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本招股章程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關聯公司」 | 指 | 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指定人士或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或與其直接或間接受共同控制的其他人士 |
「申請表格」 | 指 | 白色申請表格、黃色申請表格及綠色申請表格或按文義所 |
指其中的任何一種表格 | ||
「組織章程細則」、 | 指 | x公司於註冊成立時採納且經不時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 |
「細則」 | ||
「聯繫人士」 | 指 |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工業安全局」 | 指 | 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營業日」 | 指 | 香港銀行一般開門營業處理一般銀行業務的任何日子(星 |
期六及星期日除外) | ||
「複合年增長率」 | 指 | 複合年增長率 |
「資本化發行」 | 指 | 按本招股章程附錄 七「本公司股東於二零一一年二月 |
二十八日通過的書面決議案」所述,將本公司股份溢價賬 | ||
中119,900,000 港元進賬額撥充資本而發行1,199,000,000 股 | ||
股份 | ||
「中央結算系統」 | 指 | 香港結算設立及操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 | 指 | 獲准以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身份參與中央 |
參與者」 | 結算系統的人士 | |
「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商 參與者」 | 指 | 獲准以託管商參與者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
「中央結算系統投資者 | 指 | 獲准以投資者戶口持有人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
戶口持有人」 | 可為個人或聯名個人或公司 | |
「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 | 指 |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或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商參與者 |
或中央結算系統投資者戶口持有人 | ||
「中石油」 | 指 |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獨立第三方)及其附屬公司 |
「公司法」 | 指 | 開曼群島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法例三,經不時綜合 |
及修訂) | ||
「公司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 |
式修改) |
「本公司」、「本集團」或「我們」 | 指 | 海隆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或倘文義所指其註冊成立前的 任何時間,則為其承擔的業務及營運,包括(倘文義另有 |
所指)我們的前身(包括華實海隆及 Hailong International)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現正或過往進行的業務及營運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而就本招股章程文義而言指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即張先生、Hilong Group Limited 及 Standard Chartered Trust (Cayman) Limited。見「與控股股東的關係」一節。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EIA」 | 指 | 美國能源信息署 |
「第一上海」 | 指 | 第一上海證券有限公司,為全球發售的副經辦人 |
「國內生產總值」 | 指 | 國內生產總值 |
「全球發售」 | 指 | 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 |
「綠色申請表格」 | 指 | 由本公司指定的白表eIPO服務供應商填寫的申請表格 |
「Hailong International」 | 指 | Hailong International (L) Ltd., 一 間於二零零三年五月 二十三日在馬來西亞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一間由x先生控制的實體 |
「香港銀行同業拆息」 | 指 | 香港銀行同業拆息 |
「海隆集團」 | 指 | 海隆石油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前稱為上海海隆石油裝備有限公司),一間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四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為外商獨資企業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附屬公司 |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 指 |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
「香港結算」 | 指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香港結算代理人」 | 指 | 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為香港結算的全資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港元」 | 指 |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
「香港證券登記處」 | 指 |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
「華實海隆」 | 指 | 北京華實海隆石油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為由張先生控制的實體 |
「獨立第三方」 | 指 | 據本公司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垂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 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的人士或公司及其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
「國際發售股份」 | 指 | 我們初步提呈發售以供根據國際發售按發售價認購的 360,000,000股新股份,惟可根據「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所述予以調整 |
「國際發售」 | 指 | 國際包銷商向機構及專業投資者及預期對股份具有大量需求的其他投資者有條件配售國際發售股份,詳情載於「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 |
「國際包銷商」 | 指 | 國際發售的若干包銷商,預期將訂立國際包銷協議以包銷國際發售 |
「國際包銷協議」 | 指 | 將由我們、售股股東、張先生、國際包銷商及聯席賬簿管理人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或前後就國際發售訂立的國際包銷協議 |
「聯席賬簿管理人」或 「聯席牽頭經辦人」 | 指 | xx士丹利及渣打證券 |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 指 |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即本招股章程刊發前為確定當中所載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
「上市」 | 指 | 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
「上市日期」 | 指 | 股份首次於聯交所買賣的日期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
「大綱」或 「組織章程大綱」 | 指 | x公司於註冊成立時採納的組織章程大綱(經不時修訂) |
「財政部」 | 指 | 中國財政部 |
「商務部」 | 指 | 中國商務部 |
「xx士丹利」 | 指 | 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全球發售的獨家全球協調人、獨家保薦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 |
「x先生」 | 指 | xx先生,我們的董事會主席兼行政總裁,並為本集團的控股股東 |
「國家發改委」 | 指 | 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OECD」 | 指 |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
「OPEC」 | 指 | 石油輸出國組織 |
「發售價」 | 指 | 最終每股股份港元價格(不包括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不超過3.70港元及預期將不少於2.50港元,該價格將由我們及聯席賬簿管理人(代表包銷商)於定價日期或之前議定 |
「發售股份」 | 指 | 公開發售股份及國際發售股份 |
「超額配股權」 | 指 | 預期由售股股東授予國際包銷商以由獨家全球協調人經 |
諮詢聯席賬簿管理人後代表國際包銷商根據國際包銷協 | ||
議行使的選擇權,據此,售股股東根據全球發售可被要求 | ||
按發售價出售總數為60,000,000股的額外股份,合共佔初 | ||
步提呈的發售股份數目約15%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惟倘文義另有指並僅就本招股章程而 |
言,本招股章程所提述的中國不包括台灣、香港或澳門 | ||
「首次公開發售 | 指 | 由我們採納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的購股權計劃, |
前購股權計劃」 | 據此,我們已向本公司若干僱員、行政人員或高級職員或 | |
董事全權認為將會或已對本公司及╱或任何我們的附屬 | ||
公司有所貢獻的任何其他人士授出購股權以認購股份, | ||
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附錄七 —「法定及一般資料 — E.首次 | ||
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 | ||
「定價日期」 | 指 | 就全球發售釐定發售價的日期,預期為二零一一年三月 |
十六日或前後,惟不會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 ||
「物業估值師」 | 指 | 仲量聯行xx有限公司 |
「公開發售」 | 指 | 按照本招股章程及申請表格所述條款及條件並受其所限 |
下,按發售價提呈公開發售股份供香港公眾人士以現金認 | ||
購 | ||
「公開發售股份」 | 指 | 我們根據公開發售提呈發售以供認購的40,000,000股新股 |
份(可予調整) |
「公開發售包銷商」 | 指 | 「包銷 — 公開發售包銷商」一節所列的若干公開發售包銷商 |
「公開發售包銷協議」 | 指 | 由我們、售股股東、張先生、公開發售包銷商及聯席賬簿 |
管理人等各方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就公開發售訂立的 | ||
包銷協議 | ||
「合資格機構買家」 | 指 | 144A規則所界定的合資格機構買家 |
「S規例」 | 指 | 美國證券法的S規例 |
「重組」 | 指 | 如本招股章程「業務 — 歷史及重組」一節所述組成本集團 |
的業務重組 | ||
「人民幣」 | 指 |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
「144A規則」 | 指 | 美國證券法的144A規則 |
「國家外滙管理局」 | 指 | 中國國家外滙管理局 |
「國家工商總局」 | 指 |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國家稅務局」 | 指 |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證監會」 | 指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售股股東」 | 指 | x公司其中一名控股股東Hilong Group Limited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
「股份」 | 指 | x公司發行的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本公司已申請批准股份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 |
「中石化」 | 指 | 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獨立第三方)及其附屬公司 |
「獨家全球協調人」 | 指 | 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 |
「獨家保薦人」 | 指 | 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 |
「穩定價格經辦人」 | 指 | 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 |
「渣打證券」 | 指 | 渣打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全球發售的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 |
「借股協議」 | 指 | 預期將由穩定價格經辦人(或代其行事的關聯公司)與售股股東於定價日期或前後訂立的借股協議,據此,售股股 |
東將同意按照當中所載條款向穩定價格經辦人借出最多 60,000,000股股份 |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公司條例第2條所賦予的涵義 |
「主要股東」 | 指 | 於任何我們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士 |
「往績期間」 | 指 | 包括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及截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的期間 |
「UMW」 | 指 | UMW Holding Berhad(一間於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眾公司),其透過其附屬公司之一UMW China Venture (L) Ltd. 持有本公司的少數股權 |
「包銷商」 | 指 | 公開發售包銷商及國際包銷商 |
「包銷協議」 | 指 | 公開發售包銷協議及國際包銷協議 |
「美國」 | 指 | 美利堅合眾國(包括哥倫比亞特區)、其領土及屬地 |
「美元」 | 指 | 美國法定貨幣美元 |
「美國經濟制裁法例」 | 指 | 包括所有由外國資產管制處及工業安全局執行的美國制裁,包括但不限於美國聯邦規例守則標題31 第V章所編纂的美國規例、所有根據美國與敵通商法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國際保安及發展合作法 (International Security and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Act)、反恐怖及實際死刑懲罰法 (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古巴自由與民主聲援法 (Cuban Liberty and Democratic Solidarity (Libertad) Act) 及聯合國參與法 (United Nations Participation Act) 的授權而頒佈的行政命令、頒令及規例,上述法規本身以及根據任何上述授權而頒佈的所有法令、許可或規例 |
「美國證券法」 | 指 | 美國一九三三年證券法(經修訂)及據此頒佈的規則及規例 |
「白表eIPO」 | 指 | 於網上透過白表eIPO服務供應商指定網站 xxx.xxxx.xxx.xx 提交以申請人本身名義發行的公開發售股份的申請 |
「白表eIPO服務供應商」 | 指 |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
「%」 | 指 | 百分比 |
x招股章程所指若干實體的英文名稱僅供識別。部分該等實體並無英文註冊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