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合法、规范、有序的薪酬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工资按劳分配的激励职能,充分考虑员工劳动保障、岗位贡献大小及工作繁重性,使员工能够与公司一同分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更好地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增进员工企业归属感,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关、事业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资发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建立公平、竞争、激励、科学合理的工资运行机制,实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的有效结合。
(三)本着稳定主干工种、向关键、技术、艰苦岗位人员倾斜的原则,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工资支付水平与经济效益和业绩完成情况挂钩,坚持员工工资与个人绩效结果和岗位贡献等要素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x制度所涉及的名词解释
(一)实习员工:指未毕业,在公司进行实践活动的学生。
(二)见习员工:指从学校招聘的,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历届毕业生。 (三)试用期员工:指有工作经验的应聘员工。
(四)正式员工:指见习或试用后经考核,被正式录用的员工。 (五)涉外员工: 涉外员工指公司派往国外从事业务的员工。
(六)高层管理人员: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七)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机关各部门经理、副经理;下属各单位(包括控股子
公司)经理、副经理。
第二章 工资管理规则
第五条 根据聘任、管理、考核、分配四权一体化的原则,公司员工的工资管理统一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的考核分配由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公司年度薪酬总额纳入年度预算,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批准后执行。人力资源部根据预算对年度薪酬总额与年度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实行动态浮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实行薪酬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人力资源部对各单位薪酬总额,实行计划调控管理。各单位应在每年 11 月 15 日前,将本单位的年度用工计划和薪酬总额预算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各单位用工总量、岗效技能等级工资
(以下简称岗技工资)和效益工资的实际情况,核定年度薪酬总额计划,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会审后报至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审核。各单位严格按年度薪酬总额计划执行,凡因违反《薪酬制度》的有关规定,造成薪酬发放总额超年度计划总额的,对相关责任人作相应扣罚。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薪酬制度》和本单位《工资发放实施细则》进行工资核算,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考核发放。审计部门会同财务资产部每季度对工资发放进行审计、稽查。
第九条 公司设薪酬管理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其职责为:薪酬体系的拟订、维护与调整,员工薪资调整、投诉受理。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主管副总经理;
成 员:其它高层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部经理、薪酬主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薪酬(参照副总经理标准)、监事津贴,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薪酬由公司薪酬与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薪酬总额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薪酬总额分成三部分,即基本工资总额、岗技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薪酬总额及经济指标的核定分别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资产部负责,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于执行年度前两个月内上报全面预算委员会审核,纳入年度预算,报经董事会、股东在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薪酬总额基数以公司经营业绩指标和税后净利润为基础确定。薪酬总额基数确定后按工作量预算管理实施。经审核确定的年度薪酬总额基数一般不再调整,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全面预算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基本工资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的基本工资制度包括四种不同的工资制度,分别是: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相关的年薪制、与企业年度业绩和个人绩效相关的岗效等级工资制、与岗位责任和个人能力相关的协议工资制、与个人工作量相关的日工资制四种工资制度。
(一)年薪制:公司董事长、董事及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这部分员工是以年度为周期对经营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发放相应的薪酬。
(二)岗效等级工资制:公司管理、技术和操作类岗位员工实行岗效等级工资制。岗效等级工资制就是以各岗位的劳动者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环境为依据,确定岗效技能等级工资(以简称岗技工资);以个人履岗的实际贡献率为系数,根据公司经济效益获得的薪酬总额确定员工工资收入的薪酬制度。
(三)协议工资制:对公司需要的紧缺技术(能)人员,技术专家、退休返聘人员等参照人力资源市场价位,实行用人单位与员工本人双方协商、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协议工资制。
(四)日工资制:因工程施工、检修需要招用的临时性用工实行日工资制。日工资标准可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协商确定。
第五章 岗位职级划分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薪酬体系根据岗位不同分成 3 个职系,分别为管理职系、技术职系、操作职系。
(一)管理职系:公司两级机关、研究所、各基层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归属为管理职系。管理职系:又分为中、高层管理人员(A 类)和一般管理人员(B 类)。
(二)技术职系:公司研究所、各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归属为技术职系(C 类)。
(三)操作职系:公司从事操作和服务人员,归属为操作职系(D 类)。
第六章 岗技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岗技工资 岗技工资是经岗位评估后确定的岗效技能等级工资。根据薪酬职系,分别设置了管理职系(B 类)岗技工资序列、技术职系(C 类)岗技工资序列和操作职系(D 类)岗技工资序列。岗技工资严格按岗位等级执行。
(一)管理职系(A 类)年薪制工资设立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等 5 个岗级(附件 1);
(二)管理职系(B 类)岗技工资序列设立协办、助理主办、主办、主管、高级主管等 5 个岗级,各岗级均设置试用期,各岗级间设立工资档差(见附件 2);
(三)技术职系(C 类)岗技工资序列设立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家 5 个岗级,各岗级设置试用期,各岗级间设立工资档差(见附件 3);
(四)操作职系(D 类)岗技工资序列随工种岗级确定。各工种分别设立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5 个岗级,1-5 级为初级工,4-8 级为中级工,7-11级为高级工,12 级、13 级分别为技师和高级技师。各工种设置试用期及熟练期,各岗级间设立工资档差。(见附件 4)
第十七条 试用期与熟练期:员工新入职后试用期为 3 个月(日工资制人员除外),对招录用的拥有熟练技能且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经各单位申请可提前结束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合格之后进入熟练期。操作类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结束熟练期。
第七章 工资项目构成
第十八条 年薪制。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工资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业绩奖励等单元组成具体见《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岗效等级工资制。 一般情况下,与公司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正常出勤人员实行岗效等级工资制。岗效等级工资制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技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条 基本工资 包括工龄工资和基本生活补贴。
工龄工资由改制前工龄工资和公司工龄工资两部分组成;改制前工龄工资只适用于原新疆油田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参与改制与个人买断的员工,方法标准为每年每月 5 元;公司工龄工资为进入公司后在公司工作的工龄,发放标准为每年每月 10 元。改制员工工龄工资以人事档案为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公司工龄工资从进入公司满一年次月开始计发。
基本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 800 元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岗技工资:根据管理职系、技术职系、操作职系不同,分别按不同职系岗技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 2、附表 3、附表 4。
(一)岗技工资标准是公司以各岗位的岗效技能等级确定的,各单位需严格按岗技工资等级标准执行。其中,为体现个人履岗的实际贡献率的差别,各单位可以员工个人履岗的实际贡献率作为系数,针对有效出勤工、辅助出勤日、岗位待命等出勤工日进行上下浮动,并结合个人绩效考核发放。
(二)岗技工资总额的拨付与各单位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相结合。公司根据各单位实际产值完成率和成本控制率挂钩(以财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依据),按月考核兑现
(每年第一季度可先根据年度指标预支),具体见《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各单位应结合团队业绩、个人绩效考核及出勤状况,制订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
《工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绩效工资 包括效益工资、业绩奖励和奖金。
(一)效益工资 公司根据各单位年度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按一定比例计提工资部分,称为效益工资。公司对效益工资实行总额控制,绩效工资总额的拨付与各单位的税后净利润的完成率挂钩(根据各单位每月净利润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算、确认、划拨(每年第一季度可先根据年度指标预支),各单位再结合实物工作量和绩效考核进行分配。未进入考核期人员不享受效益工资,具体见《业绩合同书》和《公司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因考核过程中的失误造成效益工资总额拨付超计划的,公司将问责相关管理部门责任,并对责任人作相应扣罚。
(二)业绩奖励:公司根据各单位利润超额完成情况按比例分成超额利润部分,称业绩奖励。
业绩奖励具体指标以《业绩合同书》和《公司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公司按《公司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兑现的单位业绩奖励工资,由单位按内部考核管理办法奖励员工。各单位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向管理、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操作员工倾斜,充分发挥业绩奖励的激励作用,调动员工积极性。
(三)奖 金:公司将在节假日、年终总结等时期,不定期地对先进单位和个人,或全体员工发放的专项奖励部分,称为奖金。
第二十三条 协议工资制。公司对需要的紧缺技(术)能人才,技术专家或是辅助性后勤服务岗位、退休返聘人员等短期聘用员工,采取用协议工资制。
协议工资一般参照当地人均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价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动者本人协商确定协议工资标准。
执行协议工资制度的员工,由各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薪酬考核支付办法。不再享受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等其他工资性收入。
执行协议工资制度的员工,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改执行岗效等级工资制。执行协议工资制度的员工,改按岗效等级工资制执行的,自改按岗效等级工资制
执行之月起,计算考核晋档期,并按公司规定考核晋档。
第二十四条 日工资制:公司对阶段性工程施工、检修人员,季节性工种及劳动强度较大的临时施工人员采取日工资制结算。日工资标准可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协商确定。实行日工资制人员在施工、检修工程结束后必须结束用工。
第八章 岗技工资的动态运行
第二十五条 岗技工资按员工所从事的岗位确定,岗变薪变,易岗易薪,动态运
行。
第二十六条 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自聘任次月起按所聘任岗位执行相应的
岗技工资;操作和服务岗位的员工,自上岗工作之月起按所从事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技工资。
第二十七条 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员工的考核期以聘任时间为依据计算。其中:由低职聘任为高职的,其考核期自聘任高职的次月起重新计算;由高职聘任为低职的,任高职的时间可计算为低职任职时间,考核期按低职重新确定;由高职聘任为低职后又聘任为高职的,原任高职并考核合格的时间与现任职时间合并计算,考核期重新确
定;由低职聘任为高职后又聘任为低职的,任高职的时间可计算为低职任职时间,考核期按低职重新确定。
第二十八条 管理岗位员工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凡本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所聘岗位要求的任职资格相符的,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可作为所聘岗位的任职年限,重新确定考核期和岗技工资档次,并执行相应档次的岗技工资;破格高聘的,执行所聘岗位起始档的岗技工资,考核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员工聘任到管理岗位的,凡本人现岗技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所聘管理岗位相同档次标准的,可将现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计算为所聘的管理岗位任职年限,重新确定所聘管理岗位的岗技工资档次,并执行相应档次的岗技工资,考核期重新确定。
第三十条 操作和服务岗位员工聘任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按所聘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重新确定所聘岗位的岗技工资档次,并执行相应档次的岗技工资,考核期重新确定。
第三十一条 操作和服务岗位的员工,其考核期以在岗工作时间为依据计算。
操作和服务岗位的员工,由高岗序调整到低岗序岗位的,依照不高于所持资格证的新任岗位最高岗技工资等级为原则,按原岗技工资标准,执行现岗位的岗技工资等级;由低岗序调整到高岗序岗位的,按原岗技工资等级,执行现岗位的岗技工资标准,在未取得新岗位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前,岗技工资不再考核晋档;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后,自取证之月起,开始计算考核期。
操作和服务岗位的员工考核晋档后,工资等级达到本人取得的技术等级资格最高等级线的,在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前,不再考核晋档,待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之月起开始计算考核期。
对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公司未聘任的操作和服务人员,执行三类一岗的岗技工资标准,考核期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 从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调整到操作和服务岗位的员工,在未取得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前,暂按本人公司工龄执行本岗位相应技术等级岗技工资标准。其中:公司工龄不满 3 年的,满 3 年不满 6 年的,满 6 年不满 9 年的,分别执行初级工 1 级、
2 级、3 级标准;公司工龄满 9 年不满 12 年的,满 12 年不满 15 年的,满 15 年不满 18年的,分别执行中级工 4 级、5 级、6 级标准;公司工龄满 20 年及以上的,执行高级
工 7 级标准。
上述员工在未取得本等级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前,不再考核晋档,自取得相应技术等级之月起,开始计算考核期。
第三十三条 薪酬的晋级与考核机制
员工岗技工资的考核晋档工作,由公司统一安排。
岗技工资每三年为一个考核晋档期。累计三个年度考核合格,可晋升一档岗技工资;考核期内,凡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未参加考核的,晋档时间相应后延;考核期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岗技工资降级或解除劳动关系。岗技工资达到本岗位规定的最高标准时,不再晋升岗技工资。
每年 1 月 1 日为统一晋档时间。员工熟练期满鉴定或参加全国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合格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初始档岗技工资。考核晋档期自执行岗技工资之月起开始计算。
在考核周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晋升级别。
(一)受公司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 (二) 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三) 连续旷工 3 天及以上;年累计旷工 7 天及以上;年累计事假 15 天、病假 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四) 各类立案审查尚未结案人员。
(五) 被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上述不得晋升级别的人员,按三年考核晋升的规定,待累计三年考核合格时,再予以考核晋级。
第九章 特殊群体员工的薪酬支付
第三十四条 公司新招录的员工,按所聘岗位执行岗效等级工资制,并实行 3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所聘岗位的试用期工资,转正后按聘任岗位的一档套入,考核晋档期自享受岗技工资之月起计算,并按公司规定考核晋档。业绩奖励按各单位内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新接收的复转军人,按所聘岗位执行岗效等级工资制或协议工资制度。其中:聘任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现聘岗位的一档套入;从事操作和服务岗位的,在部队的参军年限可计算为现岗位的任职年限,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套
入相应岗级,执行本岗位的岗技工资标准或执行协议工资制。考核晋档期自享受岗技工资之月起计算,并按公司规定考核晋档。
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见习期间,执行协议工资制。协议工资标准如下:
中职(元/月) | 大专(元/月) | 本科(元/月) | 硕士研究生(元/月) |
0000 | 0000 | 0000 | 2400 |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每次延长 3 个月的见习期,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见习期间,不享受基本工资、效益工资。业绩奖励按各单位内部规定执行。
见习期员工转正定级后被聘任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执行本岗位一档岗技工资标准;转聘到操作和服务岗位的,中职人员执行初级工 1 级;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执
行中级工 4 级岗技工资标准。同时享受效益工资待遇。考核晋档期自转正定级之月起计算。
公司紧缺的专业技术应届毕业生见习期待遇也可参考行业市场情况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实习期员工执行协议工资制。实习期协议工资标准如下:
中专 | 大专 | 本科 | 研究生(硕士) |
1200 | 1500 | 1800 | 2100 |
第三十八条 涉外员工工资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另行规定。
第十章 特殊情况下的薪酬支付
第三十九条 员工按规定程序加班加点工作后,单位应安排补休,确实无法补休或法定节日加班的,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岗技工资标准之和除以 21.75 天为基数,并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加点,确保员工休息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员工在探亲、疗养假等带薪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岗技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有效出勤工日发放。
第四十一条 员工病假期间:员工在合同期内,累计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当月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岗技工资按出勤工日计发;累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当月基本工
资按 80%计发,岗技工资按天扣发;累计病假在一年以内的,当月基本工资按 60%计发,岗技工资出勤工日计发;累计病假超过一年以上,停发基本工资,改发基本生活保障。员工病假期间,当月效益工资和业绩奖励按各单位内部规定执行。
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在扣除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四十二条 员工事假期间,当月基本工资、岗技工资及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天扣
发。
第四十三条 员工旷工 3 天以内,当月基本工资和岗技工资一天按三天扣发;员
工矿工超过 3 天的,当月基本工资和岗技工资停发。当月效益工资和业绩奖励按各单位内部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员工被拘留期间,停发工资、业绩奖励。
第四十五条 女工产假期间,在法定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保险基数,或从工资代为支付后结转。
第四十六条 员工因违纪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在扣除个人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余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停发。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将向员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
第十一章 薪酬支付的有关问题第四十八条 工资核算周期与发放规定。
(一)员工薪酬计算的考勤周期为上月 20 日至本月 19 日,每月 12~15 日为工资发放日。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每月 23 日前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统计员工本月(指上月 20 日至本月 19
日)出勤及各类检查、考核、请(休)假、加班情况,每月 25 日前将本月人员考勤及相关数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每月 30 日前由人力资源部编制出员工上月《工资发放审批表》(见附表 7),经人力资源部经理签批后报财务资产部向员工兑付。
(四)员工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以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支付员工的工资和业绩奖励,应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委托银行代发,但须存入员工本人名下;因故不能交银行代发的,应有员工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
第五十条 各单位须建立工资发放台帐及数据库,记录支付员工工资的数额、项目及时间等,并长期保存备查。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应由个人缴纳的税款;
(二)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教育基金;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