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團 體 協 約
立協約人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障雙方權益,協調雙方關係,彼此對經營權及勞動權相互尊重,並且正當行使,以促進事業之發展和增進勞動者之福祉,特依據團體協約法,訂定本協約,以憑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協約之適用範圍,在甲方為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級以上人員,在乙方為已取得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會員資格之甲方從業人員。
第二條 : 本協約關係人間之勞動關係,除政府法令已有規定外,悉依本協約之規定。
第三條 : 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與本協約抵觸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以團體協約優先適用。
第二章 僱用與解僱
第四條 : 甲方如因業務需要進用之從業人員由甲方自行辦理,合於工會會員資格者,並通知新進人員於報到十天內加入乙方為會員。
第五條 : 新進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工會會員試用期間應併入年資計算。試用不合格者,甲方應於試用期滿當日予以停止試用,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 甲方對於乙方會員,非依勞基法及有關法令規定不得解僱。第七條 : 乙方會員對於甲方依法令訂定之工作規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三章 工作時間
第八條 : 乙方會員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準,每兩週工作總時數
為八十四小時,並配合政府機關週休二日彈性運用。
第九條 : 甲方因業務需要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有延長工作必要時,應先取得乙方會員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惟應適時通知乙方,其延長之工作時間,應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 為維護公司安全及因應突發事件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於例
(休)假日及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外輪派員工值日(夜)。值日(夜)人員之待遇(津貼及補休)由甲、乙雙方協議訂定公佈之。
第十一條:乙方會員年齡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甲方並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指派工作及安排危險性工作。
第十二條:除非乙方女性會員自願,甲方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指派工作。
第十三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甲方應依據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休息與休假
第十四條:甲方應依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之規定給予乙方會員例假與休假,工資照給。
第十五條:凡乙方會員在公司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勞基法第三十八之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工資照發。如因工作需要,未能在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前休假者,應按未休假之天數發給工資。
乙方會員在屆齡退休年度內,應將全年特別休假平均分配於各月中。
第十六條:乙方具純勞工身分會員(職工及約僱人員)婚、喪、事、病假、公假,悉按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女性分娩假,應依照勞基法第五十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給假。乙方會員請事、病假日數,甲方
同意於年度終了時,以未休完之休假予以抵充後,不列為事、病假紀錄。
第十七條:乙方現任理、監事及會務人員為辦理會務,參加各項會務活動,得經由乙方負責人簽證向甲方請公假。理事長得全日或半日辦理會務,甲方不得扣取薪資或任何獎金。
第十八條:乙方會員在工作時間內經選派參加勞工教育講習、訓練、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甲方應給予公假(或公差),工資照給。
第五章 工作報酬
第十九條:乙方會員工資依照甲方規定辦理,其基本工資依照政府規定之標準支給,甲方得依照實際需要訂定各種績效獎金辦法,以激勵乙方會員努力工作,提高工作績效,並按規定發給獎金。
第二十條:乙方會員因配合工作需要,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標準加給。
第廿一條:甲方不得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費用。
第六章 獎懲與升遷
第廿二條:甲方對乙方會員之獎懲,悉依甲方工作規則獎懲規定辦理,並知會乙方。
第廿三條:甲方對乙方會員之升遷,悉依甲方人事管理辦法升遷規定辦理。
第七章 福利及安全衛生
第廿四條:甲方應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宜。
第廿五條:甲方營收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予乙方會員獎金及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分配乙方會員紅利。紅利之分配,甲方應依照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並依各會員當月之薪資額為計
算單位。
第廿六條:甲方應依據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勞工教育。第廿七條:甲方應依工作性質,訂立安全衛生守則,並公開揭示,使
乙方會員周知。
第廿八條:為防範意外及有害乙方會員身心健康之情形發生,甲方應施以從事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災害危害應變措施之訓練。
第廿九條:甲方對乙方會員每年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一次,檢查紀錄保存期限照政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甲方對乙方會員之衛生設備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章 退休、資遣、撫卹
第卅一條:乙方具備勞工身份會員(職工及約聘人員),其有關退休、資遣,甲方應依本公司工作規則及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離職則按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欣高管字第六五 0 號函修訂頒布之「員工離職實施辦法」辦理。
第卅二條:乙方具備勞工身分會員因意外或普通傷病而致死亡者,其撫恤金之發給,甲方應依本公司工作規則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
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甲方應依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九章 勞資會議及勞資爭議
第卅三條:甲方應依照勞基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設置勞資會議,作為溝通雙方意見之機構。
第卅四條:甲方與乙方會員間發生勞資爭議時,雙方應本和諧協調精神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則提勞資會議商討處理,如勞資會議仍不能解決時,由甲、乙雙方再行協商,若再不能解決時,應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之。
第十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協約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分別互推代表簽訂之。
第卅六條: 本協約完成簽後由乙方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卅七條: 本協約有效時間定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應即由雙方互派代表會商或另行締結新約。
第卅八條: 本協約之修訂,經一方之提議,徵得另一方之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九條: 本協約所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基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四十條: 本協約正本一式四份,除二份陳報主管機關,甲、乙雙方
各執一份存照。
甲 方: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x x: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代表人:xxx
樂德華xxx
證明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