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 x
xxxxxxxxxxxx(xxxxxx)敦聘 君(以下簡稱乙方)為本校專任教師,x就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事宜,訂定本聘約。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x聘約依據「教師法」暨施行細則、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協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訂定之。
第 二 條 甲、乙雙方奉行中華民國憲法,教導學生以發展學生身心,充實知識、精練技能、培養健全國民,同意履行本聘約。
第 三 條 x聘約為本校與編制內專任教師間之唯一聘約,全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一體適用。甲、乙雙方不得與任何個人或團體另定本校聘約,否則視同重大違約論,若因而造成他方傷害或損失者,得依法請求賠償。
第 二 章 聘 期第 四 條 乙方之聘期:
:自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第 五 條 甲方之聘任期限規定如下:
初 聘:初聘為一年。
續 聘: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二年。
長期聘任:續聘三次以上或連續在本校服務滿六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獲長期聘任者,xxx依其自由意志,選擇接受長期聘任期限內任一年限,並加註於聘期中。
第 六 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甲方應於十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決議結果及簽訂聘約日期。乙方未依通知簽訂聘約者,即喪失受聘資格。
前項逾期之原因,如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一學年之八月一日。於學期中初聘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 八 條 乙方接到聘書後應於十五日內將應聘書送交甲方。逾期仍未應聘者,甲方應依乙方所留之戶籍所在地依法催告,經催告逾七日仍未應聘者以卻聘論,甲方概不負責。
第 九 條 乙方新聘到校時,甲方應即告知乙方填洽各種表件,填妥後連同所需證件,辦理陳報核薪手續(續聘者不在此限),如因證件經審核不合格,應即通知其補件。
第 十 條 乙方新聘到校時,若因乙方不符聘任資格或未能於起聘日前到校報到者,本聘約無效,甲方概不負責。前項逾期之原因,如為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一 條 乙方聘約到期,不願接受續聘或甲方不再續聘時,甲方應給予乙方離職證明。第 三 章 工作項目
第 十二 條 甲方聘任乙方擔任專任教師,從事教學工作。第 十三 條 兼任職務:
兼任職務之權利義務依相關法令辦理,兼任職務如不能隨本聘約確定或續任或修改時,由學校另以書面通知之,視為本聘約附件。
第 十四 條 乙方得在不損及其他教師原有權益下,經學校教評會及本人同意,借調至教育行政機關暨所屬單位、任務編組服務,其權利義務由借調單位、學校、教師三方協議後訂定之。借調之期限以三年為限。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第 十五 條 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依照「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 十六 條 寒、暑假期間乙方應有從事研究、進修、研習、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
第 十七 條 乙方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得本專業自主之原則,考量學生學習特質,自行編選教材、設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方式。第 十八 條 乙方有參加校務會議及提案、討論、決議、複決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之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下均應遵
守校務會議之決議。
第 十九 條 甲方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任教師組織職務為乙方聘任條件。亦不得因乙方擔任教師組織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其他不利之待遇,其辦法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廿 條 乙方有對甲方提供教學及行政事項興革之權利。
第二十一條 乙方受甲方指派或依約執行職務,非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損害他人權益時,應由甲方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二條 乙方被選任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時,有善盡職責之義務。其執行教評會職務時,學校應給予公假,並安排代髁。第 五 章 工作條件
第二十三條 乙方之進修與研究,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學校教師進修、研究,甲方應主動積極辦理各項與教學有關之研討會或研習,並依公平原則妥適安排。第二十五條 甲方應將教師進修研究機會與資訊公開,並依公平原則給予乙方進修機會。
每學年乙方參與教學、研究及輔導有關之進修,甲方得給予公假,上課期間之公假,得依教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 甲方所提供乙方上課教室、辦公室、休息室、教具、教學設備及其他教學資源,應依公平原則妥適安排。
第二十七條 甲方因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班、解散時,甲方應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依公平原則妥適安排。若需資遣乙方時,應於相當期間預告乙方。如有爭議則由甲方與本校教師會協商其解決辦法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本校教師均應遵守。
第二十八條 乙方得拒絕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甲方基於提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學習權,欲擬訂教育方案、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計劃,應與本校教師會先行協商可行性始得為之。
第 六 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條 寒、暑假期間,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應由學校訂定辦法,經校務會通過後,乙方應依規定返校服務。
第 卅 條 甲方應依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之職務分配辦法聘請xx擔任班級導師或兼任行政工作。乙方擔任上述工作時,甲方應依相關規定給予適當之待遇與必要之支援。
前項所指職務分配辦法,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共同制定,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乙方應與學生家長就學生教育各項事宜相互溝通,但應事先約定雙方同意之時間及地點,如有必要須由甲方及本校教師會出面協商之。為避免學生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或其他緊急事由,乙方需立即處理時,乙方得緊急處理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本教育專業原則就學生特質及教材斟酌教學及評量之實施方式,並不斷檢討改進追求專業成長。學校行政單位應配合教師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前項之實施方式遇有受教學生監護人提出書面質疑時,甲方得交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邀請相關專業人士及本校教師會代表研商解決。
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提昇教學品質,欲進行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應先行知會本校教師會協商後進行。 第三十三條 乙方不得私自收費或介紹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未依法令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以維師道尊嚴。
第 七 章 工時、差假
第三十四條 乙方之工時、差假依現行規定。如法令有修正時,依新修正或新制定之規定。第三十五條 乙方之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安排。
授課時數由甲方依據法令與本校教師會根據員額編制(含專、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
第三十六條 乙方應依課表時間及課程進度正常教學,未經甲方主管髁務者之同意,不得擅自(任意)調課或合班上課。第三十七條 乙方之值勤,依現行規定辦理。
第 八 章 待遇及福利
第三十八條 甲方應依教師法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支給乙方工作薪給並保障其福利、撫卹、資遣、退休、保險等權益。第三十九條 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之女性教師,甲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九 章 契約之終止
第 四十 條 未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處理程序或因甲方停辦、解散,甲方不得預告與乙方終止契約。第四十一條 因減班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乙方為裁減員額之列,應預告終止契約。
第四十二條 乙方於本契約期滿未與甲方續約,自然終止聘任關係。
第四十三條 乙方欲離職時,應於每年五月卅一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得為不利乙方之處置。
乙方解約、離職應於寒暑假辦理;欲於學期中辦理離職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乙方依前項規定完成離職手續者,甲方應發給離職證明。
第 十 章 違約罰則
第四十四條 乙方接受聘任後,甲方非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四十五條 聘任期限未到,乙方未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中途離職、中止或解除聘約時,視同毀約,乙方已受領自甲方之本薪、職務加給及請領自甲方按月給付之各種款項,甲方得依未實際從事教學部份,依法令規定按日追繳之。
第四十六條 乙方未依請假手續不到校授課,甲方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要求乙方支付其代課費。
第四十七條 甲方對乙方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乙方為非法之行為。
第四十八條 乙方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四十九條 乙方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第 十一 章 聘約訂定與修改
第 五十 條 甲、乙雙方同意本校教師聘約之制定與修改,由甲方與本校教師會協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協議雙方有爭議時,應由雙方、新北市教師會代表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共同協商解決之。
第五十一條 聘約存續期間,甲、乙雙方就權利義務關係之新生調整事項,同意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協商後經校務會議通過訂定之。第五十二條 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修正時,本聘約應隨同修正公告。
第 十二 章 教師之申訴與訴訟管轄法院
第五十三條 乙方對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甲方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辦法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十四條 甲、乙雙方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 十三 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x聘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x聘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應聘之日起生效。
第 十四 章 簽 署
立契約人:
甲方:xxxxxxxxxxxx
xxxxx(xx):
xx:xxxxxxxxx 000 x
立契約人:乙方:
身份證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