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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 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自愿捐赠,汇集各类社会资源,资助公益文化事业。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基金会遵从捐赠人意愿下设专项基金。向基金会捐赠享受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文件和基金会章程,制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四条 在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基金会和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捐赠财产。
第五条 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基金捐赠财产来源
第六条 x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捐赠财产,是指基金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用于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财产。
第七条 专项基金捐赠财产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
捐赠款项达 200 万元(含)以上,且在约定时间到账,报理事会批准后,设立专项基金。
政府引导下或以政府为主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发起资金 1000 万元(含)以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设立。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委会第九条 管委会构成
(一)专项基金管委会是专项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设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 1 名;
(二)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均从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基金会委派;
(三)专项基金管委会委员由基金会秘书处、发起单位、捐赠单位分别提名并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管委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任职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首都文艺事业,在专项基金业务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能够积极参加专项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管委会交付的有关任务。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管委会委员由基金会、发起单位、捐赠单位分别提名,并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政府引导下或以政府为主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其管委会成员由政府部门提名,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监事由基金会委派;
(二)管委会换届改选时,由基金会、管委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
(三)罢免、增补委员须由主任发起提案,经到会三分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基金会审核批准;
(四)罢免、增补副主任、办公室主任须由主任发起提案,并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基金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专项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和项目;
(五)符合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遵守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二)执行管委会决议;
(三)完成管委会交付的任务;
(四)维护基金会及专项基金的声誉;
(五)履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基金会指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从基金会离职,自动卸任。
第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检查专项基金的使用,监督管委会遵守法律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监事有权向管委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和管理制度,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主任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检查管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项基金出席重要活动;
(四)行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 执行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 组织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并编写会议纪要;
(三) 协助专项基金管委会募集资金、开展项目;
(四) 完成专项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职责
(一)制订专项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二)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三)编制专项基金年度预决算,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四)选举、增补、罢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委员,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五)编制项目方案和预算,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六)提请专项基金的变更、终止及其他重要事项,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议事规则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决议须经到会委员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决议报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涉及重大事项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章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开具捐赠票据给捐赠人,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每接纳一笔捐赠款,基金会计提管理费不超过 10%。(最终以捐赠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资金使用额度在 3 万元(含)以上,根据项目立项批复预算,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
按基金会相关财务手续办理。专项基金资金使用额度在 3 万元以下,根据项目立项批复预算,按基金会相关财务手续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统一在基金会会计核算系统下进行单独核算,财务工作由基金会财务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财产捐赠人对捐赠财产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所得收益归基金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应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募集及使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因专项基金违反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致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基金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基金会授权,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政府引导下或以政府为主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开展活动时应获得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要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提交项目立项书、进展书、结项书,履行立项、结项程序,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十条 以专项基金名义募集的善款和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应按照基金会要求规范使用基金会标识。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通过民政部门指定信息公布渠道、基金会官网、大众媒体及现场公布等方式,向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布募捐、资助与组织活动、工作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不得有损害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基金会的名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如有违反,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撤销专项基金,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
(一)专项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该专项基金总收入的 70%;
(二)专项基金每年募集资金额不得低于该专项基金上一年度募集资金的 70%;
(三)专项基金货币资金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二十万元,如遇特殊情况由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
专项基金的终止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基金会将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基金会所有,管委会成员自行卸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终止:
(一)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连续两年未达到第三十四条第(一)(二)规定的;特殊情况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三)对基金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终止的;
(六)专项基金管委会申请终止的。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