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傭工同樣享有《僱傭條例》下所賦予的福利及保障。至於僱用條件及法例條文的詳情,勞資雙方應參考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對於本指南所說明的條文,《僱傭條例》乃是唯一的依據,而法院則是詮釋法律條文的權威。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
目錄
前言 |
第 1 章 |
開始僱傭關係時須注意的事項 |
第 2 章 |
發還傭工申請證件的費用 |
第 3 章 |
支付及扣除工資 |
第 4 章 |
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
第 5 章 |
醫療和疾病津貼 |
第 6 章 |
生育保障 |
第 7 章 |
侍產假 |
第 8 章 |
終止僱傭合約 |
第 9 章 |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第 10 章 |
僱傭保障 |
第 11 章 |
提供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 |
第 12 章 |
查詢及投訴 |
附錄 I |
僱傭合約(適用於從外國聘用的家庭傭工)(參考樣本) |
附錄 II |
發還申請來港工作的文件費用收據樣本 |
附錄 III |
外傭工資收據樣本 |
附錄 IVa |
由外傭發出的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樣本 |
附錄 IVb |
由外傭僱主發出的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樣本 |
附錄 V |
在合約屆滿或終止時所付款項的收據樣本 |
附錄 VI |
查詢 |
前 言
x指南扼要地說明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權利及義務,並解答僱傭雙方一些經常提出的問題。
外籍家庭傭工同樣享有《僱傭條例》下所賦予的福利及保障。至於僱用條件及法例條文的詳情,勞資雙方應參考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對於本指南所說明的條文,《僱傭條例》乃是唯一的依據,而法院則是詮釋法律條文的權威。
第 1 章:開始僱傭關係時須注意的事項
僱主及傭工問
問 1. 1 |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有甚麼權利及責任? |
答 |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基本權利及責任載列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 ID 407)(附錄 I)內。此外,《僱傭條例》的所有規定亦適用於僱主及傭工。 |
問 1.2 | 如傭工與僱主違反了載列於標準僱傭合約內的條款和條件, 可會受到懲罰? |
答 ( 請同時 參閱指 南內第 1. 1, 1. 4 , 1. 5 , 1. 8 及 1. 9 條問與答) | ✰ 傭工及其僱主均須在《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ID 988A) 及《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ID 988B)的第 6 部,向香港持區政府承諾嚴格遵守傭工的逗留條件、工資水平、在僱主住所留宿和住宿規格等規定。 ✰ 違反承諾書條款的傭工有可能被拒絕再次在香港工作;而 違反承諾書條款的僱主,他將來再次申請僱用外籍家庭傭 工時,亦有可能被拒絕。 ✰ 切勿輕易接受別人游說,在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表和 標準僱傭合約內提供虛假資料,或以串謀和欺騙的手法, 意圖以低於標準僱傭合約內訂明的工資聘用外籍家庭傭 工。曾有僱主向入境事務處虛報外傭工資,最後被判即時 入獄 4 個月及向外傭繳付所欠工資。僱主應依照標準僱傭合約上所列的工資支付傭工工資,違者會被檢控,切勿以 身試法。 ✰ 此外,如僱主或傭工觸犯了《僱傭條例》或《入境條例》 的規定,他們可被刑事檢控。 |
僱主問
問 1. | 3 當傭工到達香港開始工作時,我必須注意些甚麼? |
答 | ✰ 你必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規定,支付傭工來香港途中每天港幣 100 元的膳食及交通津貼。你亦必須向傭工發還辦理各 |
種必要文件的費用。請參閱第 2 章。 ✰ 你應該向傭工解釋他/ 她的職責。這些職責必需是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 ✰ 你必須訂定支付工資給傭工的日期。請參閱第 3 章。 ✰ 你必須指定傭工的休息日。請參閱第 4 章。 ✰ 你必須跟傭工協定會否在僱用期間提供膳食。如提供膳食,膳食必需是免費的。如果你不準備提供膳食,便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簽定的款額,每月向傭工支付膳食津貼。在 2017年 9 月 30 日或以後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適用的膳食津貼為每月不少於港幣 1,053 元。 ✰ 你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 為傭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如果你沒有這樣做, 即屬違法, 可被罰款及監禁。另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你必須為傭工提供免費醫療。當局建議你為傭工投購綜合保險以在有需要時應付相關支出。請參閱第 5 章。 | |
問 1. 4 | 我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 |
問 1.5 | 我可否指派傭工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 |
答 | 不可以。僱主如指派傭工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或指派傭工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即屬違反《入境條例》的規定,可能會被檢控。 |
傭工問 | |
問 1. 6 | 當我開始為僱主工作時,須注意甚麼? |
答 | ✰ 你應該出示辦理有關證件費用的收據,以便僱主發還該等費用給你。 |
✰ 你亦應該要求僱主解釋你的職務,及了解僱主的要求。你應擔當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 ✰ 你應保管你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護照等)。任何人士,包括你的僱主或職業介紹所的工作人員,都不應未經你的允許替你保管這些文件。 | |
問 1. 7 | 我可否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居住? |
答 | 不可以。你必須按標準僱傭合約第 3 條的規定,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你的僱主必須按照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標準,為你提供免費住宿。 (如有關在外間住宿的安排在 2003 年 4 月 1 日前得到入境事務 處處長批准,只要有關僱主一直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當中不可以中斷超過 6 個月),則其傭工仍可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住宿。) |
問 1.8 | 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我可否擔任兼職工作? |
答 | 不可以。 根據《入境條例》的規定, 你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你可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如果你因此被遣送離境, 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當傭工。 |
問 1.9 | 如果僱主指派我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 我應該怎樣辦? |
答 |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
*合約包括「住宿及家務安排」。「住宿及家務安排」說明住宿的標準以及由傭工擔當的家務職責的詳情。
問 1.10 | 有關我在香港工作時的人身安全和權益,須注意什麽? |
答 | ✰ 如你遭受身體傷害或個人安全受到威脅,應立即致電警方緊急熱線“ 999”求助。 ✰ 如你未獲支付工資或你的任何僱傭權益受損,應致電勞工處 24 小時電話查詢熱線“ 0-00-00-000”或親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查詢及求助(請參閱第 3 及 12 章)。 ✰ 自行保管你的護照和香港身份證。沒有其他人士可替你保管護照。 ✰ 你不應簽署任何你不明白或不同意的文件。 |
第 2 章:發還傭工申請證件的費用
僱主問
問 2. 1 | 按照僱傭合約的規定,我須發還甚麼費用給傭工? |
答 | ✰ 按照僱傭合約的規定,你須負擔傭工因來港工作所需辦理證件的費用。在一般情況下,傭工會先繳付該等費用。你在收到傭工遞交的有關收據後應盡快發還該等款項及要求傭工 簽署確認,並保留收據作為證明。 ✰ 以菲律賓籍傭工為例,你可能要支付以下費用: ⮚ POEA( 由菲律賓政府徵收作為處理出境許可證及傭工出國前強制參加的簡介會的費用) ⮚ 強制性保險 ⮚ 驗身費 ⮚ 核實費用(由香港的菲律賓總領事館收取) ⮚ 簽證費(由入境事務處收取) 向菲律賓籍傭工發還費用收據的樣本刊載於附錄 II。 |
問 2.2 | 當我和傭工續約時,須支付甚麼費用? |
答 | 你須向傭工支付由有關領事館在香港收取的核實再次聘用合約的費用,入境事務處收取的費用, 以及載列於標準僱傭合約第 8 條內,傭工因續約而需辦理證件的其他費用。 |
問 2. 3 | 假如傭工是經由香港職業介紹所聘請的, 我是否仍須要將辦理有關證件的費用支付給傭工? |
答 | 這須視乎職業介紹所有否承諾為你支付該等費用及你的傭工有沒有支付當中任何所需款項。如你支付予職業介紹所的款項已包括傭工辦理證件的費用,便應向職業介紹所索取有關收據,作為證明。 |
第 3 章:支付及扣除工資
僱主問
問 3.1 | 我可否與傭工達成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現行的規定 最低工資為何? |
答 | ✰ 僱主不可以與傭工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 金。入境事務處處長在審批輸入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時, 會根據僱主所提交的資料作出決定,其中包括僱主同意支 付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僱主不依標準僱傭合約而 短付工資, 可被檢控, 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同時,僱主亦會觸犯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xx及串謀欺詐罪等嚴重罪行。任何人士向入境事 務處職員作出虛假xx,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 罰款港幣 15 萬元及監禁 14 年。任何人士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最高可被監禁 14 年。 ✰ 政府會定期檢討規定最低工資。在 2017 年 9 月 30 日或以後訂立的標準僱傭合約,適用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港幣 4,410 元。在這日期之前訂立的合約,僱主必須於整個合約期內支付予其傭工不少於標準僱傭合約上所訂明的工資。 |
問 3. 2 | 我應該以甚麼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 |
答 | ✰ 你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不過,你必須得到傭工的同意才可以用上述方式支付工資。否則,你須以現金支付工資。 ✰ 你應該保留支付工資的紀錄,例如有關的銀行結算單。你亦應準備工資及膳食津貼的收據,並要求傭工簽署確認已收到款項。外傭工資收據樣本刊載於附錄 III。 |
問 3.3 | 我應在何時支付工資給傭工? |
答 | ✰ 僱主每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傭工。傭工的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到期支付。你應盡早向傭工支付工資, 但無論如何不可遲於工資期完結後 7 天支付有關的工資。 |
✰ 如果你想更改工資期及發薪的日子,應先通知傭工,並清付所有尚欠的工資。 例如,傭工在 3 月 1 日開始工作。如你想把工資期改為每 月的 16 號起計,便應在 3 月 15 日後的 7 天內,支付傭工 在這日之前已賺取的 15 天工資(即 1 號至 15 號期間的工 資),然後在 4 月的新發薪日發薪。 | |
傭工問 | |
問 3.4 | 在僱主支付工資時,我需要注意些甚麼? |
答 | 你應核實獲支付的款額是否正確。如款額無誤, 便應在僱主準備的收據上簽署,確認已收妥款項。 |
問 3.5 | 如僱主支付的款額少於我應獲得的工資,我應怎麼辦? |
答 | 如款額少於僱傭合約上列明的數額,你應向僱主查詢是否計算錯誤。你絕不應簽署確認收到任何未獲支付的工資。如僱主沒有為短付工資作出合理解釋,你應立即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求助(請參閱第 12 章)。 |
僱主及傭工問 | |
問 3. 6 | 如傭工損壞僱主的物品, 僱主可否扣除工資作為賠償?僱主還可從傭工的工資中扣減那些款項? |
答 | ✰ 如因傭工犯錯或疏忽而引致僱主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壞或 遺失,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港幣 300 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 亦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亦可扣減傭工的工資: ⮚ 傭工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傭工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
⮚ 僱主借給傭工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傭工的書面同意;以及 ⮚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傭工的工資。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 除缺勤而扣除的數額外,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 | |
問 3.7 | 僱主如果沒有依時向傭工支付工資,會有甚麼後果? |
答 | ✰ 僱主如果未能在工資期屆滿後的 7 天內支付工資,他/她 ⮚ 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傭工;以及 ⮚ 可被檢控, 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 傭工如果在工資到期支付後的 1 個月內仍未獲發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在不給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在這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請參閱第 8 章) 。 |
第 4 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僱主及傭工問
問 4.1 |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 外籍家庭傭工有權享有甚麼假期? |
答 | ✰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外籍家庭傭工有權享有下列假期: ⮚休息日; ⮚法定假日;以及 ⮚有薪年假。 ✰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如僱主與傭工續約,傭工必須在新合約生效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 7 天的假期,費用由僱主支付。 ✰ 僱主與傭工經常就假期薪酬及僱主有否給予假期的問題發 生爭拗。僱主應妥為保存假期及工資紀錄,以免日後發生爭執。 |
休息日
僱主問
問 4.2 | 我應怎樣為傭工指定休息日? |
答 | ✰ 你應在每 7 天期間給予傭工最少 1 天休息日。休息日是連續不少於 24 小時的期間。 ✰ 休息日應由你指定,並可分為固定性和非固定性。若休息日為非固定性,你必須在每月開始之前,將休息日的日期通知傭工。 |
問 4.3 | 我可否要求傭工在休息日工作? |
答 | ✰ 不可以。除非發生不能預見的緊急事故,僱主不得要求傭工 |
在休息日工作。你若強逼傭工在休息日工作, 即屬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
✰ 不過, 若傭工同意, 你可另定休息日, 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內。
問 4.4 | 傭工在休息日返回住所後,我可否要求他/她工作? |
答 | 你不應強迫傭工在休息日工作。不過,傭工可自願在休息日工作。 |
法定假日 | |
僱主及傭工問 | |
問 4.5 | 傭工工作多久才可享有法定假日? |
答 | ✰ 所有外籍家庭傭工,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都有權享有下列每年 12 天的法定假日: ⮚ 一月一日; ⮚ 農曆年初一; ⮚ 農曆年初二; ⮚ 農曆年初三; ⮚ 清明節; ⮚ 五月一日; ⮚ 端午節; ⮚ 中秋節翌日; ⮚ 重陽節; ⮚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 七月一日; 以及 ⮚ 十月一日。 ✰ 傭工如在法定假日之前已獲僱主連續僱用滿 3 個月,便可享有該假日的假日薪酬。 |
問 4.6 | 我可否要求傭工在法定假日工作? |
答 | 可以。不過,你必須: ⮚ 預先給予傭工不少於 48 小時的通知; 以及 ⮚ 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 60 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傭工。 |
問 4. 7 | 若傭工同意,我可否以額外補薪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他/她? |
答 | 不可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傭工。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 5 萬元。 |
問 4. 8 | 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傭工的休息日,我是否必須給予傭工另外補假? |
答 | 須要。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傭工的休息日, 你須在休息日翌日補假給傭工,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 |
年假及假期 | |
僱主及傭工問 | |
問 4.9 | 僱主須每年給予傭工多少天年假? |
答 | 傭工為同一僱主每工作滿 12 個月後,便有權享有有薪年假。 年假日數會按傭工的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多 14 天。詳情如下: |
服務年期 | 每年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 |
1 | 7 | |
2 | 7 | |
3 | 8 | |
4 | 9 | |
5 | 10 | |
6 | 11 | |
7 | 12 | |
8 | 13 | |
9 及以上 | 14 | |
例如,傭工在第二個為期兩年的合約期內為僱主完成第 4 年的服務後,便有權享有 9 天的年假。. | ||
問 4.10 | 誰決定傭工放取年假的日期? | |
答 | 在受僱滿 12 個月後,傭工須於隨後的 12 個月內放取他/她有權享有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與傭工經商議後指 定。僱主須最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日前以書面通知傭工年假的日期。 | |
問 4.11 | 年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 |
答 | 不是。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僱主須為傭工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 |
問 4.12 | 除年假外,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需要給傭工放取假期? | |
答 |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 13 條,若果僱主與傭工同意於現行合約屆滿時續訂合約,傭工須在新合約開始前放取不少於 7 天的假期返回其原居地。 至於假期是否有薪,則視乎雙方所簽訂的條件而定。 | |
問 4.13 | 當傭主前往海外時,僱主可否強逼傭工放取無薪假期? | |
答 | 無薪假期的安排必須獲得僱傭雙方同意。僱主不得單方面強 |
逼傭工放取無薪假期。
僱主問 | |
問 4.14 | 當僱傭合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我應怎樣給予年假? |
答 | ✰ 當僱傭合約終止時,你須向傭工支付工資,以代替他/ 她每工作滿 12 個月可享有但未曾放取的年假。此外,在一個假期年(即傭工開始受僱後每 12 個月的一段期間)內, 如傭工已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傭工有權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 例如:傭工在工作滿 18 個月後辭職或遭解僱,而他/她未曾放取任何年假, 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工資,以代替他/她首 12 個月受僱而享有的年假(即 7 天),並另加其餘按受僱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即 7 天+3.5 天=10.5 天工資)。 ✰ 不過,如傭工在工作滿 18 個月後,因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他/她只有權獲得工資以代替他/她首 12 個月受僱而享有的年假(即 7 天工資)。 |
第 5 章: 醫療和疾病津貼
僱主問
問 5.1 | 當傭工患病或受傷,我是否須要支付醫療費用? |
答 | ✰ 是。當傭工患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受僱而引致,僱主都必須向傭工提供免費的醫療,包括門診、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因應是項規定,當局xx建議你為傭工投購提供全面醫療及住院保障的保險。 你亦可考慮投購同時包括醫療及住院保障和符合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綜合保險。 ✰ 為免生疑問,在 2003 年 4 月 1 日推出的標準僱傭合約修訂本,清楚闡明在新的標準僱傭合約下,僱主毋須承擔傭工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港(例如回祖家度假)期間的醫療費用。 |
問 5.2 | 當傭工患病或受傷,我可否為傭工指定醫生? |
答 | 根據僱傭合約,傭工須接受任何由僱主提供的註冊醫生的診治。你應事先與傭工達成協議,說明傭工患病或受傷時該接受哪位醫生的診治。 |
僱主及傭工問 | |
問 5. 3 | 僱工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
答 | ✰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 傭工已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 ⮚ 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 4 天;以及 ⮚ 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 傭工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受僱滿一個月便可累積有薪病假日 2 天;之後受僱滿一個月可累積有薪病假日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 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天。 |
問 5.4 | 怎樣計算疾病津貼的款額?僱主須何時支付? |
答 | 疾病津貼每日的款額,相等於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
問 5.5 | 僱主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 |
答 | ✰ 不可以。除傭工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 即屬犯法, 可被檢控, 一經定罪, 可被罰款港幣 10 萬元。 ✰ 僱主並須向傭工支付: ⮚ 解僱代通知金; ⮚ 另加一筆相等於 7 天工資的賠償款項*; 以及 ⮚ 傭工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
✰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 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請參閱第 10 章)。 |
*如欲進一步了解疾病津貼及賠償款項的計算方法,請參考《僱傭條例xx指南》。該刊物可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辦事處索取,或於勞工處網頁下載。
第 6 章:生育保障
僱主及傭工問
問 6. 1 | 傭工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
答 | ✰ 如傭工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享有 10 星期的有薪產假: ⮚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受僱滿 40 星期; ⮚ 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並已給予僱主懷孕的通知;以 及 ⮚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 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 預產期。 |
問 6.2 | 如何計算產假薪酬?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
答 | 產假薪酬每日的款額,相等於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給傭工。 |
問 6.3 | 僱主可否解僱懷孕的傭工? |
答 | ✰ 不可以。除非傭工因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否則僱主由傭工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 為止,不得解僱該傭工。 ✰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 可被檢控, 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10 萬元。此外,僱主須向傭工支付: ⮚ 解僱代通知金; ⮚ 一筆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以及 ⮚ 如傭工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 僱主須支付傭工 10 星期的產假薪酬。 ✰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 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請參閱第 10 章)。 |
*如欲進一步了解產假薪酬及賠償款項的計算方法,請參考《僱傭條例xx指南》。該刊物可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辦事處索取,或於勞工處網頁下載。
第 7 章: 侍產假
僱主及傭工問
問 7.1 | 傭工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侍產假? |
答 | 男性傭工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 3 天的有薪侍產假: ✰ 在緊接放取侍產假的日子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40 個星期;及 ✰ 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及 ✰ 在以下日期前,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以較早者為準): ⮚ 在放取首天侍產假後的 12 個月內;或 ⮚ 如僱員已停止受僱,則須於停止受僱後 6 個月內。 |
問 7.2 | 傭工如何通知僱主放取侍產假? |
答 | ✰ 傭工必須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 3 個月通知僱主他打算放取侍產假(在此階段無規定須訂明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及在放取侍產假前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 如傭工沒有給予僱主上述 3 個月的預先通知,則必須在放取侍產假前最少 5 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
問 7.3 | 傭工何時可放取侍產假? |
答 | ✰ 傭工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 4 個星期至自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 10 個星期內的任何日子放取侍產假。 ✰ 傭工可一次過放取 3 天侍產假,或分開逐日放取。 |
問 7.4 | 要享有侍產假薪酬,傭工須提供哪些文件? |
答 | ✰ 嬰兒的出生證明書, 其上記有僱員的姓名, 顯示他為嬰兒的父親。 ✰ 如嬰兒出生時已死亡或在出生後死亡,因而沒有出生證明書, 傭工須提供證明產下嬰兒的醫生證明書。 |
問 7.5 | 如何計算侍產假薪酬?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
答 | ✰ 侍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傭工在放取侍產假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 如傭工在放取侍產假當日或之前, 已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 僱主須於以下日子或之前,向傭工支付侍產假薪酬: ⮚ 傭工在該侍產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或 ⮚ 如傭工已停止受僱,在停止受僱後的 7 天內。 ✰ 如傭工在放取侍產假之後, 才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 僱主須於以下日子或之前,向傭工支付侍產假薪酬: ⮚ 傭工在提供文件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或 ⮚ 如傭工已停止受僱,在提供文件後的 7 天內。 |
第 8 章: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及傭工問
問 8.1 | 僱傭雙方可否在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 |
答 | 可以。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 1 個月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由外傭發出的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樣本載於附錄 IV a,由外傭僱主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樣本載於附錄 IV 。 |
問 8.2 | 當合約終止或合約期屆滿時,僱傭雙方需要做些甚麼? |
僱主 | |
答 | ✰ 應清付所有工資及其他應付的款項,最好將款項存入傭工的戶口並取回收據。 ✰ 必須在合約終止 7 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的外籍家庭 傭工組有關終止合約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
答 | ✰ 應與僱主結算須支付的款項,並確保收妥所有款項才簽署收據。 ✰ 必須在合約終止 7 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外籍家庭傭工組有關終止合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
問 8.3 | 僱傭雙方可否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 |
答 | 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僱傭雙方才可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 |
僱主 | |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如果傭工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
⮚ 蓄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 經常疏忽職守。 | |
傭工 | |
傭工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而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 受僱主苛待;或 ⮚ 已受僱不少於 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 |
問 8.4 | 當準備即時終止合約時,我應該考慮甚麼? |
答 | ✰ 即時終止合約通常是由於勞資雙方意見不合而引致的。在爭吵期間,某些事情會被誇大,而任何一方均會認為有足夠理由即時終止合約或視之為終止。但這種想法往往是錯誤的。此外,在一個家庭的環境中,通常不會有獨立的證人, 而重組導致糾紛的事件及判斷所採取的行動是否合理亦有困難。 ✰ 解決糾紛的最好方法是由雙方直接把問題說出來。在雙方有分歧時應盡量體諒對方及互相容忍。很多問題是不須以激烈的行動來解決的。 ✰ 法例只容許在特殊情況下即時終止合約。如必須這樣做,應肯定有足夠理據支持,否則很可能要面對對方的索償。 |
問 8.5 | 如傭工沒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便辭職,僱主應怎辦? |
或 | |
如僱主沒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便解僱傭工,傭工應怎辦? | |
答 | ✰ 如你認為對方單方面終止合約,便應通知入境事務處的外籍家庭傭工組。如傭工失蹤,僱主應考慮向警方報案。 ✰ 如你認為對方沒有理由在不給予通知情況下終止合約,而想追討代通知金,便應盡快接觸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 |
辦事處。該辦事處會調停雙方的糾紛(請參閱第 12 章)。 ✰ 你當然亦可以放棄要求對方給予適當通知的權利。 | |
問 8.6 | 當合約終止或屆滿時,我須要支付甚麼款項給傭工? |
答 | ✰ 在終止僱傭合約或合約期限屆滿時,你應支付給傭工的款項須視乎傭工的受僱期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因素而定。但是,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請參閱第 4 章);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請參閱第 9 章); ⮚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予傭工的款項,例如提供旅費和膳食及交通津貼(請參閱第 11 章)等。 ✰ 你應保存有關款項的收據。在標準合約終止/ 屆滿時所付款項的收據樣本刊載於附錄 V。 |
第 9 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僱主及傭工問
問 9.1 |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
答 |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 傭工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 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以及 ⮚ 傭工在被解僱前,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 24 個月。 |
問 9.2 |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
答 | 如傭工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 5 年,而他/她: ⮚ 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而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嚴重行為不當或裁員的原因; ⮚ 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 並提出辭職; ⮚ 年齡為 65 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或 ⮚ 於在職期間死亡 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
問 9.3 | 傭工會否同時獲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答 | 不會。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傭工可獲得遣散費, 但不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
問 9.4 | 怎樣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答 |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註 ] 註 未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有關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詳細資料, 請參閱《僱傭條例xx指南》) |
*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傭工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遣散費。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傭工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第 10 章:僱傭保障
僱主及傭工問
問 10.1 | 在甚麼情況下,傭工可就不合理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
答 | ✰ 《僱傭條例》下的「僱傭保障」部分,旨在防止僱主為了逃避條例規定的責任而解僱僱員。 ✰ 在下述情況下,傭工可就不合理解僱提出補償申索: ⮚ 傭工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以及 ⮚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指明的正當理由解僱傭工。 |
問 10.2 | 甚麼是解僱的正當理由? |
答 | 根據《僱傭條例》, 僱主可根據下列五項正當理由解僱傭工: ✰ 僱員的行為;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或 ✰ 其他實質理由。 |
問 10.3 | 在甚麼情況下,傭工可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向僱主提出補 償申索? |
答 | 在下述情況下,傭工可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提出補償申索: ✰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傭工;以及 ✰ 解僱是違法的。 |
問 10.4 |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解僱傭工屬於違法? |
答 | 僱主在下列情況下解僱僱員,即屬違法: ✰ 解僱懷孕僱員; ✰ 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他/她; ✰ 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因工遭遇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法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資料而解 |
僱他/她; ✰ 因僱員行使參與職工會及職工會的活動的權利而解僱他/她;或 ✰ 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 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解僱他/她。 | |
問 10.5 | 甚麼是僱傭保障的補償? |
答 | 僱傭保障對僱員的補償包括復職或再次聘用、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有關的補償須由勞資審裁處裁定。 |
(有關僱員根據僱傭保障條文所獲得的保障、可獲得的補償款項類別及提出這些申索的程序的詳細資料,請參考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辦事處派發的《僱傭條例xx指南》中「僱傭保障」部分。)
第 11 章:提供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
傭工問
問 11.1 | 當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後,僱主是否須要向我支付返回原居 地的旅費? |
答 | 是。當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僱主須免費把你送回原居地。通常僱主會給你一張包括機場稅的機票、每天港幣 100 元的膳食及交通津貼。 |
僱主問 | |
問 11.2 | 當合約屆滿或終止後,我應給予傭工甚麼種類的機票?有固 定日期的還是沒有日期限制的? |
答 | 僱傭合約沒有為此作出規定,僱傭雙方可自行協議,但是你應考慮給予傭工一張沒有日期限制的機票,以避免在一些不可預計的情況下,倘傭工不能使用你所提供有固定日期的機票時,而引致你損失。 |
問 11.3 | 根據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多少天膳食及交通津貼給傭工? |
答 | 這將視乎由香港至傭工原居地行程所需的時間而定,但傭工必須採用最直接的路線。一般來說,如傭工是來自亞洲, 1 至 2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已足夠。 |
第 12 章: 查詢及投訴
僱主及傭工問
問 12.1 | 僱主及傭工可向哪處尋求有關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意 見或援助? |
答 | 你可以: ✰ 致電勞工處 24 小時電話諮詢服務熱線 2-71-71-771(此熱線由「1823」接聽); ✰ 前往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 ✰ 參閱《僱傭條例xx指南》,該小冊子概述了《僱傭條例》的主要條文,並可於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轄下各辦事處索取, 或於勞工處網頁下載(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 )。各辦事處的地址載於附錄 VI。 |
問 12.2 | 如果僱主和傭工對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條文有所爭議, 勞工處可為他們提供甚麼服務? |
答 | ✰ 你若遇到有關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問題或申索, 而無法自行解決,應到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 ✰ 勞資關係科透過免費調停服務, 協助僱主和傭工解決勞資糾紛。調停員會致力協助僱主和傭工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和解協議。如果未能達成和解或如當事人提出要求, 調停員便會根據所申索的款額, 將申索轉介至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進行仲裁。 ✰ 如僱主因為破產而未能支付欠薪或其他款項, 勞資關係科會轉介傭工到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和到勞工處的薪酬保障科辦理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
問 12.3 | 如果僱主沒有支付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 款項, 可否被檢控? |
答 | x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到期日後 14 天內支付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款項*,可被檢控,一經 |
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詳情請參閱《僱傭條例》及有關小冊子。
附錄 I
家庭傭工合約號碼
僱傭合約
(適用於從外國聘用的家庭傭工)
本 合 約 由 (『 僱 主 』)和 (『 傭 工 』)於 年 月 日 訂 立 。 並 載 有 下 列 各 項 條 件 :
1. 就 x 合 約 而 言 , 傭 工 的 原 居 地 是
2. (A) ✝ 傭 工 將 由 僱 主 聘 用 為 家庭 傭 工 , 為 期 兩 年 , 由 傭 工 到 達 香 港 當 日 起 計 。
(B) ✝ 傭 工 將 由 僱 主 聘 用 為 家 庭 傭 工 , 為 期 兩 年 , 由 ( 日 期 ) 起 計 , 該 日 即 是 與 同 一 僱 主 簽 訂 家 庭 傭 工 合 約 ( 號 碼 ) 屆 滿 日 期 之 後 的 一 日 。
(C) ✝ 傭工將由僱主聘用為家庭傭工 , 為 期 兩 年 ,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傭 工 在 香 港 逗 留 以 開 始 按 照 x 合 約 受 僱 工 作 之 日 起 計 。
3. 傭 工 須 於 僱 主 的 住 址 工 作 及 居 住 , 住 址 為
4. (a) 傭 工 只 能 根 據 附 錄 的 「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為 僱 主 料 理 家 務 。
(b) 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 從 事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僱 主 亦 不 得 著 令 傭 工 受 僱 於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c) 僱 主 及 傭 工 現 承 認 第 4(a) 及(b) 項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准 許 該 傭 工 來 港 履 行 此 合 約時所 施 加 的 逗 留 條 件 的 一 部 分 。 違 反 以 上 任 何 一 項 逗 留 條 件 可 導 致 該 傭 工 及/ 或 其 教 唆 者 遭 受 刑 事 檢 控 。
5. (a) 僱 主 須 每 月 向 傭 工 支付港幣 元 的 工 資 。 工 資 的 金 額 不 得 少 於香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府 公 布 , 並 於 訂 立 x 合 約 的 日 期 適 用 的 「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 僱 主 如 沒 有 按 x 僱 傭 合 約 支 付 到 期 應 付 的 工 資 可 遭 受 刑 事 檢 控 。
(b) 僱主須根據附錄的「 住宿及家 務 安 排 」 免 費 為 傭 工 提 供 合 適 的 和 設 有 傢 具 的 居 所 及 膳 食 。 如 不 提 供 膳 食 , 則 應 每 月 給 予 傭 工 港 幣 元 的 膳 食 津 貼 。
(c) 僱主在支付工資及膳食津貼時 須 提 供 收 據 , 而 傭 工 須 在 收 據 上 簽 署 以 確 認 收 到 有 關 款 項 。
6. 傭 工 應 享 有 香 港 法 例 第 57 章《 僱 傭 條 例 》 所 規 定 的 所 有 休 息 日 、 法 定 假 日 及 有 薪 年 假 。
7. (a) 僱主須負責傭工自原居地到香 港 的 旅 費 及 於 合 約 終 止 或 屆 滿時 返 回 原 居 地 的 旅 費 。
(b) 如傭工採取最直接的路線來港 , 則 自 離 開 其 原 居 地 當 日 起 計 直 至 抵 達 香 港 為 止 的 期間,每 天 應 得 港 幣 壹 佰 元 的 膳 食 及 交 通 津貼。傭 工 在 x 合 約 屆 滿 或 終 止 後 返 回 其 原 居 地 時 , 亦 應 得 相 同 的 津 貼 金 額 。
8. 僱 主 應 負 責 傭 工 離 開 其 原 居 地 及 進 入 香 港 所 需 的 下 列 費 用 ( 如 有 的 話 ):
(i) 體 格 檢 驗 費 用 ;
(ii) 有 關 領 事 館 的 核 實 費 用 ;
(iii) 簽 證 費 ;
(iv) 保 險 費 ;
(v) 行 政 費 用 , 或 其 他 如 菲 律 賓 海 外 僱 傭 行 政費, 或有關政府機構徵收的類似 費 用 ;
(vi) 其 他:
如 傭 工 已 繳 付 以 上 費 用 , 僱 主 在 傭 工 出 示 該 類 付 款 的 收 據 或 證 明 文 件 時 , 須發還有關 費 用 給 傭 工 。
* 刪 除 不 適 用 者
✝ 選擇 2A、2B 或 2C 其中適用的一項
11/2016
9. (a) 當 傭 工 在 第 2 條 款 指 明 的 受 僱 期 內 ( 但 不 包 括 傭 工 出 於 自 願 及 基 於 個 人 理 由 離 開 香 港 期 間)生 病 或 受 傷, 無 論 是 否 因 受 僱 而 引 致, 僱 主 須 提 供 免 費 醫 療, 包 括 診 症 費 用 、 住 院 費 用 及 牙 科 急 診 。 傭 工 須 接 受 任 何 註 冊 醫 生 的 診 治 服 務 。
(b) 如 僱 員 在 受 僱 工 作 期 間 因 工遭 遇 意 外 而 受 傷 或 患 上 職 業 病 , 則 僱 主 須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282 章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支 付 補 償 款 項 。
(c) 如 有 醫 生 證 明 傭 工 不 適 宜 再 繼 續 工 作 , 僱 主 可 在 不 違 反 有 關 條 例 的 規 定 下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 並 應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 根 據 第 7 條 款 將 傭 工 遣 返 原 居 地 。
10. 本合約任何一方可給予對方一個月的書 面 通 知 或 支 付 相 等 於 一 個 月 薪 金 的 x 通 知 x , 以 終 止 x 合 約 。
11. 儘 管 第 10 條 款 已 有 規定, 但 在 香 港 法 例 第 57 章《 僱 傭 條 例 》所 准 許 的 情 況下,本 合 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毋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支 付 x 通 知 x 而 以 書 面 終 止 合 約 。
12. 在 終 止 x 合 約 時 , 僱主及傭工須於合約 終 止 日 期 的 七 天 內 各 自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提 出 書 面 通 知 , 亦 須 將 對 方 作 出 的 關 於 終 止 合 約 的 書 面 確 認 的 副 本 遞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13. 如雙方同意於現行合約屆滿時續訂合約 , 除 非 事 先 獲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在 港 延 期 逗 留 , 否 則 在 新 合 約 開 始 前 , 傭 工 須 返 回 其 原 居 地 放 取 不 少 於 七 天 的 有 薪/ 無 薪*假 期 , 費 用 由 僱 主 支 付 。
14. 如 傭 工 死 亡 , 僱 主 須 負 責 支 付 將 傭 工 遺 體 及 個 人 物 品 運 返 其 原 居 地 的 運 費 。
15. 對本合約條款在有效期間作出的任何變 更 或 增 加 ( 包 括 附 錄 的 「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除 非 獲 得 勞 工 處 處 長同 意 , 否 則 均屬 無 效 , 但 下 列 變 更 除 外 :
(a) 對 在 第 2 條 款 註 明 的 僱 用 期 作 出 變 更, 而 該 變 更 屬 延 長 傭 工 的 僱 用 期 不 多 於 一 個 月 , 並 經 雙 方 同 意 及 預 先 得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的 批 准 ;
(b) 對 在 第 3 條 款 註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作 出 變 更 , 並 經 已 書 面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而 該 傭 工 須 繼 續 於 僱 主 新 的 住 址 工 作 及 居 住 ;
(c) 按 照「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第 7 項 的 規 定 方 式 下 對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作 出 更改;
(d) 對「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第 4 項,在 雙 方 同 意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書 面 批 准 下,以 補 遺 方 式 作 出 變 更, 以 容 許 傭 工 執 行 駕 駛 車 輛 職 責, 不 論 該 車 輛 是 否 屬 於 僱 主 所 有 。
16. 以 上 條 款 並 不 妨 礙 傭 工 享 受 香 港 法 例 第 57 章 《 僱 傭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82 章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及 其 他 有 關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其 他 權 利 。
17. 有關人等現謹聲明: 該傭工已接受有關 其 是 否 適 合 擔 任 家 庭 傭 工 一 職 的 體 格 檢 驗 , 其 醫 生 證 明 書 亦 已 出 示 給 僱 主 審 閱 。
由 僱 主 簽 署 | ||
( 僱 主 簽 署 ) | ||
見 證 人 : | ||
( 姓 名 ) | ( 見 證 人 簽 署 ) | |
由 傭 工 簽 署 | ||
( 傭 工 簽 署 ) | ||
見 證 人 : | ||
( 姓 名 ) | ( 見 證 人 簽 署 ) |
* 刪除不適用者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1. 僱 主 及 傭 工 雙 方 均 須 簽 署 承 認 他 們 已 閱 讀 及 同 意 x 安 排 的 內 容, 並 確 認 他 們 同 意 入 境 事 務 處 及 其 他 有 關 政 府 機 構 可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 條 例 》 收 集 及 使 用 x 安 排 內 所 載 的 資 料 。
2. 僱 主 的 住 所 及 所需照 料 的 人 數 :
(A) 住 所 的 面 積 約 為 平 方 呎/ 平 方 公 尺*
(B) 在 下 面 說 明需要 經 常 照 料 的 家 庭 人 數 :
名 成 人 名 未 成 年 子 女 ( 年 齡 介 乎 5 至 18 歲 )
名 小 孩 ( 5 歲 以 下 ) 名 將 出 生 的 嬰 兒
家 庭 成 員需要 經 常 照 料 或 留 意 ( 不 包 括 幼 年 人 )
( 註 : 現 時 僱 主 聘 用 以 照 料 家 庭 的 傭 工 數 目 是 名 )
3. 提 供 給 傭 工 的 住 宿 及 設 備
(A) 給 傭 工 的 住 宿
雖 然 香 港 樓 宇 的 面 積 平 均 比 較 細 小, 能 提 供 獨 立 工 人 房 的 並 不 普 遍, 但 僱 主 應 給 予 傭 工 合 適 及 有 合 理 私 隱 的 住 宿 地 方。不 適 當 住 宿 安 排 的 例 子 有: 傭 工 須 要 睡 於 擺 放 在 走 廊 而 沒 有 私 人 空 間 的 臨 時 床 鋪 和 與 異 性 成 人 / 青 少 年 同 住 一 房 間 。
□ 有 工 人 房 的 大 小 估 計 為 平 方 呎/ 平 方 公 尺*
□ 沒 有 傭 工 的 睡 眠 安 排
□ 與 名 年 齡 為 歲 的 小 孩 同 住 一 房 間
□ 分 隔 開 的 地 方 , 大 約 平 方 呎/ 平 方 公 尺*
□ 其 他 。 請 詳 述
(B) 會 提 供 給 傭 工 的 設 備
( 註 : 以 下 由(a) 至(f) 的基本設 備 如 不 是 免 費 提 供 的 話 , 入 境 簽 證 的 申 請 通 常 是 不 會 獲 批 准 的)
(a) 水 電 供 應 □ 有 □ 沒 有
(b) 廁 所 及 沐 浴 設 備 □ 有 □ 沒 有
(c) 床鋪 □ 有 □ 沒 有
(d) 氈 或 被 □ 有 □ 沒 有
(e) 枕 頭 □ 有 □ 沒 有
(f) 衣 櫃 □ 有 □ 沒 有
(g) 雪 櫃 □ 有 □ 沒 有
(h) 桌 子 □ 有 □ 沒 有
(i) 其 他 設 備 ( 請 說 明 )
* 刪 除 不 適 用 者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填 上 「 🗸」 號
4. 傭 工 只 可 以 在 僱 主 的 住 所 執 行 家 務 職 責。 傭 工 根 據 x 僱 傭 合 約 執 行 的 家 務 職 責, 並 不 包 括 駕 駛 任 何 類 型 的 車 輛 , 不 論 駕 駛 目 的 為 何 , 亦 不 論 該 車 輛 是 否 屬 於 僱 主 所 有 。
5. 家 務 職 責 包 括 下 列 的 工 作 : 主 要 家 務 職 責 :
(a) 家 庭 雜 務
(b) 煮 食
(c) 照 料 家 中 年 老 人 士 ( 需要/ 不需要* 經 常 照 料 或 留 意 )
(d) 褓 姆
(e) 照 顧 小 孩
(f) 其 他 ( 請 說 明 )
6. 當 僱 主 要 求 傭 工 清 潔 ⑤ 戶 向 外 的 一 面(“ 外 ⑤ ), 而 該 ⑤ 戶 並 非 位 處 地 面、 毗鄰 露 台 ( 可 合 理 地 供 傭 工 安 全 工 作) 或 公 用 走 廊 等 地 方, 則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安 全 措 施 方 可 進 行 清 潔 外 ⑤ :
(i) 被清潔的⑤ 戶須已安裝⑤ 花, 而該⑤ 花 須 鎖 上 或 被 固 定 , 以 防 止 ⑤ 花 被 開 啟 ; 及
(ii) 傭 工 除 了 手 臂 外 , 身 體 其 他 部 分 不 得 伸 出 ⑤ 外。
7. 如 上 述 第 2 、 3 及 5 項 有 任 何 重 大 變 更 , 僱 主 須 要 通 知 該 傭 工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並 送 交 一 份 經 僱 主 及 傭 工 雙 方 簽 署 的 修 訂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表 ( ID 407G ) 副 本 予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以 作 紀 錄 。
僱 主 姓 名 及 簽 署 | 日 期 | 僱 工 姓 名 及 簽 署 | 日 期 |
* 刪 除 不 適 用 者
□ 請 於 適 當 的 空 格 填 上 「 🗸」 號
附錄 II
發還申請來港工作的文件費用收據樣本
我, , 身份證/護照號碼 ,已收妥僱主 在(日期) 用*現金/支票/銀行轉帳發還以下申請來港工作的文件費用。
(a) 強制性保險費 $
(b) 驗身費用 $
(c) 核實費用 $
(d) 簽證費 $ (e) POEA 菲律賓海外僱傭行政費 $
(f) 其他 $
收款人簽署:
(姓名) ( )
見證人簽署(如有) :
(姓名) ( )
註 1:關於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權利和義務,請參考《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小冊子。
註 2:此樣本文件只供參考,有關人士在使用前須確保其內容適合作相關用途。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人士的獨立意見。
*請刪去不適用者
附錄 III
外傭工資收據樣本
本人, ,香港身分證/護照號碼 ,已收妥僱主 在(日期) 以* 現金 / 支票 / 銀行自動轉帳方式支付的以下款項。
1. 工資 (由 至 ) $
2. 膳食津貼 (由 至 ) $
(如僱主不提供膳食)
收款人簽署:
(姓名): ( )
見證人簽署(如有):
(姓名): ( )
註 1:外傭月薪每月不得少於簽訂標準僱傭合約時適用的規定最低工資水平。註 2:請於下頁填寫外傭本月的假期紀錄。
註 3:關於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權利和義務,請參考《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小冊子。
註 4:此樣本文件只供參考,有關人士在使用前須確保其內容適合作相關用途。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人士的獨立意見。
* 刪去不適用者
外傭假期紀錄
年 月
外傭姓名:
(一) 休息日 註 5
放取日期 | 外傭簽名 |
(二) 法定假日 註 6
放取日期 | 法定假日名稱(請註明) | 外傭簽名 |
(三)有薪年假 註 7
放取日期 | 外傭簽名 | |
由 | 至 | |
(四)其他(例如有薪病假等)
放取日期 | 假期性質(請註明) | 外傭簽名 |
註 5:外傭每 7 天期間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詳細規定請參考《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小冊子。
註 6: 外傭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都可享有每年 12 天的法定假日,即:
• 一月一日 • 農曆年初一 • 農曆年初二 • 農曆年初三 | • 清明節 • 勞動節(五月一日) • 端午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七 月一日) | • 中秋節翌日 • 重陽節 • 國慶日(十月一日) •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
詳細規定請參考《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小冊子。
註 7:外傭為同一僱主每工作滿 12 個月後,便有權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日數會按外傭的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多 14 天。詳細規定請參考《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小冊子。
註 8:此樣本文件只供參考,有關人士在使用前須確保其內容適合作相關用途。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人士的獨立意見。
附錄 IVa
由外傭發出的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樣本
(僱主姓名) 先 生 / 女 士
我 ,現在終止我作為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即家庭傭工合約第 號,並:
(請在適當方格內填上「🗸」號)
□ 給 你 日 / 月 * 通 知 。
□ 給 你 日 / 月 * 代 通 知 x。
□ 不給予通知。
□ 不給予代通知金。
最 後 工 作 日 期 是 ( 日 期 ) 。
終止僱傭合約的 理 由 ( 如 有 ) :
(僱員簽署)
( )(僱員姓名)
(日期)
由僱主簽 收
( 簽 名 )
( ) ( 姓 名 )
( 日 期 )
註 1:有關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就終止僱傭合約的權利及義務,請參考《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小冊子第八章。
註 2:此樣本文件只供參考,有關人士在使用前須確保其內容適合作相關用途。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人士的獨立意見。
* 刪去不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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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IV b
由外傭僱主發出的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樣本
(僱員姓名) 先 生 / 女 士
我 ,現在終止你作為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即家庭傭工合約第 號,並:
(請在適當方格內填上「🗸」號)
□ 給 你 日 / 月 * 通 知 。
□ 給 你 日 / 月 * 代 通 知 x。
□ 不給予通知。
□ 不給予代通知金。
你 的 最 後 工 作 日 期 是 ( 日 期 ) 。
終止僱傭合約的 理 由 ( 如 有 ) :
( 僱 主 簽 署)
( )( 僱 主 姓 名 )
( 日 期 )
由僱 員 簽 收
(簽名)
( )( 姓 名 )
( 日 期 )
註 1:有關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就終止僱傭合約的權利及義務,請參考《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小冊子第八章。
註 2:此樣本文件只供參考,有關人士在使用前須確保其內容適合作相關用途。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人士的獨立意見。
* 刪去不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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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傭合約終止 / 屆滿時所付款項的收據樣本
附錄 V
本 人 , 香 港 身 分 證 / 護 照 號 碼
,在(日期)
收妥由僱主
以* 現金 / 支票 / 銀行自動轉帳方式支付以下款項。
1. 工資(由 至 ) $
包 括 以 下 款 項:
(a) |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 (日期: |
(b) | 年 假 薪 酬 | (由 至 ) |
(c) | 疾 病 津 貼 | (由 至 ) |
(d) | 其 他 ( 請 註 明 ) |
|
2 | 膳 食 津 貼 (由 至 ) | $ |
3 | 代 通 知 x | $ |
4 | 未 放 取 年 假 薪 酬 ( 日 ) | $ |
5 | 長 期 服 務 x / 遣 散 費 | $ |
6 |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 $ |
7 | * 代 替 回程機票 的 款項 / ( 航 空 公 司 )的 回程機票 | $ |
8 | 其 他 (a) (b) | $ $ |
傭 工 簽 署:
( 姓 名 ) :( )
僱 主 簽 署:
( 姓 名 ):( )
見 證 人 簽 署( 如 有 ):
( 姓 名 ): ( )
日 期 : 日 期 : 日 期 :
註 1: 關於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權利和義務,請參考《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小冊子。
註 2: 此樣本文件只供參考,有關人士在使用前須確保其內容適合作相關用途。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人士的獨立意見。
* 刪去不適用者
41
附錄 VI
查詢
🕿 | 查詢熱線: 2-71-71-771 (此熱線由「1823」接聽) |
🖳 | |
🗣 | 親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 |
201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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