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二零二二年四月
目录
一、协议当事人 3
二、协议订立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4
四、基金资产保管 6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9
六、交易安排 11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分红的资金清算 12
八、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3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8
十、基金收益分配 18
十一、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9
十二、信息披露 1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1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21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1
十六、基金管理的报酬和基金托管费及其它费用 22
十七、禁止行为 24
十八、违约责任 24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25
二十、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26
二十一、协议的效力 26
二十二、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26
二十三、其他事项 27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正文
一、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xxxxxxxx00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XXX XXXXX XXXXX(xxx)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xxxxxxxxxx 00x
xxxx:xxxxxxxxxx 00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54年 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注册资本:851亿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协议订立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x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及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协议所述“基金”、“本基金”及其它定义参照《基金契约》。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x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与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如投资组合比例违规应于当日或次日回函,其他情况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要求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要求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方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正当指令。因未及时执行指令对基金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除外。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的临时验资专户;该验资账户由基金发起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立;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发起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应出具书面确认。
3、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合名义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托管人代理本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基金管理人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账户卡保管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并保管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合同,基金管理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后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但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名单及权限
1、基金管理人须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须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在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确认的当日,授权文件即生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及其它款项支付的指令,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和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2、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按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关内容及有效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应当给予基金托管人必要合理的执行时间。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投资指令。
5、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6、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xx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2、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3、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 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投资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向责任方索赔。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4、基金托管人没有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的投资指令,导致资金划拨错误或延误,给基金投资人或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亿元人民币。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全面、定期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利率市场走向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应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1、证券交易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不需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1)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应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及清算银行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并造成基金投资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停止相关清算行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 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至少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目相符。
2) 证券账目的核对
对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时双方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基金托管人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融资 x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分红的资金清算
(一) 认购
1、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发起人负责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
购资金应按时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根据本协议第四章第(二)条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2、认购期内,销售机构将有效委托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人在开户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汇总数据后将到账凭证传真至基金发起人。
3、基金发起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确认。
4、认购截止日后第三个工作日,由基金发起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开户行应提供相关资料。
(二)申购
1、T日,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
2、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并更新基金持有人数据库。注册登 记机构把有关确认的申购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3、T+2日,基金管理人于 17:00前将 T日申购资金汇往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申购汇总款的到账情况,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将有效申购资金等计入相关科目。
(三)赎回
1、T日,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
2、T+1日,注册登记机构按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更新基金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3、T+3日,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将应付赎回款于10:00前划出至基金管理人资金清算专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赎回支付进行账务处理。
(四)基金分派现金红利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指令要求的划款日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合理的划款时间。
八、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7、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3、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对相关报表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xx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2、投资组合公告的编制应在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每月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基金契约》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期报告的编制应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公告。
5、年度报告的编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或投资组合公告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在公开说明书或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9、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10、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期报告或年报复核完毕后,盖章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九、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0)《基金契约》中的其他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3、基金管理人有关基金的投资品种与范围标准及所作调整,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托管人按照规定进行监督。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基金净收益的 90%;
2.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每次分配拟分配收益截至日应符合上述条件,年度收益分配比例、期中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但若成立当年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基金中期分配后,若达不到《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则不能进行年度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个月内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天内,公告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于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120天内完成年度收益分配工作。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指令及时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资金清算专户。
十一、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
十二、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x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保密义务
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它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应严格遵守。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等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契约》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2)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3)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六) 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证券交易所因特殊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1、基金管理人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托管人应保管除基金投资运作和证券交易席位租用合同外的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变更与协助 x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基金50%(不含)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 5个工作
日内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基金50%(不含)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宝”的字样。
十六、基金管理的报酬和基金托管费及其它费用
(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关年费率(1.5%)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关年费率(0.25%)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契约》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认购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基金契约》约定。未约定的,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整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水平。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十七、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六)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七)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基金会计核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对投资者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第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2款“股票估值方法”之(1)、(2)、(3)和第3款“债券估值方法”之(1)规定之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60%,基金托管人承担40%;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第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2款“股票估值方法”之(1)、(2)、(3)和第3款“债券估值方法”之(1)-(5)规定办法外的 方法进行计价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60%,基金托管人承担40%;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第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2款“股票估值方法”之(1)、(2)、(3)和第3款“债券估值方法”之(1)-(5)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计价的情况下,若应采用上述办法之一进行计价才为公允,且需赔偿时,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60%,基金托管人承担40%;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第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2款“股票估值方法”之(1)、(2)、(3)和第3款“债券估值方法”之(1)-(5)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除上述(3)的情形外,若该价格有失公允且需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若被诉人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托管人提供计价方法合理性的说明和支持。若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管 理人追索;若被诉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支持。若基金管理人因 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托管人追索。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二十、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一)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xx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发生时止。本协议的效力不因基金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改变。
(二)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两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批准的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本基金《基金契约》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契约》、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