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郑州银行金梧桐xxx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协议编号: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当事人
甲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郑州银行金梧桐xxx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前述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2 理财产品:由甲方发行并管理且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
2.3 理财产品资产:指理财产品设立后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以及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2.4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可以投资的产品类型。
2.5 管理人: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托管理财产品资金的商业银行,即本协议甲方。
2.6 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负责理财产品现金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证券结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投资监督等工作的托管银行,即本协议乙方。
2.7 资金归集户:甲方为理财产品开立的用于接收投资人认购理财资金的银行账户。
2.8 托管账户:指按相关法规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银行账户。
2.9 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指理财产品发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协议书等。
2.10 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指日,均指法定工作日。
3、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理财产品资产托管、管理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理财产品资产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及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订立本协议。
4、甲方权利及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对理财产品
资产行使管理权。
4.1.2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及时获得管理费。
4.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甲方的义务:
4.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营和管理理财产品资产,除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不得以理财资产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4.2.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将理财产品资产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
4.2.3 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合规地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划款指令。
4.2.4 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4.2.5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理财产品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与乙方核对理财资产交易、资金、账务等相关信息,并保存理财资产有关会计账册、凭证、协议等文件。
4.2.6 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指令和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存在遗漏、误导性xx或因故意隐瞒、欺诈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托管职责,由此造成理财产品资产或乙方损失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4.2.7 理财产品业务变动、甲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托管业务的事项时,甲方应提前 2 日通知乙方,不能预见的,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乙方。
4.2.8 甲方确保理财产品相关文件中关于乙方托管义务及责
任的约定与本协议一致,不存在任何误导性xx。
4.2.9 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因交易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导致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2.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5、乙方权利及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按照本协议约定,对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托管,行使保管、清算、核算、估值和监督等职能。
5.1.2 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投资运作,发现甲方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提示并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5.1.3 对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对于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予以更正。
5.1.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5.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乙方的义务:
5.2.1 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除甲方的划款指令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理财产品资产。
5.2.2 根据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账户等,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清算。
5.2.3 将理财产品资产独立于乙方托管的其他资产,为理财产品设立单独的组合,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5.2.4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清算。
5.2.5 如甲方需要,定期向甲方提交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数据和财务报表。
5.2.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6、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6.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理财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限于理财产品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品种。
6.2 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范围
管理人根据经济基本面及市场变化、投资者风险偏好、产品期限等因素,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资产、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贷资产流转项目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及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其中投资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比例为 0%-100%,投资各类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贷资产流转项目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资产比例为 0%-100%,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比例不高于 80%。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140%。
具体资产内容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及活期存款、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
(2)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企业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或交易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逆回购等。
(3)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4)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限制如下:
(1)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主体、债项或担保信用等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不低于 A-1;
(2)理财直融工具信用等级不低于 AAA。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门户网站(xxx.xxxxxx.xx)进行公告。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规定区间,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在以投资者获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到规定区间。
7、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保管
7.1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
7.1.1 甲方根据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在乙方开立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用于保管理财产品现金资产,乙方为理财产品建立单独的
组合进行管理。
7.1.2 乙方负责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采取下述方式:
理财产品以“郑州银行金梧桐xxx理财产品”名义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预留乙方托管业务财务专用章和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预留印章由乙方保管。
托管账户户名:郑州银行金梧桐xxx理财产品账号:
开户银行:
7.1.3 托管账户仅限于理财产品使用和满足开展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该账户内资金划拨的主要收款账户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该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不得通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7.1.4 在托管期限内,甲方如果变更或撤销托管账户的预留印章应提前通知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应及时进行印章变更。
7.2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交付与支取
7.2.1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首次移交
甲方应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通知和理财产品发行文件,列明交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资金金额;在理财产品发行结束后,托管运作前将期初资产从资金归集户一次性划入托管账户。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即为理财产品成立日。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理财产品后续新增申购资金,甲方向乙方发送相关单据,并将理财资金从资金归集账户划至托管账户。
7.2.3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支取
理财产品到期或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指令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组合可用头寸,乙方审核划款指令无误后,将相应理财资金从托管账户划至资金归集户或相关收益分配账户,乙方执行指令后向甲方确认。如因划款指令金额超过理财产品组合可用头寸,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7.3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保管
7.3.1 乙方依据本协议负责保管理财产品资产及相关资料。
7.3.2 理财产品的资金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托管账户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资金的投资、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费用)。
7.3.3 托管账户专项用于甲方理财产品现金资产保管,未取得甲方授权,乙方不得自行支配理财资金。
7.3.4 理财产品资产如投资其他投资产品,乙方不对在乙方实际保管范围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职责。
7.3.5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托管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8、划款指令和资金清算
8.1 划款指令的内容
8.1.1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送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托管账
户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
8.1.2 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二。
8.2 被授权人的指定和变更
8.2.1 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附件三)原件,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包括被授权人名单、签名样本及相应权限,并加盖甲方公章。
8.2.2 被授权人变更时,甲方应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注明前后更换人员,附新的指令授权书,并加盖甲方公章。该变更应于乙方收到新“划款指令授权书”后向甲方确认之日生效。在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生效前,双方仍按原划款指令授权书执行。
8.3 指令的发送
8.3.1 甲方应先将划款指令传真至乙方,并在发出传真后及时通过电话向乙方确认,甲方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负责。
8.4 指令的接收和执行
8.4.1 乙方收到甲方的划款指令,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核,若该指令不违反本协议约定,则予执行。
8.4.2 本理财产品资金汇划常规方式为托管系统清算划款方式,在常规方式发生故障的应急情况下,可启用柜台或网银操作应急模式。
8.4.3 划款指令原件应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8.4.4 甲方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乙方收到
划款指令(包括对以前的指令进行修改或撤回的情况)的时间与划款指令中要求的到账时间之间小于两个小时的,乙方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由于指令执行时间小于 2 小时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5 银行间债券结算及其它交易清算
8.5.1 甲方负责本理财产品的债券投资交易及清算,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审核甲方发送的指令及交易证明文件后,将理财产品投资资金划至甲方债券投资账户,由甲方进行债券投资的资金清算和交割,甲方负责将债券兑息、债券卖出及回购资金到账等收款当日将资金划入托管账户。
8.5.2 甲方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规定的投资对象、投资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债券投资交易,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债券投资交易数据作为资金划拨、资产估值及投资监督等的依据。
8.5.3 甲方应确保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存放在甲方债券投资账户上理财产品资产安全,不得对本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挪用、设立质押担保和可能造成损失的其他处置。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债券投资账户上本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此免责。
8.5.4 甲方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债券投资交易,双方另行约定业务流程。
8.5.5 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以外的其他投资产品的,具体清算程序,由双方另行商定。
9、会计核算与估值
9.1 甲方和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会计法则商定的理财产品记账方法和会计核算标准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甲乙双方分别为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通过单独的组合完整记录理财产品投资及收益,并保管理财产品资产会计核算与账册。
9.2 账务核对
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财务核算报表,乙方对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甲方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
9.3 对于需估值的理财产品,由双方另行约定估值对象、估值时间、估值标准和估值方法,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甲方应按双方的约定及时将理财产品投资信息数据传送给乙方,并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4 估值方法
9.4.1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每日估值,每工作日公布上一工作日估值。
9.4.2 估值对象
x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各类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及信贷资产流转项目等资产。
9.4.3 估值方法
1、货币市场工具类的估值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应收基金红利;
(3)回购、拆借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类的估值
同业存单、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3、公募基金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
4、证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按照该产品份额净值进行估值或按照成本估值,并根据资产发行方提供的预期收益率计提收益。
5、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6、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4.4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产品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时,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做相应调整。
9.4.5 如估值方法发生变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变更公告。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通过停止参加下一个投资周期来退出本理财产品。如投资者选择投资本理财产品或继续参加下一个投资周期的,则视同其认可管理人所做的变更。
10、交易监督
10.1 监督依据
乙方依据本协议及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投资事项进行监督,甲乙双方在托管运作前协商确定《监督事项表》(附件四),明确监督事项。《监督事项表》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及产品说明书规定,对《监督事项表》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执行。
10.2 监督流程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乙方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乙方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本协议,应当拒绝执行;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且乙方只能交易后监控的投资指令,乙方进行事后监督。
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行为违反本协议,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等形式提示甲方,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整。甲方如对乙方的提示有异议,应当及时反馈乙方,双方沟通一致。
10.3 乙方依据《投资监督事项表》进行监督,即视为尽到审慎监督义务,对甲方交易投资行为给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1、理财产品费用支出
11.1 理财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附加管理费、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及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等。以上费用皆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予以支付
11.2费用计算
11.2.1 甲方应收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X%×T÷365
其中:F 为应收管理费
A 为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X%为管理费年费率,费率标准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执行,管理费费率为 0.3%。
T 为资产实际运作天数
11.2.2 乙方应收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Y%×T÷365
其中:F 为应收托管费
A 为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Y%为托管费年费率,费率标准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执行;托管费费率为 0.01%。
T 为资产实际运作天数
11.2.3 附加管理费
x产品扣除银行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后的投资收益若高于业绩比较基准,超出部分为产品超额收益,郑
州银行对超额收益收取 50%的附加管理费,剩余 50%超额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本产品在扣除银行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后的投资收益若等于或低于业绩比较基准,银行不收取附加管理费。管理人负责计算超额收益和附加管理费,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11.2.4 外包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Y%×T÷365
其中:F 为应收外包服务费 A 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Y%为外部服务费年费率,费率标准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执行;外包服务费的费率为 0.01%。
T 为资产实际运作天数
11.2.5 除管理费、托管费、附加管理费、外包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销售服务费等),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列支。
11.3 费用支付方式
11.3.1 管理费、托管费与外包服务费
理财产品管理费、托管费和外包服务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
(1)定期支付
甲方应定期计算应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外包服务费并发送乙方复核,乙方复核无误后,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根据划款指令一次性完成支付。理财产品终止时,剩余费用按照有关清算程序支付。
(2)产品终止后支付
按照有关清算程序一次性支付,最迟应在产品终止后 5 日内付款。
11.3.2 附加管理费
管理人于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计提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支付由托管人按照管理人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如管理人已经提取附加管理费,即使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时净值有所下跌,则该部分已提取附加管
理费亦不退还委托人。 12、增值税特别约定
12.1 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利息和费用(根据具体合同而定)均为含税价格。
12.2 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在乙方办理甲 方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甲方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乙方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12.3 甲方自行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向乙方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甲方需重新向乙方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2.4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乙方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2.5 增值税发票被甲方领取后导致甲方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12.6 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7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
13、资产清算
13.1 理财产品到期清算
理财产品到期后,甲、乙双方应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清算,并相互核对清算结果并出具书面清算报告。
在清算日,甲方根据清算报告结果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按照审核无误的划款指令将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划至指定账户,并配合甲方完成到期理财产品相关账户或组合的销账处理。
13.2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清算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规定办理资金清算。
14、文件档案保存和保密
14.1 甲方、乙方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至少 15 年。
14.2 甲方、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业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在国家机关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除外。
15、违约责任
15.1 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15.2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甲方、乙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甲方、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意外事故指网络、通讯系统故障以及第三方入侵系统等非甲方、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件。
15.3 甲方、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15.4 本协议所指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16、协议的适用范围、修改、争议的解决及有效期
16.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发行的该期理财产品,甲方在产品托管前按约定格式向乙方提交相关产品说明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限、规模、费率、投资范围等)。
16.2 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16.3 本协议的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6.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协议的任何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起诉讼,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郑州。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因解决争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16.5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在协议到期前三十日之前,如果任何一方没有书面异议,则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并依此顺延。
16.6 如本协议终止时,尚有部分理财产品未到期,则按以下约定处理: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理财产品继续履行托管
职责,并享有相关权利,直至产品终止;
(2)如乙方丧失托管资质或拒绝继续托管相关产品,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变更托管人,在办理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前,乙方按照本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托管责任,享有本协议项下权利。
16.7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南京银行与郑州银行订立的编号为 的《郑州银行金梧桐xxx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协议的签署页,此页无正文本)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郑州银行金梧桐xxx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户 名:郑州银行金梧桐xxx理财产品账 号:
开户银行:
托管费收入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理财产品资金归集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附件二:
划款指令
第 号
致: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付款金额(小写): | |
付款金额(大写): | |
指令发出人信息栏:要求到账时间: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 | 托管人反馈信息栏: 1、该指令已执行 2、该指令未执行,原因如下: |
经办人: | |
经办人: | |
复核人: | |
复核人: | |
签发人: | |
签发人: | |
管理人预留的有效印章: | |
托管人预留的有效印章: |
鉴于贵行与我行签署的《郑州银行金梧桐xxx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经审核无误应按照指令条款进行划款。
年 月 日
附件三:
划款指令授权书
致: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姓名 | 权限 | 联系电话 | 印章样本 |
指令发送用 章 | (用章样本) | ||
日常用章 | (用章样本) |
x就贵行与我司合作的由贵行作为托管人、我行作为管理人的 ,我行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行向你行发送 合同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
监督事项表
内容 | 监控计量说明 |
一、投资范围 | 1.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及活期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 2. 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企业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或交易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逆回购等。 3. 公募基金 4.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5.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6. 信贷资产流转项目 7. 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托管人不对非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进行监督。 |
二、投资限制 | 1、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主体、债项或担保信用等级不低于 AA-; 2、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