和原则。本制度的制定遵循了公平性、合法性等原则,兼顾了基金会的文化理念以及关怀员工的精神。
第三条 在基金会工作的正式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渠道或员工推荐的方式招聘员工。对于基金会秘书处空缺的岗位需求,一律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对社会公开招聘或内部甄选,择优录取。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首次签订
(一) 基金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员工入职时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以及试用期时长,基金会根据需要针对不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试用期的时长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约定。
(二) 基金会需要对新招聘员工入职资料是否完备进行核查,不能在入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迟应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因员工提供入职资料不全,或者信息核实不符等情况,导致无法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基金会应告知该员工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三)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基金会书面通知后,因新录用员工的原因不与基金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基金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试用期转正
试用期满前,基金会根据招聘时所规定的录用条件对试用期员工
进行评估,基金会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试用期员工予以转正、延长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在试用期间,员工被证明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基金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
(一) 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基金会根据需要针对不同员工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基金会决定不予续约,须在员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如员工不愿续约,须遵循辞职程序,并根据劳动合同条款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基金会。
(二) 对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除法律所规定的除外情形,基金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基金会与员工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基金会应依法依约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
第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正式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提交书面申请;试用期员工主动解
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
(二)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的(具体情形参见《劳动合同》模板第九条),基金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具体情形参见《劳动合同》模板第九条),基金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员工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4. 基金会注销或丧失经营资质的;
5. 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基金会依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标准工作时长 40 小时。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不鼓励员工超时工作,确有不可避免的非工作
日工作应事前发起加班申请流程,并经上级审批通过方可实行。已审
批通过的非工作日工作,基金会给予对应的补休。由机构统一安排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按 3 倍日工资计算加班费,不再安排补休。
第十二条 法定休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男性员工)、哺乳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丧假等。员工申请以上休假,须符合机构办公所在地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基金会的管理制度,且申请获得审批通过,方能休假。
第十三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而实施医疗时,可申请休病假。基金会给予转正员工每月 1 天的带薪病假福利,不得跨月累计。对于不足一个月的病假,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基本工资的 70%发放(或按照相关政策的最低标准);对于一个月以上的病假,按照社保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计发病假工资。员工因工负伤的,按照工伤政策执行。工伤待遇根据社保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员工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的,可申请事假。事假无薪,基金会不支付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
日。事假超过 30 日的,基金会有权视为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基金会可以对该员工进行调岗,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基金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员工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旷工。员工旷工的,
基金会按旷工天数扣除员工对应的日工资。连续旷工超过 3 个工作日
或 1 年内累计旷工满 5 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基金会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因员工旷工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损失赔偿。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薪酬体系设计应遵循战略导向、内部公平、外部竞争、激励性、经济性、保密性等原则。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薪酬由岗位薪酬、绩效奖、工龄工资、五险一金等构成。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的岗位工资按同一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岗位薪酬在行业标准要求的范围内制定。基金会定期对薪酬标准进行市场检视,并根据市场薪酬水平、机构所在地社会平均薪酬、机构战略规划及财务情况,机构薪酬水平定位等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绩效奖。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年的绩效管理方案,考评员工对基金会的价值贡献及员工的工作表现。绩效奖按自然年计算,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员工的年绩效奖金为 1-3 个月的岗位工资。
第二十条 基本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基金会按照当地政策规
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合并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机构统一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组织架构,结合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搭建职级管理体系。职级管理应遵循促进战略实现与员工共同发展、能力提升与价值贡献导向等原则开展。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制定书面的薪酬和职级管理办法,以规范薪酬、职级标准等。薪酬职级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最终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采用全面薪酬理念。除薪酬体系外,根据机构战略和年度财务预算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员工福利、员工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基金会根据业务需要和年度预算,对员工提供能力提升的培训机会。员工培训应以赋能为主管理为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前瞻性等原则为基础开展。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团队成员的特殊贡献,树立榜样,基金会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根据需要可设置奖励机制。员工奖励的设置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开展。
第二十六条 为了体现对员工的关怀,基金会根据年度预算可提供福利事项,如商业保险、体检、午餐补贴、高温补贴、团建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基金会制定了有关利益冲突、兼职规范、保密义务等书面规定。
第二十八条 利益冲突规范
(一)礼品接受/额外报酬: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在任何工作场合不得接受不适当礼品或额外报酬;必要时接受礼品需上缴并报告,商务餐招待应符合节约原则和合法性;
(二)背书:禁止个人借用基金会资源、自身职位或影响力,为外部商业实体或非营利机构进行背书;
(三)职务侵权:不得利用职权之便侵犯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弱势群体)的权益,尤其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益;
(四)利益冲突:员工不得在未经报备的下参与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活动或决策,包括关联交易、涉及个人及亲属经济利益的业务关系,以及在资助机构担任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 兼职
(一)任何员工不允许在被资助方或其他组织担任有偿的兼职、顾问等工作,包含接受有偿的咨询、培训、公众演讲等;
(二)员工因基金会职务被邀请在被资助方或其他组织兼任职务的,应事前发起“因公任职流程”,经秘书长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方可任职,并配合提供因公任职而需要信息公开的相关信息。秘书
长因基金会职务被邀请在被资助方或其他组织兼任职务的,经理事长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