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一) 基金管理人 1-1
(二) 基金托管人 1-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3-1
四、基金资产保管 4-1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4-1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4-1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4-1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1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2
(六)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2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4-2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4-3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1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5-1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5-1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1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5-1
六、交易安排 6-1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6-1
(二) 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6-1
(三)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6-2
(四) 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6-2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7-1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7-1
(二)净值差错处理 7-1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7-2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7-2
八、基金收益分配 8-1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8-1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8-1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9-1
十、信息披露 10-1
(一)保密义务 10-1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0-1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1-1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12-1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3-1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3-1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3-1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4-1
十五、禁止行为 15-1
十六、违约责任 16-1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7-1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18-1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9-1
二十、其他事项 20-1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xxxxxxxx 00-00 x(000000)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58400370
联系人:xxx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
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x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3、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
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人在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交易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xx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 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3) 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单位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 账情况,以及赎回款项的划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先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xx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年更新并公告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期报告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不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
0.01 份。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相关各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x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作出决议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
(3)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应该符合《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3) 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应该符合《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1.2%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证券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7、《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x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
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1、 本协议经相关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十九条第 2 款发生时止。
2、 本协议一式 6 份,协议相关各方各执 2 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 1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