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内界定的与集团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但不包括已经集团公开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单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