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恒丰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管理人: 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释义
1、恒丰理财产品:指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2、单个理财产品:指恒丰理财发起设立并在乙方托管的单个理财产品,具体产品信息以单个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为准。
3、受托管理资产:理财产品的资产总值,包括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价值。
4、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国务院公布为准)以外的中国的银行工作日。
5、托管协议:指托管人与管理人签订的《恒丰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即本协议。
6、理财产品份额总数:指理财产品项下份额的总数量。
7、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额)÷理财产品存续份额总数。
8、理财产品文件: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9、交易文件:指除理财产品文件、托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外,管理人与交易对手签订的理财产品的其他法律文件。
10、银行托管账户或托管账户:指管理人在托管人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理财财产账户。
11、估值基准日:指管理人计算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日期,也称估值日。关于估值基准日的具体条款参见理财产品文件。
12、银行间交易:指银行间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
13、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协议指的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1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管理人(甲方)
甲方: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吉锋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 31 号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 31 号联系人:臧昕
电话/移动电话:0532-68616306邮政编码:266100
传真:/
电子邮件:/
1.2 托管人(乙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华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59 号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59 号联系人:吴逴群
电话/移动电话:0532-81859203邮政编码:266071
传真:/
电子邮件:zqtgjrjg_qd@bank-of-china.com
二、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文件制订。
2.2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在理财资产的托管、估
值、资金清算交收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理财产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3 订立本协议的原则
甲方、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 协议各方声明与保证
3.1 甲方声明与保证
3.1.1 甲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1.2 甲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不会违反以甲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3.1.3 甲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3.1.4 甲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及交易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名单监控等反洗钱义务,并为乙方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必要协助。就甲方发行或管理的产品,甲方应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产品尽职调查和受益所有人识别,并及时向乙方提供产品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产品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和影印件。如产品的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甲方应确保所管理资金来源及用途合规,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
3.2 乙方声明与保证
3.2.1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2.2 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不会违反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3.2.3 乙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四、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 甲方的权利
1) 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2) 根据理财产品文件的要求和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发出托管账户划款指令;
3) 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乙方,如认为乙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并对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 在符合本协议要求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5) 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以及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甲方的义务
1) 遵守理财产品文件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保证本协议与相关理财文件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冲突;
2) 办理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
3) 及时完整地向乙方移交理财资金,保证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托管的是由甲方根据理财产品合同合法募集的资金;
4)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进行清算交收资金的划拨,并确保发送给乙方的任何指令信息、证明文件都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符合理财产品文件、交易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遗漏和误导;
5) 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产品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6) 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7)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理财产品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理财产品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投资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9) 根据理财产品文件、交易文件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交易文件以及理财产品财产权利的行使依据原件或扫描件,并确保提交文件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11)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托管费及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12) 在兑付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时,甲方应当保证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3) 保证所管理的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进行投资;
15)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17) 甲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理财产品财产
承担的税、费;
18) 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19) 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乙方的权利:
1) 依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及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2) 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接收甲方发送的场外交易交割单、对账单;
3) 对甲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投资监督;如认为甲方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对托管资产、其他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托管资产及相关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4)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业务指引或本协议要求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6) 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本协议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 乙方的义务:
1) 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 确保托管资金安全,保证其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乙方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 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乙方对甲方的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划款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于非乙方原因方造成划款指令无法正常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 建立与甲方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 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 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 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 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10) 乙方的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a. 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b. 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c. 审查理财产品以及理财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d. 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e. 对已划出托管账户意见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f. 对未兑付理财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g. 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h. 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 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
i. 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j. 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五、 托管财产保管
5.1 未获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被托管财产。
5.2 乙方负责银行托管账户内资金的安全。乙方根据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相关形式审核。甲方或第三方对其提供的数据、资料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乙方对银行托管账户之外的资产不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5.3 理财产品的非现金类财产的托管
乙方负责保管甲方提交的理财产品财产权利行使依据原件或扫描件,行使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文件、理财产品计划说明书(如有)、存款证实书
(必须为原件)、交易合同(仅指除银行间交易外的场外交易)等相关文件
(扫描件须由甲方负责与原件核对一致)。甲方应当在取得上述理财财产权利行使依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乙方保管。甲方应确保上述文件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并负责对未提交给乙方的该等行使依据原件的安全保管。对于甲方未及时或未向乙方提交理财财产权利行使依据,以及未通知托管人将相关行使依据挂失、再转让等行为导致本理财财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对理财财产权利行使依据的托管并不保证该等行使依据所对应的实际资产不致灭失。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乙方除按上述约定保管甲方提交的理财产品权利行使依据原件或扫描件外,不负责保管其他非现金形式的理财产品资产。
5.4 理财产品文件、交易文件和相关资料的保管
乙方保管的用于记账的所有会计凭证扫描件或其他资料由乙方按相关规定保存。如乙方保管资料的扫描件由甲方提供的,乙方对于移交乙方保管的凭证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承担责任。
六、 理财产品账户
6.1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6.1.1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办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户所需相关资料。托管账户的账户预留印鉴根据乙方相关账户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6.1.2 乙方可以应甲方申请为其办理托管账户网银查询权限。
6.1.3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账户管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1.4 根据甲方和乙方的约定,托管账户须采用为单一理财产品开立唯一托管账户的方式。
6.1.5 乙方根据甲方的有效指令办理托管账户项下的资金划付。
6.1.6 托管人不对托管账户垫资。
6.1.7 托管账户的用途是:
1) 存放理财产品的现金资产和办理理财产品相关投资交易发生的资金清算;
2) 用于理财产品项下发生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用和证券交易税费及其他应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的税费等的支付;
3) 接收理财产品申购/认购款,支付赎回款、分红款、理财产品剩余财产。
6.1.8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的有效指令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托管账户中的资金。
6.2 理财产品相关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需)
6.2.1 乙方为理财产品在中登公司开立上海、深圳证券、北交所账户,用于办理理财产品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立上述证券账户所需资料并在账户开立前缴纳证券账户开户费。甲方使用上述证券账户、乙方保管该证券账户开立凭证。
6.2.2 甲方负责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交易;乙方负责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结算。
6.2.3 由甲方在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理财产品开立基金账户;理财产品购买信托计划时,由甲方在信托计划的登记机构为理财产品开立相关信托账户以登记注册信托份额。
七、 资金移交与赎回
7.1 托管账户资金的首次交付及份额的认购
7.1.1 甲方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将已募集的资金全部划拨至托管账户或确认募集资金已全部由委托人划入托管账户,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公告及“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见附件三),同时通知乙方查询资金到账情况。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理财产品公告验明托管
账户理财产品资金余额。
7.1.2 在理财产品成立日,甲方应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公告。乙方根据甲方发送的理财产品成立公告中注明的初始募集金额,确认理财产品成立初始的实收资本。
7.1.3 甲方委托乙方的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日以甲方发出的“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7.1.4 理财资金的追加、赎回及份额的申购、赎回(如有)
7.1.5 在理财产品开放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如果委托人向理财产品追加资金,甲方应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申购赎回数据,表样见附件一。
7.1.6 乙方根据甲方系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申购赎回数据,查收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情况。如理财产品追加资金没有到达托管账户或部分达到托管账户的,乙方于甲方发出申购赎回数据日当日电话通知甲方实际到账情况。
7.1.7 理财产品追加资金全额到达托管账户后,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申购赎回数据确认理财产品本次申购实收资本。
7.1.8 在理财产品开放日,如果委托人要求赎回资金,甲方应根据赎回申请文件,向乙方发出申购赎回数据及划款指令。乙方须根据甲方发出的申购赎回数据审核划款指令,确认无误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表样见附件二),将赎回款项划至甲方指定账户。
八、 划款指令的发出、确认和执行
8.1 指令签发人员及预留印章的授权
8.1.1 甲方应当事先向乙方发出书面形式的《指令签发人员及印章授权书》
(见附件四,以下称“甲方授权书”,仅供参考、实际以甲方提供的授权书为准),甲方授权书载明甲方有权签发指令的人员(以下称“指令签发人员”)名单、各个指令签发人员的权限范围、使用规则及生效时间。甲方授权书应包括指令签发人员的个人名章预留印鉴样本或签名样本、授权印章印鉴样本。
8.1.2 甲方应于甲方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时间前,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发出甲方授权书,甲方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甲方授权书当日应与甲方确认,乙方表示对甲方授权书的通知内容已知悉。授权自乙方确认后按甲方授权书中所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甲
方应在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给乙方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授权书原件送交乙方。授权书原件应与传真件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传真件或扫描件的内容为准。
8.2 授权内容的变更
8.2.1 甲方若对甲方授权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签发人员的名单、权限、使用规则的修改),应当于变更后的甲方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时间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变更后的甲方授权书中应该明确变更内容的生效日,变更后的甲方授权书应由甲方加盖公章。
8.2.2 甲方对甲方授权书的变更应当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确认对甲方授权书的变更内容已知悉。甲方应在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给乙方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甲方授权书原件送交乙方。授权书原件应与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中的扫描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逾期未交付原本,亦以传真件或扫描件的内容为准。甲方对甲方授权书内容的变更自乙方确认后按照变更后的甲方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若载明的生效日期早于乙方确认的,则授权变更通知自乙方确认起生效。授权变更通知生效之前,原被授权人及其签名或盖章继续有效。如果甲方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乙方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名样本而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8.2.3 甲方和乙方对甲方授权书及其变更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签发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监督检查、审计需要的除外。
8.2.4 乙方保证对于其根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甲方被授权人员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全体雇员及其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因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8.3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支付等。甲方
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写明划款日期、账户信息、金额、款项事由、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相关信息。纸质划款指令应由甲方指令签发人员签名(章),并加盖授权印章。
8.4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
8.4.1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8.4.2 电子指令是甲方通过托管系统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划转投资款、托管费、管理费等电子指令的统称。
若甲方已与乙方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或其他以电子形式发送的指令,甲方应优先以电子指令形式向乙方发送指令,并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指定各业务类型投资指令的发送主渠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确已发生并系仅由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应在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后 3 个工作日对错误加以纠正。如该错误仅由甲方原因造成,则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在使用托管系统或电子直连服务时,应按照乙方发布接口的规范发送电子指令,甲方在企业内部设置的托管系统直连服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不当、欺诈、疏忽等)均由甲方负责。
8.4.3 纸质划款指令由甲方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发送,同时通知乙方。
8.4.4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签发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对于指令签发人员发出的划款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乙方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 指令以获得乙方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乙方。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
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要求甲方另行发送相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乙方确认收到上述有效文件的时间或投资指令的孰后者为指令送达时间。乙方依照“甲方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8.4.5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甲方授权书”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为乙方预留足够的执行时间,除 8.4.7 中的特殊要求外,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遇特殊情况晚于截止时间,乙方尽量完成,但不承担因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当日 15:00 以后送达但未划款成功的指令,经乙方审核并与甲方电话确认后于支付日后一个工作日划出。),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付款指令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等满足付款条件的证明材料)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划款用途、到账时间、支付时间)准确无误、被授权人签章和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予承担。
8.4.6 乙方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
8.4.7 各类划款指令的其他发送要求
1) 银行间交易的划付
2) 认购、申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投资的划付
甲方需为理财产品认、申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时,甲方应于投资交易
当日 15:00 前向乙方提供申购申请书及划款指令。
3) 银证转账的划付
银证转账指令应于划款日上午 13:45 之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乙方。
4) 其他场外投资交易的划付
甲方需为理财产品进行其他场外投资交易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与交易对手签署的表明投资金额、期限及回款方式的相关交易文件(扫描件须由甲方负责与原件核对一致)。如甲方未能留给乙方本协议规定的审核时间,乙方有权暂缓执行划款指令,由此导致的任何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划款指令的划款金额及收款账户信息必须与相关交易文件规定的投资金额和收款账号一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如相关交易文件规定必须取得行使依据后方能支付款项的,甲方必须按照第 5.3 条规定向乙方提交行使依据后,乙方予以执行相应款项的划款指令。
5) 如甲方划款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或未按照上述条款要求办理相关操作,致使划款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8.5 划款指令的执行
8.5.1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表面性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乙方应立即与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修改后的指令。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传真或者邮件提供投资指令(如有)、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乙方执行指令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审查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8.5.2 投资交易相关划款指令的执行
经乙方审核,划款指令在形式上满足本协议规定的,乙方应按划款指令的要求执行划款;对在形式上不满足本协议规定的划款指令可以不予执行并通知甲方及时改正。
8.5.3 理财产品费用相关划款指令的执行
甲方发出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的划款指令,经乙方审核无误后,乙方执行划款。
8.5.4 其他理财产品费用的划付
甲方如需要支付其他理财产品费用,应该向乙方提交划款指令和费用相关凭证。
8.5.5 银行间交易的结算费用等由乙方按甲方划款指令及相关材料支付。
8.5.6 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及划款手续费,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乙方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甲方,同时视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乙方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如有),由乙方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甲方出具划款指令。
8.5.7 乙方依照本协议规定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纠正,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乙方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5.8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改正。
8.5.9 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出,则原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中的扫描件。当原件与传真件或扫描件
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中的扫描件为准。
8.5.10 相关责任
1) 乙方正确执行甲方符合本协议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 如果甲方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名或盖章样本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或盖章无误,乙方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3)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指令而导致托管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九、 交易及清算交割安排
9.1 本产品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理财产品证券交易在内的资金结算。
9.1.1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公司(经纪人),并将本产品适用的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佣金收取标准等书面通知乙方。
9.1.2 甲方、乙方及经纪人应另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确定相关事宜。
9.1.3 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1) 乙方对因经纪人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数据传输不成功,甲方应确保经纪人按照乙方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或人工送达方式应急传输数据。
2) 任何一方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变更方须以约定方式通知另外两方,通知时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3) 乙方每日根据甲方所发送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9.1.4 证券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 每日上午 10:00 甲方和乙方核对上一个交易日的证券清算款、银行托管专户的存款余额以及上一交易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余额。
2) 资金划转的方式在符合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
9.2 银行间交易结算
9.2.1 银行间上清所和中债登的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应在结算日 15:00
(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乙方。
9.2.2 甲方应根据中债登、上清所提供的查询功能,实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证券与资金到账与余额变动情况,便于监控结算过程,做好资金与交易匹配的前端控制。
9.3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定期存款须遵守以下各项:
9.3.1 甲方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应在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发送给乙方,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及存款协议盖章版(传真件或扫描件)最迟不得晚于起息日指令截至时间提交乙方。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户名一致,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至少预留一枚乙方指定印章。
9.3.2 存款银行无法在存入日 17:00 前向乙方送达存款证实书的,甲方应敦促存款银行将存款证实扫描件发送至乙方。存款证实书送达乙方后,乙方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乙方仅对存款证实书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内容为账户名称、起息日、到期日、金额、利率。乙方不对存款证实书真实性承担审核职责。
9.3.3 甲方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应包括:
1) 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存款账户开立、资金存入和支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高效的结算服务;该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3) 定期存款到期日当日或提前支取日当日,存款银行应派授权代理人前往乙方处或以其他指定方式提取“证实书”。“证实书”移交给存款行授权代理人之后,因“证实书”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4)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对前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务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代理人提供上门服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
5) 存款银行应保证及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于支取当日将本息划付至甲方开立在乙方的托管账户,并列明账户的开户行、账号、户名、大额支付号。存款银行应确认,定期存款的本息只能划入开立在乙方的相应托管账户或经乙方确认的指定账户。上述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需变更,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6) 存款银行应为定期存款业务提供定期对账服务。首次对账应不晚于存款资金存入后的一个自然月。除首次对账外,对账频率不少于每年一次。存款银行应配合乙方对“证实书”的书面征询。
7) 在存款存续期内, “证实书”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的,存款银行应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9.4 理财产品如投资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的具体要求参照第 9.3 条。
9.5 甲方应当理解,当乙方接受指令进行证券投资清算交割时,证券的交收和款项的收付可能不能同时完成。甲方在此承诺其将承担所有与其发出指令相关的证券交收和资金收付的信用风险。
9.6 甲方应当在相关市场允许的时间或与乙方事先约定的时间之前,向乙方发送资金调拨与清算的指令;并应保证在相关市场允许的时间和日期前托管账户具有充足的可以随时使用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十、 投资监督
10.1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
10.1.1 乙方按照理财产品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监督事项,甲方应在单个理财产品成立时同步提交投资监督事项表(见附件五)及产品说明书,甲方应确保《投资监督事项表》中的投资内容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导致乙方监督内容监督有误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职责。乙方具体监督事项以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为准。
10.1.2 如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乙方应当以电话、邮件或书面等形式正式提示甲方,并要求限期纠正,甲方应进行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乙方书面提示甲方且甲方收到乙方的提示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如甲方对乙方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乙方有权报告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0.1.3 甲方可根据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后对《投资监督事项表》进行修订,修订时甲方须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说明书》作为修订监督事项的依据。
10.2 甲方确认,在向乙方发送投资交易相关的划款指令时,甲方所提供的交易合同或协议中所列示的进行交易的先决条件均已实现或取得,乙方不再对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的相关先决条件进行审核。
10.3 甲方确认,乙方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甲方。乙方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错误或遗漏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 乙方无投资责任,对任何甲方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甲方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收到甲方的书面指示,乙方将对投资监督报告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10.5 本条款中“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部分,如有受托管人系统限制无法直接进行投资监督的,应当由管理人负责主动将该事项向托管人通知。在收到管理人报告的上述越权交易事项后,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如上述越权交易事项管理人未及时主动报告对本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十一、 会计核算与估值
11.1 会计账簿的建立
甲乙双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录和保管理财产品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理财产品财产的安全。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是甲方,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承担。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对托管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11.2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单位净值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理财产品存续份额总数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3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以产品说明书的相关条款为准。
11.4 估值程序和账册的核对
11.4.1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每个估值日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甲方将每个估值日的核算结果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电子对账的方式发给乙方,乙方核对完成后,将核对结果反馈给甲方。当甲方与乙方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重新计算核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甲方对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11.4.2 甲方在每季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为理财产品编制会计报表,并提交乙方核对;乙方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报表进行复核。
11.4.3 若甲方作为管理人将估值核算等职能外包给其他服务机构,则由甲方指定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与乙方进行估值核对。
11.5 理财产品估值错误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单位净值错误。
11.5.1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由于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因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产品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产品由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产品费用,从资产中支付。
d.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11.6 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产品应暂停估值,产品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1)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当前一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 占理财产品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理财产品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5) 法律法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理财产品说明书认定的其它情形;
6) 估值条件恢复时,甲乙双方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1.7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1.7.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乙双方原因,甲乙双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乙双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7.2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1.8 甲、乙双方估值差异的处理
乙方核对甲方提供的估值结果过程中,如发现资产余额成本数据与业务台账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馈,双方应共同查找原因,直到数据一致。
11.9 账册的保管
11.10 会计政策
11.10.1 理财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1.10.2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11.10.3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按《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十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理财产品费用是指产品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收取的产品托管费、产品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如有)、代理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强制赎回费(如有)以及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估值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理财产品费用有优惠期的,存在根据市场情况对费率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如管理人作出调整,将提前 3 个工作日公告。。
理财产品费用按理财产品说明书及产品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
定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资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12.1 托管费
托管人自产品成立日起,对本产品收取一定的托管费,每日计提,于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每日托管费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为基数(产品成立首日以成立日理财产品初始资金为基数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T=E×年化托管费率÷365
注:理财产品年化托管费率为 0.02%; T 为每日应计提的本产品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托管费收取账户信息:
户名: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费收入账号:958005568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12.2 固定管理费
产品管理人自产品成立日起,对本产品收取一定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
于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支付。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每日固定管理费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为基数(产品成立首日以成立日理财产品初始资金为基数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M=E×年化固定管理费率÷365
注:理财产品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M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人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
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12.3 销售服务费
代理销售机构自产品成立日起,对本产品收取一定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代理销售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每日销售服务费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
值为基数(产品成立首日以成立日理财产品初始资金为基数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S=E×年化销售服务费率÷365
S 为每日应计提的本产品销售服务费;
注:理财产品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E 为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
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12.4 强制赎回费(如有,仅针对现金管理类产品)
1.当本产品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理财产品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按 1%收取强制赎回费;
2.本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上述强制赎回费全额计入本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上述做法无益于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R=应征收强制赎回费份额×1%
R 为应计提的强制赎回费。
12.5 浮动管理费
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12.6 其它费用
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之外的产品税收及费用,由产品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免收银行结算费用。
12.7 费用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如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则至少于收费标准调整日之前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
十三、 理财产品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3.1 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3.2 理财产品的终止
根据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的有关事宜。
13.3 理财产品财产清算
13.3.1 甲方应按照理财产品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理财产品到期终止前的规定时间内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及时变现理财财产。
13.3.2 如发生可能引起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事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清算准备。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当日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3.3 甲方应当于理财产品终止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的清算报告并提交乙方复核。乙方自收到清算报告后的三个工作日,复核无误后通知甲方。
13.3.4 清算单位净值为产品到期日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为已扣除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等)后的单位净值。(清算单位净值估值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 4 位以后四舍五入。)理财产品终止时变现的全部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的管理费、托管费、税费及其他理财产品文件规定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由受益人按照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享有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13.3.5 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甲方划款指令的要求,支付托管费、管理费、税费及其他理财产品文件规定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的费用、分配受益人利益等。
13.3.6 乙方执行上述第 13.3.5 条约定划款指令后,本协议终止,乙方不再对理财产品财产有托管职责。
十四、 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4.1 会计档案的保存
14.1.1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产品会计档案原件的保存遵循“谁取得、谁保管”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应按上述原则各自完整保存各自产生的记录理财产品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理财产品账册、交易记录、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
14.1.2 为理财产品财产管理和托管之目的,非原件保管一方需要使用上述原件的,保管原件一方应提供扫描件提供给对方。
14.2 合同档案的保存
14.2.1 甲方签署与理财产品有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或加盖其印鉴的扫描件一份送达乙方处。
14.2.2 甲方应及时将与理财产品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邮箱发送至乙方。
14.3 保密
乙方和甲方对所保管的理财产品有关文件和档案应遵守保密义务,但法律、
行政法规或相关监管当局要求披露的除外。十五、 违约责任、其他责任与免责条款
15.1 违约责任
15.1.1 违约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规定的与其有关的任何一项义务视为违约。
15.1.2 违约补救
违约方应该在收到守约方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使理财产品运行恢复到正常状态。
15.1.3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应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应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a.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b.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
c.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法律法规变化及其它甲方及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理财产品财产或理财产品受益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5.1.4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初始违约方承担,但其他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15.1.5 在乙方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符合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理财产品托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托管费或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的,甲方应在迟
延支付的期间内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向乙方支付迟延利息。
15.2 风险提示
乙方从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划款指令、理财产品文件扫描件 /样本、通知、报告、对账单据、对账表、交割单、汇总交割单、成交单、额度单等书面凭据均通过形式审核方式予以核查,乙方认为必要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15.3 免责条款
15.3.1 理财产品财产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甲方负责选择交易对手及交易品种,乙方根据甲方发送的成交单或额度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因甲方发送成交单或额度单的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或因交易对手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资金托管职责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承担因此对受益人、甲方和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
15.3.2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部门同时发送(含抄送)至乙
方
和甲方的通知、决定、文件外,对于理财产品应遵守的监管部门仅发送至甲方的与理财产品资金托管业务有关的通知、决定、文件等规定,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书面提供。如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造成乙方未适当履行本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监督职责,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5.3.3 乙方不复核甲方递交的涉及单个理财产品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明细数据及赎回交易明细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15.3.4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投资风险;对甲方与投资人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分配等内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甲方违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处理理财产品事务不当使理财资金受到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5.3.5 根据行业操作惯例,在甲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后,该划款指令原件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扫描件或传真件。甲乙双方约定:划款指令扫描件或传真件法律效力视同原件,如划款指令扫描件或传真件与划款指令原件的记载内容有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3.6 本协议双方应该勤勉尽责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相应义务,任何一方因本协议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其相应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导致的责任由初始违约方承担;
15.3.7 本协议当事人应保证向本托管协议其他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本协议其他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该方不承担责任。
15.3.8 乙方对由于第三方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乙方自身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5.3.9 乙方对存放或存管在乙方以外机构的理财资产,或交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理财资产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故意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理财资产带来的损失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15.3.10 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义务及反洗钱的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及理财财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十六、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发生任何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瘟疫、地震、台风、水灾、火灾、飓风,雷击等自然性灾害,导致甲、乙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任何系统故障的故障,设备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法规、政策方面的重大变动,导致甲、乙双方因此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及上述事件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及上述事件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财产损失的扩大。
十七、 保密义务
17.1 双方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理财产品投资者个人信息、对方的资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业务操作信息、以及理财产品的运作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机密的人员以及其它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是依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所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以及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17.2 本协议双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17.3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第十七条约定继续有效,并不因本协议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十八、 争议的处理
18.1 对于甲方、乙方在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8.2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8.3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十九、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9.1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2 本协议于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19.2.1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有效授权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19.2.2 甲乙双方已经按第 7.1 条的约定就“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相互进行了确认。
19.3 在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19.3.1 理财产品终止并完成清算;(完成清算之日为本协议终止时间。)
19.3.2 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
19.3.3 乙方发现甲方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
1) 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2) 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3) 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
4) 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5)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9.3.4 出现 19.3.3 条第 1、2、3 项事由,乙方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与协议当事人签署托管终止协议,将托管资金转移至继任托管人;如甲方拒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乙方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协议,不再履行托管职责;出现 19.3.3 条第 4 项事由,乙方应立即对托管资金账户采取止付措施。
19.4 协议的修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签署补充协议。修改后的新协议或补充协议,其内容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有任何冲突。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其他通知、报告、函件等书面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6 本协议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协议任何约定与理财产品文件中关于理财财产托管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9.7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约定的理财财产投资运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协议及附件进行协商和修改。
(本页为《恒丰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有效授权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公章或有效授权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 2023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