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专项公益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公益基金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 基金会书面批准,并均冠以全称,即“北京红心相通公益基金会-XX 专项公益基金”或“红心相通-XX 专项公益基金”。专项基金的运作,应严格按照本会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 March 7th, 2019
Contract Type FiledMarch 7th, 2019
第八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 XX 专项基金”或 “天使妈妈 XX 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 April 28th, 2022
Contract Type FiledApril 28th, 2022
第四条 各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本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XXX 专项基金”。未经科基会同意,不得以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专项基金的相关活动,需要严格按照科基会专项基金审批管理程序进行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 April 28th, 2024
Contract Type FiledApril 28th, 2024
第七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XXX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及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相 关公益活动;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专项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 September 27th, 2023
Contract Type FiledSeptember 27th,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