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上限 样本条款
年度上限. 就共享服務框架協議而言,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我們向京東集團支付的交易金額不得超過下表所列的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我們向京東集團支付的交易金額. . . . . 600,000 (人民幣千元) 900,000 1,200,000 上述建議年度上限乃參照以下因素釐定:
年度上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我們根據物流服務框架協議向京東集團支付的交易金額不得超過下表所列的建議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截至2020年及2021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預計本集團根據設備租賃框架協議應付上海藥明的總額分別不超過人民幣3.5百萬元及人民幣4百萬元。
年度上限. 截至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預計本集團根據臨床服務框架協議應付WXAT HK的總額分別不超過2.0百萬美元(相當於人民幣13,425,200元)、4.8百萬美元(相當於人民幣32,220,480元)及5.4百萬美元(相當於人民幣36,248,040元)。
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總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服務費的擬定年度上限: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810.0 19,009.5 18,559.5
年度上限. 截至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預計本集團根據載體供應協議應付Juno的總額分別不超過0.6百萬美元(相當於人民幣4,027,560元)、3.2百萬美元(相當於人民幣21,480,320元)及12.8百萬美元(相當於人民幣85,921,280元)。
年度上限. 就物產租賃框架協議而言,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我們向京東集團支付的交易金額不得超過下表所列的建議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就廣告及推廣服務框架協議而言,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京東集團及其聯繫人向我們支付的交易金額不得超過下表所列的建議年度上限: 京東集團及其聯繫人向我們支付的 交易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0,000 320,000 400,000 上述擬由京東集團及其聯繫人就獲提供廣告及推廣服務向我們支付的交易金額的建議年度上限乃參照以下基準釐定:
年度上限. 每年總費用(「總費用」)為月費、年費及國浩集團就類似服務已付或應付予任何豐隆集團公司之任何費用總額之總和, 總費用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之年度上限為0. 00億港元(「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金額之釐定基準乃經考慮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四個財政年度其中所付之最高總費用1. 71 億港元,並容許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的四個財政年度之總費用可能按相當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五個財政年度期間總費用之平均絕對年度改變率約48. 6% 增加。由於年費按除稅前年度溢利計算, 其將受各種因素影響而波動,年費可能不會以一致之走勢增長。考慮到這點,年度上限被認為適用於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之有關各年。 國浩就現有服務協議已支付及將支付之總費用受限之年度上限為4. 75億港元。 服務主協議符合國浩的利益, 理由乃此等協議讓各服務使用者可利用豐隆集團的服務基礎架構及全球網絡, 從中汲取其專業管理知識,令該服務使用者的業務可獲取策略性、財務和營運方面的最大優勢及裨益。
年度上限. 就供應鏈解決方案及物流服務框架協議而言,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京東集團及其聯繫人向我們支付的交易金額不得超過下表所列的建議年度上限: 京東集團及其聯繫人向我們支付的 交易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400,000 70,700,000 93,400,000 上述擬由京東集團及其聯繫人就獲提供供應鏈解決方案與物流服務向我們支付的交易金額的建議年度上限乃參照以下基準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