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二章:雇佣合约
雇佣合约是指雇主和雇员订立的雇佣协议。雇佣合约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并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条款。
只要不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劳资双方可自行订立合适的雇佣条款及条件,但任何雇佣合约的条款,如有终止或减少《雇佣条例》所赋予雇员的权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属无效。
雇佣条件细则
在雇员就职前,雇主必须向他详细说明雇用条件,包括:
1. 工资率、超时工作的工资率及任何津贴(无论以按件、按工、按时、按日、按周或其他方式计算);
2. 工资期;
3. 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及
4. 如雇员享有年终酬金,则有关年终酬金、部分年终酬金和酬金期的资料。
如雇主与雇员订立书面雇佣合约,必须将一份合约副本给予雇员参考及保存。
如雇佣合约并非以书面形式订立,而雇主在该雇佣开始前收到雇员的书面要求,则须将一份载有上述条件的通知书交给雇员。
雇主如欲更改雇佣条件或向雇员建议更改该等条件,必须清楚向雇员交代。如更改雇佣条件的细则是以书面形式列出,或雇主接获雇员的书面要求,雇主应将一份载有变更条款的通知书交给雇员。
注意:法定权益如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贴、产假薪酬及侍产假薪酬等均以工资为计算基础,而工资的详情则按雇佣合约厘定。劳资双方应清楚了解工资的组成部分(例如佣金、津贴等)、工资率、发放准则及发薪安排等。
雇佣合约的持续期
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所有连续性合约均须当作是为期 1 个月,并可按月续定的合约。
工资及雇佣纪录
所有雇主无论何时均须存放每一位雇员在过去 12 个月内的工资及雇佣纪录。 纪录内应列出 :
1. 雇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 雇员开始受雇的日期;
3. 雇员的职位;
4. 雇员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
5. 雇员每个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如适用*);
6. 工资期;
7. 雇员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给雇员有关款项的细则;
8. 年终酬金的款额及酬金期 (如适用);
9. 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
10. 终止雇佣日期 (如适用)。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法定最低工资xx指引」。有关指引可于劳工处的网页(xxx.xxxxxx.xxx.xx)下载或于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
工资及雇佣纪录必须存放在雇主的营业地点或雇员的受雇地点,并须在雇员离职后 6 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纪录。
注意:
• 雇主须妥善保存雇员的出勤、假期及工资等纪录,以计算雇员法定权益。
• 雇员也应妥善保存本身的出勤、假期及工资等纪录,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违例与罚则
雇主未有保存工资及雇佣纪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 万元。
劳工处职员可检查上述纪录,查问有关人士及检取任何与《雇佣条例》所订罪行有关的证据。任何人士不遵行有关的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0 万元及监禁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