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信義區xx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105.8.26 校務會議修訂)臺北市信義區xx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敦聘 台端(以下簡稱乙方)為本校專任教師,茲就甲、乙雙方相關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依據:本約依「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訂定之。第二條:聘期:詳如聘書
第三條:工作條件
一、乙方上課、上班及差假,依北市教育局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恤、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辦理。
三、乙方授課科目及時數應依課程標準、員額編制由甲方與教師會共同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決議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四、乙方兼任教師會或本職以外與教育有關之其他職務時,得酌減其授課時數,或給予一定時間之公假,其標準由甲方與教師會協商議定,經校務會議決議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五、乙方得依教育專業知能並考量學生受教權,決定教學及評量方式。
六、乙方應有從事研究、進修或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寒暑假期間亦同。
七、甲方若因減班,致乙方需轉(介)聘他校,應由教評會依相關規定辦理,甲方應於學年度結束三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
八、甲方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乙方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xxx聘任於教評會決議通過後,甲方應將結果於二十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後,應於七日內與甲方簽約,否則視同放棄受聘。
第四條:工作要求
一、 乙方應本專業自主原則,就學生特質,自編或自選教材,斟酌教學及評量之實施方式,並不斷檢討改進追求專業成長。
二、 乙方應接受甲方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提昇教學品質所進行之教學專業輔導及評鑑。
三、 乙方應與學生家長就學生教育各項事宜相互溝通,但應事先約定雙方同意之時間及地點。前項溝通,遇有學生監護人提出書面質疑或投訴時,甲方應先與乙方溝通或乙方於三日內答辯並交由教評會邀相關專業人士研商解決。
四、 乙方為專任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請第三者擔任其職務。
五、 甲方得聘乙方擔任級任教師、科任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兼任行政工作,若前述人員產生有困難時,由甲方與教師會共同制定延聘規則,乙方應遵守。
六、 乙方非依法令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第五條:聘約終止及違約罰則
一、甲方未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處理程序,不得預告與乙方終止聘約。二、甲方遇第三條第七款之情事,得預告終止契約。
三、乙方於聘約存序期間欲終止聘約關係,應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甲方,經教評會評議,將結果送交甲方同意解約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四、乙方違反聘約或相關規定,由教評會依規定處理;甲方違反聘約或相關規定,乙方得依教師法第九章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
五、甲方或乙方違反聘約或相關規定,造成權益受損,應依規定辦理補償或追繳。第六條:訴訟管轄
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以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七條:聘約修訂
一、聘約修訂應由甲方與教師會協議之。
二、聘約存續期間之修訂,其聘期與原約相同,甲方應於修訂後十日內書面通知乙方,xxx於三十日內重新簽訂聘約,逾期視同不受聘。
第八條: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條文」辦理:
一、 第七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 第八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九條: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辦理:
一、 第六條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 第七條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三、 第八條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四、 第九條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第十條: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