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佈日期, 廣西汽車為五菱置業的母公司。 廣西汽車間接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6.54 % , 並為本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五菱工業由本公司擁有約60.90 % , 因此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 鑑於上文所述, 五菱置業為本集團的聯繫人, 因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為本集團的關連人士。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有關委託代銷經處理廢料業務
x公司財務顧問
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五菱工業與五菱置業訂立代銷框架協議,據此五菱工業可與五菱置業作出有關銷售經處理廢料的代銷安排, 而五菱置業可向其客戶出售經處理廢料, 經處理廢料銷售價格由五菱置業自行酌情釐定並經五菱工業確認。 五菱置業向其客戶售出代銷經處理廢料時, 五菱工業應向五菱置業支付提供代銷服務的代銷費。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佈日期, 廣西汽車為五菱置業的母公司。 廣西汽車間接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6.54 % , 並為本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五菱工業由本公司擁有約60.90 % , 因此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 鑑於上文所述, 五菱置業為本集團的聯繫人, 因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為本集團的關連人士。
由於有關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 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 )按年計算超過0.1 % 但低於5% , 故年度上限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申報及公佈規定, 惟獲豁免遵守其項下通函( 包括獨立財務意見 )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xx
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五菱工業與五菱置業訂立代銷框架協議, 據此五菱工業可與五菱置業作出有關銷售經處理廢料的代銷安排, 而五菱置業可向其客戶出售經處理廢料, 經處理廢料銷售價格由五菱置業自行酌情釐定並經五菱工業確認。五菱置業向其客戶售出代銷經處理廢料時, 五菱工業應向五菱置業支付提供代銷服務的代銷費, 金額按代銷經處理廢料銷售收入總額乘以適用的代銷佣金費率釐定。據此, 五菱工業將從銷售收入淨額中獲利, 該金額等如代銷經處理廢料銷售收入總額減去向五菱置業應付之相關代銷費之金額。
代銷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銷框架協議的訂約方
(i) 五菱工業( 作為寄銷人); 及
(ii) 五菱置業( 作為承銷人)
代銷框架協議訂約方提供服務的範圍
根據代銷框架協議:
(i) 五菱工業委託五菱置業代銷在五菱工業集團及其客戶的生產經營中可能產生的經處理廢料的有關業務工作; 及
(ii) 五菱置業負責提供相關代銷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收集、篩選、處理、回收及儲存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料, 以及其後透過招標及╱ 或其他按一般行業慣例之適當營銷流程出售及處置經處理廢料。
期限
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銷費基準及代銷框架協議項下的代銷佣金費率
代銷框架協議項下代銷費乃按代銷經處理廢料銷售收入總額乘以適用的代銷佣金費率釐定, 乃經五菱工業與五菱置業公平磋商並參考處理時涉及的具體服務範圍及回收行業其他回收商一般採納的代銷佣金費率釐定。
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代銷框架協議期限內, 即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二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年度上限:
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零二二年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 二零二三年 二零二四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年度上限 9,580 18,500 18,500
由於代銷服務範疇內所述的程序一直由五菱工業內部執行, 因此未有代銷
費的歷史交易金額可予提供。
年度上限的基準
年度上限已根據以下各項釐定: (i) 五菱工業管理層編製的於代銷框架協議期限內( 即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菱工業所產生之經處理廢料的預測銷售收入; (ii) 五菱工業於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收到的銷售經處理廢料所得款項的實際金額;
及(iii) 本公佈「代銷框架協議— 代銷費基準及代銷框架協議項下的代銷佣金
費率」一節所述的適用代銷佣金費率。
訂約方資料
x公司及本集團
x公司為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於本公佈
日期, 本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為廣西汽車, 其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
56.54 % 。
本集團透過五菱工業主要從事製造及買賣汽車零部件、汽車動力系統及商
用整車、以及原材料貿易及水電供應。
五菱工業
五菱工業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日於中國成立。五菱工業現由本公司擁有約60.90 % 權益並由廣西汽車擁有約39.10 % 權益。五菱工業及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汽車零部件、汽車動力系統及商用整車之製造及銷售業務, 以及原材料貿易及水電供應。
五菱置業
五菱置業主要從事房屋租賃、非居住房地產租賃、停車場服務、商業綜合體管理服務、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再生資源加工、再生資源銷售及再生資源回收( 生產性廢金屬以外 )等。於本公佈日期, 五菱置業為廣西汽車的全資附屬公司, 廣西汽車亦為本公司最終控股股東。
廣西汽車
廣西汽車現為於中國成立之國有控股公司, 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控制, 而其為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之註冊股東。廣西汽車連同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i) 買賣、製造及設計各種汽車( 主要為客車及小型客車 )、 汽車零件及配件; (ii) 買賣、 製造及設計生產汽車、發動機及其他相關部件之各種機械、模具及工具; (iii) 提供有關上述產品及設備的相關服務, 包括技術諮詢、信息、生產、售後服務及水電供應服務等; 及(iv) 物業租賃及其他相關服務。
訂立代銷框架協議之理由及裨益
五菱工業從事生產汽車零部件、汽車動力系統及商用整車。汽車行業中眾所周知的是, 汽車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產生若干工業廢料及廢棄物。鑑於經過適當的篩選、處理及回收程序後, 該等工業廢料及廢棄物將具有貨幣價值, 五菱工業的管理層過去一直內部自費執行此等程序( 即改造
工業廢料及廢棄物為經處理廢料 ), 並透過競標及╱ 或其他適當的營銷程序
接觸適合的最終客戶以自行營銷經處理廢料, 從而為其生產經營產生額外
收入。
由於(i) 五菱工業管理層物色最終客戶營銷經處理廢料並協調轉讓經處理廢料給最終客戶將尤其耗費時間; 及(ii) 五菱工業管理層擬專注於主營業務,包括汽車零部件、汽車動力系統及商用整車之製造及銷售業務, 故五菱工業管理層決定委託回收商處理代銷經處理廢料的有關業務工作。
鑑於上文所述, 五菱工業已考慮五菱置業( 其從事生產性廢金屬回收、再生
資源加工、 再生資源銷售及再生資源回收 )及另 外一所位於五菱工業所在
地—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並獨立於本集團的回收商。經考慮後, 五菱工
業決定委託五菱置業代銷經處理廢料的有關業務, 理由如下:
(i) 由於本集團與廣西汽車比鄰而立, 五菱工業將能夠(a) 在代銷交易期間取得五菱置業的即時回覆; 及(b) 降低代銷交易任何違約行為的經營風險並透過代銷交易實現經濟利益; 及
(ii) 五菱置業向五菱工業收取的代銷佣金費率不遜於獨立於本集團之回收商
所收取者。
董事( 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 (i) 代銷框架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 (ii)代銷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並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 及(iii)代銷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董事會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批准代銷框架協議、代銷交易及年度上限。 於本公佈日期, 董事及廣西汽車董事及╱ 或高級行政人員xxx先生、xxxxx及xxxxx已就批准通過之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除
上文所披露者外, 概無其他董事被視為於代銷框架協議及代銷交易中擁有
重大權益而須就批准代銷交易及年度上限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佈日期, 廣西汽車為五菱置業的母公司。廣西汽車間接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6.54 % , 並為本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五菱工業由本公司擁有約60.90 % , 因此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鑑於上文所述, 五菱置業為本集團的聯繫人, 因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為本集團的關連人士。
由於有關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 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 )按年計算超過0.1 % 但低於5% , 故年度上限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申報及公佈規定, 惟獲豁免遵守其項下通函( 包括獨立財務意見 )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釋義
於本公佈內,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 下列詞彙應具有以下涵義:
「年度上限」 | 指 | 代銷交易項下年度上限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五菱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聯交所上 市( 股份代 號: 000.XX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代銷框架協議」 | 指 | 五菱工業與五菱置業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
訂立的代銷框架協議, 內容有關於自二零二二年 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期間委託代銷經處理廢料的有關業務 | ||
「代銷交易」 | 指 | 五菱工業根據代銷框架協議所擬定, 委託五菱置 業於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二四年 |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代銷經處理廢料的有關業 | ||
務 | ||
「代銷服務」 | 指 | 包括但不限於收集、篩選、處理、回收及儲存生 |
產過程產生的廢料, 以及其後透過招標及╱ 或其 他按一般行業慣例之適當營銷流程出售及處置經 | ||
處理廢料 |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廣西汽車」 | 指 | 廣西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一間於中國成立之國有 控股企業, 為最終控股股東, 於本公佈日期, 通過其直接及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擁有本公司已發行 |
股份總數中約56.54 % 的權益 |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惟僅就本公佈而言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本公佈所指「中國」並不包括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經處理廢料」 | 指 |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料, 該等廢料已按照必要的篩選、處理和回收程序進行處理, 於銷售及╱ 或處置時具有貨幣價值 |
「人民幣」 | 指 |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4 港元之普通股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東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五菱工業」 | 指 | 柳州五菱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一間於中國成立之公司, 於本公佈日期為本公司之一間非全資附屬公司 |
「五菱工業集團」 | 指 | 五菱工業及其附屬公司 |
「五菱置業」 | 指 | 柳州五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 一間於中國成立的 |
公司, 於本公佈日期為廣西汽車全資擁有之附屬 | ||
「% 」 | 指 | 公司 百分比 |
代表董事會
五菱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xxx
香港,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佈日期, 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xxx先 生( 主席 )、 xxxxx及
xxxxx; 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xx先生、xxx先生及米建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