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開戶總約定書增補合約
2013 年 3 月 07 日生效
開戶總約定書(適用於消費金融體系客戶)增補 2013-1 版私人財富管理總約定書及開戶申請書 PWS-3.0-072012 版本補 2013.02
本增補合約為開戶總約定書(適用於消費金融體系客戶) 及優先理財私人財富管理總約定書之I、開戶約定事項之貳、存匯款約定事項之修訂,自生效日後以本開戶總約定書增補合約為適用條款。
異動後 | 異動前 |
I、開戶約定事項 貳、存匯款約定事項 一、一般存款約定事項 7. 利息 (8) 美金(USD)、澳幣(AUD)、加幣(CAD)、瑞士法朗(CHF)、日圓(JPY)、歐元(EUR)、紐幣(NZD)、人民幣(CNY) 等外幣以 360 天計算利息。 三、外幣存款帳戶特別約定事項 3. 本帳戶的交易之幣別以 貴行牌告知貨幣為準,得由立約人自行選擇一種或多種幣別,並得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隨時相互轉換, 貴行並得隨時更新之。人民幣與其他外幣幣別間之轉換方式,依本行作業規定辦理。 8. 立約人若為自然人者,每日透過人民幣帳戶買賣人民幣之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萬元,買、賣限額分別計算,惟併計臨櫃及電子化業務所有通路之交易金額,如有違反「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貴行除得拒絕執行該筆交易指示外,貴行並得經中央銀行之要求沖正該交易,且拒絕受理其辦理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交易。 9. 立約人同意人民幣之開戶與兌換須符合主管機關之法令限制,並須遵守相關清算及結算協議、代理結算協議、相關清算銀行、代理銀行及清結算系統的任何規定、規則、行政指導、要求或規範之限制。如有違反,貴行可拒絕執行不符合上述規範之交易指示。 六、國內外匯款交易事項 8.立約人辦理台灣境內、及與第三地區之人民幣匯款得自由撥匯;惟立約人為自然人者(限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個人),辦理匯至大陸地區之人民幣匯款,每人每日限額人民幣八萬元(併計貴行各分行臨櫃及電子化業務所有通路之匯款),如有違反「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貴行除得拒絕該筆執行交易指示外,並得經中央銀行之要求拒絕受理立約人辦理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交易。 | I、開戶約定事項 貳、存匯款約定事項 一、一般存款約定事項 7. 利息 (8) 美金(USD)、澳幣(AUD)、加幣(CAD)、瑞士法朗(CHF)、日圓(JPY)、歐元(EUR)、紐幣(NZD)等外幣以 360 天計算利息。 三、外幣存款帳戶特別約定事項 3. 本帳戶的交易之幣別以 貴行牌告知貨幣為準,得由立約人自行選擇一種或多種幣別,並得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隨時相互轉換, 貴行並得隨時更新之。 六、國內外匯款交易事項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華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 中華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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