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蔡建勇,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22519710117893X,其住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芝路 95 弄 33 号 301 室。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服务合同
x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22519710117893X,其住所为xxxxxxxxxxxxxx 00 x 00 x 000 x。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 委任
1.1 本合同旨在确定并规范甲方作为委任方、乙方作为受委任方的委任与服务关系。
1.2 甲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委任乙方为甲方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1.3 乙方同意依据本合同规定接受委任担任甲方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1.4 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取代甲乙双方此前所达成的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讨论和书面合同。
第2条 任期
2.1 除非本合同第 8 条另有规定,甲方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确实委任日期起委任乙方,任用期至甲方的股东大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之日止,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在甲方的股东大会连选连任。
2.2 本合同自甲方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乙方任期届满未获续聘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
通知书,则本合同终止。第3条 职责
3.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法律、法规、甲方的公司章程、本合同、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董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董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合同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
3.2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股份回购守则》、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董事责任的非法定指引》及其它所有有关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乙方并向代表每位股东的甲方承诺遵守及履行甲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3.3 乙方确认对甲方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不会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3.4 乙方应参与持续专业发展,以发展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并每年向甲方提供其培训记录。
3.5 乙方的服务
3.5.1 乙方须在被委任的持续期间内:
根据甲方管理层分工负责甲方相关业务的管理,并根据甲方董事会的指示履行董事职务,包括按照甲方分工所进行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收到合理通知后出席董事会会议;
除另有协定外,在不收取额外报酬的情况下,履行甲方董事会不时向其指派的其他
与甲方业务或甲方任何附属公司或相关公司有关的职责及职位;竭尽所能保障甲方及提升甲方的利益;
忠诚地履行及行使与其职位相符的职责及权力,并在履行该等职责及行使该等权力时,遵守及符合所有不时由甲方董事会制定的决议、规则和指示;
如与甲方订立合约,须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并遵守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在任何时间及时及全面地知会甲方董事会有关其处理的业务或事务的情况。
3.5.2 乙方须按甲方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在中国或其他地点工作,并必须遵照甲方董事会不时合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按甲方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就履行其职责出差。
3.5.3 乙方应遵守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修改补充上述规章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4条 报酬及费用
4.1 作为履行第 3 条所述职责的报酬,乙方的全年薪酬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每月支付一次(即每月薪酬人民币伍拾叁万叁仟元,其余年末结算),惟甲方股东大会有权不时就有关薪酬及支付方式作出调整。
4.2 除 4.1 条外,乙方应有权享有甲方给予其他所有职员的一切津贴及利益。乙方享有的医疗保险等其它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及甲方的内部规章执行。
4.3 在本合同期内,对于乙方因为向甲方提供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因为执行与甲方营运有关的事项而由乙方垫付的各种合理必要开支(如差旅费,招待费等),经乙方出示有关的发票及/或有效凭证后,在中国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甲方将予以返还。甲方亦可在事前向乙方提供款项,让乙方用以支付前述的各种必要开支,但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款项后尽快或按甲方的要求定时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开支凭证,以抵消该
款项。
4.4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董事责任保险。第5条 假期
5.1 乙方有权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享有带薪假期(包括但不限于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6条 不予竞争
6.1 乙方保证在其受聘为甲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在其与甲方之委任关系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甲方或任何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合称“成员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之业务,或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该等业务的权益或参与该等业务,或向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之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谋取任何身份或职位,亦不接受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所提供的任何身份或职位。
第7条 保密责任
7.1 乙方意识到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会接触到甲方及其子公司所拥有及/或由甲方及其子公司保管的保密资料(以下称“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材料、数字、信息、计划、内幕消息。乙方确认保密资料为甲方独自所有及/或由甲方保管。
7.2 无论是在本合同期内,或是在乙方停止受聘担任甲方董事后的三年时间内(除非该等保密资料在不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承诺下可公开获得外),乙方保证:
7.2.1 乙方绝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保密资料,但是乙方因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有必要向甲方有关雇员及甲方聘用的专业人员披露的保密资料或获董事会授权或由有适当管辖权的法庭发出指令予以披露的保密资料则不在此
限;
7.2.2 乙方绝不会为了自己、其亲友以及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式利用保密资料;
7.2.3 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资料向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扩散或披露。
7.3 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被提前解聘时,或在甲方所要求的任何时间,乙方须立即、全部、有效地将由其持有或在其控制之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文件、个人笔记、记录、报告、手册、图纸、表格、软盘、磁带)返还甲方,无论该等资料是否原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7.4 乙方同意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间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均由甲方独自享有,惟乙方于其工作时间以外不利用属于甲方的财物或资源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则除外。
第8条 委任终止
8.1 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于终止委任后,乙方将无权以任何理由就终止本合同索取任何补偿或赔偿:
8.1.1 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例,应用指引或应用摘要、甲方的公司章程、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禁止乙方出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8.1.2 乙方严重违反、重复违反或不断违反其按本合同所应履行之义务;
8.1.3 乙方按本合同执行职务时行为严重不当、严重失职或故意疏忽;
8.1.4 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名誉严重受损,或损害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利益;
8.1.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任何有关操守或诚信之刑事罪行而被判刑;
8.1.6 乙方被免除甲方董事职务或未获连选连任甲方董事;
8.1.7 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债务和解或作出类似安排;
8.1.8 乙方出现《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兼)任甲方董事的情况;
8.1.9 乙方一年内累计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8.1.10 乙方因违反甲方公司章程被免除董事职务。 乙方被罢免其职务后,无权就上述免职要求任何赔偿。
8.2 除第 8.1 条的规定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亦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即时解除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
8.2.1 乙方因健康原因在十二个月内已累计达二百六十五个工作日未能实质性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
8.2.2 乙方违反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或本合同条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
8.2.3 乙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因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
8.2.4 乙方因任何疾病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
甲方在行使上述终止委任的权利时,若有任何延搁,并不构成放弃行使此等权利。
8.3 如果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委任关系因为发生第 8.1 条或第 8.2 条原因而提前终止,该终止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中可以向乙方行使的权利,本合同第 6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8.4 若乙方的委任被终止,无论理由为何、有否预先通知或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必须立刻向甲方辞去公司董事一职,并同意在委任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不会自称仍然与
甲方有任何关联。
8.5 乙方不会在受委任期间或在委任终止后一年内,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士而怂恿甲方的任何雇员、工人、总裁或董事及监事离任,不论此等人士是否会因离任而违反其与甲方的有关聘约。
8.6 在甲方将被收购的情况下,乙方在甲方的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甲方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下之一:
8.6.1 任何人向甲方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8.6.2 任何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甲方公司章程所称“控股股东”的定义相同。
如果乙方不遵守本条规定收取任何除第 8.6 条由甲方股东所批准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乙方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9条 违约及仲裁
9.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 9.2 条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9.2 由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该等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未能在其发生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9.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9.3.1 凡涉及(i)甲方与其董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与甲方董事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9.3.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9.3.3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9.3.4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第 9.3.1 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3.5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9.4 此项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10条 赔偿
10.1 乙方在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开支、费用及任何其它损失。
10.2 乙方若因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甲方的公司章程向乙方索赔。
第11条 通知
11.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1.1.1 甲方送达地址:
xxxxxxxxxxxxxx 000 xxxxX00 x 00-00 x;x方送达地址:
xxxxxxxxxxxxxx 00 x 00 x 000 x;
11.1.2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1.3 以挂号邮务寄送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见本合同首页。
第12条 附则
12.1 乙方承认并保证,除本合同明确规定者外,甲方与乙方先前未就本合同所载明的事项作出任何书面、口头或暗示的合同或安排。
12.2 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身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
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则不在此限)。
12.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12.4 如双方同意调整于本合同下应支付予乙方之报酬或给予乙方假期,该调整将不会构成一份新的合约,而乙方之委任将继续受限于本合同。
12.5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12.6 本合同所称的“法律”包括中国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12.7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12.8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2.9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服务合同
x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410323197402135514,其住所为xxxxxxxxxxx 000 xxxx 00 x 000 x。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 委任
1.1 本合同旨在确定并规范甲方作为委任方、乙方作为受委任方的委任与服务关系。
1.2 甲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委任乙方为甲方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1.3 乙方同意依据本合同规定接受委任担任甲方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1.4 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取代甲乙双方此前所达成的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讨论和书面合同。
第2条 任期
2.1 除非本合同第 8 条另有规定,甲方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确实委任日期起委任乙方,任用期至甲方的股东大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之日止,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在甲方的股东大会连选连任。
2.2 本合同自甲方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乙方任期届满未获续聘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
通知书,则本合同终止。第3条 职责
3.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法律、法规、甲方的公司章程、本合同、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董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董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合同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
3.2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股份回购守则》、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董事责任的非法定指引》及其它所有有关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乙方并向代表每位股东的甲方承诺遵守及履行甲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3.3 乙方确认对甲方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不会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3.4 乙方应参与持续专业发展,以发展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并每年向甲方提供其培训记录。
3.5 乙方的服务
3.5.1 乙方须在被委任的持续期间内:
根据甲方管理层分工负责甲方相关业务的管理,并根据甲方董事会的指示履行董事职务,包括按照甲方分工所进行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收到合理通知后出席董事会会议;
除另有协定外,在不收取额外报酬的情况下,履行甲方董事会不时向其指派的其他
与甲方业务或甲方任何附属公司或相关公司有关的职责及职位;竭尽所能保障甲方及提升甲方的利益;
忠诚地履行及行使与其职位相符的职责及权力,并在履行该等职责及行使该等权力时,遵守及符合所有不时由甲方董事会制定的决议、规则和指示;
如与甲方订立合约,须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并遵守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在任何时间及时及全面地知会甲方董事会有关其处理的业务或事务的情况。
3.5.2 乙方须按甲方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在中国或其他地点工作,并必须遵照甲方董事会不时合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按甲方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就履行其职责出差。
3.5.3 乙方应遵守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修改补充上述规章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4条 报酬及费用
4.1 作为履行第 3 条所述职责的报酬,乙方的全年薪酬为人民币xxx拾叁万元,每月支付一次(即每月薪酬人民币伍拾柒万柒仟零xx元),惟甲方股东大会有权不时就有关薪酬及支付方式作出调整。
4.2 除 4.1 条外,乙方应有权享有甲方给予其他所有职员的一切津贴及利益。乙方享有的医疗保险等其它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及甲方的内部规章执行。
4.3 在本合同期内,对于乙方因为向甲方提供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因为执行与甲方营运有关的事项而由乙方垫付的各种合理必要开支(如差旅费,招待费等),经乙方出示有关的发票及/或有效凭证后,在中国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甲方将予以返还。甲方亦可在事前向乙方提供款项,让乙方用以支付前述的各种必要开支,但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款项后尽快或按甲方的要求定时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开支凭证,以抵消该
款项。
4.4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董事责任保险。第5条 假期
5.1 乙方有权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享有带薪假期(包括但不限于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6条 不予竞争
6.1 乙方保证在其受聘为甲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在其与甲方之委任关系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甲方或任何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合称“成员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之业务,或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该等业务的权益或参与该等业务,或向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之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谋取任何身份或职位,亦不接受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所提供的任何身份或职位。
第7条 保密责任
7.1 乙方意识到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会接触到甲方及其子公司所拥有及/或由甲方及其子公司保管的保密资料(以下称“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材料、数字、信息、计划、内幕消息。乙方确认保密资料为甲方独自所有及/或由甲方保管。
7.2 无论是在本合同期内,或是在乙方停止受聘担任甲方董事后的三年时间内(除非该等保密资料在不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承诺下可公开获得外),乙方保证:
7.2.1 乙方绝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保密资料,但是乙方因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有必要向甲方有关雇员及甲方聘用的专业人员披露的保密资料或获董事会授权或由有适当管辖权的法庭发出指令予以披露的保密资料则不在此
限;
7.2.2 乙方绝不会为了自己、其亲友以及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式利用保密资料;
7.2.3 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资料向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扩散或披露。
7.3 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被提前解聘时,或在甲方所要求的任何时间,乙方须立即、全部、有效地将由其持有或在其控制之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文件、个人笔记、记录、报告、手册、图纸、表格、软盘、磁带)返还甲方,无论该等资料是否原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7.4 乙方同意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间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均由甲方独自享有,惟乙方于其工作时间以外不利用属于甲方的财物或资源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则除外。
第8条 委任终止
8.1 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于终止委任后,乙方将无权以任何理由就终止本合同索取任何补偿或赔偿:
8.1.1 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例,应用指引或应用摘要、甲方的公司章程、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禁止乙方出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8.1.2 乙方严重违反、重复违反或不断违反其按本合同所应履行之义务;
8.1.3 乙方按本合同执行职务时行为严重不当、严重失职或故意疏忽;
8.1.4 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名誉严重受损,或损害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利益;
8.1.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任何有关操守或诚信之刑事罪行而被判刑;
8.1.6 乙方被免除甲方董事职务或未获连选连任甲方董事;
8.1.7 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债务和解或作出类似安排;
8.1.8 乙方出现《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兼)任甲方董事的情况;
8.1.9 乙方一年内累计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8.1.10 乙方因违反甲方公司章程被免除董事职务。 乙方被罢免其职务后,无权就上述免职要求任何赔偿。
8.2 除第 8.1 条的规定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亦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即时解除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
8.2.1 乙方因健康原因在十二个月内已累计达二百六十五个工作日未能实质性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
8.2.2 乙方违反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或本合同条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
8.2.3 乙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因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
8.2.4 乙方因任何疾病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
甲方在行使上述终止委任的权利时,若有任何延搁,并不构成放弃行使此等权利。
8.3 如果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委任关系因为发生第 8.1 条或第 8.2 条原因而提前终止,该终止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中可以向乙方行使的权利,本合同第 6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8.4 若乙方的委任被终止,无论理由为何、有否预先通知或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必须立刻向甲方辞去公司董事一职,并同意在委任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不会自称仍然与
甲方有任何关联。
8.5 乙方不会在受委任期间或在委任终止后一年内,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士而怂恿甲方的任何雇员、工人、总裁或董事及监事离任,不论此等人士是否会因离任而违反其与甲方的有关聘约。
8.6 在甲方将被收购的情况下,乙方在甲方的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甲方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下之一:
8.6.1 任何人向甲方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8.6.2 任何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甲方公司章程所称“控股股东”的定义相同。
如果乙方不遵守本条规定收取任何除第 8.6 条由甲方股东所批准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乙方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9条 违约及仲裁
9.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 9.2 条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9.2 由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该等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未能在其发生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9.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9.3.1 凡涉及(i)甲方与其董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与甲方董事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9.3.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9.3.3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9.3.4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第 9.3.1 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3.5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9.4 此项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10条 赔偿
10.1 乙方在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开支、费用及任何其它损失。
10.2 乙方若因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甲方的公司章程向乙方索赔。
第11条 通知
11.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1.1.1 甲方送达地址:
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光华路 299 弄研发园C10 幢 10-11 楼;乙方送达地址:
中国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 958 弄山林道 20 号 402 室;
11.1.2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1.3 以挂号邮务寄送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见本合同首页。
第12条 附则
12.1 乙方承认并保证,除本合同明确规定者外,甲方与乙方先前未就本合同所载明的事项作出任何书面、口头或暗示的合同或安排。
12.2 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身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
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则不在此限)。
12.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12.4 如双方同意调整于本合同下应支付予乙方之报酬或给予乙方假期,该调整将不会构成一份新的合约,而乙方之委任将继续受限于本合同。
12.5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12.6 本合同所称的“法律”包括中国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12.7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12.8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2.9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服务合同
x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 707 号明创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623197611291843,其住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浅水湾小区北区 38 幢 197 号 104 室。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 委任
1.1 本合同旨在确定并规范甲方作为委任方、乙方作为受委任方的委任与服务关系。
1.2 甲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委任乙方为甲方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1.3 乙方同意依据本合同规定接受委任担任甲方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1.4 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取代甲乙双方此前所达成的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讨论和书面合同。
第2条 任期
2.1 除非本合同第 8 条另有规定,甲方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确实委任日期起委任乙方,任用期至甲方的股东大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之日止,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在甲方的股东大会连选连任。
2.2 本合同自甲方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乙方任期届满未获续聘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
通知书,则本合同终止。第3条 职责
3.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法律、法规、甲方的公司章程、本合同、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董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董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合同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
3.2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股份回购守则》、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董事责任的非法定指引》及其它所有有关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乙方并向代表每位股东的甲方承诺遵守及履行甲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3.3 乙方确认对甲方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不会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3.4 乙方应参与持续专业发展,以发展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并每年向甲方提供其培训记录。
3.5 乙方的服务
3.5.1 乙方须在被委任的持续期间内:
根据甲方管理层分工负责甲方相关业务的管理,并根据甲方董事会的指示履行董事职务,包括按照甲方分工所进行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收到合理通知后出席董事会会议;
除另有协定外,在不收取额外报酬的情况下,履行甲方董事会不时向其指派的其他
与甲方业务或甲方任何附属公司或相关公司有关的职责及职位;竭尽所能保障甲方及提升甲方的利益;
忠诚地履行及行使与其职位相符的职责及权力,并在履行该等职责及行使该等权力时,遵守及符合所有不时由甲方董事会制定的决议、规则和指示;
如与甲方订立合约,须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并遵守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在任何时间及时及全面地知会甲方董事会有关其处理的业务或事务的情况。
3.5.2 乙方须按甲方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在中国或其他地点工作,并必须遵照甲方董事会不时合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按甲方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就履行其职责出差。
3.5.3 乙方应遵守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修改补充上述规章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4条 报酬及费用
4.1 作为履行第 3 条所述职责的报酬,乙方的全年薪酬为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元,每月支付一次(即每月薪酬人民币拾玖万叁仟元,其余年末结算),惟甲方股东大会有权不时就有关薪酬及支付方式作出调整。
4.2 除 4.1 条外,乙方应有权享有甲方给予其他所有职员的一切津贴及利益。乙方享有的医疗保险等其它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及甲方的内部规章执行。
4.3 在本合同期内,对于乙方因为向甲方提供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因为执行与甲方营运有关的事项而由乙方垫付的各种合理必要开支(如差旅费,招待费等),经乙方出示有关的发票及/或有效凭证后,在中国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甲方将予以返还。甲方亦可在事前向乙方提供款项,让乙方用以支付前述的各种必要开支,但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款项后尽快或按甲方的要求定时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开支凭证,以抵消该
款项。
4.4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董事责任保险。第5条 假期
5.1 乙方有权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享有带薪假期(包括但不限于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6条 不予竞争
6.1 乙方保证在其受聘为甲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在其与甲方之委任关系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甲方或任何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合称“成员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之业务,或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该等业务的权益或参与该等业务,或向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之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谋取任何身份或职位,亦不接受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所提供的任何身份或职位。
第7条 保密责任
7.1 乙方意识到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会接触到甲方及其子公司所拥有及/或由甲方及其子公司保管的保密资料(以下称“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材料、数字、信息、计划、内幕消息。乙方确认保密资料为甲方独自所有及/或由甲方保管。
7.2 无论是在本合同期内,或是在乙方停止受聘担任甲方董事后的三年时间内(除非该等保密资料在不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承诺下可公开获得外),乙方保证:
7.2.1 乙方绝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保密资料,但是乙方因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有必要向甲方有关雇员及甲方聘用的专业人员披露的保密资料或获董事会授权或由有适当管辖权的法庭发出指令予以披露的保密资料则不在此
限;
7.2.2 乙方绝不会为了自己、其亲友以及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式利用保密资料;
7.2.3 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资料向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扩散或披露。
7.3 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被提前解聘时,或在甲方所要求的任何时间,乙方须立即、全部、有效地将由其持有或在其控制之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文件、个人笔记、记录、报告、手册、图纸、表格、软盘、磁带)返还甲方,无论该等资料是否原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7.4 乙方同意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间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均由甲方独自享有,惟乙方于其工作时间以外不利用属于甲方的财物或资源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则除外。
第8条 委任终止
8.1 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于终止委任后,乙方将无权以任何理由就终止本合同索取任何补偿或赔偿:
8.1.1 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例,应用指引或应用摘要、甲方的公司章程、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禁止乙方出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8.1.2 乙方严重违反、重复违反或不断违反其按本合同所应履行之义务;
8.1.3 乙方按本合同执行职务时行为严重不当、严重失职或故意疏忽;
8.1.4 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名誉严重受损,或损害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利益;
8.1.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任何有关操守或诚信之刑事罪行而被判刑;
8.1.6 乙方被免除甲方董事职务或未获连选连任甲方董事;
8.1.7 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债务和解或作出类似安排;
8.1.8 乙方出现《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兼)任甲方董事的情况;
8.1.9 乙方一年内累计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8.1.10 乙方因违反甲方公司章程被免除董事职务。 乙方被罢免其职务后,无权就上述免职要求任何赔偿。
8.2 除第 8.1 条的规定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亦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即时解除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
8.2.1 乙方因健康原因在十二个月内已累计达二百六十五个工作日未能实质性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
8.2.2 乙方违反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或本合同条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
8.2.3 乙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因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
8.2.4 乙方因任何疾病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
甲方在行使上述终止委任的权利时,若有任何延搁,并不构成放弃行使此等权利。
8.3 如果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委任关系因为发生第 8.1 条或第 8.2 条原因而提前终止,该终止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中可以向乙方行使的权利,本合同第 6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8.4 若乙方的委任被终止,无论理由为何、有否预先通知或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必须立刻向甲方辞去公司董事一职,并同意在委任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不会自称仍然与
甲方有任何关联。
8.5 乙方不会在受委任期间或在委任终止后一年内,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士而怂恿甲方的任何雇员、工人、总裁或董事及监事离任,不论此等人士是否会因离任而违反其与甲方的有关聘约。
8.6 在甲方将被收购的情况下,乙方在甲方的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甲方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下之一:
8.6.1 任何人向甲方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8.6.2 任何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甲方公司章程所称“控股股东”的定义相同。
如果乙方不遵守本条规定收取任何除第 8.6 条由甲方股东所批准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乙方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9条 违约及仲裁
9.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 9.2 条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9.2 由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该等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未能在其发生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9.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9.3.1 凡涉及(i)甲方与其董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与甲方董事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9.3.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9.3.3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9.3.4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第 9.3.1 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3.5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9.4 此项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10条 赔偿
10.1 乙方在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开支、费用及任何其它损失。
10.2 乙方若因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甲方的公司章程向乙方索赔。
第11条 通知
11.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1.1.1 甲方送达地址:
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光华路 299 弄研发园C10 幢 10-11 楼;乙方送达地址:
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浅水湾小区北区 38 幢 197 号 104 室;
11.1.2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1.3 以挂号邮务寄送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见本合同首页。
第12条 附则
12.1 乙方承认并保证,除本合同明确规定者外,甲方与乙方先前未就本合同所载明的事项作出任何书面、口头或暗示的合同或安排。
12.2 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身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
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则不在此限)。
12.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12.4 如双方同意调整于本合同下应支付予乙方之报酬或给予乙方假期,该调整将不会构成一份新的合约,而乙方之委任将继续受限于本合同。
12.5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12.6 本合同所称的“法律”包括中国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12.7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12.8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2.9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服务合同
x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 707 号明创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225197206218918,其住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路贸城中路 18 弄 14 号 304 室。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 委任
1.1 本合同旨在确定并规范甲方作为委任方、乙方作为受委任方的委任与服务关系。
1.2 甲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委任乙方为甲方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1.3 乙方同意依据本合同规定接受委任担任甲方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1.4 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取代甲乙双方此前所达成的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讨论和书面合同。
第2条 任期
2.1 除非本合同第 8 条另有规定,甲方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确实委任日期起委任乙方,任用期至甲方的股东大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之日止,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在甲方的股东大会连选连任。
2.2 本合同自甲方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乙方任期届满未获续聘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
通知书,则本合同终止。第3条 职责
3.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法律、法规、甲方的公司章程、本合同、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董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董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合同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
3.2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股份回购守则》、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董事责任的非法定指引》及其它所有有关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乙方并向代表每位股东的甲方承诺遵守及履行甲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3.3 乙方确认对甲方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不会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3.4 乙方应参与持续专业发展,以发展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并每年向甲方提供其培训记录。
3.5 乙方的服务
3.5.1 乙方须在被委任的持续期间内:
根据甲方管理层分工负责甲方相关业务的管理,并根据甲方董事会的指示履行董事职务,包括按照甲方分工所进行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收到合理通知后出席董事会会议;
除另有协定外,在不收取额外报酬的情况下,履行甲方董事会不时向其指派的其他
与甲方业务或甲方任何附属公司或相关公司有关的职责及职位;竭尽所能保障甲方及提升甲方的利益;
忠诚地履行及行使与其职位相符的职责及权力,并在履行该等职责及行使该等权力时,遵守及符合所有不时由甲方董事会制定的决议、规则和指示;
如与甲方订立合约,须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并遵守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在任何时间及时及全面地知会甲方董事会有关其处理的业务或事务的情况。
3.5.2 乙方须按甲方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在中国或其他地点工作,并必须遵照甲方董事会不时合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按甲方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就履行其职责出差。
3.5.3 乙方应遵守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修改补充上述规章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4条 报酬及费用
4.1 作为履行第 3 条所述职责的报酬,乙方的全年薪酬为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元,每月支付一次(即每月薪酬人民币拾玖万叁仟元,其余年末结算),惟甲方股东大会有权不时就有关薪酬及支付方式作出调整。
4.2 除 4.1 条外,乙方应有权享有甲方给予其他所有职员的一切津贴及利益。乙方享有的医疗保险等其它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及甲方的内部规章执行。
4.3 在本合同期内,对于乙方因为向甲方提供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因为执行与甲方营运有关的事项而由乙方垫付的各种合理必要开支(如差旅费,招待费等),经乙方出示有关的发票及/或有效凭证后,在中国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甲方将予以返还。甲方亦可在事前向乙方提供款项,让乙方用以支付前述的各种必要开支,但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款项后尽快或按甲方的要求定时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开支凭证,以抵消该
款项。
4.4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董事责任保险。第5条 假期
5.1 乙方有权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享有带薪假期(包括但不限于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6条 不予竞争
6.1 乙方保证在其受聘为甲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在其与甲方之委任关系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甲方或任何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合称“成员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之业务,或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该等业务的权益或参与该等业务,或向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之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谋取任何身份或职位,亦不接受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所提供的任何身份或职位。
第7条 保密责任
7.1 乙方意识到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会接触到甲方及其子公司所拥有及/或由甲方及其子公司保管的保密资料(以下称“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材料、数字、信息、计划、内幕消息。乙方确认保密资料为甲方独自所有及/或由甲方保管。
7.2 无论是在本合同期内,或是在乙方停止受聘担任甲方董事后的三年时间内(除非该等保密资料在不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承诺下可公开获得外),乙方保证:
7.2.1 乙方绝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保密资料,但是乙方因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有必要向甲方有关雇员及甲方聘用的专业人员披露的保密资料或获董事会授权或由有适当管辖权的法庭发出指令予以披露的保密资料则不在此
限;
7.2.2 乙方绝不会为了自己、其亲友以及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式利用保密资料;
7.2.3 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资料向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扩散或披露。
7.3 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被提前解聘时,或在甲方所要求的任何时间,乙方须立即、全部、有效地将由其持有或在其控制之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文件、个人笔记、记录、报告、手册、图纸、表格、软盘、磁带)返还甲方,无论该等资料是否原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7.4 乙方同意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间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均由甲方独自享有,惟乙方于其工作时间以外不利用属于甲方的财物或资源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则除外。
第8条 委任终止
8.1 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于终止委任后,乙方将无权以任何理由就终止本合同索取任何补偿或赔偿:
8.1.1 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例,应用指引或应用摘要、甲方的公司章程、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禁止乙方出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8.1.2 乙方严重违反、重复违反或不断违反其按本合同所应履行之义务;
8.1.3 乙方按本合同执行职务时行为严重不当、严重失职或故意疏忽;
8.1.4 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名誉严重受损,或损害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利益;
8.1.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任何有关操守或诚信之刑事罪行而被判刑;
8.1.6 乙方被免除甲方董事职务或未获连选连任甲方董事;
8.1.7 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债务和解或作出类似安排;
8.1.8 乙方出现《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兼)任甲方董事的情况;
8.1.9 乙方一年内累计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8.1.10 乙方因违反甲方公司章程被免除董事职务。 乙方被罢免其职务后,无权就上述免职要求任何赔偿。
8.2 除第 8.1 条的规定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亦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即时解除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
8.2.1 乙方因健康原因在十二个月内已累计达二百六十五个工作日未能实质性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
8.2.2 乙方违反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或本合同条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
8.2.3 乙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因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
8.2.4 乙方因任何疾病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
甲方在行使上述终止委任的权利时,若有任何延搁,并不构成放弃行使此等权利。
8.3 如果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委任关系因为发生第 8.1 条或第 8.2 条原因而提前终止,该终止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中可以向乙方行使的权利,本合同第 6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8.4 若乙方的委任被终止,无论理由为何、有否预先通知或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必须立刻向甲方辞去公司董事一职,并同意在委任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不会自称仍然与
甲方有任何关联。
8.5 乙方不会在受委任期间或在委任终止后一年内,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士而怂恿甲方的任何雇员、工人、总裁或董事及监事离任,不论此等人士是否会因离任而违反其与甲方的有关聘约。
8.6 在甲方将被收购的情况下,乙方在甲方的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甲方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下之一:
8.6.1 任何人向甲方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8.6.2 任何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甲方公司章程所称“控股股东”的定义相同。
如果乙方不遵守本条规定收取任何除第 8.6 条由甲方股东所批准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乙方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9条 违约及仲裁
9.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 9.2 条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9.2 由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该等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未能在其发生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9.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9.3.1 凡涉及(i)甲方与其董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与甲方董事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9.3.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9.3.3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9.3.4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第 9.3.1 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3.5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9.4 此项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10条 赔偿
10.1 乙方在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开支、费用及任何其它损失。
10.2 乙方若因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甲方的公司章程向乙方索赔。
第11条 通知
11.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1.1.1 甲方送达地址:
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光华路 299 弄研发园C10 幢 10-11 楼;乙方送达地址:
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路贸城中路 18 弄 14 号 304 室;
11.1.2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1.3 以挂号邮务寄送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见本合同首页。
第12条 附则
12.1 乙方承认并保证,除本合同明确规定者外,甲方与乙方先前未就本合同所载明的事项作出任何书面、口头或暗示的合同或安排。
12.2 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身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
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则不在此限)。
12.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12.4 如双方同意调整于本合同下应支付予乙方之报酬或给予乙方假期,该调整将不会构成一份新的合约,而乙方之委任将继续受限于本合同。
12.5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12.6 本合同所称的“法律”包括中国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12.7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12.8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2.9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服务合同
x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 707 号明创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203196901172410,其住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xx路 98 弄 88 号 503 室。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 委任
1.1 本合同旨在确定并规范甲方作为委任方、乙方作为受委任方的委任与服务关系。
1.2 甲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委任乙方为甲方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1.3 乙方同意依据本合同规定接受委任担任甲方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1.4 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取代甲乙双方此前所达成的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讨论和书面合同。
第2条 任期
2.1 除非本合同第 8 条另有规定,甲方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确实委任日期起委任乙方,任用期至甲方的股东大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之日止,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在甲方的股东大会连选连任。
2.2 本合同自甲方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乙方任期届满未获续聘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
通知书,则本合同终止。第3条 职责
3.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法律、法规、甲方的公司章程、本合同、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董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董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合同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
3.2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股份回购守则》、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董事责任的非法定指引》及其它所有有关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乙方并向代表每位股东的甲方承诺遵守及履行甲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3.3 乙方确认对甲方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不会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3.4 乙方应参与持续专业发展,以发展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并每年向甲方提供其培训记录。
3.5 乙方的服务
3.5.1 乙方须在被委任的持续期间内:
根据甲方管理层分工负责甲方相关业务的管理,并根据甲方董事会的指示履行董事职务,包括按照甲方分工所进行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收到合理通知后出席董事会会议;
除另有协定外,在不收取额外报酬的情况下,履行甲方董事会不时向其指派的其他
与甲方业务或甲方任何附属公司或相关公司有关的职责及职位;竭尽所能保障甲方及提升甲方的利益;
忠诚地履行及行使与其职位相符的职责及权力,并在履行该等职责及行使该等权力时,遵守及符合所有不时由甲方董事会制定的决议、规则和指示;
如与甲方订立合约,须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并遵守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在任何时间及时及全面地知会甲方董事会有关其处理的业务或事务的情况。
3.5.2 乙方须按甲方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在中国或其他地点工作,并必须遵照甲方董事会不时合理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按甲方董事会不时的指示就履行其职责出差。
3.5.3 乙方应遵守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修改补充上述规章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4条 报酬及费用
4.1 作为履行第 3 条所述职责的报酬,乙方的全年薪酬为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每月支付一次(即每月薪酬人民币拾肆万柒仟元,其余年末结算),惟甲方股东大会有权不时就有关薪酬及支付方式作出调整。
4.2 除 4.1 条外,乙方应有权享有甲方给予其他所有职员的一切津贴及利益。乙方享有的医疗保险等其它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及甲方的内部规章执行。
4.3 在本合同期内,对于乙方因为向甲方提供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因为执行与甲方营运有关的事项而由乙方垫付的各种合理必要开支(如差旅费,招待费等),经乙方出示有关的发票及/或有效凭证后,在中国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甲方将予以返还。甲方亦可在事前向乙方提供款项,让乙方用以支付前述的各种必要开支,但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款项后尽快或按甲方的要求定时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开支凭证,以抵消该
款项。
4.4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董事责任保险。第5条 假期
5.1 乙方有权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享有带薪假期(包括但不限于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6条 不予竞争
6.1 乙方保证在其受聘为甲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在其与甲方之委任关系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甲方或任何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合称“成员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之业务,或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该等业务的权益或参与该等业务,或向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之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谋取任何身份或职位,亦不接受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所提供的任何身份或职位。
第7条 保密责任
7.1 乙方意识到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会接触到甲方及其子公司所拥有及/或由甲方及其子公司保管的保密资料(以下称“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材料、数字、信息、计划、内幕消息。乙方确认保密资料为甲方独自所有及/或由甲方保管。
7.2 无论是在本合同期内,或是在乙方停止受聘担任甲方董事后的三年时间内(除非该等保密资料在不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承诺下可公开获得外),乙方保证:
7.2.1 乙方绝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保密资料,但是乙方因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有必要向甲方有关雇员及甲方聘用的专业人员披露的保密资料或获董事会授权或由有适当管辖权的法庭发出指令予以披露的保密资料则不在此
限;
7.2.2 乙方绝不会为了自己、其亲友以及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式利用保密资料;
7.2.3 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资料向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扩散或披露。
7.3 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被提前解聘时,或在甲方所要求的任何时间,乙方须立即、全部、有效地将由其持有或在其控制之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文件、个人笔记、记录、报告、手册、图纸、表格、软盘、磁带)返还甲方,无论该等资料是否原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7.4 乙方同意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间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均由甲方独自享有,惟乙方于其工作时间以外不利用属于甲方的财物或资源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则除外。
第8条 委任终止
8.1 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于终止委任后,乙方将无权以任何理由就终止本合同索取任何补偿或赔偿:
8.1.1 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例,应用指引或应用摘要、甲方的公司章程、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禁止乙方出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8.1.2 乙方严重违反、重复违反或不断违反其按本合同所应履行之义务;
8.1.3 乙方按本合同执行职务时行为严重不当、严重失职或故意疏忽;
8.1.4 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名誉严重受损,或损害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利益;
8.1.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任何有关操守或诚信之刑事罪行而被判刑;
8.1.6 乙方被免除甲方董事职务或未获连选连任甲方董事;
8.1.7 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债务和解或作出类似安排;
8.1.8 乙方出现《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兼)任甲方董事的情况;
8.1.9 乙方一年内累计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8.1.10 乙方因违反甲方公司章程被免除董事职务。 乙方被罢免其职务后,无权就上述免职要求任何赔偿。
8.2 除第 8.1 条的规定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亦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即时解除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
8.2.1 乙方因健康原因在十二个月内已累计达二百六十五个工作日未能实质性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
8.2.2 乙方违反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或本合同条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
8.2.3 乙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因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
8.2.4 乙方因任何疾病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
甲方在行使上述终止委任的权利时,若有任何延搁,并不构成放弃行使此等权利。
8.3 如果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委任关系因为发生第 8.1 条或第 8.2 条原因而提前终止,该终止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中可以向乙方行使的权利,本合同第 6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8.4 若乙方的委任被终止,无论理由为何、有否预先通知或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必须立刻向甲方辞去公司董事一职,并同意在委任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不会自称仍然与
甲方有任何关联。
8.5 乙方不会在受委任期间或在委任终止后一年内,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士而怂恿甲方的任何雇员、工人、总裁或董事及监事离任,不论此等人士是否会因离任而违反其与甲方的有关聘约。
8.6 在甲方将被收购的情况下,乙方在甲方的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甲方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下之一:
8.6.1 任何人向甲方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8.6.2 任何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甲方公司章程所称“控股股东”的定义相同。
如果乙方不遵守本条规定收取任何除第 8.6 条由甲方股东所批准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乙方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9条 违约及仲裁
9.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 9.2 条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9.2 由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该等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未能在其发生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9.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9.3.1 凡涉及(i)甲方与其董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与甲方董事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9.3.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9.3.3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9.3.4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第 9.3.1 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3.5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9.4 此项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10条 赔偿
10.1 乙方在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开支、费用及任何其它损失。
10.2 乙方若因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甲方的公司章程向乙方索赔。
第11条 通知
11.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1.1.1 甲方送达地址:
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光华路 299 弄研发园C10 幢 10-11 楼;乙方送达地址:
中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xx路 98 弄 88 号 503 室;
11.1.2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1.3 以挂号邮务寄送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见本合同首页。
第12条 附则
12.1 乙方承认并保证,除本合同明确规定者外,甲方与乙方先前未就本合同所载明的事项作出任何书面、口头或暗示的合同或安排。
12.2 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身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
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则不在此限)。
12.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12.4 如双方同意调整于本合同下应支付予乙方之报酬或给予乙方假期,该调整将不会构成一份新的合约,而乙方之委任将继续受限于本合同。
12.5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12.6 本合同所称的“法律”包括中国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12.7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12.8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2.9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
x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 707 号明创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xxxxx Xxx Xxx Xxxx,新加坡公民,护照号码为 K2621559N,其住所为 House 130 Cairnhill Road, #17-01,Singapore 229717。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 委任
1.1 本合同旨在确定并规范甲方作为委任方、乙方作为受委任方的委任与服务关系。
1.2 甲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委任乙方为甲方董事会的非执行董事。
1.3 乙方同意依据本合同规定接受委任担任甲方董事会的非执行董事。
1.4 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取代甲乙双方此前所达成的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讨论和书面合同(包括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签订的董事聘任合同)。
第2条 任期
2.1 除非本合同第 7 条另有规定,甲方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确实委任日期起委任乙方,委任期至甲方的股东大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之日止,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在甲方的股东大会连选连任。
2.2 本合同自甲方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
生效。乙方任期届满未获续聘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则本合同终止。
第3条 职责
3.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法律、法规、甲方的公司章程、本合同、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董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董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合同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
3.2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股份回购守则》、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董事责任的非法定指引》及其它所有有关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乙方并向代表每位股东的甲方承诺遵守及履行甲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3.3 乙方确认对甲方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不会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3.4 乙方应参与持续专业发展,以发展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并每年向甲方提供其培训记录。
3.5 为本合同目的,乙方应付出根据其委任而可被合理要求的时间、注意和技能。
3.6 如与甲方订立合约,须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并遵守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4条 报酬及费用
4.1 作为履行第 3 条所述职责的报酬,乙方的全年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每月支付一次(即每月服务费用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元),惟甲方股东大会有权不时就有关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作出调整。
4.2 在本合同期内,对于乙方因为向甲方提供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因为执行与甲方营运有关的事项而由乙方垫付的各种合理必要开支(如差旅费,招待费等),经乙方出示有关的发票及/或有效凭证后,在中国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甲方将予以返还。甲方亦可在事前向乙方提供款项,让乙方用以支付前述的各种必要开支,但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款项后尽快或按甲方的要求定时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开支凭证,以抵消该款项。
4.3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董事责任保险。第5条 不予竞争
5.1 乙方保证在其受委任为甲方非执行董事期间及在其与甲方之委任关系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甲方或任何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合称“成员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之业务,或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该等业务的权益或参与该等业务,或向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之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谋取任何身份或职位,亦不接受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所提供的任何身份或职位。
第6x xx责任
6.1 乙方意识到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会接触到甲方及其子公司所拥有及/或由甲方及其子公司保管的保密资料(以下称“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材料、数字、信息、计划、内幕消息。乙方确认保密资料为甲方独自所有及/或由甲方保管。
6.2 无论是在本合同期内,或是在乙方停止受委任担任甲方董事后的三年时间内
(除非该等保密资料在不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承诺下可公开获得外),乙方保证:
6.2.1 乙方绝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保密资料,但是乙方因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有必要向甲方有关雇员及甲方聘用的专业人员披露的保密资料或获董事会授权或由有适当管辖权的法庭发出指令予以披露的保密资料则不在此限;
6.2.2 乙方绝不会为了自己、其亲友以及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式利用保密资料;
6.2.3 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资料向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扩散或披露。
6.3 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被提前解除委任时,或在甲方所要求的任何时间,乙方须立即、全部、有效地将由其持有或在其控制之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文件、个人笔记、记录、报告、手册、图纸、表格、软盘、磁带)返还甲方,无论该等资料是否原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6.4 乙方同意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间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均由甲方独自享有,惟乙方于其工作时间以外不利用属于甲方的财物或资源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则除外。
第7条 委任终止
7.1 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于终止委任后,乙方将无权以任何理由就终止本合同索取任何补偿或赔偿:
7.1.1 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例,应用指引或应用摘要、甲方的公司章程、甲
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禁止乙方出任董事;
7.1.2 乙方严重违反、重复违反或不断违反其按本合同所应履行之义务;
7.1.3 乙方按本合同执行职务时行为严重不当、严重失职或故意疏忽;
7.1.4 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名誉严重受损,或损害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利益;
7.1.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任何有关操守或诚信之刑事罪行而被判刑;
7.1.6 乙方被免除甲方董事职务或未获连选连任甲方董事;
7.1.7 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债务和解或作出类似安排;
7.1.8 乙方出现《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兼)任甲方董事的情况;
7.1.9 乙方一年内累计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7.1.10 乙方因违反甲方公司章程被免除董事职务。 乙方被罢免其职务后,无权就上述免职要求任何赔偿。
7.2 除第 7.1 条的规定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亦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即时解除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
7.2.1 乙方因健康原因在十二个月内已累计达二百六十五个工作日未能实质性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
7.2.2 乙方违反其作为董事的义务或本合同条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
7.2.3 乙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因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
7.2.4 乙方因任何疾病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
甲方在行使上述终止委任的权利时,若有任何延搁,并不构成放弃行使此等权利。
7.3 如果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委任关系因为发生第 7.1 条或第 7.2 条原因而提前终
止,该终止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中可以向乙方行使的权利,本合同第 5 条和第 6 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7.4 若乙方的委任被终止,无论理由为何、有否预先通知或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必须立刻向甲方辞去公司董事一职,并同意在委任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不会自称仍然与甲方有任何关联。
7.5 乙方不会在受委任期间或在委任终止后一年内,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士而怂恿甲方的任何雇员、工人、总裁或董事及监事离任,不论此等人士是否会因离任而违反其与甲方的有关聘约。
7.6 在甲方将被收购的情况下,乙方在甲方的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甲方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下之一:
7.6.1 任何人向甲方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7.6.2 任何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甲方公司章程所称“控股股东”的定义相同。
如果乙方不遵守本条规定收取任何除第 7.6 条由甲方股东所批准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乙方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8条 违约及仲裁
8.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 8.2 条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
定救济措施或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8.2 由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等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未能在其发生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8.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8.3.1 凡涉及(i)甲方与其董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与甲方董事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8.3.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8.3.3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8.3.4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第 8.3.1 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3.5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8.3.6 此项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8.3.7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第9条 赔偿
9.1 乙方在履行非执行董事的职权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开支、费用及任何其它损失。
9.2 乙方若因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甲方的公司章程向乙方索赔。
第10条 通知
10.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0.1.1 甲方送达地址:
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光华路 299 弄研发园 C10 幢 10-11 楼;乙方送达地址:
House 130 Cairnhill Road, #17-01,Singapore 229717;
10.1.2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0.1.3 以挂号邮务寄送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0.1.4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但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印刷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10.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
系资料见本合同首页。第11条 附则
11.1 乙方承认并保证,除本合同明确规定者外,甲方与乙方先前未就本合同所载明的事项作出任何书面、口头或暗示的合同或安排。
11.2 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身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则不在此限)。
11.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11.4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11.5 本合同所称的“法律”包括中国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11.6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11.7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1.8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
x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 707 号明创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何万篷,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22519740909701X,其住所为中国上海市xx区双阳北路 395 弄 44 号 1001 室。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 委任
1.1 本合同旨在确定并规范甲方作为委任方、乙方作为受委任方的委任与服务关系。
1.2 甲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委任乙方为甲方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乙方同意依据本合同规定接受委任担任甲方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1.4 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取代甲乙双方此前所达成的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讨论和书面合同。
第2条 任期
2.1 除非本合同第 8 条另有规定,甲方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确实委任日期起委任乙方,任用期至甲方的股东大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之日止,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在甲方的股东大会连选连任。
2.2 本合同自甲方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乙方任期届满未获续聘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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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则本合同终止。第3条 职责
3.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法律、法规、甲方的公司章程、本合同、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董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董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合同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
3.2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股份回购守则》、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董事责任的非法定指引》及其它所有有关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乙方并向代表每位股东的甲方承诺遵守及履行甲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3.3 乙方确认对甲方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不会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3.4 为本合同目的,乙方应付出根据其委任而可被合理要求的时间、注意和技能。
3.5 乙方向甲方承诺,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受甲方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甲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乙方向甲方确认,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
第4条 保证及承诺
4.1 乙方特此向甲方xx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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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下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4.1.2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每年向甲方确认乙方的独立性;
4.1.3 日后若本条款提及的情况有任何变动时乙方须尽快告知甲方。
4.2 日后若乙方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下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要求,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甲方亦有权继续委任乙方作为公司非执行董事。
第5条 报酬及费用
5.1 作为履行第 3 条所述职责的报酬,乙方的全年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每月支付一次(即每月服务费用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惟甲方股东大会有权不时就有关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作出调整。
5.2 在本合同期内,对于乙方因为向甲方提供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因为执行与甲方营运有关的事项而由乙方垫付的各种合理必要开支(如差旅费,招待费等),经乙方出示有关的发票及/或有效凭证后,在中国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甲方将予以返还。甲方亦可在事前向乙方提供款项,让乙方用以支付前述的各种必要开支,但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款项后尽快或按甲方的要求定时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开支凭证,以抵消该款项。
5.3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董事责任保险。第6条 不予竞争
6.1 乙方保证在其受委任为甲方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在其与甲方之委任关系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甲方或任何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合称“成员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之业务,或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该等业务的权益或参与该等业务,或向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之业务有竞争的公司
3
或个人谋取任何身份或职位,亦不接受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所提供的任何身份或职位。
第7条 保密责任
7.1 乙方意识到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会接触到甲方及其子公司所拥有及/或由甲方及其子公司保管的保密资料(以下称“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材料、数字、信息、计划、内幕消息。乙方确认保密资料为甲方独自所有及/或由甲方保管。
7.2 无论是在本合同期内,或是在乙方停止受委任担任甲方董事后的三年时间内
(除非该等保密资料在不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承诺下可公开获得外),乙方保证:
7.2.1 乙方绝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保密资料,但是乙方因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有必要向甲方有关雇员及甲方聘用的专业人员披露的保密资料或获董事会授权或由有适当管辖权的法庭发出指令予以披露的保密资料则不在此限;
7.2.2 乙方绝不会为了自己、其亲友以及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式利用保密资料;
7.2.3 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资料向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扩散或披露;
7.3 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被提前解除委任时,或在甲方所要求的任何时间,乙方须立即、全部、有效地将由其持有或在其控制之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文件、个人笔记、记录、报告、手册、图纸、表格、软盘、磁带)返还甲方,无论该等资料是否原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7.4 乙方同意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间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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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均由甲方独自享有,惟乙方于其工作时间以外不利用属于甲方的财物或资源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则除外。
第8条 委任终止
8.1 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于终止委任后,乙方将无权以任何理由就终止本合同索取任何补偿或赔偿:
8.1.1 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例,应用指引或应用摘要、甲方的公司章程、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禁止乙方出任董事;
8.1.2 乙方严重违反、重复违反或不断违反其按本合同所应履行之义务;
8.1.3 乙方按本合同执行职务时行为严重不当、严重失职或故意疏忽;
8.1.4 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名誉严重受损,或损害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利益;
8.1.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任何有关操守或诚信之刑事罪行而被判刑;
8.1.6 乙方被免除甲方董事职务或未获连选连任甲方董事;
8.1.7 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债务和解或作出类似安排;
8.1.8 乙方出现《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兼)任甲方董事的情况;
8.1.9 乙方一年内累计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8.1.10 乙方因违反甲方公司章程被免除董事职务。 乙方被罢免其职务后,无权就上述免职要求任何赔偿。
8.2 除第 8.1 条的规定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亦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即时解除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
8.2.1 乙方因健康原因在十二个月内已累计达二百六十五个工作日未能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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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
8.2.2 乙方违反其作为董事的义务或本合同条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
8.2.3 乙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因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
8.2.4 乙方因任何疾病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
甲方在行使上述终止委任的权利时,若有任何延搁,并不构成放弃行使此等权利。
8.3 如果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委任关系因为发生第 8.1 条或第 8.2 条原因而提前终止,该终止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中可以向乙方行使的权利,本合同第 6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8.4 若乙方的委任被终止,无论理由为何、有否预先通知或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必须立刻向甲方辞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并同意在委任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不会自称仍然与甲方有任何关联。
8.5 乙方不会在受委任期间或在委任终止后一年内,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士而怂恿甲方的任何雇员、工人、总裁或董事及监事离任,不论此等人士是否会因离任而违反其与甲方的有关聘约。
8.6 在甲方将被收购的情况下,乙方在甲方的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甲方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下之一:
8.6.1 任何人向甲方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8.6.2 任何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甲方公司章程所称“控股股东”的定义相同。
如果乙方不遵守本条规定收取任何除第 8.6 条由甲方股东所批准的补偿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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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乙方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9条 违约及仲裁
9.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 9.2 条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9.2 由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等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未能在其发生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9.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9.3.1 凡涉及(i)甲方与其董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与甲方董事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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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9.3.3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9.3.4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第 9.3.1 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3.5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9.4 此项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10条 赔偿
10.1 乙方在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权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开支、费用及任何其它损失。
10.2 乙方若因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甲方的公司章程向乙方索赔。
第11条 通知
11.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1.1.1 甲方送达地址:
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光华路 299 弄研发园C10 幢 10-11 楼;乙方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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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xx区双阳北路 395 弄 44 号 1001 室;
11.1.2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1.3 以挂号邮务寄送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1.4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但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印刷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11.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见本合同首页。
第12条 附则
12.1 乙方承认并保证,除本合同明确规定者外,甲方与乙方先前未就本合同所载明的事项作出任何书面、口头或暗示的合同或安排。
12.2 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身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则不在此限)。
12.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12.4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12.5 本合同所称的“法律”包括中国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12.6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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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
12.7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2.8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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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
x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 707 号明创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30227198010276822,其住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湾广场 3 幢 21 号 1501 室。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 委任
1.1 本合同旨在确定并规范甲方作为委任方、乙方作为受委任方的委任与服务关系。
1.2 甲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委任乙方为甲方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乙方同意依据本合同规定接受委任担任甲方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1.4 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取代甲乙双方此前所达成的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讨论和书面合同。
第2条 任期
2.1 除非本合同第 8 条另有规定,甲方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确实委任日期起委任乙方,任用期至甲方的股东大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之日止,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在甲方的股东大会连选连任。
2.2 本合同自甲方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乙方任期届满未获续聘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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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则本合同终止。第3条 职责
3.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法律、法规、甲方的公司章程、本合同、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董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董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合同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
3.2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股份回购守则》、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董事责任的非法定指引》及其它所有有关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乙方并向代表每位股东的甲方承诺遵守及履行甲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3.3 乙方确认对甲方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不会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3.4 为本合同目的,乙方应付出根据其委任而可被合理要求的时间、注意和技能。
3.5 乙方向甲方承诺,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受甲方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甲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乙方向甲方确认,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
第4条 保证及承诺
4.1 乙方特此向甲方xx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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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下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4.1.2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每年向甲方确认乙方的独立性;
4.1.3 日后若本条款提及的情况有任何变动时乙方须尽快告知甲方。
4.2 日后若乙方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下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要求,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甲方亦有权继续委任乙方作为公司非执行董事。
第5条 报酬及费用
5.1 作为履行第 3 条所述职责的报酬,乙方的全年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每月支付一次(即每月服务费用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惟甲方股东大会有权不时就有关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作出调整。
5.2 在本合同期内,对于乙方因为向甲方提供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因为执行与甲方营运有关的事项而由乙方垫付的各种合理必要开支(如差旅费,招待费等),经乙方出示有关的发票及/或有效凭证后,在中国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甲方将予以返还。甲方亦可在事前向乙方提供款项,让乙方用以支付前述的各种必要开支,但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款项后尽快或按甲方的要求定时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开支凭证,以抵消该款项。
5.3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董事责任保险。第6条 不予竞争
6.1 乙方保证在其受委任为甲方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在其与甲方之委任关系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甲方或任何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合称“成员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之业务,或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该等业务的权益或参与该等业务,或向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之业务有竞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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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个人谋取任何身份或职位,亦不接受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所提供的任何身份或职位。
第7条 保密责任
7.1 乙方意识到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会接触到甲方及其子公司所拥有及/或由甲方及其子公司保管的保密资料(以下称“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材料、数字、信息、计划、内幕消息。乙方确认保密资料为甲方独自所有及/或由甲方保管。
7.2 无论是在本合同期内,或是在乙方停止受委任担任甲方董事后的三年时间内
(除非该等保密资料在不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承诺下可公开获得外),乙方保证:
7.2.1 乙方绝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保密资料,但是乙方因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有必要向甲方有关雇员及甲方聘用的专业人员披露的保密资料或获董事会授权或由有适当管辖权的法庭发出指令予以披露的保密资料则不在此限;
7.2.2 乙方绝不会为了自己、其亲友以及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式利用保密资料;
7.2.3 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资料向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扩散或披露;
7.3 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被提前解除委任时,或在甲方所要求的任何时间,乙方须立即、全部、有效地将由其持有或在其控制之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文件、个人笔记、记录、报告、手册、图纸、表格、软盘、磁带)返还甲方,无论该等资料是否原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7.4 乙方同意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间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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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均由甲方独自享有,惟乙方于其工作时间以外不利用属于甲方的财物或资源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知识产权则除外。
第8条 委任终止
8.1 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于终止委任后,乙方将无权以任何理由就终止本合同索取任何补偿或赔偿:
8.1.1 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例,应用指引或应用摘要、甲方的公司章程、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禁止乙方出任董事;
8.1.2 乙方严重违反、重复违反或不断违反其按本合同所应履行之义务;
8.1.3 乙方按本合同执行职务时行为严重不当、严重失职或故意疏忽;
8.1.4 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名誉严重受损,或损害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利益;
8.1.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任何有关操守或诚信之刑事罪行而被判刑;
8.1.6 乙方被免除甲方董事职务或未获连选连任甲方董事;
8.1.7 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债务和解或作出类似安排;
8.1.8 乙方出现《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兼)任甲方董事的情况;
8.1.9 乙方一年内累计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8.1.10 乙方因违反甲方公司章程被免除董事职务。 乙方被罢免其职务后,无权就上述免职要求任何赔偿。
8.2 除第 8.1 条的规定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亦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即时解除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
8.2.1 乙方因健康原因在十二个月内已累计达二百六十五个工作日未能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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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
8.2.2 乙方违反其作为董事的义务或本合同条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
8.2.3 乙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因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
8.2.4 乙方因任何疾病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
甲方在行使上述终止委任的权利时,若有任何延搁,并不构成放弃行使此等权利。
8.3 如果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委任关系因为发生第 8.1 条或第 8.2 条原因而提前终止,该终止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中可以向乙方行使的权利,本合同第 6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8.4 若乙方的委任被终止,无论理由为何、有否预先通知或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必须立刻向甲方辞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并同意在委任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不会自称仍然与甲方有任何关联。
8.5 乙方不会在受委任期间或在委任终止后一年内,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士而怂恿甲方的任何雇员、工人、总裁或董事及监事离任,不论此等人士是否会因离任而违反其与甲方的有关聘约。
8.6 在甲方将被收购的情况下,乙方在甲方的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甲方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下之一:
8.6.1 任何人向甲方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8.6.2 任何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甲方公司章程所称“控股股东”的定义相同。
如果乙方不遵守本条规定收取任何除第 8.6 条由甲方股东所批准的补偿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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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乙方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9条 违约及仲裁
9.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 9.2 条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9.2 由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等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未能在其发生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9.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9.3.1 凡涉及(i)甲方与其董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与甲方董事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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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9.3.3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9.3.4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第 9.3.1 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3.5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9.4 此项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10条 赔偿
10.1 乙方在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权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开支、费用及任何其它损失。
10.2 乙方若因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甲方的公司章程向乙方索赔。
第11条 通知
11.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1.1.1 甲方送达地址:
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光华路 299 弄研发园C10 幢 10-11 楼;乙方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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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湾广场 3 幢 21 号 1501 室;
11.1.2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1.3 以挂号邮务寄送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11.1.4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但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印刷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11.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见本合同首页。
第12条 附则
12.1 乙方承认并保证,除本合同明确规定者外,甲方与乙方先前未就本合同所载明的事项作出任何书面、口头或暗示的合同或安排。
12.2 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身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则不在此限)。
12.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12.4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12.5 本合同所称的“法律”包括中国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12.6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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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
12.7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2.8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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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
x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 707 号明创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加拿大公民,护照号码为 XX000000,其住所为香港新界沙田香港中文大学大学宿舍 15 座 5B 室。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 委任
1.1 本合同旨在确定并规范甲方作为委任方、乙方作为受委任方的委任与服务关系。
1.2 甲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委任乙方为甲方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乙方同意依据本合同规定接受委任担任甲方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1.4 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取代甲乙双方此前所达成的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讨论和书面合同。
第2条 任期
2.1 除非本合同第 8 条另有规定,甲方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确实委任日期起委任乙方,任用期至甲方的股东大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之日止,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在甲方的股东大会连选连任。
2.2 本合同自甲方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乙方任期届满未获续聘或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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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则本合同终止。第3条 职责
3.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法律、法规、甲方的公司章程、本合同、甲方就有关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董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董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合同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
3.2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股份回购守则》、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董事责任的非法定指引》及其它所有有关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乙方并向代表每位股东的甲方承诺遵守及履行甲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3.3 乙方确认对甲方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不会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3.4 为本合同目的,乙方应付出根据其委任而可被合理要求的时间、注意和技能。
3.5 乙方向甲方承诺,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受甲方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甲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乙方向甲方确认,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
第4条 保证及承诺
4.1 乙方特此向甲方xx并保证:
2
4.1.1 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下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4.1.2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每年向甲方确认乙方的独立性;
4.1.3 日后若本条款提及的情况有任何变动时乙方须尽快告知甲方。
4.2 日后若乙方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下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要求,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甲方亦有权继续委任乙方作为公司非执行董事。
第5条 报酬及费用
5.1 作为履行第 3 条所述职责的报酬,乙方的全年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每月支付一次(即每月服务费用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惟甲方股东大会有权不时就有关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作出调整。
5.2 在本合同期内,对于乙方因为向甲方提供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因为执行与甲方营运有关的事项而由乙方垫付的各种合理必要开支(如差旅费,招待费等),经乙方出示有关的发票及/或有效凭证后,在中国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甲方将予以返还。甲方亦可在事前向乙方提供款项,让乙方用以支付前述的各种必要开支,但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款项后尽快或按甲方的要求定时向甲方出具有效的开支凭证,以抵消该款项。
5.3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董事责任保险。第6条 不予竞争
6.1 乙方保证在其受委任为甲方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在其与甲方之委任关系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甲方或任何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合称“成员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之业务,或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该等业务的权益或参与该等业务,或向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之业务有竞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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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个人谋取任何身份或职位,亦不接受任何与甲方或任何成员单位业务有竞争的公司或个人所提供的任何身份或职位。
第7条 保密责任
7.1 乙方意识到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时会接触到甲方及其子公司所拥有及/或由甲方及其子公司保管的保密资料(以下称“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材料、数字、信息、计划、内幕消息。乙方确认保密资料为甲方独自所有及/或由甲方保管。
7.2 无论是在本合同期内,或是在乙方停止受委任担任甲方董事后的三年时间内
(除非该等保密资料在不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承诺下可公开获得外),乙方保证:
7.2.1 乙方绝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保密资料,但是乙方因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有必要向甲方有关雇员及甲方聘用的专业人员披露的保密资料或获董事会授权或由有适当管辖权的法庭发出指令予以披露的保密资料则不在此限;
7.2.2 乙方绝不会为了自己、其亲友以及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式利用保密资料;
7.2.3 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资料向未经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人扩散或披露;
7.3 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被提前解除委任时,或在甲方所要求的任何时间,乙方须立即、全部、有效地将由其持有或在其控制之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文件、个人笔记、记录、报告、手册、图纸、表格、软盘、磁带)返还甲方,无论该等资料是否原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7.4 乙方同意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间所形成、开发、创造、制作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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