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专项公益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公益基金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 基金会书面批准,并均冠以全称,即“北京红心相通公益基金会-XX 专项公益基金”或“红心相通-XX 专项公益基金”。专项基金的运作,应严格按照本会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北京红心相通公益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红心相通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基层医疗援助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红心相通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北京红心相通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北京红心相通公益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基层医疗援助公益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基金会可依法接受海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的财产,并以该等财产设立公益性专项基金。上述捐赠均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第四条 基金会按本办法公布的流程对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批。基金会项目部负责专项基金的推荐设立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凡认同红心相通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在基金会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项目的均可向红心相通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公益基金,该专项基金不得开展公开募资活动。
第六条 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的起始资金为 100 万元人民币,应在《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到账。起始资金不到账的,专
项基金设立无效。存续期间专项公益基金账面余额原则上不低于 30万元。每年收到的捐赠总额应符合《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的约定。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审批流程
(一)发起专项基金的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表(附件一)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专项基金申请材料经基金会项目部汇总后交基金会理事会进行初步审核。理事会同意后提交秘书长审议获批准后,提交理事会报备立项。
(三)专项基金立项完成后基金会与申请人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告知书》,签署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起始资金到位则专项基金成立生效,并在基金会官网公布。
(四)项目部负责为新成立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纳入日常管理和定期信息披露。
第八条 专项基金批准设立,应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的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
第九条 专项公益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公益基金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并均冠以全称,即“北京红心相通公益基金会-XX 专项公益基金”或“红心相通-XX 专项公益基金”。专项基金的运作,应严格按照本会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应在立项后、签约前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需接受本会统一管理。管委会一般由基金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的担任者可以不是管委会成员。
第十二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 3 至 5 人,由红心相通基金会和发起人共
同派员组成,设主任 1 人,由基金会委派。其他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主任具有一票否决权。第十三条 专项公益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项公益基金的合规性,开展及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红心相通基金会的章程及专项公益基金的宗旨;
(二)负责制定专项公益基金的使命、目标、长期发展规划及筹资计划;
(三)审议与批准管委会人员的选聘,公益项目执行方的选任;
(四)负责确定专项公益基金公益项目,决定专项公益基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方向;
(五)审议和批准公益项目执行方提交的预算与项目执行规划、项目产出与成果,并就项目开展情况给出意见或建议;
(六)根据项目需求,组织发起方、受托方及执行方,召开管委会商讨重大事项;
(七)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基金会存档。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依据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约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得私刻印章,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专项基金谋取商业利益,如因特殊情况涉及关联交易的,须在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基金会独立发起的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管委会,由本会项目部参照专项基金管委会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公益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红心相通基金会的章
程、财务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十九条 专项公益基金每年须制定并向管委会及红心相通提交详细的年度项目及预算计划,执行团队应严格按照上述计划开展项目。第二十条 红心相通为专项公益基金设置专门财务科目,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 同时根据专项公益基金制定的年度计划对专项公益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每年年度审计后,红心相通将通过年报及官方网站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红心相通对专项公益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专项公益基金余额。发起方可以对专项公益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红心相通应依据与发起方的设立协议向专项公益基金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为专项公益基金年底支出的 5%。
第二十三条 专项公益基金每年用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捐赠的 70%,首年按捐赠协议规定执行。金额特别巨大的,年度公益支出比例可酌情协商。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终止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遇下列情况,红心相通有权终止该专项公益基金: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己终止或专项公益基金使命己完成;
(二)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红心相通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专项公益基金持续六个月账面余额低于 30 万,且发起方无续捐计划的;
(四)其他需终止专项公益基金的情况。
注:(一) (三)两种情况导致的专项公益基金的终止后,可与发起方协商变更为普通合作。
第二十五条 专项公益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项目部对该基金进行清算,并通报理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公益基金运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公益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 红心相通专项公益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第二十九条 x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红心相通理事会。 第三十条 x办法经红心相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北京红心相通公益基金会
2019 年 3 月 1 日
附件一:
北京红心相通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申请表 | ||
1 | 申请人信息(自然人提供详细简历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提供公司介绍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个人简历 □ 个人身份证 □ 公司简介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部分未提供,请说明原因 申 请 人 名 称 : |
2 | 专项基金设立背景 | |
3 | 专项基金属性 | |
4 | 专项基金名称(拟) | |
5 | 专项基金宗旨 | |
6 | 专项基金主要任务 | |
7 | 具体资助方式和被资助对象 | |
8 | 专项基金存续期:起设额: 每年捐赠额:资金来源: | 2019 年 月 日 - 2022 年 月 日万 不少于 x每年 【定向捐赠和筹款】 |
9 | 第一年预算 | (以附件形式提供) |
10 | 管理费用提取比例 | (5%) |
11 |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人员简介(每位成员简介 100 字以内) | (以附件形式提供) □ 人员名单 □ 人员简介 |
12 | 如有合作机构,请提供主要合作机构介绍 | (或以附件形式提供) |
13 | 如专项基金设有执行团队,请提供团队人员介绍 | (或以附件形式提供) □ 有执行团队 □ 无执行团队 |
15 | 专项基金计划开展的公益项目介绍及项目进度时间表 | (或以附件形式提供) |
16 | 是否计划开展筹款活动 | □ 是 □ 否 |
17 | 如计划开展筹款活动能够,请提供具体筹款计划(包含时间、形式和筹款活动预算表) | (以附件形式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