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规则内的条文应被统称为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小额索赔程序规 则,自2021 年 5月 1 日起生效。本规则条文适用于任何当事人同意使用 本规则进行仲裁之纠纷。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提及可提交仲裁之纠纷之金额 限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该限制应视为不包括利息和费用。如果当事 人没有约定金额限制,本规则适用申请人的请求总金额及任何反请求 的总金额不超过100,000美元的情形(此限制分别适用于请求及反请求,而并非作为其总和)。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2021年小额索赔程序规则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 年小额索赔程序规则
1. 引言
(a) 本规则内的条文应被统称为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小额索赔程序规 则,自2021 年 5月 1 日起生效。本规则条文适用于任何当事人同意使用 x规则进行仲裁之纠纷。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提及可提交仲裁之纠纷之金额 限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该限制应视为不包括利息和费用。如果当事 人没有约定金额限制,本规则适用申请人的请求总金额及任何反请求 的总金额不超过100,000美元的情形(此限制分别适用于请求及反请求,而并非作为其总和)。
(b) 在反请求的数额超过了该小额索赔金额限制的情况下,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在不迟于反请求送达的十四天内作出书面通知,要求对请求和反请求均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仲裁规则或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中等金额索赔程序规则(视乎情况而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作出了该等要求,且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员应以独任仲裁员的身份保留对该争议的管辖权,并且可以依案件实际情况裁定根据仲裁程序适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仲裁规则或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中等金额索赔程序规则进行仲裁(视乎情况而定)。如果仲裁员没有作出此种裁定,仲裁程序依本规则进行。
(c) 为避免疑问,依本规则启动的任何仲裁足以中断任何约定的或法定的时效。
2. 指定仲裁员
(a) 如产生争议,且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小额索赔程序规则提交仲裁,那么,除非已经约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任何一方均可以通知对方当事人要求他与其共同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如果双方当事人14天内约定了一名独任仲裁员且该仲裁员接受了指定,那么申请人应该在之后的14天内向仲裁员汇付在3(b)段中定义的小额索赔费用。
(b) 如双方当事人未能在14天内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名誉秘书长申请由该协会主席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该申请应该抄送至对方当事人,并附上以伦敦海事仲裁协会为受益人的上述小额索赔费用以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管理费用,并附加增值税(如适用)。该申请(a)除非随附索赔申请书,则应对于可能产生的问题提供简要解释以及(b)如需要,则要告知是否对仲裁员的专业领域有任何要求,但不得建议任何特定潜在仲裁员的姓名。协会主席应根据争议的性质指定一名仲裁员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应将上述小额索赔费用转交仲裁员,并保留余下的管理费用。
3. 仲裁员费用
(a) 小额索赔费用包括仲裁员指定、中间程序、不超过一日的开庭审理(如按照第 5(g)段的规定仲裁员有此要求)、仲裁裁决的书写以及费用评定(如有)的费用。小额索赔费用不包括花销,例如租用仲裁房间,一经要求该费用应即由申请人先行支付。但是,如果有任何有关管辖权的争议需要或应需要仲裁员裁决的,仲裁员有权对此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此项额外费用应在仲裁员作出任何裁决前由申请人先行支付,这些额外费用的最终承担责任由仲裁员裁决。
(b) 小额索赔费用为由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不定期确定的标准费用, 如适用还应支付增值税。支付小额索赔费用是按照小额索赔程序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支付费用前可能不能继续进行程序)。
(c)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超过索赔金额限制的反请求,且在仲裁员对该纠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按照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不定期确定的标准费用支付按照其反请求金额确定的额外费用(如适用还应加上增值税)。在答辩和反请求送达后的14 天内支付该项费用是被申请人在该案件程序中进行反请求的前提条件。
(d) 如果案件在书面裁决作出前和解或者未能进行仲裁或者仲裁员辞任或者仲裁员无法继续处理仲裁,仲裁员可以保留该小额索赔费用中足够偿付仲裁员到目前为止提供之服务的部分,剩余的部分应予返还。
4. 排除上诉x
在本程序下向法院上诉的权力被排除。使用小额索赔程序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其上诉的权力。为避免争议,本条款不适用于仲裁员做出的对仲裁员本身的管辖权的裁决。
5. 程序
(a) 下文提及的xx书应当:
(i) 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尽量清楚、xx扼要及全面地指出及列明双方当事人对其之间争论点的各自观点;
(ii) 以编号段落列出;
(iii) 附有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问题相关的已标注页码的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但是如为下文 (d)及(e)段提及的xx书,则只有在仲裁员事先批准时才可附随证明文件。
(b) 在收到指定仲裁员的确认或通知的 14 天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不超过 2,500 字的索赔申请书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c)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8天内,或者如果申请书以及相关文件在确定或指定仲裁员之前已经提交给被申请人则从确定或指定仲裁员之日起28天内,向申请人送达各不超过 2,500 字的答辩书与反请求书(如有反请求)并分别附随相关文件。为本分段及下文分段(d)及(e)的字数限制目的,反请求一词只适用于独立于请求而产生的反请求,而不适用于因与请求相同事实引起的依仲裁员裁断可能由一方应支付另一方款项或反之的反请求。
(d) 申请人应在之后的 21 天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不超过 1,000 字的答复书
(如果有答复的话)或者不超过 2,500 字的对反请求的答复与答辩书。经仲裁员的事先批准,可将补充证据或支持文件附随于答复书内。如因本规则第 3 段(c)条款中的规定须就反请求支付额外费用,本条款所
规定的 21 天应从仲裁员收到该额外费用时开始起算。
(e) 被申请人,如果愿意,可以在之后的 14 天内向申请人送达不超过 1,000 字的对任何反请求的答辩的答复书(但如果仲裁员裁定反请求并未提出独立于请求以外的任何新争议问题则除外)。补充证据或证明文件须经仲裁员事先批准方可附随在反请求的答辩的答复书内。
(f) 仲裁员可要求不符合此等要求的xx书以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格式重新提交。如果仲裁员认为请求、答辩、反请求或答复中的请求或答复不充分或过多xx,仲裁员可命令有关的一方当事人重新送达一份符合本段要求的xx书,而任何回复书的送达期限在该xx书获送达之前均不开始计算。如仲裁员认为,因为xx书中的请求或答复不充分或过多或xx书未附随相关文件证明而导致费用增加,可裁定提交有瑕疵xx书的一方的当事人缴付因此导致的额外费用,不论案件的结果如何。
(g) 任何对上述第5(b)、(c)及(d)段列出的期限的延期申请都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提交。如果在有关期限届满之前提交延期申请,在考虑案件情况及根据本程序加快申请的需要后,仲裁员可批准看来合适的延期。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在上述第5(b)、(c)及(d)段列出的时限内或者不能在仲裁员根据原时限届满前提出的申请而延长的时限内提交相应的xx书,在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下或者仲裁员的自行决定下,仲裁员可以通知未履行一方当事人,除非在指定的时间内(最多 14 天)收到未提交的文书,否则仲裁员会根据已提交给仲裁员的xxx和文件的基础上作出裁决,除非仲裁员以他/她本身绝对裁量权准许或要求非未履行一方当事人提交进一步材料。如申请人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索赔申请书,仲裁员可作出撤销仲裁申请的裁决。仲裁员本人所允许的延期时间加上双方当事人之前对同一延期申请所约定的延期时间总共不应超过 28 天。任何由迟延方当事人在超出仲裁员通知中允许的时限后所提交的xx书一概不应被仲裁员所接
受。
(h) 在申请人提交答复书之后,或者当有反请求时在申请人提交反请求的答辩的答复书之后,仲裁员应该向双方当事人宣布提交xx文书的阶段已结束。在此之后提交的任何陈词都不会被仲裁员xx。
(i) 上述所有文书和文件均应送达给仲裁员和对方当事人,或者如果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有代理人或代理律师,送达给该代理人或者律师。
(j) 只有在仲裁员允许的情况下专家报告才能被仲裁员xx,并且任何被允许的专家报告都要受限于仲裁员的指示。任何专家报告都不得超过 2,500 字。
(k) 除非在例外情况下并且经仲裁员要求,否则不应进行开庭审理。
(l) 如果有口头开庭,仲裁员有权,在双方有同等机会xx各自案件主张的前提下对双方在庭审中的时间(庭审时间不应超过一个工作日, 每工作日以 5 个小时来计算)做出合理分配。
(m) 在本程序下的所有通讯或者通知都可以以信件、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作出。
6. 文件的披露
(a) 本程序不要求文件披露,但是如果仲裁员认为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交任何相关文件,仲裁员可以做出指令要求其提供该(等)文件且可以向接受指令的一方当事人表明,如果其无充足理由而不提供文件的话,仲裁员可以在推定该(等)文件的内容不利于该一方当事人的基础上继续程序。
(b) “相关文件”的表述包括所有与争议相关的文件,不论该文件是否有利于持有文件的一方当事人,但是不包括法律上不允许披露的文件。
7. 裁决
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员应尽力在收到所有的相关文件和xx的一个月内公布裁决,或如果有开庭审理,则在开庭结束的一个月内公布裁决。
除了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于受到小额索赔程序管辖的案件,裁决书将附有理由,但是始终受限于上述第4段规定的上诉权的排除。
除了《1996年英国仲裁法》(“仲裁法”)第57条规定的权力外,仲裁庭还有下列纠正裁决或作出补充裁决的权力:
(i) 仲裁庭可主动或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纠正裁决中的任何无意的错误或遗漏或计算错误。
(ii) 仲裁庭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就裁决中特定的某一点或某一部分作出解释。
行使上述权力和《仲裁法》第57条规定的权力的申请必须在裁决作出的28天内提出,除非仲裁庭认为应该延长时间。
仲裁庭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必须首先给予另一方(或在其主动行使上述权力时,首先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机会向仲裁庭作出xx。
对一项裁决的任何纠正或解释可以书面形式在原裁决上作出,或以独立的备忘录形式或补充裁决的形式生效并成为裁决的一部分。该纠正或解释应当在原裁决作出的56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作出。
8. 费用
仲裁员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并基于商业基础进行评定和裁定费用。该费用的任何明细或解释(不超过500字)应在根据上述第 5 段所指送达最后一份陈词的七天内提供,如未能提供,仲裁员应按他或她认为适合的方式进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法律费用的数额(包括支出)由仲裁员基于绝对裁量权来评定,但最高不得超出由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委员会当前确定和公布的最高额度1。如果有反请求且按照本规则第3(c)段向仲裁员支付了额外固定费用,此数额(在有多于一个费用裁定时应做出任何必要的xx)不应超过由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委员会当前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最高额度。胜诉一方通常会被判给小额索赔费用(包括在需要主席指定仲裁员的情况下应付给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费用)加上该方当事人已经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不超过上述限额),前提是仲裁员对任何该种费用的裁决有绝对的裁量权。
9. 一般性条款
(a) 下述条款在此并入:
--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2021年仲裁规则,第 2(a)及(b)段、第3段、第6段、第25段、第29段及第30段。
--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2021年仲裁规则附件二,第 6段及第14至21 段。
(b) 仲裁员可以在其认为特殊的任何情况下依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并依仲裁员认为合适的方式偏离或更改本规则的条款,但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员无权更改在小额索赔程序下就法律费用裁决的最高数额。如仲裁员偏离或更改本规则的条文,仲裁员仍以独任仲裁员身份保留对该纠纷的管辖权。
(c) 在任何因案件的性质或其重要性,已被决定或同意小额索赔程序是不合适的或不应被使用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当事人有任何相反协议)仲裁员仍以独任仲裁员身份保留对该纠纷的管辖权,并可以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裁定
1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委员会制定的现行费用标准在该协会的网页公布:xxx.xxxx.xxxxxx/notes-on-fees.aspx
按照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仲裁规则或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中等金额索赔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d) 如果仲裁不再根据本规则继续,且仲裁员以独任仲裁员身份保留对该纠纷的管辖权,则仲裁员可保留小额索赔费用作为支付仲裁的仲裁员费用的款项。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小额索赔程序规则评注
整体:考虑到费用及开支限额及本程序的性质,不宜作出部分最终裁决,使争议的某些方面得不到解决。因此,除了最特殊的例外情况之外,根据本规则作出的任何裁决最终处理提交仲裁的全部争议,包括费用(见下文第8段的评注)。
1. 第1(b)段:现已修订措辞表明,如果仲裁员保留管辖权,在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根据仲裁规则而非根据中等金额索赔程序处理请求及反请求的情况下,则仲裁员继续留任独任仲裁员。
2. 第3(b)段:如一方当事人未能在第2(a)段所指的时限内支付小额索赔费用,此事的后果在过往一直不确定。修订措辞表明,必须在支付费用后,才可继续进行程序。
3. 第3(d)段:这段现已修订,以澄清在未能提交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员可以保留小额索赔费用中的部分费用用以偿付其提供之服务。
4. 第5(g)段:这xxx根据小额索赔程序给予延期的制度。现已修订措辞以表示,如果仲裁庭在其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规定后继续进行程序,仲裁庭有自由裁量权准许或要求没有违反规定的该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进一步材料。
5. 第7段:根据小额索赔程序,对于仲裁员所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应否包含理由而言,过往一直存在意见分歧。修订措辞表明,(除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提交具有理由的仲裁裁决书,但是小额索赔程序第4段所规定的排除上诉权仍然适用于全部仲裁裁决书。作为惯例,现建议仲裁庭应该在仲裁裁决书中明确表示,依据小额索赔程序第4段排除上诉权。同时,现已订定有关根据小额索赔程序提供纠正仲裁裁决书的条文。
6. 第8段:仲裁员及各方当事人过往根据小额索赔程序,对于费用xx以及应否在主裁决发出之后才发出费用裁决一事采取了不同做法。在尽可能情况下,小额索赔程序项下应有一份裁决,以处理有关费用的任何相关裁决,而不是单独作出第二份费用裁决。考虑这点下,现已修订第8段的措辞,以规定根据小额索赔程序,在送达最后一份陈词后7天内对于费用提供任何费用明细或解释(限定在500字内)。
7. 第9(a)段:现已修订从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并入的规定,以考虑根据小额索赔程序提交附有理由的仲裁裁决这点。
8. 第9(b) - (d)段:现已修订措辞,以澄清在仲裁员根据这些段落保留管辖权的情况下,仲裁员继续担任独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