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高收益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主要特色係投資前揭基金之組合基金亦同),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 委託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 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 相關風險之委託人;又如係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則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信託總約定書-指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編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於合理期間內詳讀下列特約事項,或請本行人員協助詳細說明】
第一章、 指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一般約定
第一條 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
一、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名稱,詳如立約人簽署欄所載;
二、委託人及受託人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委託人身分識別與同意本指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下稱本信託契約)條款之依據,毋庸簽名或蓋章。
三、信託之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為委託人本人,由委託人享有本信託契約項下全部信託利益。
四、委託人、受益人得出具授權書載明授權範圍由代理人代辦;但受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無權代理時,不在此限。
第二條 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
委託人因各該信託契約所生權利義務,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第三條 投資風險承擔及預告(請投資人審慎評估下列各項條文內容)
一、基金(包括具有定期配息之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且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信託本金發生全部虧損。
二、基金並非存款,委託人須自負盈虧,本行受託投資不保本不保息,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或基金解散、清算、移轉、合併等風險,均由委託人承擔。
三、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四、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或投資人須知【前述文件併揭露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委託人 可 至 x 行 營 業 處 所 索 取 或 至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xxxx://xxxx.xxxx.xxx.xx) 、 基 金 資 訊 觀 測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或本行網站 (xxx.xxxxxxxx.xxx)下載。
五、委託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投資人於獲配息時,宜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又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的風險。
六、部分基金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可能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可能造成基金淨值高度波動及衍生其他風險。
七、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且部分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費用。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投資人可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之公司網站查詢。
八、高收益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主要特色係投資前揭基金之組合基金亦同),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委託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 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 相關風險之委託人;又如係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則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雖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然該債券具有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 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投資人應審慎評估;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債券型基金、xx型基金、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或募 集之基金投資新興市場國家債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或有可能投資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亦 應留意相關風險。
九、投資於中國之基金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故並非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投信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雖可包括其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或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等且法令並無規範投資總金額之上限,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受到基金公司 QFII 額度之限制,故亦非一定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又投資人亦須留意中國市場政府政策、法令、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市場等變動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
十、各基金於公開(含簡式)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揭露之風險報酬等級,係依據投信投顧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而訂定,然該標準並非強制規定,本行係自行建構產品及客戶風險等級衡量方法以辦理商品適合度事宜,其可能與前者等級有所不同。
第四條 帳務處理及報告
一、受託人應就信託資金及其管理運用所得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設帳管理。
二、受託人應就信託資金之管理運用情形定期編製投資對帳單或相關報表以書面寄送或依電子郵件及其他約定方式送達予委託人。
三、投資對帳單或相關報表所載信託財產權益與受託人帳載資料不符者,悉依受託人帳載資料為準,惟受託人如發現資料來源錯誤或其他錯誤情形,得逕行更正後通知委託人。
第五條 信託財產之公示
一、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信託財產除受託人認為有必要外,得省略信託之登記、註冊或信託表示之記載。
二、受託人為信託財產為信託之登記、註冊或信託表示之記載時,其所生之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或由委託人/受益人負擔之。
第六條 保密義務
受託人對於委託人/受益人就各信託所涉及之各項往來、交易資料,除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七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x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各該信託歸屬權利人,並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各該信託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第八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 因本信託契約所生之爭議,如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本信託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或雙方書面協議辦理之。
第九條 稅賦
委託人/ 受益人辦理各該信託業務之稅務處理,悉依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相關法令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其他
一、受託人得訂定或修正相關作業規則,並置於受託人營業處所或網站等,委託人/受益人並同意遵守之。二、本信託契約有關金融機構營業日及營業時間之範圍,不包括受託人於星期例假日對外開放營業在內。三、關於信託財產之全部或一部返還,委託人/受益人應配合受託人其所定相關規定及方式辦理之。
四、有關信託特約事項、同意書及風險預告書皆為本信託契約之一部分,與本信託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五、委託人及受託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信託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六、本信託契約如依第一條第二項約定以電子文件方式訂立,委託人同意由受託人提供本信託契約全部電子文件及其資訊網頁供委託人確認後下載,以代交付,視同以實體文件交付。
第十一條 附件效力
x信託契約之其他相關書類或附件(包括但不限於本總約定書所定適用於本信託行為之其他約定條款)、本行(受託人)網站上之公告均為本信託契約之一部分,與之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十二條 信託目的
x信託目的係委託人將其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資金為受益人之利益依據與委託人約定之營運範圍及方法進行運用,亦即由本行(信託業)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與交易相對人進行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許可之國內外基金、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等交易,並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一、委託人所交付信託資金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應依與受託人約定之方式為之。
二、前項信託資金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應符合受託人辦理指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相關法令及受託人有關最低額度、幣別等之規定。
第十四條 信託契約存續期間
x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係自委託人依與受託人約定方式將信託資金交付予受託人起,至依本信託契約中有關契約解除或終止之事由發生而致本信託契約消滅時止。
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一、本信託為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於該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委託人不得為違反法令之運用指示,除委託人之指示違法或不當外,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之運用範圍或方法管理及處分本信託財產。
三、受託人依本信託目的及委託人概括指定之運用範圍或方法,有權辦理受託投資標的之買賣、交割、兌換及其他與運用本信託資金有關之行為及處分本信託財產,受託人並有全權代委託人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包括但不限於出席股東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行使)。
四、受託人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契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受託人於指定用途範圍內,有權辦理買賣、交割、結匯及其他與運用本信託資金有關之行為及有依信託本旨處分本信託財產之權,委託人除經受託人同意變更指定用途或委託人終止信託契約外,不得干預。
五、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六、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本信託非屬存款,除因運用本信託資金所得收益應歸受益人外,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給付利息。
七、委託人應自負盈虧;受託人不擔保、依法亦不得承諾擔保運用本信託資金所為投資必有收益,惟如運用本信託資金獲有收益,均歸委託人享有。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並非絕無風險,受託人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信託財產之最低收益;受託人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之外,不負責信託財產投資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收益,委託人委託投資前應詳閱本契約。
九、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本項信託業務或投資運用標的本身之相關規定及其適用之法令。如該運用標的為國內外基金時,其基金經理公司所訂之投資相關規定包括(一)擇時交易或短線交易之規定(時間依基金經理公司認定;基金經理公司可能收取較高的買回手續費,或拒絕任何其所認定之短線交易)(二)申購、贖回、轉換等之價格、時間、方式、淨值計算、收益分配、費用負擔及(三)其他有關基金營運上之相關事宜等,雙方亦應遵守。
十、受託人就信託資金於撥付投資標的交易對象所指定帳戶前,或於解除、終止本信託契約或投資標的清算並返還交付予委託人/受益人之期間,委託人/受益人不得向受託人要求給付利息。
第十六條 信託資金運用、變更及異動之指示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投資數額、扣款帳戶、扣款日期之變更、停止(恢復)扣款、委託人之個人登錄資料及其他項目之異動等指示,應 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包括依電腦網路暨其他方式辦理信託約定條款所定之方式)為之,且至遲應於指定投資扣款日之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前,向受託人辦妥異動變更手續後始為生效。
第十七條 信託資金及費用之收付
一、委託人所交付之信託資金,應以投資或運用標的所規定或經受託人同意接受之台外幣為之;又,就信託本金及收益之返還,應與委託人
所交付信託資金為同一種幣別或受託人所指定之幣別者為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託人所同意收付之幣別或法令所規定收付之幣別與投資標的所規定之幣別不同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交易,委託人同意授權由受託人全權處理,並同意得與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從事幣別兌換交易行為。
三、委託人得指定其本人設於受託人處之台外幣活期(儲)存款帳戶,供作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之收付。
四、委託人依前項約定授權受託人自其存款帳戶扣繳信託資金與相關費用者,如委託人之交易指示非屬當日生效(即預約交易),則自受託人受理委託人交易指示時起,受託人將自前述受款帳戶中保留該筆交易指示之授權扣款金額而無法動用(即圈存),並於交易生效日當日立即自委託人前述扣款帳戶扣收。
五、委託人以定期定額方式信託投資或交付信託資金者:
(一)、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信託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得經受託人同意後,以自動轉帳扣繳方式支付,並授權由受託人於每月投資日(即扣款日,遇例假日自動順延),逕自委託人指定並經受託人同意受理之金融機構台外幣活期(儲)存款帳戶中逕行扣帳。但若遇電腦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扣帳作業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受託人營業時間始進行扣帳。
(二)、委託人應於指定投資日之前一金融機構營業日起至受託人扣款時止,於指定扣款帳戶內留存足額之扣款金額。
(三)、委託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存款可用餘額不足支付其所指定信託投資之每筆基金,悉依受託人扣款作業處理先後順序為準。
第十八條 匯率計算
一、外幣信託資金兌換,依受託人於合理處理期間內實際辦理買匯或賣匯之銀行牌告即期匯率為準計算。二、基金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係以基金管理公司之作業規則所訂匯率為準。
三、信託資金因兌換所生之匯率風險悉由委託人/受益人負擔。
第十九條 受託人之責任
一、受託人應依委託人指定之營運範圍及方法,在符合信託法、信託業法、本信託契約、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相關金融慣例情況下,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忠實義務。
二、受託人應自行處理信託事務,但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前述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該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之業務範圍,僅限於實際執行交易行為以外之事務,受託人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因此所生費用概由信託財產負擔。
三、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投資標的經營者如發行機構、基金經理公司等,或其相關機構如國外保管機構、代理機構、投資顧問、證券商、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之一切作為或不作為所致之損失,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四、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外國政府、權力機構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行為,信託財產所在地國法令變更、解釋、適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等,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五、受託人應遵守信託法、信託業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並不得對委託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以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信託財產或信託受益權如遭法院或其他機關強制執行(包括保全或終局執行),受託人得逕將信託財產或信託受益權為部分或全部之扣押或依法院、其他機關之命令將信託受益權予以換價,並配合法院或其他機關之執行命令解送或移轉給法院,其他機關或債權人,或由債權人收取,委託人、受益人均不得異議,受託人收到換價命令時,所受扣押之投資組合即為終止,如解送或移轉後有剩餘款項,受託人將匯入與委託人之約定或往來存款帳戶中。
七、除用以購買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受託人應依信託業法第廿五條規定不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
(一)、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三)、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四)、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八、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為下列信託業法第廿七條所訂之行為:
(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 (三)、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廿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九、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就交付已信託財產得運用於受託人擔任保管機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十、受託人依信託業法第廿六條規定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條所定授信項目;亦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十一、受託人僅負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之指定用途單獨管理運用本信託資金之義務;投資標的之跌價、匯兌損失等風險及虧損,暨因投資標的經營者或其關係人如基金經理公司、保管機構、代理機構、投資顧問、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並運用於國外投資標的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等之作為或不作為等一切行為,致本信託財產所受損害,均由信託財產負擔,受託人均不負責任。
十二、除依法令或本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對本件信託、交易資料及本信託契約所知委託人之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不得無故洩漏與第三人。
十三、受託人因違反法令或管理不當或違反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等違反本信託契約之事由致本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受託人及其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依信託業法第卅五條規定對委託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委託人並得減免受託人之報酬。前開連帶責任因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消滅。
十四、以新臺幣交付之信託資產僅運用於新臺幣計價之標的,返還信託資產亦以新臺幣為之。以外幣交付之信託資產僅運用於外幣計價之標的,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依運用目的兌換其他外幣、投資其他外幣標的或返還其他外幣資產。
十五、受託人辦理本信託,採提供不同營運範圍或方法供委託人依其風險屬性為概括指定者,就委託人採相同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個別信託資金應分別管理運用並獨立設帳,不得有設置單一帳戶集合管理運用及利益共享之情事。
十六、受託人辦理本信託運用信託財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交易,逾越法令或信託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受託人負履行責任。
第廿條 信託報酬
一、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悉依【指定單獨管理運用營運範圍與方法暨智動 GO 服務約定條款】第二條第五項約定辦理。
二、前述各項信託報酬之規定,如有調整時,受託人應揭示於受託人營業場所或登載於受託人網站,委託人並同意該調整內容。
第廿一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
一、除前條相關費用外,下列費用由信託財產負擔之,如信託財產不足負擔者,由委託人/受益人負責補足:
(一)、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與所負擔之債務; (二)、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支付之一切稅捐;
(三)、除受託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任何就信託財產對受託人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四)、除受託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受託人因有關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五)、處理信託財產有關事項所應支付律師、會計師或租稅顧問之報酬; (六)、其他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相關費用或負擔之債務。
二、委託人/受益人向受託人請求閱覽或影印其信託財產相關資料時,受託人得酌收工本費。
三、 投資標的若為基金時,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載,應負擔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所規定之各項手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保管費、轉換手續費及贖回手續費)及瞭解各項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轉換、贖回及短線交易),委託人同意均依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之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契約之變更(含重要事項變更涉及契約變更者)、解除及終止
一、本信託契約除因法令變更或依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外,其變更均應以書面或其他當事人約定之方式為之。
二、受託人將本信託契約之變更通知,以郵寄或其他方式送達委託人或於受託人網站上公告後,如委託人於七日內未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變更。
三、受託人於本信託契約簽訂且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如因新法令公佈或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致受託人無法依信託目的開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任一方當事人均得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解除本信託契約。
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
(一)、信託目的無法達成。
(二)、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三)、任何一方當事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解散、進行重整、破產、撤銷設立登記或停止營業時,但他方未受通知前,本契約仍繼續存續。
(四)、本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委託人得於合理期限事前依受託人規定之方式通知終止之。委託人同意均依受託人特約事項之規定辦理。
第廿三條 通知(含重要事項變更但不涉及契約變更者)、報告等之送達及承認
一、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通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託人得以親自遞送、郵遞、電子郵件、受託人網站上公告、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並以委託人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通訊地址、電子郵件資料為準。
二、受託人就各項信託業務有關之通知、報告、對帳單、結算書或其他相關報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財產投資或信託財產贖回相關事項,均以受託人寄出或發出之日起,經五日視為送達(採於受託人網站上公告者,於公告五日後視為送達),但有證據證明更早之送達日期者,不在此限。
三、前項通知、報告、對帳單、結算書或其他相關報表,自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委託人、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無異議者,視為承認,且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所負責任視為解除。
第廿四條 委託人/受益人保證提供之個人基本資料內容及提供之證明文件均為真實,並授權受託人向有關單位核對該等資料。
第二章、指定單獨管理運用營運範圍與方法暨智動 GO 服務約定條款
第一條 運用營運範圍與方法之指定
一、委託人所得指定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及方法(以下稱投資組合)以本章第二條所列者為限。
二、委託人得依與受託人約定之方式指示交付資金、選擇或變更投資組合、提供或異動相關約定、增加信託資金、贖回信託資金。
三、委託人選擇本章第二條第六項之投資組合後,受託人於該投資組合所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由受託人於前述約定權限範圍內代委託人運用信託資產。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委託人對投資組合項下信託資產之投資標的、配置比重、調整時機、交易時間等皆不具運用決定權。
第二條 智動 GO 服務
一、服務名稱:智動 GO 智能投資計畫 (簡稱智動 GO,以下稱本服務),本服務性質為指定用途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由受託人依委託人所選之運用範圍及方法,運用信託財產投資國內外基金。
二、辦理通路及信託運用指示方式:委託人如擬辦理本服務項下之各項信託業務,應先登入受託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並透過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辦理,受託人不受理委託人以臨櫃方式辦理。
三、本服務受理之信託財產金額、最低投資金額、最低部分贖回金額、部分贖回時最低留存金額依受託人網站上公告為準;如有調整,亦將於受託人網站上公告。
四、信託存續期間:
(一)、本服務信託財產存續期間﹕自信託財產交付予受託人之日起,至信託財產全數返還之日止。
(二)、本服務之信託財產贖回後,委託人如擬再投資,毋須重新簽約,仍可依本信託契約約定於交付信託資金及選擇投資組合後委託投資。 (三)、本服務委託人得依不同運用範圍或方法單獨投資及贖回信託財產,不同運用範圍或方法之信託資產皆獨立運用管理。
五、信託相關費用:
(一)、本服務依信託資產之市值收取信託管理費。
(二)、本服務不同運用範圍或方法之信託資產各自單獨計算市值及收取信託管理費。
(三)、本服務信託資產之市值為運用信託資金所投資之各檔基金市值總合,而各檔基金市值之計算公式為該檔基金累積單位數乘以該基金每單位參考淨值。
(四)、信託管理費收費方式﹕於信託關係之存續期間,按信託本金之幣別以每日信託資產市值依以下費率計算:就民國 109 年 3 月 28 日(含)後新成立之投資計畫,適用費率如下:
投資組合(新臺幣/美元) | 年信託管理費率 |
xx策略、富利策略、趨勢策略 | 0.79% |
智動 GO 目標策略、智動 GO 退休策略 | 1.00% |
就民國 109 年 3 月 27 日(含)以前成立之投資計畫,適用費率如下:新臺幣:
信託資產市值 | 信託管理費率/年 |
未滿新臺幣 100 萬元 | 0.79% |
新臺幣 100 萬元(含)以上 | 0.59% |
美元:
信託資產市值 | 信託管理費率/年 |
未滿美金 3.2 萬元 | 0.79% |
美金 3.2 萬元(含)以上 | 0.59% |
(五)、本服務每月底計算當月應收之信託管理費,委託人同意授權受託人於次月之第一營業日自委託人指定其本人設於受託人處之(新臺幣
/外幣)活期(儲)存款帳戶(即扣款帳號)中扣收。如委託人指示返還全部/部分信託資產時,將先扣除信託管理費後就餘款返還委託人。 (六)、若於每月收取信託管理費之日,委託人指定之帳戶餘額不足,將遞延至次月並與次月應收之信託管理費合併收取。若存款帳戶餘額持
續不足,將持續遞延,若仍有不足,將於委託人指示全部/部分贖回時(即信託資產返還時)先扣除信託管理費後就餘款返還予委託人。
六、委託人得選擇及變更之營運範圍與方法:
(一)、本服務提供之運用範圍與方法如下所列(以下稱投資組合),供委託人選擇,並得採單筆或(及)定期定額之方式投資扣款。 (二)、本服務提供之投資組合類型如下:
投資組合 類型 | 運用標的 | 運用範圍與方法、投資組合風險屬性 |
富利策略 | 境內 外基金 | 投資方針及範圍: 1.主要投資於以高股息或高殖利率相關標的為主之基金,以追求基金投資標的之長期孳息,穩健累積資產為目標。 2.債券型或固定收益型基金部位至少三成,股票型基金合計至多七成投資組合說明: 1.主要投資於具有高股息或高殖利率特質之基金。 2.主要選擇有長期投資經驗,累積績效較具競爭力之基金標的。 3.採用現代投資組合理論(Modern Portfolio Theory),以規劃最佳風險與報酬的投資組合。委託人可選擇之投資組合(風險屬性): 1.基本型(穩健型):投資配置以較低風險之資產為主,報酬及波動率可能相對較低。 2.增強型(穩健型):相較於基本型,增加較高風險之資產比重,報酬及波動率可能相對較高。 |
xx策略 | 境內 外基金 | 投資方針及範圍: 1.主要投資成熟國家相關債券型之基金,並適時搭配單一國家、區域或產業之相關基金,在較低波動下追求長期報酬。 2.債券型或固定收益型基金至少四成,股票型基金至多六成,並視情況以貨幣市場型基金調節風險。投資組合說明: 1.以投資優質債券型基金為核心配置,投資單一國家、區域或產業相關基金為衛星配置。 2.核心配置主要挑選回測累積跌幅控制較佳之基金。 3.衛星配置主要選擇每單位風險所能提供較佳績效的基金。 4.透過風險預算理論規劃並保護投資組合下檔風險。委託人可選擇之投資組合(風險屬性): 1.基本型(穩健型):投資配置以較低風險之資產為主,報酬及波動率可能相對較低。 2.增強型(穩健型):相較於基本型,增加較高風險之資產比重,報酬及波動率可能相對較高。 |
趨勢策略 | 境內 外基金 | 投資方針及範圍: 1.主要投資於計量模型篩選出上漲動能較強勢之基金,並搭配優質債券型基金之低波動資產,在強化投資報酬穩定下參與多頭市場表現。 2.投資股票型基金至少二成。投資組合說明: 1.主要配置於依總體經濟指標及計量模型顯示具多頭訊號之市場相關基金。 2.搭配可降低投資組合波動之優質債券型基金。 3.運用資產配置模型,再加入未來市場預測走勢下動態調整投資組合配置。委託人可選擇之投資組合(風險屬性): 1.基本型(穩健型):投資配置以較低風險之資產為主,報酬及波動率可能相對較低。 2.增強型(穩健型):相較於基本型,增加較高風險之資產比重,報酬及波動率可能相對較高。 |
智 動 GO 目標策略 | 境內 外基金 | 投資方針與範圍 1.本投資組合類型旨在參考委託人設定之目標計劃,依不同資產類別及投資區域建構多樣的量化分析策略以評估其獲利潛能後,依據資產的風險/報酬模組構建資產配置策略 |
2.資產類型包含但不限於全球股票、區域型股票、單一國家股票、全球債券、新興市場債券、xx型或混合型等,依據計量模型指標決定配置比例 3.以境內外基金為投資標的,建構多元分散的投資組合。將配合委託人設定之目標金額,依據基金成立年限、規模、幣別、歷史報酬或風險,挑選成立期間較長、報酬與風險相對穩健之標的進行投資 委託人可選擇之投資組合(風險屬性): 1.智動 GO 目標 1 號(保守型):債券型基金加貨幣型基金之投資比重不低於本投資組合全體投資金額之 50%。 2.智動 GO 目標 2 號(穩健型):債券型基金加貨幣型基金之投資比重不低於本投資組合全體投資金額之 40%。 3.智動 GO 目標 3 號(穩健型):債券型基金加貨幣型基金之投資比重不低於本投資組合全體投資金額之 30%。 4.智動 GO 目標 4 號(成長型):股票型基金加xx型基金之投資比重不低於本投資組合全體投資金額之 20%。 5.智動 GO 目標 5 號(成長型):股票型基金加xx型基金之投資比重不低於本投資組合全體投資金額之 30%。 6.智動 GO 目標 6 號(積極型):股票型基金加xx型基金之投資比重不低於本投資組合全體投資金額之 40%。 | ||
智 動 GO 退休策略 | 境內 外基金 | 投資方針與範圍 1.本投資組合類型旨在參考委託人設定之退休計劃,依不同資產類別及投資區域建構多樣的量化分析策略以評估其獲利潛能後,依據資產的風險/報酬模組構建資產配置策略 2.資產類型包含但不限於全球股票、區域型股票、單一國家股票、全球債券、新興市場債券、xx型或混合型等,依據計量模型指標決定配置比例 3.以境內外基金為投資標的,建構多元分散的投資組合。將配合委託人設定之應備退休金及缺口,並依據基金成立年限、規模、幣別、歷史報酬或風險,挑選成立期間較長、報酬與風險相對穩健之標的進行投資 委託人可選擇之投資組合(風險屬性): 1.智動 GO 退休 1 號(保守型):債券型基金加貨幣型基金之投資比重不低於本投資組合全體投資金額之 50%。 2.智動 GO 退休 2 號(穩健型):債券型基金加貨幣型基金之投資比重不低本於投資組合全體投資金額之 40%。 3.智動 GO 退休 3 號(穩健型):債券型基金加貨幣型基金之投資比重不低於本投資組合全體投資金額之 30%。 4.智動 GO 退休 4 號(成長型):股票型基金加xx型基金之投資比重不低於本投資組合全體投資金額之 20%。 5.智動 GO 退休 5 號(成長型):股票型基金加xx型基金之投資比重不低於本投資組合全體投資金額之 30%。 6.智動 GO 退休 6 號(積極型):股票型基金加xx型基金之投資比重不低於本投資組合全體投資金額之 40%。 |
(三)、委託人就同一筆信託資金經選定智動 GO 目標策略或智動 GO 退休策略項下之任一投資組合後,得向受託人指示變更為該策略內同幣別之其他投資組合(即變更指定用途),惟指示變更之投資組合風險等級應不得逾越委託人之風險屬性。委託人指示變更投資組合後,委託人同意由受託人進行信託資產之投資調整(即先贖回變更前之投資組合與變更後之投資組合之差額部位,再將差額部位之贖回資金用以申購變更後之投資組合)。
舉例說明:客戶原持有智動 GO 目標 1 號(新臺幣)投資組合,此投資計畫參考市值為新臺幣 20,000 元,其中 A 基金市值為新臺幣 10,000 元(佔該投資計畫總資產 50%),B 基金市值為新臺幣 10,000 元(佔該投資計畫總資產 50%)。客戶欲變更至智動 GO 目標 3 號 (新臺幣)投資組合,此投組預擬配置為 A 基金 30%、B 基金 30%、C 基金 40%。當受託人接獲委託人申請變更投資組合後,本行將贖回 20%A 基金、20%的B 基金,並將贖回款項申購 C 基金
(四)、針對本服務之信託財產之運用管理,受託人基於市場變化、風險報酬及委託人利益考量,得調整該選定投資組合範圍內之投資標的及其配置。
(五)、本服務所提供之投資組合未來若有新增,則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另行書面約定之。
第三條 其他重要約定
一、本服務依委託人選定之投資組合、委託人現況、外部市場環境、法令規範、信託資產損益狀況等重新檢視及調整該投資組合範圍內之投資標的及其配置。
二、於本服務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得每年重新評估委託人風險屬性,若其風險屬性經重新評估後,其原選定投資組合之風險等級未逾越委 託人重新評估後之風險屬性,受託人將依委託人最新風險屬性結果在原選定投資組合及可投資標的範圍內運用信託資產;反之,若委託 人調整後之風險屬性結果不符該選定投資組合之相關投資標的或風險屬性逾期未重測,將暫時停止運用信託資產及接受委託人投資扣款,直至委託人之風險屬性再次重新評估結果與委託人所選定投資組合相關標的之風險屬性相符時,方得繼續運用信託資產及接受投資扣款;委託人亦得選擇全部/部分贖回以返還信託資產。受託人依前述約定暫停運用信託資產達六個月以上時,受託人得逕行為委託人辦理全部 贖回。於受託人依前述約定暫停運用信託財產之期間內,若遇信託財產運用之任一投資標的發生清算或其他類似之事由致受託人無法繼
續持有該投資標的之情事,受託人得逕行為委託人辦理全部贖回,不受前述暫停運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之限制。
三、受託人得定期檢視本服務之投資組合,並得終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投資組合服務,惟部分或全部終止服務前六十日前,應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辦理贖回,若委託人未於通知所載期限內主動贖回者,則將由受託人於合理期限內返還信託資產予委託人。
四、受託人於本服務收受委託人/受益人交付及追加之信託資產,所有投資組合存續之信託本金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九百九十九萬元或等值之外幣為限。
五、本服務之基金交易得將不同委託人或不同投資組合之買賣合併於同一委託書處理。
六、本服務之信託資產持有國內外基金時,受託人均不參與出席受益人會議及行使表決權等事宜;不行使前述相關權利所生之損失、負擔等,概由委託人承受之。
七、委託人欲辦理全部/部分信託資產贖回時,委託人不得要求就本服務信託資產中之特定基金辦理贖回,但得請求信託資產之全部/部分贖 回,受託人將依委託人請求之金額佔其全部信託本金之比例,就信託資產之各基金按前述比例處分後,將處分所得之款項返還予委託人,且受託人返還之金額仍須視信託資產處分實際所得而定,致與委託人請求贖回之信託資產原始信託本金金額存有差異。委託人請求贖回 部分信託資產時,其請求金額不得低於最低部分贖回金額,且剩餘之信託本金亦不得低於最低留存金額。前述處分所得款項未全數入帳 前,受託人僅接受委託人就剩餘信託資產全部贖回之指示。委託人了解因個別基金處分作業期間不同,且各基金所屬基金公司之處理時 程亦有歧異,而可能有處分所得款項先後入至信託帳戶之情形。受託人將於該次處分所得款項全數入帳後,將所有處分所得款項於扣除 應付信託管理費後,一次返還予委託人設於受託人處之指定台外幣活期存款帳戶,委託人對於受託人返還該次全部處分所得款項之期間,不得向受託人要求給付利息。
八、本服務除本【指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編】另有約定外,適用信託總約定書【非臨櫃方式辦理信託業務編】之約定。
九、受託人依本服務運用信託資產時,若有須透過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而為交易者,該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之指定與變更,委託人授權由受託人決定。
十、受託人應定期檢視委託人每一信託契約信託財產之狀況(含委託投資及交易資產之淨資產價值變化),若委託人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即本信託之信託本金)之 20%(含)以上時,則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應以電子郵件、行動銀行推撥或其他方式通知委託人自行登入受託人之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查閱資產減損狀況。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每月僅通知乙次。
委託人已詳細審閱且充分瞭解本特約事項所定受託人須收取之相關費用及其他約定,並同意遵守本特約事項。
本特約事項幾全部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重要內容」,為保障委託人的權益,建議委託人確實詳讀每一約款,並於充分瞭解後,始為簽訂本特約事項,倘委託人對於約款有所疑義,應先洽受託人(即本行)人員向您充分說明,並於簽訂後,應隨時注意本行網站上之公告事項,如本特約事項內容變更,本行將依「信託總約定書」規定方式通知。若委託人就本行推介、銷售商品認為有推銷不實或 未盡風險預告之責或其他爭議事項時,可透過來電(0800-057-034)、E-Mail(本行網站之「線上客服中心」點選「線上留言」)、書面來函(郵寄: 115 xxxxxxxxxx 000 x或傳真: 02-8192-6094)或親臨分行等方式向本行提出,本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委託人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委託人。
委託人及受託人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委託人身分識別與同意本特約事項條款之依據,毋庸簽名或蓋章,且委託人於受託人網站線上同意本特約事項條款時,無須簽章及填寫下述欄位。
委託人及受託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特約事項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本特約事項如依前述電子方式訂立,委託人同意由受託人提供本特約事項全部電子文件及其資訊網頁供委託人確認後下載,以代交付,視同以實體文件交付。
此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委託人🖃受益人: (請親簽或蓋信託原留印鑑)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日) (夜) 行動電話: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請親簽)申請日: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主管: 經辦: 核簽: 核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