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相互受理優先權之主張後,將可避免因在兩岸申請專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間,被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特別是技術研發密集度高、產品生命周期短的產業如 手機、面板或 LED 等,在專利權利保護上較為周延。截至 104 年第 3 季 (104.9.30)為止,相互受理優先權主張之件數: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 January 19th, 2016
Contract Type FiledJanuary 19th, 2016
(二) 相互受理優先權之主張後,將可避免因在兩岸申請專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間,被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特別是技術研發密集度高、產品生命周期短的產業如 手機、面板或 LED 等,在專利權利保護上較為周延。截至 105 年第 2 季 (105.6.30)為止,相互受理優先權主張之件數: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 October 3rd, 2016
Contract Type FiledOctober 3rd, 2016
(二) 相互受理優先權之主張後,將可避免因在兩岸申請專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間,被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特別是技術研發密集度高、產品生命周期短的產業如 手機、面板或 LED 等,在專利權利保護上較為周延。105 年第 3 季(105.9.30)為止,相互受理優先權主張之件數: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 January 26th, 2017
Contract Type FiledJanuary 26th, 2017
二)相互受理優先權之主張後,將可避免因在兩岸申請專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間,被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特別是技術研發密集度高、產品生命周期短的產業如手機 、面板或 LED 等,在專利權利保護上較為周延。截至 103 年第 4 季(103.12.31)為止,相互受理優先權主張之件數: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 March 31s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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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相互受理優先權之主張後,將可避免因在兩岸申請專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間,被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特別是技術研發密集度高、產品生命周期短的產業如 手機、面板或 LED 等,在專利權利保護上較為周延。截至 104 年第 3 季 (104.9.30)為止,相互受理優先權主張之件數: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 December 22nd, 2015
Contract Type FiledDecember 22nd, 2015
在經過冗長時間的建制與籌備後,智財局終於認可「台著協」已完成一切應有的準備,故核准「台著協」在 12 年 16 日正式開始,可以展開對台灣進入大陸的音樂著作與音像產品的認證作業。《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能在兩岸簽署 ECFA 後,首先獲得落實,標誌著經濟部智財局與「台著協 」的辛勞與努力獲得了應有的回報,同時也反映了政府對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高度重視,亟盼這第一步的跨出,能使台商在大陸的權益獲得更完整的保障。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 December 27th,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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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 March 15th,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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