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托管协议
甲方: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鉴于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连云港东方农商银行”)拟设立理财产品,并委托 南京银行担任理财产品理财财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相同。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时向乙方发出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并将理财产品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时,双方开始就该理财产品的托管建立委托关系。乙方受托托管理财产品后,双方就该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x托管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委托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 xx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银行
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1) 根据《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1) 为托管理财产品开立托管专户等各类账户;
(2) 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3) 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4) 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5) 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定期核对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资金账目;
(6) 负责提交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报告;
(7)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8) 保证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合法;
(9) 及时将对外投资所得本金及收益划回托管账户;
(1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1) 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2)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1) 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本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2) 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
(3) 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并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甲方核对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资金账目;
(4)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1 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
3.1.1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 南京银行连云港分行 为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托管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简称“托管专户”,见附件 1)。
3.1.2 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费用支付、分配受益人理财利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项的除外。托管专户不得用于提取现金。
3.1.3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1.4 托管专户内银行存款利息按存款利率( 0.72 %)计算。托管期间内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3.2 托管专户的管理
3.2.1 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托管专户的同时预留 2 枚有效印鉴,即甲方财务专用章 1 枚(财务专用章名称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专用章 ”),乙方指定人员名章 1 枚。托管人指定人员名章以实际开户预留情况为准。
预留印鉴的保管:
甲方预留印鉴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指定人员名章由乙方负责保管。
□ 财务专用章、乙方指定人员名章均由乙方负责保管。
3.2.2 托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挂失托管专户,或变更托管专户预留印鉴。
3.2.3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3.3 甲方账户
甲方账户是甲方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划出账户与提取理财资金的划入账户。甲方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划出账户与提取理财资金的划入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户 行: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
账 号:10132070590020119905800001
大额支付账号:314307000007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账户或提取理财资金的账户与上述账户不一致的,甲方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取得乙方的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此部分资金的移交、追加和提取。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无
3.4 网上银行的开立和管理
3.4.1 如甲方申请为托管专户办理网上银行,乙方应予以协助。
3.4.2 网银密钥的保管:
☐ 网银普通操作员密钥及网银主办操作员密钥均由乙方负责保管;
√□ 网银普通操作员密钥由甲方负责保管,网银主办操作员密钥由乙方负
责保管。
网银密钥权限由乙方协助甲方在网银开立时设定,在本协议效力存续期间,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更改乙方的业务权限。
3.4.3 如甲方需要对托管专户网银进行变更或删除等操作的,需提前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4.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托管理财产品成立时向乙方发出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 5),并将托管理财产品全部资金划至托管专户。
4.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托管专户首次划款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理财产品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连云港东方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说明书》等;
(2) 加盖甲方公章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 2);
(3) 本协议 3.4.2 款中约定的由乙方保管和使用的网银密钥及密码(如有);
(4)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3 乙方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理财文件资料,并经核对托管专户内全部理财产品资金无误后,与甲方进行确认。乙方于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4.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 理财财产的托管
5.1 理财产品财产托管的原则
(1) 乙方应将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理财产品财产严格分开。
(2)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
(5)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5.2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托管专户的银行对账单。
5.3 理财产品终止,甲方应及时清理托管专户。账户仍有余额的,甲方应按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处理,并及时撤销账户。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章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1 甲方对发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6.1.1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托管专户首次划款前向乙方提供“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6.1.2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后应与甲方电话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6.1.3 甲方和乙方对“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6.1.4 甲方若需对“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附件 2 的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收到并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6.1.5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6.2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的内容
6.2.1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6.2.2 甲方发给乙方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指令签发人员签字。甲方发给乙方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 3。
6.3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3.1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指令。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发出,甲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后,应由其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
甲方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原则上至少 2 个小时。甲方的划
款指令于支付当日的 15 时 前传真至乙方,乙方审核并与甲方指定人员电话确
认后于支付当日划出款项。甲方的划款指令于支付当日的 15 时 后传真至乙
方,乙方审核并与甲方指定人员电话确认后于支付日后一个工作日的 9 时 前划出款项。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2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的确认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当划款指令的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乙方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6.3.3 划款指令的执行
□ 日常柜面划款
如甲方自行保管其预留印鉴的,则甲方在对划款指令审核确认后,派专人向乙方指定人员提交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资金划款凭证。资金划款凭证送达乙方后,乙方应将资金划款凭证与经审核确认后的划款指令进行核对,如无误,乙方在资金划款凭证上加盖乙方预留印鉴,并在划款执行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
如甲方将其预留印鉴交由乙方保管,则乙方在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审核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填制划款凭证、办理资金汇划后及时通知甲方。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
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 日常网银划款
如甲方为托管专户开立网上银行,且网上银行所有操作密钥均由乙方负责保管的,乙方对甲方提交的书面划款指令审核确认后办理网银资金汇划。划款执行完毕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如甲方保管网银普通操作员权限,乙方保管网银主办操作员权限的,甲方应在乙方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审核确认后,及时通过网银提交电子划款凭证,随后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将电子划款凭证与经审核确认后的划款指令进行核对,如一致,乙方授权该笔电子划款凭证,并在划款执行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6.3.4 如托管专户的日常资金汇划通过网银办理,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乙方网银出现故障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办理资金汇划事宜。
6.3.5 甲、乙双方有关具体操作人员联系名册详见附件 4。
6.4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6.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6.4.5 乙方应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协议对划款指令进行监督审核,对于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
第七章 业务监督
7.1 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乙方对资金运用的监督与核查采用审核甲方提供的资金运用说明及相关文件的方式进行。
7.2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7.3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其投资方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投资法规禁止投资的产品。
7.4 甲方了解并知悉,乙方对资金运用说明及相关文件的审核是形式上的审核,如在乙方按照甲方划款指令的要求将资金划至指定账户后,指定账户的控制人未按照产品合同或相关文件的约定运用资金而引起的损失,乙方不负有赔偿责任。
7.5 若乙方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及本协议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以提示函的形式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改正。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7.7 乙方应当根据理财产品文件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对甲方计提的管理人报酬、托管费用及其他费用进行复核。如乙方无法通过产品合同或本协议获得管理人报酬、托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计算公式以获得准确计算结果的,乙方不对该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承担复核责任。
7.8 甲方应为乙方履行上述监督与核查职责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便利,并不得阻碍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八章 其他服务
甲方与乙方应每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核对托管账户的资金流水。如有不符,双方应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如无法查明原因则以甲方为准进行调整。
□ 其他增值服务
□ 会计核算
乙方应采用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会计核算方法为本产品单独建账,且:
(1)甲方担任本理财产品的主会计人并负责确定理财产品的估值原则和会计政策。若甲、乙双方就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方面发生分歧且经讨论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甲方的核算结果为准。
(2)甲方和乙方对本产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产品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本理财产品交易文件及持仓情况说明,乙方依据上述文件建账。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交易文件与持仓数据真实、完整,乙方不负责对理财产品账面记录和实际持仓情况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4)关于会计核算的具体政策以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 账务核对
甲方与乙方应每 初 个工作日内核对托管账户的账目。如有不符,双方应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如无法查明原因则以甲方为准进行调整。
□ 信息披露
乙方应按照如下要求,对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
(1)乙方应当根据产品账务记录,核实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中需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复核甲方核算的理财产品财产价值、理财产品财产到期清算报告。
(2)乙方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复核,仅判断信息披露文件中相关内容与产品账面记录的一致性,但不代表对信息披露文件与理财产品实际持仓情况的一致性进行确认。
第九章 托管人报告
9.1 乙方应 每年年初 10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提交托管人报告。说明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托管人报告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 6。
9.2 乙方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在经过甲方许可后,对托管人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不时的变动和更新。
第十章 文件档案的保存
10.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10.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10.3 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经授权的有效印章。
第十一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1.1 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1.2 托管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1.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等),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1.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专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11.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代收付账户为止。
11.3 本协议有效期自 x合同双方用印之日 起到所有托管产品到期或双方合作终止时止。如托管理财产品未分配或未分配完毕,则乙方仍应按照理财文件继续执行甲方发出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执行完毕后,乙方不再对托管理财产品资产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二章 费 用
12.1 托管费
12.1.1 托管费的标准:
年托管费率为: 0.01% /年;
托管费以 每期理财产品资金规模 为基数进行计算
每期理财产品的托管费=每期理财产品资金规模×0.01%×每期理财产 品存续天数÷365
12.2.2 托管费的支付
每期理财产品托管费于每期理财产品到期清算时支付。
12.2.3 托管费支付日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从托管专户中一次性划至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见附件 1)。
12.2 其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产品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12.3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托管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在账户存续期内所产生的账户管理费、资金汇划费用,经商议均由乙方承担。
12.4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3.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3.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
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4.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4.2 保密条款
14.2.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14.2.2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2.3 本协议 14.2 款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
(1) 相关信息已是或成为公众可获知的信息。
(2) 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时,根据一般业务过程中的书面记录证明已由接收方所知的信息,但披露方仍书面要求接收方保密的。
(3) 一方从另一方以外的其他方(且该等其他方无保密义务)处得到或获取的信息,或由接收方独立开发得到的信息,但披露方仍书面要求接收方保密的。
(4) 法律法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主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5) 另一方已书面同意向某一特定的接收方披露的信息,前提是该等接收方应做出相同的保密承诺。
14.3 争议的处理
14.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4.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4.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1)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方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应出具委托授权书。
(2) 托管理财产品正式成立,且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出托管理财产品正式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 5);
14.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4.4.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4 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伍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持 贰 份,报当地银监局 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4.5 甲方应确保《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与本协议等其他文件发生冲突,若《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理财产品说明书》之条款的有关约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由甲方召集乙方共同协商解决。
14.5 通知
x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资金划款凭证等,均应以本合同规定的书面形式传真、递送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变动的一方应当在变动发生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甲方: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xx:000000
联系人: 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18-85857780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xxxxxx 000 xxxxx 000 x
xx:000000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4662130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签署地点:
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即托管专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托管费收入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我行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 托管专户相关各类指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作。
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 | 复核人员 | 审核签发人员 | 预留业务 章 |
专户划款指令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会计处理事项/其他事项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与托管人其他函件往来的预留印鉴(可选) | ||||
密押公式 (可选) |
本授权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传真:
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公章)
年 月 日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专户划款指令书)(样本)
第 号
年 月 日 单位:元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支付日期: | |
划款事由及备注: | |
经办人:复核人:签发人: 密押(可选):预留业务章 (甲方) | 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 业务章 (乙方) |
重要提示:1、划款指令审核无误后,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拨。
2、划款指令必须附有托管协议约定的文件资料,其中,费用划款指令须附有相关发票、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理财产品业务联系名册
甲方:
岗位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手机 | |
业务联系协调人 | |||||
会计核算人员 | |||||
划款经办人 | A 角 | ||||
B 角 | |||||
划款复核人 | A 角 | ||||
B 角 | |||||
划款签发人 | A 角 | ||||
B 角 |
岗位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手机 | |
业务联系协调人 | |||||
会计核算人员 | |||||
资金清算 | A 角 | ||||
B 角 | |||||
指令接收/会计核算 | A 角 | ||||
B 角 | |||||
划款审批/签发人 | A 角 | ||||
B 角 |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联系部门:资产托管部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
根据《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南京银行是 理财产品的托管人。 年 月 日, 资产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资产价值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转入本委托资产托管专户,本委托资产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请托管人知悉,本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管理人:
(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
年 月 日
理财产品托管报告(样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南京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与贵行签署的《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我行对贵行 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项下,托管专户内的现金资产进行了托管。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在对本理财产品项下理财产品资金的托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了托管人职责,诚实信用,没有发生任何损害本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如发现有不当资金使用行为的,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情况。)专此报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