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約人茲同意得將其提供予客戶之服務或將立約人與本行往來交易處理事項之一部或全部,含涉及本行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且得委外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資料 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相關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詳見本行官方網站:www.hsbc.com.tw,及不涉及本行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 戶資訊之事項,轉讓或委由包括於其他國家地區運作之滙豐集團成員在內之任何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同意本行得將客戶之各項往來資料,於處理必要範圍內提供予本行委任處理事務 之第三人。
立約人茲就其於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行」)開設之各項存款帳戶、信託或其他帳戶往來及有關交易、服務事項,與本行簽訂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約定書(下稱「總約定書」),同意在各適用之範圍內遵守下列各項規定,並應於使用各服務前,依本行規定向本行提出申請:
壹、一般約定事項
立約人除就個別種類之交易往來與本行間另有約定外,總約定書下之各項帳戶往來或嗣後新增之任何帳戶往來服務,皆應適用本一般約定事項。
一、開戶條件、方式及印鑑:
(一)立約人開戶時需依照姓名條例使用本名,並留存印鑑及/或簽章樣式。
(二)立約人係未成年時,不得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其法定代理人茲同意立約人就其帳戶之所有往來交易,包括領取金融卡、存提款、設定質權及/或其他任何相關意思表示,得逕向本行辦理。法定代理人並同意如因立約人之故意、過失或其他事由,致立約人有債務不履行或其他行為,致本行有損害者,與立約人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惟法定代理人如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者,得不負賠償責任。
(三)立約人於貴行所留存之印鑑/簽章樣式適用於立約人與本行間與本總約定書下有關之一切事項及交易往來(含下述第二條規定之新帳戶及新服務),但雙方針對個別帳戶(或分戶)之交易有另留存印鑑/簽章樣式者,不在此限。
二、嗣後之新開戶及新服務:
立約人了解簽署總約定書時,並未完全開啟本行所提供之各種帳戶及各項服務,茲此特別授權本行日後於接獲立約人以電話、網路或其他本行同意之方式開啟其他帳戶(支存除外)或服務之指示後之第二個銀行營業日前,為立約人開啟所指示之帳戶及服務,立約人並同意自另行開啟或新增使用本行所提供之各種帳戶及服務時,即應遵守本總約定書內有關該(等)帳戶或服務之約定條款。
三、特殊類型客戶:
公司戶、未成年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外國人其適用於總約定書開立之帳戶或適用之服務,須依法律規定或本行規定辦理之。
四、扣帳:
立約人茲授權本行得於法令允許之範圍內,逕自其各項存款帳戶內扣除並抵償立約人就與本行往來所應負擔之稅捐、應付予本行之各項費用及應償還本行之墊款。
五、費用負擔:
(一)就本行履行總約定書下之所有立約人往來交易,倘有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與第三人為訴訟、仲裁或其他交涉,縱係以本行名義為之,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應悉由立約人負擔,並授權本行得自立約人之各項存款帳戶中扣抵該等費用。
(二)立約人自使用本總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之日起,應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本行自立約人的帳戶內自動扣繳。
六、稅務法令遵循:
立約人茲承諾已瞭解並同意應自行負擔及遵守其因開立本行及/或滙豐集團成員之帳戶及/或使用銀行服務,於各管轄區域內所產生之相關稅務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報稅、提供相關文件及所有繳稅之義務)。立約人之關係人亦承諾並同意遵守其應適用之相關稅務義務。不論立約人及其關係人之住所、居所、公民身份所屬地或登記設立地區為何,部分國家之稅務法規可能具有域外效力而適用於立約人及其關係人。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均不提供任何法律或稅務建議,立約人應向獨立的法律或稅務專家尋求法律及稅務建議。無論該等稅務義務是否係因於本行及/或滙豐集團成員開立及使用銀行帳戶及/或服務而產生,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就立約人於任何地區之稅務義務均不負相關責任。
「滙豐集團」係指滙豐控股公司及其任何關係企業、子公司、從屬機構,及其分公司、分行及辦公室,「滙豐集團成員」之定義亦同。
「關係人」係指立約人以外之他人(個人或機構),且該他人之資訊(包括其個人資料或稅務資訊)係由立約人提供或代表立約人而提供予滙豐集團成員,或其資訊因滙豐集團成員提供銀行服務而取得。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人、公司董事或主管、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或成員、任何實質持有人、控制人、受益人、信託受託人、信託委託人或保護人、指定帳戶之帳戶持有人、指定款項之受款人、立約人的代表人、代理人或名義人、或任何其他就立約人與滙豐集團間業務往來關係有關聯之個人或機構。
七、立約人資料之處理使用及委外作業:
(一)立約人同意本行、同業、往來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徵信單位、政府機構、其他經金融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為完成跨行服務所需之機構、本行之關係公司及本行選定之特約廠商或委託之第三人,得為處理立約人與本行之往來交易、及為本行從事其他任何相關法令所允許或規定事項等目的,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包括委託第三人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立約人同意本行及前述等人,得基於其專業判斷決定上述目的是否消失。
立約人同意本行得以自己的判斷而基於任何目的(包括防制詐欺、稽核、第三人提供服務、債務催收、或任何主管機關或法令之要求)將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提供予下列等人,並可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包括委託第三人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立約人之資料:
1、擬向本行讓購資產及負債或進行合併之人,
2、受本行委任處理事務之人,
3、滙豐集團成員,及
4、中華民國、英國、香港及其他對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有管轄權之金融主管機關、司法或其他政府機構。
(二)立約人同意本行得為處理立約人與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往來交易、提供全方面理財服務(例如計算立約人之每月最低平均餘額等,惟不含推介各項業務、服務或產品)及為本行從事其他相關法令所委託事項或非法律明文禁止之業務等目的,得依相關法令向滙豐集團成員蒐集、處理(包括委託第三人處理)其持有之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交易相關資料,並得利用或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交易相關資料。
(三)立約人茲同意得將其提供予客戶之服務或將立約人與本行往來交易處理事項之一部或全部,含涉及本行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且得委外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相關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詳見本行官方網站:xxx.xxxx.xxx.xx,及不涉及本行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事項,轉讓或委由包括於其他國家地區運作之滙豐集團成員在內之任何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同意本行得將客戶之各項往來資料,於處理必要範圍內提供予本行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
(四)立約人同意有關之資訊得於包括英國在內之其他任何海外地區進行處理。
七之一、防制犯罪之偵查及調查
(一)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均需遵守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公共及監管機關就有關帳戶或異常交易監控、防制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對任何可能受制裁人士或團體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務所訂的法律、規則及要求。本行得自行或指示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或受其指示)採取依本行或該等集團成員自行認定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則及要求的適當行動。
(二)這些行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對透過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的系統發予立約人或由立約人發出,或代立約人發出的任何付款通知及其他資料或通訊進行截查或審查;若有任何名字與受制裁人士或團體的名字近似,將會進一步查證其是否確實為該等受制裁人士或團體;或逕行停止或終止、撤回或拒絕進行交易、接受指示或要求或提供服務,並逕行調整帳目。本行亦得於交易前後核實、更新立約人身分及聯絡地址等資訊,詢問、確認交易目的及資金來源,並於發現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依相關法令之規定進行申報等。
(三)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不會對任何因下述情況導致的損失或損害(不論屬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及包括但不限於收益或利息的損失)承擔或負任何責任:
1、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根據這些法律、規則及要求而決定採取適當的全部或部分步驟所引致的延誤或未能處理任何該等付款通知或其他資訊,或延誤或未能執行任何與帳戶有關或提供服務給立約人的責任或義務;或
2、本行在本條款下行使的任何權利。
(四)在某些情況下,本行可能採取的行動可能導致無法處理或延誤某些資料的處理。因此於採取該等行動期間,有關該等行動對象的付款通知或其他資料及通訊,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不會保證在本行系統取用該等資料時,乃屬準確、現時適用及最新的資料。
八、外匯匯兌及申報:
(一)立約人從事總約定書下之交易,若涉及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匯者,立約人須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據實申報並填寫「結購」或「結售」外匯之申報書。於申報外匯時,如因法令規定之變更,或因立約人之外匯結匯額度已用罄致不能結匯者,則本行得不予受理,若因任何原因已受理,立約人亦授權本行得將超出之結匯金額沖回。
(二)本行執行立約人非臨櫃辦理之交易指示而涉及貨幣轉換時,本行得依交易執行時之本行匯率計算;立約人應自行負擔匯兌損失之風險,並不得超過中央銀行規定之每筆結匯免填申報書之限額。立約人授權本行依有關外匯法令規定及預先設定之結匯性質代為申報。
九、自行判斷:
立約人瞭解其就總約定書所為之各項交易,均須依其知識、經驗及獨立判斷為之,本行並無提供任何資訊或建議之義務,縱本行或其職員、雇員等曾提供資訊或任何建議,亦均僅供參考,立約人仍須自行判斷而為交易,不得以本行或其職員提供之資訊或建議為藉詞,而要求本行負任何責任。
十、抵銷:
(一)立約人若有對本行之任一債務到期未清償之情形或本行認為必要時(如立約人遭受清算、破產宣告、重整、立約人使用票據遭拒絕往來、停業或其他行政處分、有具體事實足證立約人信用貶落、涉及非法活動或本行依法或依約行使抵銷權等),不論為新臺幣或其他貨幣,亦不論債務到期日為何,本行得終止總約定書下之各項存款帳戶或服務,並有權依法逕對該等帳戶之存款為必要之處分並以其餘額抵償立約人對本行之各項債務,且抵銷或抵償之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於不違反法令強制規定之範圍內,由本行自行決定。
(二)立約人同意:如立約人在本行(及/或國內外各地分行)帳戶之存款餘額,與立約人對本行(及/或國內外各地分行)之債務為不同之幣別時,並不妨礙本行行使抵銷權利。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本行仍得就各該帳戶存款餘額逕為抵銷,抵銷金額應以債務之幣別為基準。本行並得依本行決定之通常銀行作業程序,以各該帳戶之存款餘額,兌購相當於債務金額之數額後進行抵銷。立約人應配合本行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完成必要之兌換程序,立約人並授權本行得(但無義務)代立約人向政府申報或申請核准。
十一、個人密碼:
立約人對總約定書下相關之密碼負保管及保密之責,並不得將密碼告知本行行員及他人。
十一之一、電話錄音:
立約人同意本行及受本行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皆得就與本約定書及各項相關業務往來事項之雙方口頭及電話談話予以錄音。本行並得自行決定保存錄音內容之期間,並得以該錄音做為證據,立約人不得否認其內容。
十二、帳務處理錯誤:
如因本行處理疏失或由第三人誤寫帳號或戶名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帳務處理錯誤,本行得逕自更正,倘該存入款已被支用,經本行通知,立約人應立即返還該錯帳之款項及其所衍生之利息。
十三、責任及義務: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行對他人詐欺或未經授權而使用資訊或密碼所導致立約人之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二)本行對任何依約定程序以正確資訊或正確密碼所為之指示,皆得認定係立約人本人或其授權之人所為,對該指示之真實不負任何責任。
(三)本行所有有關總約定書下服務之紀錄(如:交易之方式、金額、及申請時間、日期及處理情形),除立約人以具體證據證明本行登載錯誤外,均應依本行紀錄為準。
(四)立約人茲此同意不論係立約人之故意、過失或其他事由而致立約人因透過本行完成之任何交易而取得不當利益者(如於提款機離線時而溢領之交易款項),應負責將該等不當利益歸還本行。
(五)關於總約定書項下之交易服務,如係因各有關交易當事人間(包括立約人、本行、本行之往來銀行及代理機構)或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傳真線路、電腦或通訊傳輸設施故障或中斷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行、往來銀行或代理機構之事由所造成之遺漏、錯誤或遲延,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天災、戰禍、恐怖活動、罷工、自然災害、非本行原因造成之通訊系統故障或本行或其委任之人在合理情況下無法控制之其他原因所引致之任何損失或因上述情況致其有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總約定書下之義務者,本行及其委任之人毋須對立約人負責。
(六)本行終止所提供之全部或一部分服務項目時,除法令另有規範外,應於終止生效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或在本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以代通知。
(七)立約人同意,如其提供予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立約人資訊有任何變動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並及時回覆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任何問題或請求。
(八)立約人茲同意其於本行開設之各項存款帳戶、信託或其他帳戶往來及有關交易、服務事項,僅限作為個人及非商業營利用途使用。「商業營利用途」係指任何透過商業活動或貿易獲利之行為。
(九)立約人茲承諾並同意在正常且合理的個人銀行業務範圍內使用其於本行開設之各項存款帳戶、信託或其他帳戶,不得有任何濫用帳戶之情事,包括但不限於異常多筆交易或任何其他以違反誠信原則之方法意圖獲取利益之行為。
十四、對帳單、交易憑證及往來憑證:
為核對立約人之往來帳目,本行將定期以平信或電子郵件之形式製發對帳單或交易通知予立約人核對,不另發給存摺。如立約人發現對帳單內容有不符時,應於製發後14日內通知本行,否則視為核對無誤。若對帳單係以平信寄送者,立約人同意於其一般活存/支存帳戶、循環額度帳戶、定存帳戶、信託帳戶、非信託投資商品及分期攤還貸款帳戶過去連續六個月未有交易,且上一個月底餘額均為零時,本行得於其後持續未有交易期間暫停寄送對帳單。又本行留存有關憑證之影印本、縮影片、相片或電腦存儲資料,除立約人能證明本行登載有誤而由本行更正者外,立約人同意其與原始憑證具有同樣之法律效力,憑以證明立約人一切往來之證據。
十五、修改:
除總約定書有特別規定者外,本行得隨時以至少十四日前之書面通知或在本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修改總約定書之相關規定。倘立約人不同意本行之任何修改,得於該十四日之通知期間內,隨時以書面通知本行終止本總約定書、與本行之各項存款往來、其他交易及服務事項,並配合本行辦理各相關終止手續;倘立約人未於該十四內日通知本行終止並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則視為立約人業已同意此等修改。
本行如擬變更或增設起息點、帳戶管理費之相關金額或條件時,得以六十日前之書面通知或在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該修改之內容。倘立約人不同意本行之任何修改,應於該六十日之通知期間內,隨時以書面通知本行終止本總約定書、與本行之各項存款往來、其他交易及服務事項,並配合本行辦理各相關終止手續;倘立約人未於六十日內通知本行終止並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則視為立約人業已同意此等修改。
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本行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之書面通知或本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調整的內容,同時告知立約人可於該期間內終止本總約定書。倘立約人逾期未終止本總約定書,立約人將被推定承認該調整。惟調整後之內容係有利於立約人者,則不在此限。
十六、通知:
立約人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等)如有變更時,應立即透過書面、網路銀行服務、電話理財服務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行(在接受更新資料前本行得執行必要之確認或查證程序以確保立約人權益);如未通知者,本行得依立約人留存於本行之聯絡資料寄送對帳單或其他通知,且本行依該地址為發送後,經通常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對立約人送達。惟本行如依立約人留存之聯絡資料寄送卻遭郵務公司因任何理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予立約人達二(含)次以上者,為保護立約人之個人資料,立約人同意本行得不再依該留存之聯絡資料寄送,並得暫停部分服務項目,俟立約人通知變更後之聯絡資料,本行將恢復寄送及暫停服務項目。
十七、電子裝置簽名及電子文件使用約定事項:
(一)電子裝置簽名:立約人茲同意得利用本行提供之電子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含有觸控晝寫功能之平板電腦、手寫板、筆記型電腦及個人電腦等電子設備)簽署各項往來文件(下稱「電子裝置簽名服務」),並同意上開含有立約人在該電子裝置上簽名之電子文件作為相關文件之表示方法,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立約人並同意包含立約人於該電子裝置上之簽名之電子文件得作為相關文件之原本,具有與原本相同之效力及拘束力,且日後絕不爭執其效力及真正性。電子裝置簽名服務適用於本行目前及未來提供之各項服務及與本行往來及交易之所有其他文件,但不包括印鑑卡。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倘於本行之原留印鑑僅留存印章樣式,且立約人擬申請/承作之服務項目依本行規定應使用原留印鑑者,則電子裝置簽名服務不適用於該項申請文件或交易指示。
(二)電子文件使用約定:
1.本總約定書所稱之「電子文件」,係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表示立約人之用意及意思表示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2.立約人同意若使用線上申辦本行提供之各項金融業務時(包括但不限於申請開立滙豐數位帳戶、線上申請信用卡、個人信用貸款等,實際得申辦項目以本行網站所顯示之內容為準),得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且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立約人並同意得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立約人身分識別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簽章。
3.本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過。但本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或電話通知立約人。
4.如經研判有下列情形,本行可不執行立約人的申請,或於下列情形消滅前,暫停執行立約人的申請:
(1)本行得知或合理懷疑立約人有違反網路安全行為,或立約人使用本服務時有任何可疑情況。
(2)本行有具體理由懷疑立約人傳遞的電子文件的真實性或立約人指定事項的正確性。
(3)本行若依據立約人傳遞的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本行若不執行或暫停執行以上電子文件者,將儘速依據立約人留存的連絡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接受通知後可以電話向本行確認。但因提供網路服務業者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文件不執行,不在本行負責範圍內。
十八、終止:
(一)除非本總約定書另有約定外,立約人得隨時終止總約定書下之各項往來關係,但應以書面通知本行並配合辦理相關終止手續。
(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隨時終止總約定書或其下之各項往來關係,或拒絕/暫停提供新增/既有之銀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存款、信託、結構型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或投資等服務):
1、立約人之帳戶連續六個月平均餘額低於相關起息點最低金額及/或連續六個月無提款交易;
2、立約人有違反本總約定書約定條款或其他立約人與本行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3、立約人無法依本行之合理要求(包括本行為進行下述之金融犯罪風險管理行為之目的,或遵守稅務法令遵循義務)即時提供立約人或關係人之資訊予本行;或立約人拒絕或撤回同意本行得為進行下述之金融犯罪風險管理行為之目的或遵守稅務法令遵循義務而蒐集、處理、移轉或揭露立約人資訊之授權;
4、本行對立約人或其任何交易有金融犯罪或其他相關風險之合理懷疑,或本行依其判斷,為進行與金融犯罪相關之偵查、調查及防制(下稱
「金融犯罪風險管理行為」)而決定終止服務;
5、其他本行認為必要之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遭受破產宣告等)。上述「金融犯罪」係指,於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有司法管轄權地區涉及洗錢、恐怖份子融資、賄賂、貪腐、逃稅、詐欺、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以及任何試圖或實際為規避或違反前述事項之行為。
上述「稅務法令遵循義務」係指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根據包括當地法律、本行設立地或所在地國所簽署之雙方或多方協議、於本行設立地或所在地國具有執行力之有權機關所發佈之外國條例、法令或指令,或任何依據前述與稅務機關(包括本國或外國稅務、所得或財政相關機構)所簽署之協議,所應遵守有關提供立約人資訊(包括立約人或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機密資訊以及稅務資訊)及/或扣減或扣繳稅賦之義務。
若立約人之帳戶尚有餘額,本行得先以存款餘額抵償立約人對本行之各項債務及費用後將存款餘額以開立支票寄送至立約人留存在本行之通訊地址、匯款或其他商業上合理之方式返還立約人,本行就存款帳戶之所有義務並因之而解除。如終止後有應返還之外幣存款餘額,立約人同意本行得依本行牌告賣出匯率,在 100,000元等值新臺幣之範圍內,將該外幣存款餘額兌購等值數額之新臺幣後,返還予立約人。如終止支票帳戶時,立約人並應將其未用支票退還本行。立約人就存款帳戶之終止,不得對本行為任何之主張或請求(包括但不限於已簽發之支票因帳戶終止而為未獲兌現所致者)。在立約人領取存款餘額前,本行得無息保管至立約人領取之日止。
若本行終止信託服務/關係,相關信託帳戶下財產之處理,應依本總約定書下相關規定處理。
十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立約人不論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亦不論為本國法或外國法註冊成立之公司,在本行開立之各種存款帳戶內之所有存、提款交易或與本行有往來之關係者,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方式及效力等均依中華民國法律或銀行交易慣例處理,且就總約定書所生之一切訴訟,均同意以立約人帳戶所在分行之管轄法院或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爭議處理管道及其他揭露事項:
因本行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爭紛之處理及申訴管道,以及其他依法令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請參見本行網站法定公開揭露事項。
二十一、契約譯本:
總約定書另有英文版本供外語使用人參考使用。中、英版內容如有歧異,以中文版為準。
貳、存款約定事項
立約人於本行之各項存款帳戶交易,均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本約定事項未予規定者,則適用總約定書之其他規定。
一、存款:
(一)存款保險:本行為加入存款保險之要保機構。立約人就符合規定之存款項目及其限額內,受存款保險機制之保障。
(二)對存入票據之種類及形式,本行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並須俟本行兌現入帳後方可起息或支用。立約人存入他行票據時,該票據係代收性質,此項代收如有因付款行之事由或任何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所致之無法兌現,本行將毋須負責。
(三)外幣綜合存款帳戶存款之存入得以本行可接受之外幣現鈔、外幣票據及本行同意之其他支付方式為之。立約人應支付按本行標準所訂定之交易手續費。
二、提款:
(一)除立約人使用本行電話理財服務,及自動櫃員機設施或與本行另有約定外,凡支票或取款憑條均須加蓋立約人留存印鑑章及/或簽字,並經本行核驗無誤後始得付款。如支票或取款憑條上之簽章有偽造、仿冒或變造等情事,而本行於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無法辨識而給付時,本行對立約人因此所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外幣綜合存款帳戶之提款得以本行可准允之一定數量外幣現鈔、外幣票據及本行同意之其他方式為之。立約人應支付按本行標準所訂定之交易手續費。
三、外幣綜合存款戶子帳戶啟用、幣別及轉換:
(一)本帳戶之交易幣別包括美金及其他本行同意之貨幣,得由立約人自行選擇一種或多種幣別。立約人得於開立外幣綜合存款帳戶後,以電話或其他本行同意之方式,啟用一個或多個外幣子帳戶之服務。立約人所啟用之任一外幣子帳戶,若連續六個月平均餘額為0及/或連續六個月無任何交易,本行得逕行暫停該子帳戶之服務,惟立約人仍可以前述之方式重新啟用該外幣子帳戶之服務。
(二)立約人就本帳戶之交易幣別得於有關法令許可之範圍內隨時相互轉換。為執行本帳戶之交易,如需將款項自一種外幣兌換成另一種外幣時,應依交易當時本行規定兌換該外幣之匯率計算。就本帳戶之存款及交易,立約人應自行承擔各有關外匯價值波動、兌換限制及兌換損失之風險。
四、遺失、滅失或被竊:
支票遺失、滅失或被竊時,立約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取款圖章遺失、滅失或被竊時,亦應辦理相關掛失手續;如因立約人未能及時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而致有任何損失時,立約人應自行負擔此所有之損失。
五、收回及註銷:
立約人於結清撤銷支票存款帳戶,或轉換至其他理財專戶之同時,應即將支票本或本行所要求之有關憑證繳回本行作廢。倘立約人不當使用支票本或有關憑證,或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或相關支票存款業務規定情形時,本行得隨時終止對立約人之支票存款服務,並收回或註銷支票本及有關憑證。如立約人未能及時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而致有任何損失或損害於本行或其他第三人時,立約人應自行負擔因此所生之損失及負法律上之責任。
六、票據支付順序:
支票或委託本行擔當付款之本票或匯票,不論其發票日之先後,本行應按執票人提示之先後順序支付,倘有多張票據同時提示時,本行得任意排定支付順序。如本行收到立約人破產宣告之通知時,縱立約人存款足敷票據金額,本行亦得依法拒付。
七、代墊款返還:
立約人之支存帳戶如存款不足,而本行已代墊不足之款項,使立約人之支票得通過交換,立約人應於接獲本行通知後,立即返還本行代墊之款項及所生之利息。
八、逾期提示:
立約人簽發之本票、支票或匯票以本行為付款行時,本行得認為係受立約人委託付款,雖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仍得逕自帳戶扣帳支付予執票人。但立約人已完成撤銷付款委託程序或該票據已逾消滅時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九、利息給付:
(一)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利息,依一年365天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實際天數計算),並依下列方式給付:
1、活期存款利息:按本行牌告利率計算,每日單利計息,於每月結算付息一次,並於次營業日計入本金。又每一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每日餘額未達起息點新臺幣一萬元(含)者,本行將不予計算當日存款利息。以自動化設備(ATM)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辦理現金、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存款,皆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計息切換點以當日下午九點為基礎,惟實際時間仍應以本行電腦系統作業時間為準。
2、定期存款利息:定期存款將依存款期限,按存入當時本行牌告利率按實際存款日數計息,付息日如遇銀行非營業日,則將延至下一營業日付息。立約人得要求按月付息或到期付息。
(二)外幣綜合存款帳戶之利息,依國際慣例之各幣別計息天數及計息方式計算,依實際存款天數計息,並依下列規定給付:
1、活期存款:就各存款幣別,依本行牌告之利率浮動計息,每日單利計息,每年6月21日及12月21日付息(遇假日則移至前一營業日),並於次營業日滾入本金。
2、定期存款:就各存款幣別及期限,依存入當時之本行牌告利率或依立約人與本行議定利率計息,付息日如遇銀行非營業日或該幣別非交易日,則延至下一營業日付息。
十、定存提前解約:
立約人就定期存款為期前解約時,本行將依相關法令及本行規定辦理,臺幣定存依當期起息日存滿期數相當之牌告利率八折計息,外幣定存依原約定定存利率當期起息日當日之牌告利率八折計息。唯存款不足一個月而提前解約時,不予計息。
十一、定存逾期處理方式:
倘若立約人有本條第三項各款事由,導致定存已逾到期日後仍留置於定存帳戶內,本行將依有關法規及本行規定辦理:
(一)新臺幣定存將於到期後由本行逕行轉入新臺幣活存帳戶,並以當時新臺幣活存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息。如立約人於該定存到期日後一個月要求續存,本行得依其要求回溯至定存到期當日,依當日之牌告利率另開立定存。
(二)外幣定存將於到期後由本行逕行轉入該幣別活存帳戶,並以當時該幣別活存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息。
(三)定存逾期原因:
1、未於定存到期日前提供定存到期之本金及利息之處理指示。
2、變更到期續存本金金額但餘額不足或低於單筆定存承作金額。
3、未設定到本金或利息入帳帳號。
4、本金或利息入帳帳號已關閉。
5、帳戶狀態為久未往來戶。
6、其他。
十二、理財帳戶最低平均餘額及帳戶管理費:
(一)本行得依不同之理財帳戶訂定每月最低平均餘額及帳戶管理費,帳戶管理費之扣帳方式依總約定書之規定辦理,立約人並授權本行得逕自其各項存款帳戶(包括新臺幣及/或外幣)直接扣取該等帳戶管理費。
(二)每月最低平均餘額之計算基礎係包括下列項目:
1、於本行之存款及各投資商品之投資現值;及
2、經由本行投保之各項人身保險所繳交之保險費。
(三)卓越理財專戶:
1、每月最低平均餘額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2、若立約人未達上述每月最低平均餘額者,本行除得隨時取消立約人原所享有之所有優惠,並得向立約人收取每月帳戶管理費新臺幣1,000元或等值外幣。
3、若立約人連續三個月未達上述每月最低平均餘額,本行有權將立約人之帳戶調整至其他種類,立約人須遵循調整後之新帳戶之相關規定。
(四)卓越雙享理財專戶:
1、每月最低平均餘額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2、若立約人未達上述每月最低平均餘額者,本行除得隨時取消立約人原所享有之所有優惠外,並得向立約人收取每月帳戶管理費新臺幣 1,000元或等值外幣。
3、若立約人未符合本行所訂開戶標準或立約人連續三個月未達上述每月最低平均餘額,本行有權將立約人之帳戶調整至其他種類,立約人須遵循調整後之新帳戶之相關規定,或亦可申請理財帳戶轉換後,將原卓越雙享理財專戶轉換為本行卓越理財專戶或其他專戶。
(五)卓越理財子女專戶:
1、每月最低平均餘額須達新臺幣三千元。
2、若立約人未達上述每月最低平均餘額者,本行得隨時取消立約人原所享有之所有優惠。
3、若立約人未符合本行所訂開戶標準,本行有權將立約人之帳戶調整至其他種類,立約人須遵循調整後之新帳戶之相關規定,或亦可申請理財帳戶轉換,將原卓越理財子女專戶轉換為本行其他未成年子女專戶。
(六)運籌理財專戶:
1、每月最低平均餘額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2、若立約人未達上述每月最低平均餘額者,本行得隨時取消立約人原享有之所有優惠。
3、若立約人未符合本行所訂開戶標準或立約人連續三個月未達上述每月最低平均餘額,本行有權將立約人之帳戶調整至其他種類,立約人須遵循調整後之新帳戶之相關規定。
(七)滙豐整合專戶
x帳戶無每月最低平均餘額限制,亦不收取帳戶管理費。十三、理財帳戶間之轉換:
立約人辦理理財帳戶間之轉換,會收到轉換之相關資料,若立約人未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則視為同意該等轉換並遵守相關規定。
十四、責任之免除或補償:
(一)總約定書各項存款限由本行之台灣各分行償付,並適用中華民國法令(包括行政法規及命令等)規定,倘本行在台灣各分行因法令改變所加諸之匯兌或移轉限制、徵收、資產凍結、非自願性之移轉、戰爭、內亂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行台灣各分行之事由致未能履約時,得予免責。
(二)立約人應遵守所有與總約定書各項帳戶、活動或交易有關之法令規定。立約人保證如因下列事由,致本行負擔責任、損失、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稅捐、稅負、規費或其他費用)及債務時,立約人應補償本行。
1、立約人於本行開立帳戶。
2、本行提供服務予立約人或與立約人交易。
3、立約人違反任一總約定書或法令之規定。十五、轉讓設質之限制:
除可轉讓定期存款外,總約定書之各項存款非經本行事前以書面同意,均不得轉讓或質押予他人。
参、電話與網路銀行理財服務
凡使用本行電話與網路銀行理財服務設施,進行本行當時所允許之帳戶往來交易,均應優先適用個人網路銀行理財服務契約及本約定事項,如未予規定者,則適用總約定書之其他規定。
一、電話理財服務:
立約人於使用電話理財服務時應先以電話理財密碼、動態驗證密碼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之方式證明其身分。如擬變更或重新申請密碼,則依本行之規定辦理。
二、網路銀行理財註冊與密碼:
立約人於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前,應先以個人銀行帳戶號碼前九碼,以及電話理財服務密碼或金融卡密碼依本行規定程序註冊本服務系統。使用本服務系統時應先以個人設定之網路銀行使用者名稱、網路理財密碼與加密小精靈產生之認證碼證明其身分。網路銀行使用者名稱經設定後不得變更。網路理財密碼如擬變更或重新設定,或補換發加密小精靈,則依本行之規定辦理。若四年內未使用網路銀行理財服務,本行將暫停此服務,如欲重新啟用立約人須另向本行申請重新啟用網路銀行理財服務。
三、變更:
如立約人欲變更任何電話理財預設帳戶之指定事項時,除本行另有規定外,須以書面辦理。如立約人欲變更任何網路銀行理財帳戶之指定事項,應透過網路銀行服務系統,或依本行規定以電話或書面等方式辦理。
四、權利及義務:
(一)本行有權於其認為必要時,對立約人之電話或網路指示為進一步之確認。
(二)如因密碼連續輸入錯誤,本行有權認定密碼無效予以取消,立約人須向本行重新申請新密碼。
(三)本行得將立約人與本行人員之對話予以錄音,且於法律所允許之範圍內,將此等錄音提呈法院或其他正式程序以作為任何與交易有關之證據。
(四)本行得將立約人於本行網路服務系統所執行的指示留存記錄,且於法律所允許之範圍內,將此紀錄提呈法院或其他正式程序以作為任何與交易有關之證據。
(五)立約人藉由電話或網路理財服務完成各項金融商品交易後,視為雙方已依約定方式完成該金融商品之交易,立約人享有並應負擔交易行為所生之權利義務。
(六)本行保留受理立約人藉由電話或網路理財服務進行各項金融商品交易之權利,如經本行判斷有可疑或其他不當使用之情事時,本行並得終止對立約人提供電話或網路理財服務。
(七)客戶對本行所提供之密碼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保密之責,不得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服務系統無關之目的。違反本規定者,本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八)本服務若因系統升級、轉換,或強化安全控管機制等目的而需立約人更為相關申請者,立約人同意配合辦理,包括但不限於重新申請註冊本服務或申請新型安控裝置或密碼等。本行得於立約人未完成相關配合措施前,暫停本服務。
肆、簡訊服務
立約人可親至本行、透過網路銀行或郵寄申請/修改設定/暫時停止/終止簡訊服務,申請核可後,將於3日內生效。
一、簡訊服務為本行提供立約人之單向訊息傳送,立約人無法透過簡訊與銀行進行或使用各項交易與服務。
二、本服務提供之簡訊內容僅供參考之用,若因任何原因致立約人收到之簡訊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發生,本行對於立約人因此所受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三、立約人對於收到訊息之內容有任何質疑時,應立即與本行聯絡,簡訊內容若與實際情形不符,一律以本行留存之記錄為準。
四、依本服務申請所提供之通知,不得視為本行對立約人之要約或承諾。
五、與本行合作提供本簡訊服務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無線通訊系統經營者(以下合稱系統經營者),並非本行之代理人、使用人或其他類似關係人,本行與系統經營者亦不構成合作、合夥、合資或其他合作關係。因系統經營者之過失所致立約人之損失,本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當立約人行動電話遺失、被竊、被盜或其他類似之情形發生時,應即刻通知本行終止服務,本行對於因客戶未及時終止致因本簡訊之傳送而致客戶產生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七、除經本行日後另為通知,立約人使用此項服務不需另外付費,但立約人如出國使用國際漫遊收到本服務,各無線通訊系統經營業者將依該系統經營之收費標準,酌收電信費用。如日後使用此項服務需酌收費用,本行將以簡訊通知立約人。倘立約人不同意付費,應通知本行終止此項服務。如立約人於收到通知後仍繼續利用本簡訊服務,則視為同意付費。
伍、金融卡服務 (壹)、一般金融卡約定事項一、金融卡功能:
立約人(若為公司戶則為負責人或由負責人於開戶時授權書上指定之人)持有金融卡者,得持金融卡於國內本行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享有存提款、轉帳及餘額查詢等服務,以及於國內其他機構已參加跨行連線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享有提款、轉帳及餘額查詢等服務。除立約人要求外,本行不提供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之功能。
二、領取、啟用及作廢:
立約人可選擇親臨分行領取或郵寄金融卡及密碼函。如為申請親臨分行領取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本行辦理;如為申請郵寄辦理者,本行將分別寄送金融卡及密碼函至立約人所指定之地址。立約人於領取後須辦理啟用登錄手續,始得使用金融卡。
立約人應先依本行之相關規定於本行設立與金融卡相連之帳戶後,方能啟用相連帳戶之交易。
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二個月未領取者,本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簽妥總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三、密碼變更:
立約人了解其使用金融卡時,須憑當時有效之金融卡密碼為之。立約人如有需要,得憑其原密碼於本行之自動櫃員機或其他設備自行重新設定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四、存款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以本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本人之帳戶時,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立約人非使用金融卡以本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之金額限制。
五、本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本行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十五萬元,未成年帳戶每日最高限額則為十萬元。
(三)外幣提款卡每日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二百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三百萬元。
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三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三萬元。六、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二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十五萬元,未成年帳戶每日最高限額則為十萬元。
(三)外幣提款卡每日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二百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三百萬元。
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三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三萬元。 七、提款、轉帳限額之調整及其揭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前二條所定之金額,本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並於調整十四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本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八、立約人轉帳錯誤,本行協助事項: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本行,本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九、交易差異:
立約人經由自動化服務設備為各項交易時,應當場點清或確認,如發生交易差異時,立約人應於交易完成後立即向本行提出查核申請,除立約人以具體證據證明本行登載錯誤外,均應依本行記錄為準。
十、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立約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本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原留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十一、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本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十二、終止金融卡服務: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金融卡服務,但應親自至本行或以書面方式辦理,除金融卡遺失應辦理掛失外,並應將金融卡繳還本行。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隨時終止對立約人之金融卡服務: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本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立約人若轉換至其他理財專戶時,應將原金融卡繳回本行作廢。
十三、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本行各分行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14個營業日內至本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本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十四、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一)交易手續費類:
1、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伍元。
2、國內跨行轉帳:每帳戶每日第一筆500元(含)以下免費,第二筆(含)起每次為壹拾元;501元(含)以上~1,000(含)以下,每次為壹拾元; 1,001元(含)以上,每次為壹拾xx。
3、跨國提款:每次為柒拾xx。
(二)服務費用類:
1、卡片解鎖免費。
2、補/換發新卡:每次為壹佰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自立約人帳戶內自動扣繳。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本行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本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立約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本行應負賠償責任,但本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十五、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透過電話理財服務、親臨分行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向本行辦理掛失手續。前項約定方式,應以立約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本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本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本行負責。
十六、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十七、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立約人如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除依法負刑責外,並應賠償本行因此所致之損失。
十八、外幣提款卡:
立約人得向本行申請連結至立約人存款帳戶(下稱「外幣提款卡帳戶」)之一張或多張外幣提款卡,並依本行規定支付開辦費及年費,並同意就外幣提款卡之一切事宜,均應優先適用下列約定事項:
(一)外幣提款卡及密碼之發放:
立約人同意本行得將外幣提款卡及其個人密碼發放予立約人本人。
(二)有效卡數及卡片效力:
立約人應於外幣提款卡帳戶有效期間隨時維持至少一張有效之外幣提款卡。
(三)權利與義務:
以外幣提款卡所從事之交易包括提款及任何其他本行准許以外幣提款卡從事之其他交易事項。有關使用外幣提款卡之手續費及相關費用應依本行個人金融服務收費標準辦理。
十九、國際金融卡特別約定:
立約人得向本行申請提供金融卡具有國外提款之功能,於有金融xx線系統之本行國外分行或其他本行加入之國際網路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依本行或各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之金融機構之規定,使用現金提領或餘額查詢服務。
立約人在國外以金融卡提款時,立約人授權本行依有關外匯法令規定代為申報。立約人持本行金融卡於海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當地貨幣時,同意依該自動化服務設備配合之國際網路清算組織計算兌換匯率,加計本行網路服務手續費1.5%後,換算為新台幣結付,由立約人於本行開立之新台幣活期存款帳戶中直接扣取。如立約人的新台幣活期存款帳戶餘額不足結付時,本行得拒絕處理此提款交易。
二十、本行之申訴管道:
(一)免付費申訴專線: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全省各分行
二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行於提供金融卡服務時如有故意或過失,應負其責。
(二)凡有關本行金融卡之申請、持有及使用,均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本約定事項未予規定者,則適用總約定書之其他規定。
(貳)、Visa金融卡約定事項
(以下為Visa金融卡之約定條款(下稱本契約),與一般金融卡使用有關之相關條文及規定,請參閱並遵循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約定書)
立約人茲向本行,申請持用Visa金融卡,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一、適用
使用Visa金融卡時應優先適用本契約條款,次適用一般金融卡約定事項,如本契約條款與一般金融卡約定事項有牴觸,以本契約條款優先適用。持卡人之刷卡消費額度及刷卡功能需經持卡人申請後方得使用。
二、定義
x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Visa金融卡」:指持卡人除得依金融卡契約為一般金融卡之使用外,並得以透過刷卡消費扣款的方式向特約商店取得物品、勞務或其他利益,而委託本行於該特約商店向本行請款時,將帳款自持卡人指定於本行開立之存款帳戶直接轉帳付款所使用之卡片。Visa金融卡無信用卡延後付款功能,亦無預借現金及透支消費功能。
(二)「持卡人」:經本行同意並核發Visa金融卡之人。
(三)「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四)「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Visa金融卡交易之商店。
(五)「每日刷卡消費額度」:如無其它特別約定時,係指本行核給持卡人每日累計使用Visa金融卡於國內外刷卡消費之最高限額。
(六)「扣款日」:指本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自持卡人指定之存款帳戶轉帳支付該款項之日。
(七)「結匯日」: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本行或本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八)「刷卡消費密碼」:指持卡人於進行以輸入密碼之刷卡消費交易時,所使用之密碼;與以一般金融卡使用自動櫃員機交易之密碼不同。
(九)「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本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三、申請
(一) Visa金融卡申請人應將個人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本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並於本行依規定及程序開立存款帳戶,指定為Visa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提款及刷卡消費帳款直接轉帳付款之帳戶(以下稱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二) Visa金融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等留存於本行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持卡人本人應立即通知本行更正,並依本行之規定辦理變更。
(三) 年費:Visa金融卡免年費。
(四) 立約人之Visa金融卡,自申請日起逾 2 個月未領用者,本行得將Visa金融卡逕行註銷作廢,如欲重新申請,須酌收補發新卡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並依重新申請新卡手續辦理。本項手續費及期間,本行得依據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隨時調整之。
(五) 持卡人應於新卡發卡後一年內執行開卡作業,逾期未開卡者,本行得逕自終止或取消持卡人之Visa金融卡。如欲重新申請,須酌收補發新卡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本項手續費及期間,本行得視需求隨時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
四、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處理及國際傳輸
(一) 持卡人同意將持卡人個人資料及於本行之交易資料,因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處理業務或其他與Visa金融卡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營運管理需要(包含但不限於行銷、稅務、諮詢顧問服務、行政研究、統計調查分析、徵信及資料管理)、向持卡人推介本行各項業務及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揭露與滙豐集團成員、本行往來或合作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或揭露予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為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
(二) 持卡人如經與本行書面同意或個別商議,同意本行得為共同行銷之目的,將持卡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滙豐集團成員、受本行委託或合作之第三人為合理之處理運用後,持卡人得隨時以電話方式通知本行要求終止本項共同行銷目的之使用。
五、刷卡消費額度及每日提款最高限額
(一) 持卡人Visa金融卡每日國內、外刷卡消費額度,依本行就申請卡別及指定轉帳付款帳戶所核給的額度為限,惟每日國內、外刷卡消費金額仍不得超過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並與國內外自動櫃員機提領限額分開計算,如持卡人因使用需要而需調整刷卡消費限額者須另外向本行申請,縱使實際刷卡消費金額仍未達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時,亦同。持卡人國外消費金額係以當地貨幣換算為等值新臺幣,以控制額度。
(二) Visa金融卡每日累計國內外刷卡消費最高額度預設為新臺幣5萬元或等值外幣。上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本行得依本契約約定調整之,惟應於本行營業場所或本行網站上公告之,並於對帳單內另為通知。
(三) 不論任何原因持卡人對超過本條第一項所訂限額及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四) 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在國內、外)本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其每日最高提款限額如下:
1、卓越理財專戶/卓越雙享理財專戶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或等值外幣。
2、運籌理財專戶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等值外幣。六、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 本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合法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而取得商品、勞務或其他利益,並依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 Visa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二) 持卡人之Visa金融卡屬於本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Visa金融卡。本行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Visa金融卡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Visa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客戶使用自動化設備或進行其他交易,就其交易密碼、開卡密碼或其他辦識客戶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三) 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刷卡消費、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本行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Visa金融卡。
(四) 持卡人不得以Visa金融卡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五)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六) 持卡人如因交易之特殊性無須於簽帳單上簽名時,除依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對因此所產生之消費款項,持卡人均應負付款相關義務責任。
(七) 本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但本行提供關於信用卡之各項活動、服務或約定,如無特別註明,則專屬信用卡持卡人,Visa金融卡持卡人不適用之。
七、契約審閱期
立約人於收到核發Visa金融卡七日內,得以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方式通知本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則不得解除契約。
八、一般交易
(一) 立約人收到Visa金融卡後,應立即在Visa金融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二) 設有Visa payWave感應器的商店單筆消費NT$3,000(含)以下可快速結帳免簽名。 (三) 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Visa金融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除免簽名交易外,應於簽帳單上簽名或輸入刷卡消費密碼確認,並自行妥善保
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四)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
(五)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
1、Visa金融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2、Visa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3、本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者。
4、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Visa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本行同意核發Visa金融卡之本人者。
5、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所訂限額或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者。
但經本行特別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六)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Visa金融卡。
(七)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或以使用Visa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本行提出申訴,本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依本行作業規定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上述情事,本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 Visa金融卡具有一般金融卡功能亦可於特約商店使用簽名方式進行刷卡簽帳消費,所有消費款項於消費當時即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圈存保留該筆款項(持卡人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並於扣款日扣款時實際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清償之。
(九) 使用本行Visa金融卡刷卡消費,僅適用可立即於線上取得本行授權之刷卡交易,不接受以未連線方式進行刷卡消費。
九、特殊交易
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網際網路(Internet)、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Visa金融卡付款等情形,本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郵寄相關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十、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
(一)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二) 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時,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當期消費款對帳單寄送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本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本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二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
(三) 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販賣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其餘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依據本行作業規定及VISA國際組織之規範。
十一、對帳單
(一) 本行應按時寄發對帳單(對帳單之方式得以書面、自動化設備、電子媒體檔案、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與指定轉帳付款帳戶的對帳單合併呈現)。如持卡人於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七日內,仍未收到對帳單,應即向本行查詢(至遲不得逾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十四日內),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郵件、網路或其他經本行同意之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本行負擔。除前述之期間外,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請求本行補送三個月以內(含)之對帳單,則每次每月份應繳交補送帳單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如持卡人請求本行補送三個月以前之對帳單(惟持卡人僅得申請自申請當期起算前一年內之帳單),則每次每月份應繳交補寄帳單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並授權本行自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中扣繳,若帳戶款項不足扣款,本行得於次月扣款扣到收訖為止,本項費用,本行得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
(二) Visa金融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本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本行應為送達之處所。
(三) 本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十二、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本行應予以協助,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一) 持卡人於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三十日內,如對對帳單所載事項/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本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本行協助處理,或請求本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於持卡人就該筆交易依VISA國際組織之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本行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進行扣款、仲裁等主張。
(二)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本行者,推定對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日後不得抗辯拒付。
(三) 本行依第一項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經本行查明消費爭議款項確實為持卡人消費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同意全額支付消費爭議款項,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本行經通知持卡人後,得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扣除該款項,不足部分,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若經本行查明消費爭議款項非持卡人之消費,但特約商店及本行重複將款項返還持卡人者,亦同。
(四) 持卡人如有請求本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應給付本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新臺幣壹佰元,本項費用,本行得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本行負擔。
十三、付款
持卡人同意於刷卡消費時,本行得先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將該應付消費款項予以圈存(持卡人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本行請款時(即扣款日),本行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轉帳支付之。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刷卡消費日起八個日曆日止仍未向本行請款,本行即應解除該保留款項。本項圈存之保留款於圈存期間內本行仍依原約定利率計息給持卡人。
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消費款項時,本行得拒絕扣除該筆之存款餘額,持卡人並應儘速將不足之款項存入該指定轉帳付款帳戶中,如至當期消費對帳單寄送日前一日止仍未存入或仍有不足者,本行得自當期消費對帳單寄送日(含)起,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收),至應付消費款項全部支付完畢為止,惟本違約金之收取月份最高不超過三個月,上述之費用,本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時,於帳戶警示前已圈存之應付消費款項將不為扣款。惟警示帳戶解除後,本行對於該圈存款項將立即依約定進行扣款。
如持卡人未按時依約繳款,本行得將持卡人延遲繳款、強制停卡、催收等不良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惟本行須於報送5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十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一) 持卡人所有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國外以新臺幣交易(含與設於國外之特約商店以新臺幣交易)或於國內以新臺幣交易但仍經國際清算(含辦理退款)或跨國交易時,該筆帳款是以當地特約商店向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請款當天的匯率為準(即帳單上的入帳日期),並依照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的規定與本行結算,其結算匯率依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指定之結匯日及國際匯率折算為新臺幣。
(二) 持卡人應繳付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手續費,除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應收取之費用(目前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收取之手續費率為消費金額之1%)外,每筆另按消費金額0.5%計收,共計1.5%。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向本行收取之手續費率可能隨時變更,如有變更本行將於網站公告或以帳單訊息通知持卡人。
(三) 持卡人授權本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Visa金融卡在國外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若因本行授權及與VISA國際組織清算時之匯率變動,致本行於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將該筆應付消費款項暫時保留之金額與實際清算金額不同時,以清算金額為實際扣款金額,扣款時存款戶餘額不足支付者,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同意本行得依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十五、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之Visa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惟如本行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本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所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全部負擔被冒用之損失:
(一)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Visa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二) 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將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三)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四) 第三人冒用以輸入密碼之交易方式完成刷卡消費者。
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刷卡消費交易自負額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刷卡消費交易自負額(在自動櫃員機從事提領現金、轉帳及一切於自動櫃員機使用金融卡密碼交易部分,仍應依金融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之約定):
(一) 持卡人於辦理Visa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二)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明顯不相同或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其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本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一) 持卡人得知Visa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或持卡人發生Visa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第一筆被冒用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本行者。
(二) 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於Visa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三) 持卡人於辦理Visa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十六、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屆期續發新卡及屆期不予換發新卡
持卡人發生Visa金融卡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Visa金融卡不堪使用,本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免費補發新卡。如持卡人發生Visa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並依十五條規定辦理掛失手續,或如持卡人在Visa金融卡仍得正常使用之情形下,因個人原因申請換發卡片,持卡人須繳交補發新卡手續費每xxx幣壹佰元,本項費用本行得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
本行於Visa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二十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惟本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卡片使用狀況等考量,立約人同意於Visa金融卡卡片期限屆至時,得不續發新 Visa金融卡予持卡人,其舊卡於有效期限屆至後,本行得將Visa金融卡刷卡消費功能停止,只保留一般金融卡功能,如持卡人欲使用Visa金融卡刷卡消費功能,應以向本行申請開啟刷卡消費功能,並視同接受Visa金融卡約定條款說明之規定。
Visa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九日內以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本行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之新卡者,不在此限。但日後如重新申請者,須酌收補發新卡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
持卡人申請補發新卡或換發新卡或屆期續發新卡者,應依本行同意之方式辦理新卡開卡手續,舊卡於新卡開卡後將停止所有功能。
十七 、抵銷及抵充
持卡人經本行依第二十條終止契約時,本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本行之各種存款、款項及對本行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本行所負之債務。本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本行發給持卡人之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本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本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十八、契約之變更
x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行將以書面、法令允許之方式或其他經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或以顯著方式於本行營業場所及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以代通知,倘持卡人於十四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或於法令許可下以顯著方式於本行營業場所或本行網站上公開揭示,並於該書面、電子郵件/文件或上開揭示內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內以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本行終止契約,並配合本行辦理相關終止手續:
(一) Visa金融卡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二)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Visa金融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三) 有關Visa金融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持卡人自使用本契約下之各項服務之日起,應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手續費。該收費標準於訂約後有調整,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本行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以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及於本行網站公告或營業場所明顯處公開揭示調整內容,同時告知持卡人如不同意調整得於該期間書面通知本行終止Visa金融卡往來及相關約定條款,並配合本行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倘立約人未於該六十日內通知本行終止並仍繼續與本行進行Visa金融卡往來時,則視為立約人業已同意此等修改。惟調整後之內容係有利於立約人者,則不在此限。
本行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若有變更,其調整頻率為每季一次。
本行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若有變更,其調整頻率為每季一次。但因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致有變更或終止該等權益,或該等調整係有利於持卡人者,不在此限。
十九、Visa金融卡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本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一) 持卡人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者或未於Visa金融卡上簽名者。
(二)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 (三) 持卡人以Visa金融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
得資金融通。
(四) 持卡人受監護宣告或依破產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五)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宣告破產、該法人依公司法聲請或被聲請重整、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六)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七) 持卡人如使用Visa金融卡不當或本行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並收回Visa金融卡予以作廢。
(八)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者。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本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者,本行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於情節重大必要時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
(一) 持卡人違反第三條第二項,本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持卡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二)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扣款日時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三) 持卡人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約定超過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者。
(四)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五) 持卡人因本條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或Visa金融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或Visa金融卡契約者。
(六) 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七) 持卡人因其他債務或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八) 對本行(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其他債務延滯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九) 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十) 如有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終止保證或有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其信用貶落,經本行通知變更或追加保證人而未辦理者。
(十一) 持卡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擧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本行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本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本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之全部或一部金額或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
二十、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得隨時以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本行終止本契約。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Visa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本行得以書面或其他經本行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持卡人因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八條或本條第一項之事由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應將Visa金融卡截斷並註明事由寄回本行或以電話向本行索取
〝Visa金融卡服務申請書〞並填妥寄回本行或依本行同意之方式處理後,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力。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契約如終止時,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Visa金融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本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卡片使用狀況等考量,於不停止持卡人使用一般金融卡功能及終止本契約之情況下,得事前通知持卡人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之刷卡消費功能。
持卡人死亡時,本行得立即將已消費款項登抵扣款。
二十一、業務委託
持卡人同意本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搜集及處理】),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本行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持卡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持卡人同意本行或其他第三人之合作關係或名稱或組織變更時,本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持卡人無需簽署其他文件,仍願遵守本契約之各項規定。
二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持卡人除本契約外,另應遵守本行帳戶及金融卡之相關約定。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本行作業規定及銀行慣例暨有關法令辦理或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參)、滙豐環球Visa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
(以下為滙豐環球Visa金融卡之特別約定條款,除本約定事項另有約定者外,仍應適用一般金融卡及Visa金融卡約定事項)
一、適用:使用滙豐環球Visa金融卡約定事項時應優先適用本約定條款,次適用一般金融卡約定事項及Visa金融卡約定事項,如本約定條款與一般金融卡約定事項及 Visa金融卡約定事項有抵觸,以本約定條款優先適用。
二、滙豐環球Visa金融卡(以下簡稱”環球Visa金融卡”或”本卡”)之功能:
(一)立約人可使用本卡進行提款與轉帳,並可申請國內外刷卡消費扣款功能與跨國餘額查詢與現金提領功能。立約人申請國外刷卡消費扣款功能與跨國餘額查詢與現金提領功能時,本卡將連結至立約人於本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存款與所支援之外幣綜合活期存款帳戶(以下稱為「對應之活期存款帳戶」)並依下述第四點及第五點約定辦理。
(二)支援之外幣:本卡目前除了新臺幣之外,另外可支援之9種外幣幣別為:美金 (USD)、歐元(EUR)、英鎊(GBP)、加拿大幣(CAD)、港幣(HKD)、日幣(JPY)、新加坡幣(SGD)、澳幣(AUD)及紐西蘭幣(NZD)。本行得隨時調整上述支援之外幣幣別,並將該項調整公告於滙豐網站
(三)立約人在國外以環球Visa金融卡提款或刷卡時,立約人授權本行依有關外匯法令規定代為申報。
三、立約人申請本卡須依本行規定支付開辦費及年費,並依本行個人金融服務收費標準支付相關手續費用。於不同國家/地區使用時,各項優惠及服務須依據當地條例規定辦理。
四、立約人使用環球Visa金融卡於國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當地貨幣時:
(一)提領本卡所支援之外幣,且對應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餘額足夠時:立約人同意本行自立約人於本行對應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中直接扣取。
(二)提領本卡所支援之外幣,但對應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整筆帳款時:立約人同意該筆帳款整筆依本行指定之匯率,加計本行網路服務手續費1.5%後,換算為新台幣結付,並自立約人於本行之新台幣活期存款帳戶中直接扣取。如立約人的新台幣活期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扣取時,本行得拒絕處理此提款交易。
(三)提領非本卡所支援之外幣時,立約人同意依該自動服務設備配合之國際網路清算組織計算兌換匯率 (若為本行海外自動服務設備,將依本行指定之匯率),加計本行網路服務手續費1.5%後,換算為新台幣結付,並自立約人於本行之新台幣活期存款帳戶中直接扣取。如立約人的新台幣活期存款帳戶餘額不足結付時,本行得拒絕處理此提款交易。
五、立約人使用環球Visa金融卡於國外刷卡消費授權結匯,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若付款幣別為本卡所支援之外幣,且對應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餘額足夠時:立約人同意本行由立約人於本行對應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中直接扣取,將不會收取國外交易授權結匯手續費。
(二)若付款幣別為本卡所支援之外幣,但對應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整筆帳款時:立約人同意該筆帳款整筆依本行指定之匯率,由本行結算為新臺幣後進行扣款。立約人應繳付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手續費,除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應收取之費用(目前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收取之手續費率為消費金額之1%)外,每筆另按消費金額0.5%計收,共計1.5%。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向本行收取之手續費率可能隨時變更,如有變更本行將於網站公告或以帳單訊息通知立約人。
(三)若付款幣別非為本卡所支援之外幣時,該筆交易將依Visa金融卡有關國外交易授權結匯相關約定辦理結算為新臺幣後扣款,立約人並應支付國外交易授權結匯手續費。
陸、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轉帳服務
立約人同意於完成相關申請及帳戶指定手續後,其於本行備置之特定支票(支票之背面印有特定之轉帳指示欄位)(下稱『特定支票』)背面所為之特別轉帳事宜,均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本約定事項未予規定者,則適用總約定書之其他規定。(本項服務僅限依法得提供之對象)
一、約定內容:
立約人茲同意並授權本行於接獲由立約人開立之特定支票提示後,依立約人於各該支票背面之指示(如有該等指示),將立約人指示之金額,於該支票提示後之本行付款日,自立約人於該支票上指定之新臺幣活存帳戶中轉帳至該支票之支存帳戶而付款。
二、轉帳要件: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其依本約定所為之指示必需符合下列要件,本行始有執行轉帳之義務:
(一)立約人於支票背面為轉帳之指示仍明晰可辨、無塗改、汙損等情事,且其簽章樣式,與指定帳戶之留存簽章樣式相符,並經本行查驗無誤。
(二)立約人為轉帳指示而於支票背面專用欄位所為之簽章,經本行認定與背書人之簽章有明確區分。
(三)立約人指示本行轉出及轉入之帳戶確為立約人於申請本項服務時,事先指定之其新臺幣活存(下稱「指定活存」)及支存(「指定支存」)帳戶。
(四)立約人之指定活存帳戶確有足額款項可一次將該支票背面所指示之轉帳金額於轉帳日全部轉至指定支存帳戶。如同日指示轉帳之款項在一筆以上,而指定活存帳戶餘額不足支付全部之轉帳款項時,本行得自行排定其支付順序。
三、足夠存款:
立約人應隨時於支票背面所指定活存帳戶中維持足夠之存款,以供轉帳所需;本行僅需依立約人之指示將指示之金額為轉帳,而毋庸確認此等轉帳後之支票存款帳戶可用餘額是否足夠支付支票之金額。若該活存帳戶之存款不足,本行即無轉帳之義務,且若於轉帳後,該支存帳戶存款尚不足支付提示之支票票款者,本行毋需通知立約人即得逕行退票或拒絕付款。
四、其他特殊狀況:
(一)若支票背面所指定之活存帳戶遭查封、受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或有其他本行善意判斷應不予執行者,本行亦得不執行該轉帳指示。
(二)該載有轉帳指示之特定支票因任何原因應予退票,或該支票帳戶被查封,本行亦得逕行退票或拒絕付款。
柒、活存自動轉定存服務
立約人得就其開立於本行之活期存款(含新臺幣及外幣)帳戶,於完成指定手續後,授權本行將該等帳戶下之存款依其選定之下列任一方式,自動轉存為同一幣別定期存款;關於本項自動轉存定存服務事宜,均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本約定事項未予規定者,則適用總約定書之其他規定。
一、約定方式:
(一)定期定額式:
1、選擇定期定額自動轉存定存者,以每月或每週之固定一日為固定轉存日,並於該固定轉存日將固定金額存款轉存為一定期存款。此項固定金額由立約人另行指定(惟不得低於本行就該幣別存款所規定之最低定存金額)。
2、如前款固定轉存日適逢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此後並以該順延之轉存日為固定轉存日;其後每逢例假日時亦同。
(二)定額不定期式:
當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款餘額扣除立約人事先約定之「帳上保留金額」及各項應付費用後,每達約定之轉存金額(惟不得低於本行就該幣別存款所訂之最低定存金額)時,即由本行將該達轉存金額之存款自動轉存為一定期存款。
(三)不定額式:
當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款餘額扣除立約人事先約定之「帳上保留金額」及各項應付費用後,每逾本行就該幣別存款定存所訂之最低承作金額時,即由本行將逾額全數自動轉存為一定期存款。
二、自動轉存之定存期間之計算:
立約人依前款所為自動轉存之定存,其期間均自本行自動轉存日當日起,至立約人另行約定之終止日止。
三、無存單處理及定存規定之適用:
立約人明瞭依本約定事項所為之自動轉存定存服務,本行係以無存單方式處理,但本行將於每月之對帳單顯示自前次對帳單備置日後之該月自動轉存定存記錄。
四、足夠存款:
立約人應於前述轉存日本行結帳時間前,留存有足夠供轉存之存款於該活期存款帳戶內。如因存款不足,本行即不予執行。如連續三次因不足金額而無法完成自動轉存定存者,視同取消該自動轉存服務。
捌、定存質借服務
有關立約人就其開設於本行之各幣別之定期存款質借事宜,應優先適用定存質借申請書及本約定事項,本約定事項未予規定者,則適用總約定書之其他規定。
一、質借申請及作業:
(一)立約人得提供其存於本行之定期存款設定質權予本行,於該等定期存款之本金及利息範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以供立約人作為現在或未來借款融資之擔保。其設質明細以本行每月對帳單之記載為準。
(二)立約人欲申請質借額度前,應先將定存設定質權予本行,並完成質借申請手續,經本行核准後方可經由立約人就定存質借而設立一個或多個活期存款帳戶(下稱「質借帳戶」)或本行核可之方式使用質借額度。本行得隨時通知或於本行網站公告定存質借之幣別、額度或利率等相關規定。
(三)立約人得於各定存期間,動支使用所有質借額度。設定質權之定存到期時,除任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項服務,立約人同意本行得將該到期本息續存,其期間與原定存相同,並以續存日本行牌告同期利率計算該續存定存利息。
二、額度及利息:
(一)立約人得以其於本行之新臺幣/外幣定存申請質借,質借額度與利息應依質借當時本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行目前所規定之質借額度與利息如下,未來質借額度或利率如有任何改變,本行將另行通知或於本行網站公告。新臺幣與外幣定存得申請「同幣別」質借之額度最高為已設質之新臺幣與外幣定存金額之95%與85%;外幣定存得申請「不同幣別」(含新臺幣與外幣)質借之額度最高為已設質之外幣定存金額之80%;其質借年利率依本行網站公告計算。
(三)定存質借利息係以一年365天為計息基礎,按質借年利率,以實際質借日數計算,每月月底由本行結算一次。如前述質借利息之計算基礎改變,本行將隨時另以書面通知立約人或於本行網站公告之。立約人茲授權本行得自立約人質借帳戶中逕行扣除質借利息,若該帳戶中之存款餘額不足時,則應視為動支質借額度,並以對帳單方式通知立約人。
(四)若立約人動支之借款超過相關之質借額度,本行並有權就超額部份,另計收超額利息。質借額度之超額利率年利率,按本行所定之質借年利率加計 10%計算之。
三、額度之限制:
本行就質借額度得隨時因本行之授信政策而調整,如調整後立約人有超過質借額度者,立約人應立即以現金償還超過部分。如經通知後仍未清償時,本行即有權依下述方式處理。另外外匯市場變動激烈時,本行得暫停辦理不同幣別之質借。
四、擔保維持率:
立約人同意如立約人以外幣定存質借「不同幣別」之新臺幣與外幣時,質借擔保維持率應維持120%以上。如有不足,立約人於接獲本行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間內補足應繳差額,如經通知後仍未補足時,本行即有權依下述(五)方式處理。
本行得依本行授信政策調整擔保維持率及決定擔保維持率不足時應補足差額之計算。如本行認為有調整擔保維持率之必要,本行將另以書面通知立約人或於本行網站公告之。
五、清償:
(一)任何時候立約人已動支之額度及未清償之應付利息合計不得逾相關之質借額度,如逾質借額度且經本行通知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償還超額款項時,本行即有權將立約人所有質借金額視為全部到期,並得逕將設定質權之定存存款抵銷沖償質借債務本息,如有不足,立約人應立即清償,並授權本行得自立約人開立與本行之各存款帳戶(不論種類及幣別)中逕行扣抵之,並以對帳單方式通知立約人。
(二)立約人於動支使用質借額度後,得隨時清償,並自本行入帳時發生清償之效力。
(三)立約人如欲提領質借之定存或取消質權之設定,應先償還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如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立約人立即喪失期限利益,質借債務即視為立即全部到期,本行無須另行通知或催告,本行得逕向立約人請求清償全部質借債務:
1、發生本行認為足以影響立約人償付能力之事故或立約人受破產宣告、禁治產宣告、立約人之財產將或已被查封、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受行政執行或其他司法處分、行政處分之制裁或執行時。
2、立約人死亡之時。
3、立約人所簽發之票據發生退票或票據交換所宣告立約人為拒絕往來戶、或有不能履行其主債務、保證或其他一切債務之虞時。
4、立約人未依約清償其對本行之債務,或發生其他違反總約定書所應遵守之事項時。
5、立約人未依約履行其對他人之其他各項債務時。
6、立約人提交本行之身分證明或其他文件內容有不實或隱匿之行為或其他違反誠信之事項經本行查覺時。
7、立約人有利用設質定存,質借額度或質借帳戶從事不法或有違公序良俗之活動,經本行查覺者。
(五)立約人設質予本行之所有定期存款,不論其提供先後,均係立約人對本行現在與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款及任何應付費用)之總擔保;且處分擔保物所得之款項,其抵充或抵償之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均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由本行自行決定之。
玖、約定付款指示服務
立約人完成指定手續後得依下列約定事項享有本服務:一、服務內容:
立約人授權本行得將立約人指定之存款帳戶(包含但不限於新臺幣/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下之存款於下述之轉帳日,自動轉帳至所指定之本行本人或第三人之帳戶中或提供立約人事先指定之國外匯款服務。
(一)立約人可指定於某些特定日為固定轉帳日,並於該固定轉帳日將事先約定之一固定金額存款自指定帳戶內轉出,執行約定之轉入、匯款交易。
(二)如前項固定轉帳日適逢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此後即以該順延之轉帳日為固定轉帳日,其後每逢例假日亦同。
二、足夠存款:
立約人應於轉帳日於該活期存款帳戶留存足夠存款以供轉帳或匯款。如當日立約人帳戶內存款不足,本行即不執行該期之交易,如連續三次因不足金額而無法完成約定之付款指示時,視同取消該約定付款指示。如因此產生任何後果,立約人應自行負責。
拾、公用事業費用代繳服務
一、立約人委託本行代繳公用事業費用,應先指定代繳之存款帳戶並提示該委託項目之費用收據或通知單據正本或影印本,並據以填具「委託代繳公用事業費用申請書」。
二、立約人指定扣款代繳之存款帳戶以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為限。
三、本行受託扣款代繳公用事業費用以本行受託代繳項目為限;如本行與公用事業機構終止相關契約者,將自該契約終止日起終止為立約人扣款代繳該公用事業費用。
四、本行自接獲立約人之「委託代繳公用事業費用申請書」,且取得各該公用事業機構同意後,始提供代繳服務。在未取得同意前之各月份費用,仍應由立約人自行繳納。
五、本行之代繳服務,係以立約人指定存款帳戶餘額足敷自動撥付各項公用事業當月應繳費用為先決條件(即立約人指定之帳戶應保持足夠餘額)。如因存款不足或其帳戶之存款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事故無法代繳,本行除將繳費資料退回各該公用事業機構外,並得終止代繳之約定,因此所致之損失與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六、立約人委託代繳之各項公用事業費用,在未終止委託前,不得藉故拒絕繳費,否則因而所引起之損失及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七、立約人在未終止代繳委託前,如自行結清代繳帳戶或由本行依約終止所指定之存款帳戶時,即視同自動終止代繳約定,其因此所生之損失及責任,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八、立約人擬變更代繳服務事項時,應填具「委託代繳公用事業費用申請書」。在本行得到公用事業機構通知確認前,立約人應自行負責繳納其應繳費用。
九、本行或立約人皆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代繳約定。立約人擬終止委託代繳時,應填具「委託代繳公用事業費用申請書」並向本行辦理相關手續,由本行通知公用事業機構撤銷代繳,在各該公用事業機構確認前,本行得依相關約定條款繼續進行代繳服務直至各該公用事業機構確認終止為止。
十、立約人委託代繳各項費用之用戶編號或號碼經有關公用事業機構更改時,於本行接獲該等公用事業機構通知後即依新用戶編號或號碼所發生之費用,續自立約人指定帳戶逕行撥付代繳。
十一、立約人對公用事業費率金額之計算暨退補費等事項,如有疑義,應自行向公用事業機構洽詢,立約人如有住址遷移、過戶、停用等變動事項,應即向各有關公用事業機構辦妥應辦各項手續並通知本行,其因未辦或遲延辦理各項手續所致之損失及責任,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十二、若因公用事業機構作業疏忽或因立約人已另行委託其他代繳機構辦理代繳,除本行於處理時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對於立約人因此而受之損失概不負責。
拾壹、海外緊急現金提領服務
一、卓越理財專戶/卓越雙享理財專戶:
立約人與經立約人授權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下稱「家屬」)得享有海外緊急現金提領服務,惟上述家屬須已於本行或其他國家之滙豐銀行開立銀行帳戶。該緊急現金提領單筆交易不得逾等值美金一萬元,其餘交易及換滙之相關限制悉依本行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立約人應於本人或授權家屬申請海外緊急現金提領時,指定立約人於本行之任一存款帳戶為扣款帳戶,並授權本行於該指定扣款帳戶餘額不足時,得自立約人於本行之其他存款帳戶中扣取該提領款項。如涉及外匯轉換交易,立約人同意本行依扣取當日該提領款項幣別之本行牌告匯率換算為扣款帳戶幣別之等值金額扣取之。該外匯交易之申報性質應為觀光支出。
如立約人於本行所有存款之帳戶總餘額不足但有緊急需求時,本行得應立約人海外緊急現金提領服務之申請,提供單次最高等值美金二千元之臨時額度,且應一次動用完畢,為本行保留最終核駁之權限。立約人應依雙方約定及本行規定清償本項海外緊急現金提領金額。
二、運籌理財專戶:
立約人得享有海外緊急現金提領服務,於海外提領現金款項,單筆交易不得逾等值美金一萬元,其餘交易及換匯之相關限制悉依本行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立約人應於申請海外緊急現金提領時,指定其於本行之任一存款帳戶為扣款帳戶,並授權本行於該指定扣款帳戶餘額不足時,得自立約人於本行之其他存款帳戶中扣取該提領款項。如涉及外匯轉換交易,立約人同意本行依扣取當日該提領款項幣別之本行牌告匯率換算為扣款帳戶幣別之等值金額扣取之。該外匯交易之申報性質應為觀光支出。
三、滙豐整合專戶
立約人得享有海外緊急現金提領服務,於海外提領現金款項,單筆交易不得逾等值美金五百元,其餘交易及換匯之相關限制悉依本行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立約人應於申請海外緊急現金提領時,指定其於本行之任ㄧ存款帳戶為扣款帳戶,並授權本行於該指定扣款帳戶餘額不足時,得自立約人於本行之其他存款帳戶中扣取該提領款項。如涉及外匯轉換交易,立約人同意本行依扣取當日該提領款項幣別之本行牌告匯率換算為扣款帳戶幣別之等值金額扣取之。該外匯交易之申報性質應為觀光支出。
拾貳、外匯留單服務
一、一般約定事項
(一) 外匯留單服務目前僅接受本行卓越理財或是運籌理財之客戶申請,不適用於本行法人客戶及OBU境外金融中心客戶,日後若有變動須依本行當時規定辦理。
(二) 外匯留單服務僅限立約人本人之外幣帳戶間交易而不涉及新臺幣兌換(日後若有變動須依本行當時規定辦理),每筆交易最低承作金額及可交易之幣別依當時本行各營業場所或網頁公告辦理。
(三) 立約人透過外匯留單服務所為之交易,仍需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本行於辦理本項業務時,得訂定相關作業規則,此項規定或相關作業規則一經本行告知或公告於各分行之營業場所時,立約人均無異議並願遵守。
(四) 本行對立約人申請外匯留單服務及所為之各項交易,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對任何違反本約定條款或相關作業規則之客戶,本行保留終止外匯留單服務之權利。
(五) 本服務之其它相關事宜,應依本行「總約定書」相關約定辦理。如本約定條款之規定與總約定書之規定互相牴觸時,以本約定條款之規定優先適用。
二、外匯留單服務說明
(一) 名詞定義
(1) 留單指示:係指已申請「外匯留單服務」之立約人,透過臨櫃或電話理財服務中心自行設定「目標交易匯率」辦理「外匯限價交易」或「外匯到價通知」。
(2) 外匯限價交易:於留單指示有效期間內,本行將比對即期市場匯率是否觸及執行匯率,當即期市場匯率觸及執行匯率時,本行將依指示以目標交易匯率完成本人不同外幣帳戶間外匯即期交易。其成交匯率應等於留單指示設定之目標交易匯率。
(3) 目標交易匯率:係指立約人自行設定之兌換匯率,目標交易匯率與當時銀行間即期交易匯率不同。請注意於設定留單指示時,有可能因目標交易匯率高於或過於接近目前市場即期匯率導致系統無法接受立約人設定之匯率。
(4) 執行匯率:係指決定留單指示是否成交之市場匯率,相當於立約人設定留單指示之目標交易匯率,加計本行就該筆留單指示所擬收取買賣價差後之匯率。
(5) 成交:當即期市場匯率觸及執行匯率,立約人留單指示即成交。成交日為國際外匯市場交易日,該日可能非為本行營業日。
(6) 執行:確認留單指示成交後,本行將依立約人之留單指示為立約人以目標交易匯率完成交易。
(7) 執行日:為實際執行外幣兌換即期交易之日,成交日與執行日可能不為同一日。確認留單指示成交後,本行將於執行日為立約人以目標交易匯率完成外幣兌換。
(8) 外匯到價通知:於留單指示有效期間內,本行將比對即期市場匯率是否觸及執行匯率,當即期市場匯率觸及執行匯率時,本行將依指示以指定方式即時通知是否已到達目標交易匯率。每一外匯到價通知於有效期間內發送通知以一次為限。
(二) 留單指示有效期間:自本行確認立約人留單指示起至立約人設定之留單指示到期日當天晚間11時59分59秒(含)止。留單指示到期日最長以受理日起算一個月為限(日後若有變動須依本行當時規定辦理)。
(三) 授權扣款及入帳:立約人須指定以其在本行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作為交易款項及相關費用之扣款及入帳帳戶,當立約人之留單交易指示成交並執行時,本行將逕以該帳戶進行自動扣款及入帳。若遇電腦系統故障、立約人帳戶關閉或法院凍結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本行無法於立約人帳戶進行扣帳或入帳作業時,立約人同意本行得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或本行恢復營業後三個營業日內再執行。
(四) 外匯留單服務時間:立約人透過本行各外匯指定分行或電話理財服務中心申請設定或取消留單指示等相關事宜,應在本行服務受理時間為之(不包括國定假日、政府機構公告停止上班日、本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日)。本行服務受理時間依申請留單指示當時本行之規定辦理。若遇法令變更、市場匯率波動劇烈、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本行將無法提供本服務或留單交易將無法順利成交。
(五) 取消留單指示:若立約人申請之留單指示仍在有效期間內且即期市場匯率尚未觸及執行匯率,立約人得於服務受理時間透過臨櫃或電話理財服務中心辦理取消留單指示,惟請瞭解由於市場交易以及進行外匯留單服務之相關交易系統回傳之時間差或系統設計,立約人申請取消留單時,該筆留單指示可能已經成交或有其它事由導致無法取消,故本行受理取消留單之申請,並不保證該筆留單不會成交,一旦該筆留單確定無法取消,本行得依原留單指示辦理。
(六) 若立約人設立「外匯限價交易」指示,自本行受理該指示後至該指示成交前,或指示取消前,或有效期間到期前(以先到日期為準),本行將依據目標交易匯率及設定買入金額計算之金額,自立約人所指定之轉出帳戶先予以圈存。在留單指示確定取消、留單交易成交或到期日前(以先到日期為準),該圈存之金額將不得動用,但本行仍會依牌告之外幣活存利率予以計息。
(七) 立約人透過本行各分行申請或取消留單指示時,以「外匯留單服務_指示確認書
」所確認之內容為準。若透過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申請時,將全程以電話錄音,其留單類別、幣別、金額、目標交易匯率、執行匯率、留單指示到期日、轉出/入帳戶及自動通知服務等皆以本行於電話中所為之確認內容為準。
(八) 外匯限價交易經成交且執行交易後,其交易內容均會登載於本行提供之每月對帳單。立約人得於每筆留單指示時選擇接受自動通知服務,本行將以立約人留存於本行之行動電話與電子郵件地址為通知選項,惟請注意只有臺灣國內之行動電話號碼才能接收到簡訊通知。若立約人選擇不接受自動通知服務,仍得透過本行各分行或電話理財服務中心查詢留單指示紀錄。
(九) 風險揭露事項:留單交易服務僅限外幣交易且不涉及新臺幣兌換。外幣轉換可能因匯率變動而發生機會或風險,立約人應自行承擔各項有關外匯兌換限制及損失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價格、匯率、政治、國家之風險),包括將所投資之外幣兌換為新臺幣或其他外幣時可能遭受之損失,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及利息。本行並不分擔損失或為任何收益保證。
(十) 立約人留單指示並非買入匯率選擇權,不享有匯率選擇權權利。
拾參、投資型組合產品之“活利投資組合”及“雙元雙利投資組合”之服務事項
一、一般約定事項
立約人於本行承作投資型組合產品,除各別交易另有約定者外,應適用以下之約定事項,本約定事項未予規定者,則適用總約定書之其他規定:
(一)承作:
投資型組合產品之立約人承作流程如下:
(1) 立約人得親至本行、使用本行電話理財服務或其他與本行另行約定之方式依本行相關承作規定辦理,唯本行保留是否提供立約人該項服務之權利。
(2) 依本約定書規定之任何預定投資之足額款項,已以預定之投資/計價貨幣別存入立約人於本行開立之帳戶,如以預定投資/計價貨幣以外之貨幣存入,則其金額於扣除匯兌費用後,應不少於等值之預定投資/計價貨幣款項,但存入之貨幣如為新臺幣,應由立約人負責辦理必要之外匯結匯手續。
(3) 立約人應於投資本產品前,於本行完成開立相關投資幣別之帳戶。
(二)風險揭露:
本投資型組合產品給付立約人之收益,以投資貨幣/計價貨幣計,但就雙元雙利投資組合,並不保證所給付立約人之承作本金及其投資組合總收益,仍以計價貨幣返還。立約人必須自行承受匯兌損失之風險。本投資型產品係以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此投資風險包括本金轉換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匯兌風險、稅賦風險、提前解約風險、商品條件變更風險等,在特定的市場狀況下,立約人可能獲得巨額利益,也可能蒙受巨額損失。且立約人應瞭解,在投資到期時,本行有權依約以連結貨幣/計價貨幣給付投資組合總收益。於進行交易前,立約人應以個人的財務狀況、經驗和目的仔細考量此交易是否適合。以上所述之風險係列舉大端,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詳盡描述,因此,立約人除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外,亦應於交易前充分瞭解該產品之性質並自行評估判斷(非依賴本行或其關係企業)與交易有關之各項經濟財務風險與報酬,及各項法律、財務、稅制及會計上相關問題及可能之結果。
(三)投資型組合產品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範圍,立約人需承擔本行信用風險。
(四)立約人從事投資型組合產品交易之所得,應依相關法令辦理稅賦事宜。
(五)具有美國人身分者不得承作本產品。美國人身分之定義如下:
(1)美國公民(包括在美國出生的人)。
(2)出生於美國屬地(包括但不限於美屬薩摩亞,關島,北xxx納群島,波多黎各或美屬維爾京群島)者。
(3)美國稅務居民。
(4)美國綠卡持有者。
(5)擁有美國地址者。
(6)外籍居民(依美國相關法令在美國居住達一定天期以上者)。
(7)其他依美國相關規定應視為美國人士者。
二、活利投資組合約定事項
(一) 名詞定義:
(1)「投資金額」係指依相關交易確認書所載投資本金金額,且該金額係以投資貨幣表示。
(2)「營業日」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及投資貨幣發行國之主要金融中心之商業銀行對外經營業務(包括外匯及外幣存款業務)之日(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
(3)「申購意願書」係指本行依本約定書規定就各投資發行予立約人,由立約人簽章同意之個別意願書。
(4)「交易確認書」係指本行依本約定書規定就各投資所簽發予立約人之個別確認書。
(5)「投資貨幣」係指立約人存入並由本行收受之貨幣,並於相關交易確認書記載之。 (6)「起息日(Value Date)」係指有關交易確認書所載依本約定書之規定將投資金額
存入本行之營業日。
(7)「決算時間」係指各交易確認書所載於決算日本行代立約人依本約定書之規定決定選擇權是否執行之時間。
(8)「決算日」係指各交易確認書所載本行代立約人在該日之決算時間當時或前後依本約定書規定決定選擇權是否執行之日。
(9)「計息期間」係指有關交易確認書所示各投資金額自起息日(Value Date)至到期日止之期間(包括起息日但不包括到期日)。
(10)「利率」係指各交易確認書所示之利率。
(11)「計息日數」係指某年度計算利息之日數,係以該年度中投資累計生息之日數按曆年之日數計算。
(12)「到期日」係指本行與立約人約定並載於相關交易確認書之投資到期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為次一營業日。
(13)「到期值」係指到期日以投資貨幣計價之應支付款項。
(14)「投資收益」係指各投資依本約定書及相關交易確認書之規定計付之收益款項。
(二) 投資:
(1) 投資限以本行同意之貨幣為之。本行得就投資貨幣之幣別及相關事項,於相關之交易確認書加入本行認為有必要之其他條件。
(2) 除各別交易另有規定者外,各筆投資金額最低為投資貨幣一萬元整,超過的部份須為各投資貨幣金額一千元之整倍數。
(3) 各筆投資之條款應以各該投資交易確認書所載之規定為準。各該投資之交易確認書應與本約定書構成本行與立約人間之單一合約。本約定書與交易確認書如有任何牴觸,應以交易確認書之規定為準。
(4) 投資之清償應依下列第(三)條第(1)款之規定存入中華民國境內之本行帳戶。
(5) 本行保留是否受理投資的權利。
(三) 到期應付款項:
本行應於到期日將下列各款項之到期值,轉入立約人以書面指定之立約人於本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帳戶(如無指定,則該轉入帳戶由本行決定):
(1) 原始投資本金。
(2) 投資報酬需視到期時所連結之選擇權而計算,其實際報酬與產品特性之資訊記載以申購意願書和交易確認書為準。活利投資組合可連結的選擇權有
i) 匯率選擇權 ii) 利率選擇權 iii) 股價選擇權
iv) 股價指數選擇權 v) 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可連結之標的
(3) 到期日或本約定書、交易確認書所載其他付款日期如非營業日,應付款項及自到期日或應付款日起至實際付款日前一日按本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本約定書就該款項於到期日支付時應適用利率之利息,本行將於到期日或應付款日後次一營業日支付。
(4) 利息應以原投資幣別依相關交易確認書所載之保障收益計付,其計算方式應依投資金額按計息日數、交易確認書所載之利率及依交易確認書所載參酌中華民國有關該投資貨幣種類之市場慣例所定利息年度計算。因利息已用來支付購買選擇權之費用,因此不支付予立約人。
(四) 提前解約:
除本行與立約人另有約定外,立約人不得於到期日前提前解約。
三、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約定事項
(一) 名詞定義:
(1)「外幣」係指本行綜合貨幣存款帳戶所提供之外國貨幣。
(2)「申購交易確認書」係指本行所出具載有立約人指示承作本產品之計價貨幣及連結貨幣、承作本金、轉換匯率、交易日、起息日、決算日、到期日、定存利率、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申購交易確認書。
(3)「承作本金」係指立約人指示承作本產品之外幣定存存入金額,亦為立約人用以作為出售外幣幣別選擇權買權之標的,存入金額需達承作當時本行規定之最低金額。
(4)「計價貨幣」係指立約人指示承作本產品所選作定存之外幣幣別。
(5)「連結貨幣」係指立約人所指示非計價貨幣之另一種外幣幣別。依本約定事項及申購交易確認書於到期日,本行有可能以該指定之幣別支付立約人承作本金及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
(6)「付款貨幣」係指於到期日本行給付立約人之承作本金及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所採用之幣別,為計價貨幣或連結貨幣之其一。
(7)「轉換匯率」係由立約人決定依計價貨幣及連結貨幣之履約執行匯率,此匯率為決算日決定付款幣別之匯率水準,亦為當付款貨幣為連結貨幣時於到期日應給付立約人帳戶本金及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所採用之付款轉換匯率。
(8)「交易日」係指本產品中外幣幣別選擇權之承作日期,是日須為本行營業日且為相關幣別之國際外匯市場交易日。
(9)「起息日」係指本產品中定存開始生效之日,為交易日之後兩個銀行營業日,是日須為本行營業日,且為以計價貨幣為當地貨幣之金融業營業日,若是日適逢臨時假日,須順延至下一營業日,並應符合國際外匯交易慣例。
(10)「決算日/決算時間」係指本產品中決定外幣幣別選擇權是否履行之日期/時間,是日須為相關幣別之國際外匯市場交易日。
(11)「到期日」係指本產品及本產品承作本金定存之到期日。本產品將於到期日當日即終止。
(12)「決算日決算時間匯率」係指申購交易確認書中約定之決算日當日特定時點之計價貨幣相對於連結貨幣間市場匯率價格。
(13)「定存利率」係指於交易日本行計價貨幣相關存款天期之定期存款利率。 (14)「選擇權收益率」係指就立約人指示之轉換匯率本行相對所提出之收益率。 (15)「選擇權權利金」係指支付予立約人約定之選擇權收益(其金額為「選擇權
收益率」乘以「承作本金」再乘以「承作天期」最後除以「基期」後所得之數額),於交易日於國際外匯市場賣出之外幣幣別選擇權,用以換取立約人交換付款貨幣之選擇權權利金。
(16)「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率」係指定存利率以及選擇權收益率之總和。
(17)「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係指承作本金乘以「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率」再乘以「承作天期」最後除以「基期」後所得數額之總和。
(18)「基期」係指依承作計價貨幣幣別之國際慣例計算利息之天數。凡英鎊、港幣、新加坡幣或任何依國際外匯交易規定為365天制之貨幣為計價貨幣時,一年以365天計,其他外幣為計價貨幣時均以一年360天計。
(19)「承作天期」係指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含)之總日曆天數,本行得限制承作天期之上下限,立約人得於該等期限內自行決定所承作之天數。
(20)「營業日」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及計價貨幣發行國主要金融中心之商業銀行對外營業(包括外匯及外幣存款業務)之日(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
(二) 產品性質:
本產品係一結合外幣定存及出售外幣幣別選擇權之商品組合。立約人承作本產品,即為承作一筆外幣定存並於國際外匯市場賣出外幣幣別選擇權。於決算日/決算時間,本行依立約人於承作本產品時所定之轉換匯率,決定立約人是否需履行其出售外幣幣別選擇權之義務,並依此決定付款貨幣為計價貨幣或連結貨幣。於到期日時,本行將先計算立約人承作本金、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再依決算日決定之付款幣別給付承作本金及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並將於到期日自動轉入立約人之綜合貨幣存款帳戶內。
(三) 承作須知:
本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約定事項為立約人從事「雙元雙利投資組合」交易之總約定書,立約人從事各項此種交易之實際內容應以其相關之申購交易確認書等各項交易憑證內容為準。該等申購交易確認書等交易憑證之內容,亦構成立約人與本行間就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約定事項之一部分。
本產品之承作流程如下:
(1) 本行完成確認立約人基本資料後,立約人須指示計價貨幣、承作天期、以及連結貨幣,並自行決定適合之轉換匯率。
(2) 依照立約人所指示之計價貨幣、存入金額、承作天期、連結貨幣以及轉換匯率、決算日及到期日,本行將列印申購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申購交易確認書一份交由立約人簽署或蓋章(經電話銀行服務下單者,以錄音確認立約人承作意願)並交由本行備查及辦理後續扣款作業。本行於辦理扣款作業時,若因立約人帳款不足,以致於無法扣款時,立約人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及因無法完成此交易所產生之一切費用及損失。立約人並同意本行有權得自立約人於本行開立之帳戶中逕行扣款。
(3) 立約人申購資料經由交易系統送出後,此交易視同完成。交易完成後,即不接受立約人刪除下單或修改交易內容。
(4) 申購交易確認書上所載之產品條件為最終產品交易條件,立約人應妥善保存此申購交易確認書。
(四) 收益計算:
本產品之總收益採定存利率與選擇權收益率之總合進行計算,除法令或合約另有規定外,本產品之計算收益天數照實際定存天數計算。本產品無論幣別為何,皆按單利以計價貨幣計算,並依本產品之承作天期按交易日本行定存利率與選擇權收益率之總合計算總收益,總收益將一併於到期日給付。如依約於到期日付款幣別為連結貨幣時,仍依計價貨幣為主之承作本金先行計息,再將承作本金及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之總額全數按轉換匯率轉換為連結貨幣後給付立約人。
(五) 執行方式:
以立約人於交易日所指示之轉換匯率為準,與決算日決算時間匯率相較,若以轉換匯率計算每一單位計價貨幣可兌換之等值連結貨幣金額,小於以決算日決算時間匯率計算每一單位計價貨幣可兌換之等值連結貨幣金額,則到期日之付款貨幣為連結貨幣,反之,若以轉換匯率計算每一單位計價貨幣可兌換之等值連結貨幣金額,大於決算日決算時間匯率計算每一單位計價貨幣可兌換之等值連結貨幣金額,則到期日之付款貨幣為計價貨幣。
(六) 承作本金及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之給付:
(1) 本行應於到期日(如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依前述規定之付款貨幣幣別(計價貨幣或連結貨幣之一)向立約人給付承作本金及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金額;到期日當日若遇電腦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暴動、叛亂、意外爆炸、洪水、暴風雨、天災人禍等類似之事故)致本行無法於該日給付時,本行將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次營業日給付,並按約定之定存利率計付上述障礙事由存續期間之利息。惟選擇權收益僅計算至決算日為止。
(2) 前項帳戶之本金及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將由本行於定存到期日直接轉入立約人於本行所開立相同幣別之綜合貨幣存款帳戶內。到期日與轉入立約人帳戶日期之間不予計息。
(七) 提前解約:
(1) 除各別交易另有約定者外,本產品允許立約人於到期日前於規定時間內辦理提前解約。立約人要求本產品提前解約時,可取回之餘額應依「提前解約領回總額計算公式」規定計算辦理。立約人應瞭解提前解約應承擔產品市場價格波動之風險及可能產生之相關費用。
「提前解約領回總額計算公式」為:承作本金+定存提前解約應付利息+選擇權收益之損益部分-提前解約手續費。提前解約手續費之計算方式為:承作本金乘以0.5%。
(2) 但如本行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對立約人對本行債權之執行(收取、支付轉給)命令時,本行有權逕就本產品辦理提前解約並依該相關執行命令之規定辦理。立約人應瞭解提前解約應承擔產品市場價格波動之風險及可能產生之相關費用,可取回之餘額應依「提前解約領回總額計算公式」規定計算辦理。
(3) 倘若因本行修訂或增訂本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產品之約定事項及相關作業程序,立約人得於收受(或視為收受)本行書面通知後七日內為異議表示,並通知本行依本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約定事項規定,辦理提前解約。惟本行同意給付予客戶之定存提前解約應付利息,將免按金管會頒布之「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予打折計算而係全數計息給付,其解約手續費得以免收,惟立約人仍需承擔因提前解約所產生之市場價格波動風險及可能產生的相關費用,可取回之餘額應依「提前解約領回總額計算公式」規定計算辦理。
(4) 本產品提前解約其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率僅計算至提前解約日前一日,即自提前解約日至解約款項入帳日止不計算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總收益率,其間亦不會產生活期存款利息收入。
(5) 本產品提前解約可領回總金額於提前解約日次二個銀行營業日營業時間截止前依客戶入帳指示匯入指示帳號。
(八) 本產品續作:
本產品到期不得繼續承作。但當本產品到期後,立約人可依本行約定之方式另行承作本產品。
(九) 質借:
本產品之定存部分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設定負擔及設定質權予他人或向本行辦理質借。
(十) 其他約定事項:
(1) 本行得隨時修訂或增訂本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產品之約定事項及相關作業程序。倘該修訂或增補之內容影響本產品之收益計算及費用收取者,本行應以書面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於通知送達後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該異議期間內通知本行依本雙元雙利投資組合約定事項規定,辦理提前解約。
(2)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有關金融法規及本行業務規定辦理。本約定事項將來如因法令規定或本行規定變更有與新規定牴觸時,應依新規定辦理。
拾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國外有價證券服務(以主管機關核准為限)
立約人為進行投資及財產管理之目的,茲以委託人兼信託受益人之身分,選任本行為其受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將立約人之信託資金按立約人之指示投資於國內/國外有價證券(以下簡稱『投資標的』)。立約人知悉並同意本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將以本行名義依信託關係持有,並願遵守下列約定條款。
一、一般信託
(一)信託期限:
本信託期限為不定期,但本行及立約人皆得隨時依本約定事項第(二十)條之規定終止雙方之信託關係。
(二)投資範圍及幣別:
相關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本行將依立約人之指示,將信託資金投資立約人指定之投資標的。立約人依本項信託方式可投資之投資標的範圍,以本行選定受理者為限。本項信託資金投資幣別得為新臺幣及/或外幣。
(三)受益人:
以本約定事項所得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以立約人本人為限,且不得變更受益人。
(四)投資性質:
本約定事項下之特定產品名稱及內容詳見各相關產品說明書、申購意願書及確認書等,立約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為下列行為:
(1) 以信託財產購買本行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
(2) 以信託財產購買屬信託業法第7條所指受託人之利害關係人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3) 以信託財產與受託人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25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行為。
(五)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規章:
(1) 本項投資須遵守各投資標的發行機構/ 交易市場所訂定之發行辦法
〈如發行條件、商品發行種類等〉、作業規定及其他規定及其應適用之法令規定。
(2) 如按相關金融市場處理各項投資標的商品之慣例或該項投資標的所應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有任何投資人所應繳之稅賦,悉由立約人負擔。
(3) 受託人自各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保管銀行所收訖之收益為本信託資金之收益,倘因發行機構或保管銀行之發行辦法、作業規定、保管作業規則或相關法令訂有於特定情況下,投資人須強制贖回/出售有價證券之規定時,立約人同意無條件辦理。對因強制贖回/出售有價證券所生之一切損失,亦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六)受託人規章:
(1) 受託人於辦理本項業務時,得對每一項申購、贖回、買賣及取消等事項,訂定最低金額之規定及相關作業規則,此項規定或相關作業規則一經受託人告知或公告於各分行之營業場所時,立約人均無異議並願遵守。
(2) 立約人因該等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非經受託人以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設質。
(3) 受託人履行信託事項應以依立約人之指示辦理為限,除非立約人已依相關規定給予明確指示,否則受託人並無權利或義務依其自己之判斷,就立約人之投資,為立約人作任何決定或任何行為。
(4) 立約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所申購之投資標的,如申購後該投資標的之發行評等,及/或該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或評等機構不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無法依投資標的發行條件履行債務時,受託人得將上述資訊以受託人所認定適當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書面或於本行網路上公開揭示),或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無法依投資標的發行條件履行債務時,受託人得將上述資訊以受託人所認定適當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書面或於本行網路上公開揭示)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同意並了解,縱受託人將上述資訊或將其他與交易內容相關變動資訊通知立約人,亦不得視為受託人即負有監督及通知投資標的交易內容變動之資訊予立約人之義務,此外,受託人亦無權利為立約人作任何決定或任何行為,立約人就此是否須進一步對受託人為交易指示前,仍應依自己之判斷審慎考量之。
(5) 受託人接受立約人之信託資金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均屬信託財產,受託人將其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分別記帳管理,並依法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如實按本約定事項履行。
(6) 除依法令及本約定書有特別約定外,受託人對本件信託、交易資料及因本約定事項所知悉立約人之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不得無故洩露予第三人。
(7) 受託人得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受託人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且因此所生之費用概由信託財產負擔。
(七)申購指示:
(1) 立約人如欲利用本行所提供本項信託投資服務,並指示本行申購投資標的時,應填寫並簽署本行規定之申購意願書及相關交易文件,或依其他本行同意方式(包含但不限於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等方式)辦理,並應依其相關規定進行申購。立約人如為申購指示時,尚未於本行開立特定金錢信託帳戶,立約人同意並確認前開申購指示包括授權本行為立約人開立特定金錢信託帳戶及執行相關交易。
(2) 以新臺幣為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者,立約人應將新臺幣資金交予本行,再由本行將信託資金折換為立約人指定之國外有價證券計價之外幣;以外幣為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者,立約人應提供本行依該有價證券計價之外幣資金,有關之新臺幣結匯及申報應由立約人自行辦理。
(3) 於指示申購投資標的時,立約人應依本行之規定支付申購手續費。該等費用之金額、幣別或費率概依本行之規定計收。
(4) 本行依立約人指示為投資標的申購時,可將立約人之購買指示與本行其他立約人同一投資標的之購買指示彙集處理後,由本行提出合併投資標的總額之購買指示。立約人之投資標的之收益(及孳息),應依本行所定之方式,按立約人及本行其他立約人就同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分配之。
(5) 立約人謹此明確表示已知悉並同意:縱任何基金管理公司、有價證券發行或經紀機構、國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投資標的相關機構」)已收到本行之購買指示,但其並無接受本行全部或一部分購買指示之義務;而本行亦無責任確保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接受是項投資,亦不承擔任何損失(包括因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拒絕或遲延接受購買指示而導致立約人失去投資機會所衍生之任何損失)。
(6) 本行應將立約人之信託資金所實際購得投資標的之受益權單位數、投資單位數或有價證券數量及每受益權單位、投資單位或有價證券之申購價格或單位價格,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八)信託資金帳戶及其保管、收益及費用之計算分配等:
(1) 本行依上述第(七)條第(6)款規定出具予立約人之書面通知僅係本行收迄該筆信託款項及確認投資標的之證明,並非表彰立約人實際信託金額或其實際投資內容或其投資標的之價值或其他權利之憑證。立約人與本行間實際信託金額及立約人實際投資之投資標的之內容,悉以本行依各次交易文件所列記之帳載記錄為準。倘本行之帳載紀錄因投資標的相關機構通知並確認其交易內容有錯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相關記載有錯誤時,立約人同意本行得逕行更正後通知立約人。
(2) 立約人瞭解其經由特定金錢信託所投資之投資標的之價值將隨各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所公告或通知該基金、有價證券之每一受益單位資產淨值、投資單位或有價證券之市價及該投資標的所生之孳息及其他應付費用(其金額悉依各投資標的相關機構之規定)之變動而變動。立約人了解並同意本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可能自發行機構或交易對手取得款項作為本行收取之信託報酬。
(3) 立約人有關投資標的之買賣、交割、保管、投資收益及孳息之領取及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包含但不限於基金受益人、股東或債券持有人權利義務之行使等)等事宜,由本行依信託之關係全權處理,但遇發行機構或基金管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且決議事項中包括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者,本行將即時通知立約人,並於彙整各投資人意見後辦理。
(4) 如按金融市場處理投資標的之慣例或依投資標的所應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而發生投資人所應繳付之各項費用或稅賦,悉由立約人負擔。
(5) 本行自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所收迄之收益為立約人信託資金帳戶之收益,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其所投資之投資標的之計算及分配等事宜,係依受託人提供之產品說明書所列計算方式為基礎或依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之給付條件規定辦理。惟若收益幣別與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不同,或受託人所同意收付之幣別或法令所規定收付之幣別與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不同時,立約人同意授權由受託人全權處理其不同幣別間之匯兌交易,並同意受託人得與其銀行業務部門從事幣別兌換交易行為,其幣值之兌換,除另有約定外,概依照受託人作業時間實際兌換之匯率為準。信託資金因兌換所生之匯率風險悉由立約人負擔。除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另有規定或本行另為通知者外,受託人應於接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匯入款項後,將所得款項扣除有關稅賦及相關手續費後,依內部作業程序,將該等受分配現金收益之淨額,全數自動再投資於相同之投資標的或存入立約人開立於本行之活存帳戶。立約人茲此同意本行無須另經立約人授權,即得逕依本款規定為之。
(九)投資標的贖回或出售款項之處理:
本行於受理立約人對投資標的贖回或出售之申請時,應依各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或投資標的有關贖回或出售之規定辦理。本行在接獲投資標的相關機構入帳通知後,即依內部作業程序將所得款項於扣除有關稅賦及費用後匯入立約人指定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若為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或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若為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但若贖回款為外幣,而立約人原係以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申購投資標的者,本行應先將客戶應得之外幣款項兌換為新臺幣後,再依前項辦理。本行為立約人從事前開買賣外匯如須立約人配合時,立約人應即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於簽署相關之結匯書表。本行並得於立約人為配合前,暫緩款項之結匯及撥付。惟受託人未能實際收訖該等款項,受託人即無對立約人付款的義務。
(十)信託服務之有關費用:
(1) 立約人同意於申購或買進投資標的時,支付本行申購或買進手續費,並按相關金融市場處理各項投資標的商品之慣例或該投資標的依應適用法令規定或市場交易規則,支付相關交易手續費及規費;於贖回或出售投資標的時,按贖回或出售之價格支付本行贖回手續費和信託管理費;於所投資基金轉換時,支付本行轉換手續費;立約人另並同意支付保管機構相關費用及受託人所有代收費用。該等費用之金額、幣別或費率依本行與立約人約定之費率表計收。立約人並同意本行得逕自贖回/出售款項或帳戶中扣抵前述各項手續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如適用)。
(2) 該等費用如有調整,本行應至少於生效日60日前通知或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十一)最低投資、贖回、出售、轉換金額:
本行辦理本項業務,得對每一項投資及其贖回、出售、轉換等事項,訂定最低金額之規定並制訂相關作業規則,此項規定或相關作業規則一經本行通知立約人或公告於本行之營業場所時,即生拘束立約人之效力。
(十二)強制贖回/強制出售:
(1) 立約人依其登記註冊國、設立國、國籍國、居住國、或所在國之法令規定,立約人可能無法投資或持有某項投資標的,或依據受託人之主管機關所頒布之法令規定,受託人就某項投資標的不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服務,遇有上述情事,受託人有權拒絕執行立約人就投資該項投資標的所為之各項交易指示,受託人並得通知立約人終止以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該筆投資標的之契約及/或自動贖回/出售立約人持有之該項投資標的,立約人同意無條件辦理。
(2) 立約人以信託資金投資海外商品而對受託人所指示之交易行為,如疑似為洗錢之交易時,受託人除得拒絕執行立約人就投資標的所為之交易指示外,另得通知立約人終止以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投資標的之契約,並自動贖回/出售立約人持有之全數或部分投資標的。
(十三)投資標的相關機構之規定:
(1) 立約人瞭解本行依立約人指示投資、贖回、出售或轉換投資標的時,僅能於各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所規定之交易時間內辦理。
(2) 立約人對投資標的相關機構之投資作業規則,暨投資標的每一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投資單位或有價證券之市價及有關費用之計算方法等,均無異議並願遵守。如投資標的相關機構之作業規則允許其於特定情況下強制贖回或出售立約人所投資之投資標的,立約人同意屆時無條件配合辦理。對因強制贖回或出售所生之一切損失,亦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3) 本行於接獲投資標的或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有關增(減)資、解散、清算、變更(包含名稱、計價幣別、計算方式或投資數額等)、合併、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之通知時,或投資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致本行不能依立約人指示履行信託事項時,立約人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是項投資,其所生之一切損益、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概由立約人負責
(十四)風險揭露:
立約人為投資標的之運用指示前,已詳閱該投資標的之各項投資文件,並瞭解其相關風險如下:
(1) 立約人該項投資之各項相關風險均應由立約人自行承擔。此項投資之投資風險包括本金、利息損失之風險(即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可能無法或及時償還本金或給付利息)、價格波動、匯兌風險、信用風險、政治風險。此外,若投資標的以外幣計價,投資人必須注意到匯率變動風險之實質影響。在最差情況下,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投資標的過去的績效不代表未來的表現,其價格可能上揚或下跌。投資標的之任何本金保障與/或利息保證僅由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提供並僅為發行機構之風險。立約人申購投資標的所交付受託人之款項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資金,並非存款,故無利息產生,也不構成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之債務,亦非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理賠項目。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未就投資標的之付款為任何保證(惟於法令允許下及本約定事項另有明示之規定外不在此限),亦未就其投資收益或盈虧為任何保證。其相關費用及稅賦亦悉由立約人負擔。
(2) 若立約人之投資標的有存續期間的限制,但到立約人欲於到期日前贖回投資標的,會產生因市場價格波動而損失投資本金之可能性,並無法獲得由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提供之本金保障與/或最低保證投資到期收益率與/或利息保證。就本金保障與/或最低保證投資到期收益率保證與/或利息保證之條件,投資人應參閱各產品說明書以瞭解細節,且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而選定為此項投資。本行建議立約人在簽訂此產品合約前徵詢專業獨立之意見。
(十五)本行之免責:
(1) 本行依受託人指示以信託基金買賣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發行公司或其相關機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投資顧問、證券商、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之一切作為或不做為所致之損失,本行不負任何責任。
(2) 本行對立約人依投資標的之資料或其他有關投資標的之投資組合之資料而進行任何基金、投資單位、有價證券之購買、持有、出售、轉換或贖回等作為或不作為所蒙受或發生之任何費用、支出、負債、義務、罰款、請求、法律程序、訴訟、虧損或任何其他性質之損失,皆不負任何責任。
(3) 立約人同意並瞭解投資標的為外國有價證券時,其交易因涉及國際各相關交易、清算、保管機構,因此各項作業及通知時間(包括交易確認、股利分配等)均可能有所延遲,若因該延遲導致立約人之損害,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十六)稅則:
(1) 依現行相關稅法規定。如有須辦理扣繳或填發扣繳憑單之情形,本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立約人並了解本行如辦理扣繳,並不等同於立約人已履行其稅賦上之義務,立約人仍須自行依法令規定辦理稅款之申報及繳納。
(2) 為符合美國財政部之稅務相關規定,立約人須另填英文版之美國稅務居住者身分證明文件(W-8BEN, W-8BEN-E),該表格文件應定期更新且其效期應依美國稅法或本行規定辦理。若立約人有任何個人稅務狀態之變動,應立即通知本行並提供最新美國稅務居住者身分證明文件(W-9, W-8BEN, W-8BEN-E)。若立約人提供之上開表格文件有失效或過期之情形,經本行通知後應立即提供最新表格文件予本行,若立約人未能即時提供更新後之表格文件,本行將依最高稅率規定辦理扣繳。
(3) 立約人所提供之相關表格文件內容若有錯誤或與事實不符,致生任何損害及/或不利益,均由立約人自行承擔,如因此致受託人受有損失,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
本約定書或任何交易確認書所載之一或多項規定如被認為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本約定書或任何交易確認書之其他規定不受影響。
(十八)身分限制及立約人之聲明及保證事項:
(1) 立約人從事本特定金錢信託投資不得具有以下定義之美國人士身分:
(i)美國公民(包括在美國出生的人)。
(ii)出生於美國屬地(包括但不限於美屬薩摩亞,關島,北xxx納群島,波多黎各或美屬維爾京群島)者。
(iii)美國稅務居民。 (iv)美國綠卡持有者。 (v)擁有美國地址者。
(vi)外籍居民(依美國相關法令在美國居住達一定天期以上者)。 (vii)其他依美國相關規定應視為美國人士者。
(2) 立約人聲明及保證其於交易時並不具備上述美國人士身分。若本行有合理理由認為立約人可能為或已變更為上述美國人士而詢問立約人時,立約人應據實告知,若立約人未告知或未據實告知,本行得終止各項信託服務。
(3) 立約人承諾於取得美國人士身分後,應立即通知本行,並同時依美國相關稅法規定出具及提供所需文件予本行。如立約人未履行上開義務者,其同意以下事項:
(i)賠償本行為了遵守美國相關稅賦法令之規定而可能遭受⁄支付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及
(ii)本行得暫停或終止各項信託服務,並逕行贖回/賣出立約人持有之全數投資標的。
(4) 立約人瞭解並特別同意本行就投資利得/利息/股息/債息/獲利於稅務申報時將不協助主張適用任何租稅協定優惠待遇扣繳稅率(無論立約人於填具稅務相關表格時是否主張適用該優惠),並一律以非美國人士之最高稅率進行稅務申報及扣繳。
(十九)特別同意:
(1) 立約人茲特別同意於本行進行投資立約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前其已交付本行之信託資金,及依立約人指示贖回或出售投資標的所得款項以及因任何原因以金錢形式存在之信託財產,皆得存放於本行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得與本行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本款利害關係人之範圍依信託業法第七條規定。
(2) 立約人特別同意本行處理信託業務人員得在處理信託業務必要範圍以及為行政、管理及行銷之目的,將立約人之往來、交易資料揭露予本行其他部門之人員。
(3) 立約人確認並同意「連動債券」之買賣可能經由滙豐集團所進行,滙豐集團可能承銷或買賣一種或數種「連動債券」,且可能因該等債券之買賣而有獲利或虧損,立約人確認受託人得自滙豐集團收取費用或其他報酬。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可保有因「連動債券」之買賣或與「連動債券」有關之其他交易可能得到之任何費用或報酬作為其收益。
(二十)信託終止:
如立約人擬終止與本行間之本特定金錢信託關係時,立約人應至少給予本行十四天前之書面通知,如本行擬終止與立約人間之本特定金錢信託關係時,本行應至少給予立約人三十天前之書面通知。本特定金錢信託關係一經終止時,本行將立即贖回或出售立約人信託資金所投資之全部投資標的,並應將贖回或出售所得款項扣除各項相關費用及賦稅後,返還立約人,或將該款項直接轉入立約人指定之帳戶。
二、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特別約定事項:
(一) 定期定額信託申購:
(1) 立約人申請辦理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投資標的時,應填寫並簽署本行規定之定期定額信託申購書及相關交易文件,或依其他本行同意方式(包含但不限於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等方式)辦理,並應依其相關規定進行定期定額信託申購。
(2) 於信託期間,立約人同意授權由本行以自動扣帳方式於立約人書面指定之日期(逢非營業日則順延),自立約人所指定之設於本行之存款(新臺幣活期存款或外幣綜合存款)或信用卡帳戶,逕行扣除立約人指定之定額投資金額及申購手續費,以投資於立約人指定之投資標的。但使用信用卡扣款者,另需依本行之相關信用卡等作業規定辦理。
(3) 立約人若以新臺幣扣款方式為定期定額外幣特定金錢信託者,立約人同意本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於定期定額信託之每筆扣款金額或每人同一日累積之扣款金額未逾規定之金額內,據實代立約人為結匯之相關手續及申報,就本行依本款授權所代辦結匯之手續及申報內容,立約人同意悉數承認。本行對於立約人使用外匯額度之情形並無義務主動查詢,但如本行獲知立約人已超出法定之結匯額度時,本行有權不執行其扣款之委託。
(4) 本行於指定扣款日即進行電腦扣款作業,立約人指定之存款或信用卡帳戶應於扣款之前一營業日留存足額之扣款金額或信用額度,否則若因帳戶金額或信用額度不足,或信用卡無法取得授權時,立約人同意視為該月份不為信託投資;若扣款日有數筆扣款款項而存款餘額不足時,則以本行扣款作業處理先後順序為準,立約人不得指定或異議。
(5) 立約人以信用卡帳戶扣款,一旦扣款成功即屬投資交易成功,立約人如欲取消交易,則立約人須以基金贖回或有價證券出售方式辦理。
(6) 立約人以存款或信用卡帳戶扣款時,就任一投資標的之定期定額投資,若無法扣款連續達三期者,視同立約人終止該投資標的之定期定額投資扣款之意思表示,本行將立即終止其扣款服務(但其他投資標的順利扣款之定期定額投資扣款服務不受影響)。已扣款申購完畢之投資標的將繼續留存於立約人之信託資金帳戶,但立約人得依一般約定事項第(九)條及本約定第(二)條規定申請辦理該投資標的贖回或出售。
(二) 贖回、出售及轉換
(1) 立約人可就其原選定投資之投資標的,隨時指示本行贖回,或就同一基金公司下之投資標的且為本行選定受理之投資標的的範圍內互為轉換:但如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或本行就贖回、出售或轉換之時間、數量、程序或其他相關事宜有所限制時,立約人同意依其規定辦理。
(2) 若立約人選擇以信用卡帳戶扣款而於該信用卡遭強制停卡時,立約人同意本行得選擇於任一投資標的交易日,就立約人已投資之全部或部份之投資標的,逕行辦理贖回或出售,並終止本特定金錢信託投資關係。立約人並同意本行得就立約人對本行之逾期信用卡未付帳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費用,以贖回或出售之投資標的所得款項逕行抵銷。如有剩餘,將存入立約人之外幣綜合存款帳戶或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
三、投資連動債券特別約定事項 (一) 名詞定義:
(1)「產品說明書」係指受託人提供予立約人為指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連動債券之投資條件參考說明。中文產品說明書係節譯自發行機構之英文條件書(即Indicative Term Sheets),以易讀的文字說明,並經發行機構確認無誤。有關產品條件如有未盡之處或與英文版不符者,應以後附之英文條件書及最終交易文件所載者為準。
(2)「申購意願書」係指立約人為指示透過本服務申購連動債券所簽署的文件。 (3)「計價貨幣」係指立約人承作此項投資商品時,根據產品說明書上所指定
之幣別,也為立約人被指示應交易之貨幣別。
(4)「連結標的」係指立約人投資連動債券時,此投資商品的收益率和一特定指標連結的投資組合。一般標的包括股價指數、股票、匯率、利率、共同基金等商品。
(5)「發行期間」係指發行機構為達成任一連動債券之發行金額所需之時間,任一連動債券之發行期間由發行機構訂定之。
(6)「交易日」係指發行機構於發行成立後,進場交易連結標的之日期。
(7)「扣款日」係指立約人的申購金額被受託人由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或外幣綜合存款帳戶扣款之日。
(8)「發行日」指連動債券發行機構就連動債券正式發行之日。
(9)「到期日」係指本行與立約人約定並載於相關交易確認書之投資到期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為次一營業日。
(10)「配息率」係指連動債券發行機構承諾在連動債券發行期間所支付的年利率。
(11)「配息日」係指連動債券發行機構承諾在連動債券發行期間支付約定利息的時間表。
(12)「到期收益」係指就某一連動債券於到期時立約人可得之總收益,其計算公式因連動債券不同與計算方式不同而個別載於產品說明書中。
(13)「買回條件」係指發行機構可否在連動債券存續期間內要求買回的條文內容。
(14)「提前賣回」係指立約人可否在連動債券存續期間內要求賣回給發行機構的條文內容。
(二) 授權扣款:
(1) 凡申購連動債券之立約人,授權受託人在其發行期間自立約人在各分行開設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或外幣綜合存款帳戶逕行圈存及扣款,而帳戶餘額不足時,受託人將不予進行交易。
(2) 若遇電腦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暴動、叛亂、意外爆炸、洪水、暴風雨、天災人禍等類似之事故〉致受託人無法於立約人指定之日期進行扣帳作業時,受託人無須負遲延或債務不履行之責。
(三) 申購:
(1) 立約人得於任一連動債券之發行期間內,於符合受託人所訂之承作要件,指示受託人依本約定事項規定承作連動債券,同時立約人一旦確認申購意願,受託人有權要求立約人將投資金額連同申購手續費用存入其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或外幣綜合存款帳戶,並根據本約定事項第(二)款規定,執行圈存及扣款作業。惟受託人就立約人之各項連動債券申購,保留是否受理的權利。
(2) 受託人不保證立約人指定申購之任一連動債券於發行期間內到達發行金額。如立約人指示申購之連動債券,於發行機構指定之發行期限內因故無法發行成立時,則立約人同意就該項申購指示自動失效,受託人應即以電話通知立約人,受託人除應解除原先圈存之投資本金、申購手續費及依該產品幣別設於受託人之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所生之利息外,對立約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
(四) 取消/提前賣回/發行機構提前買回:
(1) 發行期間取消承作
立約人可於發行期間要求取消原先之申購意願。惟需填寫「連動債券取消申請書」並親至本行辦理。
受託人除解除原先被圈存之投資本金及申購手續費外,自申購日起至立約人解除圈存日前一日止,仍按受託人與連動債券相同幣別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息至立約人於本行開設的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或外幣綜合存款帳戶。
(2) 發行期間結束至連動債券發行日前,不得辦理申購意願之取消。
(3) 立約人於連動債券發行後提前賣回
除非發行機構於產品說明書上明列接受提前賣回外,否則立約人不得於到期日前要求賣回已持有之連動債券。若立約人欲於到期日前賣回已持有之連動債券,需依據產品說明書上之提前賣回日始得辦理;若於非開放提前賣回日,受託人有權拒絕立約人提前賣回的請求。而有關投資人提前賣回之相關規定及條件限制,悉應以各連動債券之產品說明書為準。提前賣回價將以開放提前賣回日當日之市場實際成交價為主,且連動債券發行機構將不保證其最低保證投資到期收益率與/或利息保證與/或投資本金之全數回收。
(4) 發行機構提前買回
x依照產品說明書約定,連動債券發行機構有提前買回的權利,一旦執行時,立約人無異議接受。
四、投資外國股票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特別約定事項
(一) 一般約定
(1) 本項投資須遵守所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公司及其掛牌交易所隨時發佈之投資作業規則及其他規定(包括買賣之交易時間,股價之公告及有關費用之計算方式)。
(2) 本項投資幣別應為外幣,各項委託(如:申購/買進及贖回/出售…等)款項之幣別均應為該投資標的之原幣別。
(二) 申購
(1) 本行依立約人指示為投資標的申購時,可將立約人之購買指示與本行其他立約人同一投資標的同一價格之購買指示彙集處理後,向證券商(或其代理人)提出合併投資標的總額之購買指示。若該筆購買指示經證券商(或其代理人)通知為部分成交之情形,本行將依客戶委託下單時間先後順序分配之。立約人投資標的之收益(及孳息),應依本行所定之方式,按立約人及本行其他立約人就同一標的之投資比例分配之。
(2) 若投資標的之交易地點在國外,其交易執行及確認須配合國外市場當地交易時間,且由於時差關係,投資標的成交價格必須等到本行接獲證券商(或其代理人)之交易確認通知後方可確定。
(3) 受託人應於接獲證券商(或其代理人)之交易確認通知後,憑以製發交易確認文件予立約人,立約人並瞭解各項交易確認文件僅為各外國有價證券交易確認表示,並非表彰該外國有價證券實際之市場價值。倘受託人所接獲證券商(或其代理人)之交易確認通知有誤,或因受託人作業疏失或其他原因致生錯誤時,立約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行更正並通知客戶。如受託人於立約人賣出投資標的後始發現錯誤時,若有溢收情事,受託人應立即返還予立約人;反之,若有不足,立約人應於受託人通知後立即將應返還受託人之款項返還予受託人。
(4) 本行對立約人就投資標的之申購,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
(三) 買進預扣款項
(1) 於立約人指示申購投資標的時,受託人將以立約人限價/市價指示之預估成交之金額,加計預估之交易相關費用,進行預留扣款,惟確實之扣款金額將依實際成交金額加計交易相關費用,於接獲證券商(或其代理人)之交易確認通知後進行扣繳;倘若本行接獲證券商(或其代表人)通知該投資交易指示未成交,該預先圈存之金額會自動解除。
(2) 倘立約人之帳戶餘額未達前項之預扣款項時,受託人得不進行交易。
(3) 立約人瞭解並承諾一旦申購交易確認成功,即負有交割之義務並為付款。若於受託人辦理扣款時,發生立約人之帳戶餘額不足,經受託人通知立約人補足款項但仍未補足者,受託人得逕行取消其交易,如因此致受託人受有損失,立約人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 授權扣款
立約人同意授權受託人於信託期間自立約人在本行開設之各外幣綜合存款帳戶逕行圈存及扣款,倘若立約人之帳戶餘額不足時,受託人得不進行交易。
(五) 取消交易
立約人須透過受託人辦理取消交易之申請,並應於指示交易下單日當日受託人受理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營業時間內依相關作業規則辦理。立約人了解取消交易之申請並不保證該筆交易已確認撤銷,受託人保留取消交易與否之權利,一旦該項交易確定成交且無法取消者,受託人即有權按實際交易內容執行後續之扣款及匯款等相關事宜。
(六) 信託資金之運用管理
(1) 受託人有權就投資之有價證券所生之現金股息、股利、無償配息、換發新股、股票分割、發行公司解散或破產時可得分配之剩餘財產、以及其他相關之證券權益直接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或處分後所得款項直接存入立約人之帳戶,立約人對受託人之各項處理行為均無任何異議。
(2) 立約人授權受託人得依國內外證券相關法規揭露或履行相關之義務。
(3)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託人無義務就立約人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行使表決權或其他投票權。受託人就股權委託書或與表決權或投票權行使有關之文件無任何責任或義務。
拾伍、各理財專戶特別約定事項
一、卓越雙享理財專戶開戶標準及其他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開立卓越雙享理財專戶,應符合以下開戶標準:
1、立約人之配偶為本行卓越理財客戶,且配偶於立約人申請時仍符合卓越理財專戶資格,並無任何被調整帳戶或須繳納、被收取帳戶管理費之情事者。
2、如立約人與其配偶之卓越雙享理財專戶與卓越理財專戶為同時開戶之新戶,申請開立卓越理財專戶之配偶需於立約人申請開戶當時符合本行卓越理財專戶之申請標準及資格。
(二)立約人知悉並同意若其配偶於立約人開戶後喪失卓越理財客戶之資格,立約人即喪失卓越雙享理財專戶資格,並同意配合本行依相關約定作帳戶之調整。
(三)若立約人與上列開戶標準之卓越理財帳戶持有人喪失配偶關係,本行有權依卓越雙享理財客戶本人或其配偶之通知或於本行知悉時,主動辦理帳戶轉換作業,將立約人之帳戶調整至其他種類。立約人須遵循調整後之新帳戶之相關規定,或亦可申請理財帳戶轉換,將原卓越雙享理財專戶轉換為本行卓越理財專戶或其他專戶。
(四)立約人及立約人之配偶同意於認定卓越雙享理財專戶開戶標準或帳戶開戶後發生未符合帳戶開戶標準或其他約定之帳戶調整/轉換情事時,同意並授權本行將卓越理財專戶與卓越雙享理財專戶帳戶資訊及相關交易資料揭露予立約人及立約人之配偶。
二、卓越理財子女專戶開戶標準及其他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開立卓越理財子女專戶,應符合以下開戶標準:
1、立約人未成年。
2、立約人之父或母任一人為本行卓越理財客戶,且於立約人申請時仍符合卓越理財專戶資格,並無任何被調整帳戶或須繳納、被收取帳戶管理費之情事者。
(二)立約人之卓越理財子女專戶與其父或母需於立約人申請開戶當時符合本行卓越理財專戶之申請標準及資格,立約人知悉並同意若其父或母於立約人開戶後喪失卓越理財客戶之資格,立約人即喪失卓越理財子女專戶資格,並同意配合本行依相關約定作帳戶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