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输入劳工须知
如果你是根据「补充劳工计划」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聘用的雇员,你的雇佣条件主要按照「标准雇佣合约」(「雇佣合约」)及香港法例规管,特别是香港法例第 57 章《雇佣条例》及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你应留意下列资料:
1. 雇佣合约
你的雇主须将一式四份的雇佣合约正本的其中一份免费发给你,你应妥为保存。当你向入境事务处登记领取香港身份证时,该部门职员会要求你出示你的雇佣合约正本,以供查核。如果你没有该份雇佣合约正本,应向雇主xx。有关你的工作地点、工资、正常工作时数、职位、职务范围及其他有关资料,都详细列在雇佣合约内。
2. 雇佣限制
你必须直接受雇于同一雇主,担任「标准雇佣合约」指定的职位及职务,并在指定的地点工作,不可转换雇主、职位或职务范围。未经入境事务处处长事先批准,你亦不可以为任何其他人士工作。
3. 工资及工资纪录
除非雇佣合约另有规定,否则工资期将视作一个月。工资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完结时即到期支付,雇主必须尽快支付所有工资给你,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七天。
雇主必须以自动转账方式向你发放工资,并须确保工资直接存入你香港的银行户口。你应自行决定如何运用你的工资,雇主不可有所规定。如你想了解你的香港银行户口收支账项详情,可自行与银行安排,发送银行月结单给你。
雇主每月须向你提供一份有关你收入详情的结算表,内容须包括你的工资;如适用,亦应包括超时工作时数、超时工资数额、扣除款项的数额及性质、津贴或花红数额等。雇主必须就该结算表的数据,取得你的确认。
雇主(不论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为自己)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你订立任何协议,要求你将全部或部分工资或你根据雇佣合约有权得到的任何款项交回予雇主,或从你索取或接受该等回扣。
4. 超时工作工资
雇主不得令你在连续24小时的期间内工作超逾12小时,超时工作包括在内。如你须从事较雇佣合约所列的正常工作时数为长的工作,雇主须根据雇佣合约向你支付超时工资。
5. 扣除工资
雇主只可在下列情况下扣除你的工资﹕(一)缺勤(但只能扣除实际缺勤时间的工资);(二)因你的疏忽或失职而损坏或遗失雇主的货品、设备或财产(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过$300为限);(三)占用雇主提供的居所(最高扣除的款项为你按雇佣合约计算的同期工资的百分之十,或实际占用费用,两者以较少者为准);(四)预支或多付给你的工资(但不得超过该工资期工资的四分之一);(五)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适用下,扣除为缴交强制性公积金的雇员供款部份;及(六)借给你的款项(但必须获得你的书面同意)。
除非得到劳工处处长书面批准,否则各项扣除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你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一半(因缺勤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雇主不得扣除你的工资,以支付你欠下原居地机构或代理人的款项或费用,或支付雇主须缴交的雇员再培训征款。
除上述许可的扣除项目外,雇主必须将雇佣合约所订定的工资,全数支付给你。如有疑问,请与劳工处联络。
6. 旅费、签证及体检费用
雇主须支付你往返本港与原居地的旅费、签证/进入许可费用及之后的延期费用及体格检验费用。
7. 休息日
每七天内,你可享有不少于一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义是在连续不少过24小时内,你有权不为雇主工作。
8. 法定假日
你每年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一月一日;农历年初一至初三;清明节;劳动节(五月一日);端午节;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七月一日);中秋节翌日;国庆节(十月一日);重阳节;冬节或圣诞节(由雇主选择);佛诞(由2022年起);圣诞节后第一个周日(由2024年起);复活节星期一(由2026年起);耶稣受难节(由2028年起)及耶稣受难节翌
日(由2030年起)。
9. 有薪年假
在第一年及第二年的服务期满后,你每服务满12个月,便可享有最少七天有薪年假。此后,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你的有薪年假日数会随年资递增。
10. 免费医疗服务及疾病津贴
当你生病或受伤,无论是否因工作而引致,雇主须为你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然而,在你出于自愿及基于个人理由离开香港期间,雇主并无责任为你提供免费医疗。免费医疗服务包括住院费用及牙科急诊。
如你已经根据《雇佣条例》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并且获得香港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签批连续四天或以上的病假,便可享有疾病津贴。疾病津贴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病假首天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并须于正常发薪日支付。
11. 工伤补偿
如果你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受伤或患上指定的职业病,雇主须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支付补偿给你。你的雇主亦必须根据此条例为你投购有关的保险。
如你因工受伤,你应立即通知主管,并尽快接受治疗。在获签批工伤病假后,你应将病假证明书的正本交给雇主,而自己则保留一份复印本。
在工伤病假期间,雇主应在正常发薪日,支付相等于你正常工资的五分之四的款项给你。
如你因工伤而获签发七天或以下的病假,并且没有因此意外而引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你可就这个案与雇主直接解决补偿事宜。否则,你将会收到劳工处发出的销假表格及通知信。你应依照通知书的指示联络指定的职业医学组办理销假手续。
如果你应该办理销假手续但迟迟未有收到任何劳工处发出的销假表格,请向劳工处雇员补偿科分区办事处查询。如欲询问有关地址及电话,请致电劳工处24小时查询热线 2717 1771 (由「1823」接听)。
12. 住宿及膳食
雇主须为你提供符合雇佣合约附表所订标准的居所,并须在任何时间均维持有关标准。根据雇佣合约,雇主可能会免费提供有关的居所,或可就提供居所而扣除款项,最高数额为按雇佣合约计算的同期工资的百分之十,或实际占用费用,两者以较少者为准。
雇主不一定要提供膳食给你;如提供膳食,则必须为免费。
13. 合约届满前终止合约
在雇佣合约届满前,你或雇主可根据雇佣合约,给予对方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以终止雇佣合约。
14. 雇主不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
如果你在雇佣有关的事宜上:(一)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二)行为不当;(三)欺诈或不忠实;或(四)惯常疏忽职责,雇主可实时解雇你,而无须预先通知或给予代通知金。
15. 雇员不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
如果你合理地恐惧身体会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或受雇主苛待,亦可以实时终止雇佣合约,而无须预先通知或给予代通知金。
16. 终止合约返回原居地的期限
雇佣合约终止后,你必须返回原居地。在受雇期间,你通常可在本港逗留至获准逗留期限届满为止。不过,如属提前解约,你只可获准在本港逗留至雇佣合约终止后的两个星期,或至逗留期届满为止,两者以较短的期限为准。根据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条例》的规定,违反逗留条件乃属违法。
17. 职业安全及健康
你必须遵守工作安全规则。查询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事宜,可致电
2559 2297。如有投诉,请致电 2542 2172。
18. 身份证及旅行证件
凡获准在香港就业超过六个月的工人,必须根据香港法例第 177 章
《人事登记条例》的规定,登记领取香港身份证。
你的香港身份证和旅行证件,都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必须妥为保存,切勿轻率地交予其他人。
在雇佣合约届满或终止时,你须在离开香港前,将你的香港身份证交还入境事务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该组的地址为xxxxxxxxxxxxxxxx六楼。
19. 强制性公积金 (简称「强积金」)
根据香港法例第 485 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除部份豁免人士
外,凡 18 至 65 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都必须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豁免人士包括持有少于 13 个月工作签证、或已获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人士。
如你未获豁免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雇主必须为你登记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按时供款、及按时从你入息中扣除雇员供款并交予受托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法定供款额是雇主和雇员根据雇员有关入息的数额,各自供款百分之五,而每月各自供款以一千五百元为上限。雇员如在某月收取的有关入息少于七千一百元,便不须就该月收入供款,但其雇主仍须供款百分之五。
雇员须届满 65 岁的退休年龄,才可领回强积金。然而,如雇员将永久性地离开香港,则可提前取回强积金。
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事宜,你可致电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热线电话 0000 0000 查询。
20. 其他事项
雇佣合约及香港法例订明了你在法律上的责任。任何输入劳工被发现违反逗留条件或触犯香港法例,可能会被检控及遣返原居地。在此情形下被遣返的人士,将不会获准再次来港工作。
在签署任何文件(例如工资收据)前,你应细阅文件内容,除非你充分明白及同意文件的内容,否则不应轻率签署。
你的雇佣合约届满后,未必会获续订,这要视乎你的雇主能否取得新的输入劳工批准及会否与你签订新雇佣合约而定。
若你因投诉雇主剥削而在无过失的情况下遭受解雇,同时你亦无违反输入劳工须遵守的法例及雇佣条件,劳工处会考虑协助你找寻工作。此外,劳工处会作出调查及尽快采取措施,以保障你的雇佣权益。
21. 查询或投诉
如你想查询有关《雇佣条例》的问题,请致电劳工处24 小时查询热
线 2717 1771 ﹙由「1823」接听﹚;你亦可亲自前往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的分区办事处寻求协助。
如你怀疑雇主违反所订的雇佣条件,请尽速致电劳工处补充劳工计划热线电话 0000 0000 投诉。你向劳工处提供的数据将会完全保密。
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事宜,你可致电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热线电话 0000 0000 查询。
如需查询入境事宜,请致电入境事务处热线电话 0000 0000。
如需举报罪案,请致电香港警务处查询热线 2527 7177。如遇紧急事故并需警方协助,请即致电 999。
22. 重要事项
关于雇佣条件的详情,你应参阅你的雇佣合约、《雇佣条例》及香港法例其他有关雇佣和入境事宜的章节。
附录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的地址如下:
香港 | 新界 |
东港岛 | 荃湾 |
xxxxxxxxx 00 x 00x | 新界荃湾西楼角路 38 号 荃湾政府合署 5 楼 |
西港岛 | 葵涌 |
香港薄扶林道 2 号 A 西区裁判署 3 楼 | xxxxxxx 000-000 x xxxxxx 0 x |
九龙 | 屯门 |
东九龙 | 新界屯门海荣路 22 号 屯门中央广场22 楼东翼 2号室 |
九龙xxx 0 x xxxxxxxxxx | |
xxxxx | |
xxx xx深水埗长沙湾道 303 号 xxxxxxx 00 x 0000 x | xxxxxxxx 0 x xxxxxx 0 x 304-313 室 |
南九龙 | |
九龙旺角联运街 30 号 旺角政府合署 2 楼 | |
观塘 | |
九龙观塘观塘道388号 创纪之城1期1座8楼801-806室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