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租約項下的應付年租及上述文娛設施供應協議項下的應付費用均低於1,000,000港元,且概無年度百分比率相等於或超過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3( 3)(b)條,該交易為本公司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毋須遵守任何披露或股東批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