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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第五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款;
2.救济性捐款: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向困难群体及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3.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困难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
(一)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二)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将捐赠支出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条 每一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积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积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经理层审批通过后实施;
(四)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
捐赠金额。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事宜需经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将捐赠申请提交至公司证券部备案,然后严格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公司财务资产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责任人、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是否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文本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x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