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見習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協議訂定下列事項,共同遵循。
一、見習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二、見習項目及時數:
1. 見習項目為以不影響見習生健康及安全的見習環境為原則,並不得要求見習生協助從事違法行為及處理機敏業務。
2. 每週一至週五各8小時,每週共計40小時,4週計160小時。三、見習報到:
乙方於見習生報到時,須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見習課程、辦理見習生報到、說明相關規範、認識環境、見習相關教學及見習期間之管理等事宜。
四、見習津貼及保險:
1. 津貼:計26日曆天,每位20,800元,見習評核後撥付甲方帳戶。
2. 保險: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勞保事宜,但不提撥勞工退休金,亦非屬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對象,不計收就業保險費,健保以原投保資格投保,不代為加保。
3. 需繳交學校為甲方投保相關意外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五、見習及見習生輔導:
1. 甲方利用乙方所提供之場所見習,服裝儀容應整潔,不得從事破壞乙方聲譽行為,務必遵守乙方管理規則,並切實注意維護安全及業務上保密,違反者乙方得終止見習,且不給予見習成績或證明。
2. 為維護資訊安全,見習生於見習期間不得以公部門電腦上網連結Facebook、 Instagram、Plurk或閱讀與見習無關之資料等相關網路行為。
3. 乙方應提供專業指導、訓練、生活及見習作業輔導。若甲方表現或適應欠佳時,由乙方協助甲方共同處理。
4. 甲方見習期間,出勤時間為上午8時30至下午5時30分,請假作業依見習計畫附表1辦理給假及扣薪事宜。
5. 甲方無故未出勤2日以上,視同見習不合格,應即終止見習,並由乙方通知甲方。六、見習最後一週應評核見習表現,並請見習生繳交見習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見習
過程之心得、產出及對本局之建議與回饋等內容。七、見習糾紛或爭議處理: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八、本合約如有臨時變動或未盡事宜,得經甲乙雙方協調修訂或補充之。九、本合約書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存照。
合約書人
甲 方:(學生姓名) 乙方:(機關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