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专项公益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公益基金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 基金会书面批准,并均冠以全称,即“北京红心相通公益基金会-XX 专项公益基金”或“红心相通-XX 专项公益基金”。专项基金的运作,应严格按照本会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