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7020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聘用合同书
( 非 事 业编 制人 事 代 理)
甲方(聘用单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乙方(受聘人员):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二〇二三年六月
填 写 说 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聘用管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聘教师准聘长聘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制定,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人事处、校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聘用管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聘教师准聘长聘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聘用期限
本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2 项确定:
1.聘用期限为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聘用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3.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甲方聘用乙方承担 工作任务起至该项工作完成。
第二条 聘用岗位
1.甲方聘用乙方在 (业务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名称为 ,聘用方式为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乙方在本岗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作职责由乙方所在业务单位明确,双方签订聘期工作任务书,作为本聘用合同的附件。乙方已知悉聘期工作任务书内容。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等情况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
第三条 工资报酬
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
3.乙方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以
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内部分配等规章制度执行。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公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2.甲方实行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的规定。
3.甲方根据单位的工作特点可适当调整或延长工作时间,但应依据相关规定支付乙方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对乙方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可分情况及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解除本聘用合同。
3.甲方应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工会。乙方有权依法参加工会,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甲方可以解除的情况: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8.乙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9.双方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10.其它符合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况。
以上十项,除1-5项可以随时解除外,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不得解除的情况: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乙方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除以上三项情况外,乙方有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应提前 30 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甲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七条 补充条款
1.乙方在聘期内须全职为甲方工作。
2.乙方须遵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校字(2004)58 号)相关规定。
3.甲方依据乙方岗位的涉密等级,按月支付乙方相应的涉密津贴。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须支付甲方赔偿金。
4.乙方应主动向受聘单位提供本人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若在聘期内乙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受聘单位。否则,
由于双方联系障碍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受聘后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如岗前培训不合格,则岗位津贴下浮一级,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如三次岗前培训不合格则解除聘用合同。
6.乙方若出国进修或留学,服务期期限为:出国进修或留学半年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人员的服务期为三年;出国进修或留学一年以上人员的服务期为五年,时间自回国之日开始计算。若因乙方原因离开学校,须向甲方退回学校支付其进修和留学期间的相关费用(包括工资、津贴、进修费等),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执行。进修学习期间、出国(境)进修或留学期间不视作履行服务期。
7.xxx为教师x,在首个聘期内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
8.教师聘用及续聘管理参照《新聘教师准聘长聘制度实施办法》
(校人字〔2023〕40 号)文件执行。
9.新聘教师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及方式根据《新聘教师准聘长聘制度实施办法》(校人字〔2023〕40 号)执行。
10.根据《新聘教师准聘长聘制度实施办法》(校人字〔2023〕40号),若进入准聘长聘体系前已享受过我校住房补贴,则扣除已发放时长;申领过我校工作启动基金,则不再资助。未完成聘期者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人员,须退还本聘期的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此外,离校前须对科研启动金购置的资产按照相关流程做好交接手续。
11.准聘岗位人员首聘期内晋升长聘教授岗位,可按相应岗位等级的额度标准补齐住房补贴。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根据学校相关政策文件和双方约定执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2.乙方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政策,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人事处、乙方、乙方所在单位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