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5
xx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协议出让操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自行改造,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
〔2018〕3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 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9〕14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的协议出让工作,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办理条件
原国有划拨用地自行改造(或收购改造)补办出让,或原国有出让用地自行改造(或收购改造)改变用途、容积率、出让年期等使用条件,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给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主体,经区政府同意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
1、宗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转为国有用地批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的物权和债权已经注销或清除,权属清晰无争议;
2、宗地已经纳入标图建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
性详细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
3、项目已取得实施方案批复,已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4、宗地已取得规划条件;
5、市场改造主体已取得实施主体确认资格;
6、实施主体已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等款项;
7、属旧村居改造的,市场改造主体与改造范围内 90%以上土地房屋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8、已完成交通影响评价、社会风险评估、环境评价、土壤污染调查等出让前置工作。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 3 份);
2、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3、申请人身份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标图建库图(原件 3 份);
5、供地红线图(原件 3 份);
6、规划条件(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7、项目单元计划批复文件、单元规划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项目监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8、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9、土地原权利人出具的土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等补偿款收据、银行转账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10、《土地收购改造协议》(属收购改造的提供,原件及复印
件 1 份);
11、集转国批复(属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12、产业用地项目开发监管协议书(涉及工业提升改造项目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13、其他用地审批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宗地达到协议出让条件的,实施自行改造主体向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征求各部门意见及初审后报送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通过后上报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复后,区自然资源分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约定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直至领取不动产权证,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实施自行改造主体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2、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收到协议出让申请后,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函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选定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收集相关部门意见后附相关资料一并发函区自然资源分局提请区地开发利用管理联席会议审议。
3、区自然资源分局对协议出让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协议出让的,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并提请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请政府审批。
4、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区自然资源分局与意见向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区自然资源分局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佛山市xx区政府网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区自然资源分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区自然资源分局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佛山市xx区政府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地价计收
1、“旧厂房”、“旧村居”、“旧城镇”更新项目协议出让地价计收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工业提升”项目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补缴的地价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改造前为国有划拨(村集体的国有划拨留用地除外)、集体拨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按市、区有关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3、“工改居”、“工改商”项目改造前为国有划拨(村集体的
国有划拨留用地除外)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须先按市、区有关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4、“旧城镇”更新项目改造前为国有划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须先按市、区有关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供后监管
1、宗地开竣工等出让合同标准条款规定事项由出让人进行监管。
2、投资要求、纳税要求、建设要求等非出让合同标准条款约定事项,由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与受让人签订《监管协议》,作为出让合同附件,由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六、其他规定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协议出让和补办出让的,区、镇(街道、管委会)对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佛山市xx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