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開戶總約定書增補合約 • February 19th, 2013
Contract Type FiledFebruary 19th, 2013
Contract開戶總約定書增補合約 • December 14th, 2015
Contract Type FiledDecember 14th, 2015人自行與證券公司處理,如因而衍生買賣證券之違約責任,亦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I、開戶約定事項伍、金融卡使用章程-一般約定二十二、 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51234。傳真:03-5722107電子信箱 (E-MAIL):Callcenter.tw@sc.com其他: I、開戶約定事項伍、金融卡使用章程-一般約定二十二、 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51234。電子信箱 (E-MAIL):Callcenter.tw@sc.com 無 I、開戶約定事項陸、金融卡消費扣款約定事項一、 定義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VISA 金融卡』(以下簡稱 VISA 金融卡):指持卡人除得依貴行開戶總約定書內金融卡使用之約定為一般金融卡之使用外,並得憑貴行之信用,向特約商店取得物品、勞務或其他利益,而委託貴行於該特約商店向貴行請款時,將帳款自持卡人指定於貴行開立之新台幣活期性存款帳戶直接轉帳付款所使用之卡片。VISA 金融卡無信用延後付款功能,亦無預借現金及透支消費功能。2. 『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經核發 VISA 金融卡之人。3. 『收單機構』:指經 VISA 國際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代墊持卡人購物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金融機構。4. 『特約商店』: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 VISA 金融卡購物消費之商店。5. 『每日消費扣款額度』:持卡人於本行約定每日累計使用 VISA 金融卡之刷卡消費扣款之最高限額;如無特別約定則為新台幣貳萬元。但於 2015年 8 月 3 日當日及以後申請之 VISA 金融卡如無特別約定則預設為新台幣陸萬元。6. 『扣款日』:指貴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自持卡人指定之新台幣活期性存款帳戶轉帳支付該款項之日。7. 『結匯日』: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台幣結付之日。二、 申請1. VISA 金融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並於貴行開立新台幣活期性存款帳戶,指定為 VISA 金融卡帳款直接扣帳付款之帳戶(以下簡稱「指定扣款 帳戶」)。2. V
Contract開戶總約定書增補合約 • September 15th, 2014
Contract Type FiledSeptember 15th, 2014
Contract開戶總約定書增補合約 • June 13th, 2014
Contract Type FiledJune 13th,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