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相互受理優先權之主張後,將可避免因在兩岸申請專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間,被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特別是技術研發密集度高、產品生命周期短的產業如 手機、面板或 LED 等,在專利權利保護上較為周延。截至 104 年第 3 季 (104.9.30)為止,相互受理優先權主張之件數: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提報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聯絡人:趙化成科長,電話:00-00000000,電子信箱: xxxxx00000@xxxx.xxx.xx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於 99 年 6 月 29 日在重慶
舉行的第 5 次江xxx完成簽署,並於同年 9 月 12 日生效,重要執行成效如后:
一、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部分
(一) 有關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之優先權,在兩岸進行多次的溝通與努力後,已自 99 年 11 月 22 日開始受理,且得
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為 99 年 9 月 12 日協議生效以後之首次申請案。
(二) 相互受理優先權之主張後,將可避免因在兩岸申請專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間,被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特別是技術研發密集度高、產品生命周期短的產業如手機、面板或 LED 等,在專利權利保護上較為xx。截至 104 年第 3 季 (104.9.30)為止,相互受理優先權主張之件數:
1. 大陸受理臺灣優先權主張:專利 25,139 件,商標 265 件,品種
3 件。
2. 臺灣受理大陸優先權主張:專利共 15,430 件,商標 423 件。二、協處機制部分
(一) 為提高協處機制執行成效,智慧局除訂定兩岸商標協處作業要點及協處流程圖外,並提供協處案件受理電子信箱、聯繫窗口及諮詢電話(0000-0000,高科長),接受以電話、電子郵件及書面方式申請協助,以簡便迅速方式提供服務。
(二) 自協議生效起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止,我方人民的智慧財產權在大陸遭受侵害或在大陸申請保護的過程遭遇困難,向智慧局請求協處的案件總計 656 件,完成協處者 475 件,進行通報尚未完成協處者 38 件,法律協助者 143 件(詳如附表)。透過協處機制協處成功的案例,例如在臺灣頗具知名度的「MSI 微星科技」、「臺銀」、「台塩生技」、「吉園圃」等商標在大陸遭惡意搶註事件,已加速獲得解決,「xxx」被拒絕受理企業名稱登記申請,亦經協處後順利完成登記。
(三) 對於請求協助案件的處理,智慧局均具體掌握請求協處人所遭遇的困境,並依大陸相關商標法令及審理標準規定,指導請求協處人正確引用法條及檢附必要事證,若尚有其他救濟途徑,亦會給予適當的建議及提供法律協助,讓請求協處者能夠順利獲得權利救濟,解決問題。
(四) 有關是否進行通報,其處理原則為我方廠商依大陸法律規定申請註冊或維護權利之過程中,遇有不合理對待或違反法律適用原則等情事,且案件尚繫屬於大陸行政機關者,得向智慧局請求協處,並經其審認相關事證,確有該等情事時,再通報大陸協助處理。
三、著作權認證部分
(一) 有關推動由臺灣影音產業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部分,社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協會(下稱TACP)已自 99 年 12 月 16 日起,正式為臺灣影音製品進入大陸市場進行著作權認證工作,大幅xxxxxxxxxxxxxx,x原來需耗時數月縮短為數日,對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極有助益。
(二) 截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為止,TACP 接受臺灣影音業者請求認
證的案件,錄音製品 759 件,影視製品 26 件。
四、植物品種權方面
為保護臺灣具產業競爭力之作物,我方業提出 10 項請xx列入優先公告適用之植物種類(朵麗蝶蘭、xxx、印度棗、番石榴、芒果、鳳梨、番木瓜、xx、枇杷、紅龍果)。經由雙方多次交流互訪,xx蝴蝶蘭檢定方法(測試指南)已公告,並於 102 年 3
月 1 日開始實施,且同意我方朵麗蝶蘭以蝴蝶蘭屬受理申請品種
權。此外,xxx將棗屬納入其林業局第 5 批植物新品種保護名
錄,並自同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芒果及枇杷則納入農業部第 9
批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並自 4 月 15 日起實施。
五、成立工作組並順利開始運作
協議生效後,雙方已成立「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4 個工作組,透過每年定期舉辦工作會晤的方式,就雙方主管機關關切的事項與問題進行討論,並尋求共識,運作相當順暢。
六、交換資訊方面
目前雙方之資料交換作業順暢,大陸已如期提供之資料包括專利說明書影像檔、英文專利摘要、專利說明書全文數位化資料、專利公報、中藥專利資料庫、中文法律狀態、中草藥資料庫、知識產權圖書等。臺灣則已提供專利摘要、全文數位化資料、法律狀態、科技名詞和生技醫藥中草藥資料庫等資料,有助增進彼此間業務的了解。
七、結論
透過協議建立主管機關直接的溝通平臺與協處機制,加強兩岸的交流與相互瞭解,有助於更瞭解大陸執行的有效性,並更有效落實我國人民智慧財產權在大陸的保護。主管機關除持續定期檢視協議的執行成效外,並隨時注意輿情報導與人民的關切,適時召開會議討論與回應,對於涉及大陸法制及實務執法問題,亦將視情況透過前揭工作組會議進行溝通及討論。
一、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部分
附件
單位:件
大陸受理臺灣優先權主張 | |
專利 | 25,139 |
商標 | 265 |
品種權 | 3 |
臺灣受理大陸優先權主張 | |
專利 | 15,430 |
商標 | 423 |
註:統計期間自 99 年 11 月 22 日至 104 年 3 月底為止。
二、協處機制部分
單位:件
項目 | 商標 | 著作權 | 專利 | 總計 | |
1 | 經通報完成協處者 | 446 | 24 | 5 | 475 |
2 | 進行通報尚未完成協處者 | 38 | 0 | 0 | 38 |
3 | 僅法律協助未通報協處者 | 127 | 4 | 12 | 143 |
請求協助之總數 | 611 | 28 | 17 | 656 |
註:統計期間自 99 年 9 月 12 日起至 104 年 11 月底為止。
三、著作權認證部分
單位:件
著作權認證案件數 | |
錄音製品 | 759 |
影視製品 | 26 |
合計 | 785 |
註:統計期間自 99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104 年 11 月底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