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xxxxxxx臨時人員勞動契約(稿)
立合約書人:
xxxxxxxxxxxx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俾資遵循:
1、 契約起始日及期間: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從事有繼續性工作,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2、 工作職稱:臨時人員。
3、 工作地點:xxxxxxxxxxxx。
4、 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肆點所列各款工作型態與乙方約定如下:
(1)乙方工作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從事下列各項工作:
a.校園安全維護及巡查、門禁管制(含保全系統設定與解除),校產之保全及水電、門窗管制。
b.意外情況之通報與處理。颱風前配合實施防範措施,狀況發生立刻通知校方並協助處理善後。火災時立即打 119 報警,通報管區警方及校方負責人員,並視情況先行救火。
c.不得擅自將校方財物及場所借予他人使用。 d.支援協助維護校園環境整潔及綠美化工作。 e.傾倒學校垃圾。
f.其他與上述工作相當之職務與工作。
(2)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月 小時;
█每週 19 小時。
a.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7 時~8 時。
b.每週星期一、二、四、五每日下午 4 時 10 分~7 時 10 分。 c.每週星期三下午 4 時~6 時。
(3)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之時間上、下班,並配合刷卡、簽到簽退或其他甲方規定紀錄出
勤狀況之方式辦理,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
5、 工作年資: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一款規定計算乙方工作年資。
6、 工資:
(1)工資: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給付乙方,約定如下勾選項目(經費開支科目: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國民教育計畫-一般服務費-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 ):
□按月計酬,月薪:新臺幣(下同) 元整。
□按日計酬,日薪: 元整。
█按時計酬,時薪:133 元整。
□按件計酬,每件: 元整,件數認定標準: ,甲方應供給乙方充分之工作。
(2)加班費: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二款第(二)目 規定給付乙方。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甲方不得強制乙方工作。
(3)工資發放:雙方同意工資之發放日如下勾選項目,發放日遇例假日、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一個工作日發放。發放方式依甲方規定方式辦理,並代為扣繳應由勞工負擔之勞保費、就保費、健保費及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發放日為□當月█次月 10 日。
□按週發放,發放日為□當週□次週之週 。
□按日發放。
(4)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
7、 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三款規定給予乙方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婚假、喪假、事假、病假、產假、安胎休養、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哺(集)乳時間。乙方請
假時,應依甲方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8、 退休: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四款第(三)目辦理。
9、 職業災害: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五款辦理。
10、福利: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柒點及工作規則辦理。
11、甲方應於乙方到職日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捌點為乙方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12、職業安全衛生: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玖點辦理乙方之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維護乙方之安全健康。
13、天然災害發生出勤規定:為保護乙方生命安全及甲方之業務服務需求,雙方同意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約定乙方之出勤管理及工資事項。
14、工作紀律:xxx依甲方之指揮監督執行職務,忠誠履行職務,不得有怠惰、推諉之情事,並遵守甲方之管理規章。
15、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甲方應落實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禁止規範、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16、甲方不得因乙方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17、誤發報酬處理:本契約所約定之報酬如有溢領之情事,乙方應無條件返還所溢領之數額。
18、迴避進用:
(1)甲、乙雙方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有關「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xxx以內血親、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2)乙方確無前項應迴避之情事,非屬前項應迴避進用之人員,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19、契約之終止:
(1)甲、乙雙方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及「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四款辦理。
(2)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依甲方之規定或指示於一定期間內將職務上所執掌之事項辦理交接事宜。
20、契約修改: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21、契約份數:本契約書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份,由甲方留存。
立契約人:
甲 方:xxxxxxxxxxxx
代 表 人:xxx校長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
x x:00-0000000
乙 方: 身分證字號: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