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OMMODITIES HOLDINGS LIMITED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COMMODITIES HOLDINGS LIMITED
1733
關連交易 訂立租賃協議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附屬公司易大宗日本與業主訂立租賃協議,據此,業主同意向易大宗日本(作為租戶)出租相關物業,期限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計為期36個月。
香港上市規則之涵義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根據租賃協議租賃的相關物業將於本集團綜合財務狀況表確認為使用權資產。因此,就香港上市規則而言,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被視為本集團收購使用權資產。
業主為一間由本公司控股股東王女士擁有80%權益之附屬公司,並構成王女士的聯繫人,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07(4)條,業主為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鑑於租賃協議的一名訂約方為與先前租賃協議的一名訂約方有關連的人士,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 14A.81條,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應與先前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匯總計
算。由於租賃協議及先前租賃協議按匯總基準計算的各相關適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因而,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可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A. 租賃協議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附屬公司易大宗日本與業主訂立租賃協議,據此,業主同意向易大宗日本(作為租戶)出租相關物業,期限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計為期36個月。
租賃協議之主要條款載於下文。
日期 | : | 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
訂約方 | : | (1) 業主 |
(2) 易大宗日本(作為租戶) | ||
相關物業 | : | 位於日本東京文京區大塚1-4-15 大廈的一項物業,租賃面積為99平方米 |
租賃期限 | : |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
租金 | : | 每月565,000日圓(相當於約30,689.11港元) |
物業管理費 | : | 每月46,820日圓(相當於約2,543.12港元)(經雙方協商可予修訂),作為公共區域維護費 |
押金 | : | 565,000日圓(相當於一個月租金) |
支付安排 | : | 易大宗日本須於每個月31日或之前支付租金及物業管理費 |
用途 | : | 為本集團員工在日本出差期間提供臨時住宿 |
每月租金及物業管理費乃由租賃協議的訂約方經公平磋商後釐定,並參考(i)相關物業附近可資比較物業的市場租金及物業管理費;及(ii)相關物業的狀況,包括相關物業的地點以及與相關物業相關的設施及管理服務。
B. 使用權資產
x集團根據租賃協議將確認的使用權資產估計價值合計約為20.32百萬日圓(相當於約1.10百萬港元),此乃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就租賃協議整個租期應付最高租金的現值計算。
應付租金將以易大宗日本內部資源撥付。
C. 訂立租賃協議之理由及裨益
x集團的大宗商品供應鏈貿易業務一直在持續推進全球化採購及銷售戰略。日本是本集團大宗商品供應鏈貿易業務重要國別。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旨在便利本集團員工日本出差住宿,以便利其業務拓展所需。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租賃協議的條款乃於本集團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董事概無於租賃協議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故無須就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相關董事決議案放棄投票。
D. 香港上市規則之涵義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根據租賃協議租賃的相關物業將於本集團綜合財務狀況表確認為使用權資產。因此,就香港上市規則而言,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被視為本集團收購使用權資產。
業主為一間由本公司控股股東王女士擁有80%權益之附屬公司,並構成王女士的聯繫人,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07(4)條,業主為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鑑於租賃協議的一名訂約方為與先前租賃協議的一名訂約方有關連的人士,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81條,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應與先前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匯總計算。由於租賃協議及先前租賃協議按匯總基準計算的各相關適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因而,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可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E. 本公司及訂約方資料
x公司
x公司為一間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之公司,主要從事煤炭及其他產品的加工及買賣以及提供貫穿整個大宗商品供應鏈的物流服務。本公司最終由王女士控制。
易大宗日本
易大宗日本為一間於日本註冊成立的公司,並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易大宗日本主要從事供應鏈貿易業務,專注於日本市場拓展本集團業務。
業主
業主為North Energy Co., Ltd.,其為一間根據日本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由本公司控股股東王女士擁有80%權益,主要從事新能源投資及其他相關業務。
F. 釋義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以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聯繫人」 | 指 |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易大宗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易大宗廣東」 | 指 | 易大宗(廣東)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係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
「易大宗日本」 | 指 | 株式会社イー・コモディティーズジャパン,一間於日本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係本公司附屬公司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指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頒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日圓」 | 指 | 日圓,日本法定貨幣 |
「業主」 | 指 | North Energy Co., Ltd.,一間根據日本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由王女士擁有80%權益 |
「王女士」 | 指 | xxx女士,本公司最終控股股東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先前租賃協議」 | 指 | xxx先生(王女士的父親)與xxxxx訂立的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之有關租賃若干物業的租賃協議。詳情請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的公告 |
「相關物業」 | 指 | 位於日本東京文京區大塚1-4-15 大廈的一項物業,租賃面積為99平方米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股份」 | 指 | x公司無面值普通股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租賃協議」 | 指 | 業主與易大宗日本訂立的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之租賃協議,內容有關相關物業之租賃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易大宗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xxx | ||
xx,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xxxxx、xxxxx、xxx女士及xx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xxxxx,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