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立合約書人
聘僱暨保密合約書
(以下簡稱甲方)
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係乙方僱用之員工,雙方謹同意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簽訂本合約,其內容經甲方詳細閱讀並充分了解,同意遵守各項條款約定如下:
一. 聘僱條件:
甲方之起薪、職等、職稱、任職部門、工作地點及試用期等規定(下稱聘僱條件)依照乙方所提供予甲方之任用通知所示,乙方得依甲方專長、日後工作表現及公司營運需求調整甲方之工作內容、工作地點或其他聘僱條件。甲方明確知悉薪資、獎金及分紅等訊息,視為機密資訊,不得洩漏與他人或向他人探聽取得。有關員工應遵循之相關工作規範以及各項福利措施,悉以乙方相關工作規則及遵循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
二. 告知義務
甲乙方於簽訂本合約時,應以良善原則訂定,應盡合理的努力告知乙方其在受聘前所擁有的各項發明、專利、著作或專門技術及對第三人所負法令上或契約上不得使用或洩漏交付有關智慧財產權之義務。甲方需遵循誠信原則,確信未違反前受雇公司之工作契約或協議而可能產生對公司不利影響之情事。如甲方對第三人負有在一定期間就一定工作領域不作為之特定義務或簽署有保密合約不得洩漏一定資訊者,均應於簽訂本合約時將上開相關資訊充分告知乙方。
三. 保密義務
1.本合約稱「機密資訊」者,係指甲方於受聘期間創作、開發、收集或因職務關係取得(含蒐集、處理、運用第三方合法提供之個人資料)或知悉乙方及其員工以外人員所不知悉或經乙方標示
「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之秘密,但不包括已公開或一般公眾所知悉之資訊。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發現、構想、概念、各發展階段之原始碼、目的碼、圖說、產品規格、技術、模型、資料、圖表、文件、電腦軟體、流程圖、研究發展、製程、配方、流程、特殊製造或生產方法、機器裝置、模具或其他設備以及專門技術、或其他文件資料、品質控制制度或系統資料、行銷計劃與發展資料、銷貨或產品發展計劃、合約及會議內容、客戶、經銷商、供應商名冊及關於客戶、價格或定價政策、產品需求預測、採購及物料、財務及會計資料、人事資料等具有機密性者。
2.甲方同意,於受聘期間以善良管理之注意義務並採取必要合法措施維持所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
訊,非經乙方(含提供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第三人使用或對外發表。
3.甲方同意,非經乙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於工作期間及工作範圍外使用機密資訊。甲方於聘僱關係終止後,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亦不得將該機密資訊供自己或第三人使用。
4.雙方同意,所有記載或含有機密資訊之筆記、資料、文書、電子郵件等之所有權皆歸屬乙方所有。於甲方離職或職務調動或乙方提出請求時,甲方應立即將其所持有或管理之前述所定資料或其一切複製品、重製品、合成物、影本、抄本、節本或譯本交還乙方或其指定之人或依乙方規定之方式銷毀,並不得影印或以其他方式自行備份留存。
四. 智慧財產權
1.雙方同意甲方於受聘期間所產生之構想、發現或創作之發明著作或營業秘密(以下簡稱”IP”),無論有無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其歸屬依下列原則定之: (1)利用乙方機密資訊、機器設備等完成之 IP,不論與職務是否相關,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
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皆歸屬乙方所有。
(2)職務上或與職務相關非利用乙方機密資訊、機器設備等完成之 IP,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皆歸屬乙方所有。
(3)與甲方職務上無關,亦非利用乙方機密資訊、機器設備等而完成之 IP,經第三方公正單位 (法院)認定與乙方業務有關時,甲方仍有所有權,但乙方得免費使用。惟乙方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 IP,甲方亦不得再授權乙方以外第三人使用。若甲方欲處分該 IP 時應先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優先承購權,否則視為甲方違約,雙方絕無異議。
2.依前項約定如屬乙方所有 IP 之智慧財產權者,於完成 IP 時,甲方應簽署相關申請文件。如甲方離職後,亦應無償且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為取得或維護該 IP 之相關手續,如有無法聯絡甲方或甲方不配合協助前開手續之情形,甲方茲同意於此情形即授權乙方全權處理該 IP 之相關手續。
3.甲方於受聘期間所完成之各項 IP,不得有故意抄襲、模仿、侵害或重製他人 IP 之情事。五. 競業禁止
1.甲方於任職期間內,非經乙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下列之行為:
(1)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為自己或第三者經營與乙方或乙方關係企業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2)為與乙方或乙方關係企業業務相同或類似事業之無限責任股東、執行業務股東、董事或經理
人,或為行號之顯名及隱名合夥人。
(3)擔任與乙方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之受僱人、經理人或顧問。
2.甲方於離職後一年內,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乙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事業之受僱人、經理人、顧問或其他任何職務,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誘使乙方在職員工離職至與乙方或乙方關係企業相同或類似事業擔任任何職務。
六. 網路合理使用及電腦管理
甲方同意並認知乙方提供員工電腦硬體軟體設備與使用網際網路及電子郵件之主要目的在於協助員工完成其職務上之工作,員工亦得在合理狀況下因私人目的使用網際網路,基於前述原則,甲方同意乙方得為適當的監控與管理電子郵件、網際網路及各項與資訊相關的軟硬體設施,以確保乙方公司運作順暢。甲方同意切實遵守資訊安全(包括但不限:電子郵件、電腦軟硬體及網際網路)相關之規定。
七. 誠信經營
甲方承諾將確實遵循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乙方制定之《誠信經營守則》、《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及相關誠信經營政策,於執行業務過程中,除基於正常商務、社交、業務或其他需要,在不逾越當地社會規範、法令規定、正常禮俗或公司規定且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者不在此限外,絕無藉由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之理由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另藉由配偶、二親 等以內之親屬或他人名義收受者,亦屬禁止範圍,如有違反,願依相關法令及乙方工作規則或管理規章規定辦理。
八. 違約之處罰
1.甲方如違反本合約之各項約定時,除甲方為在職員工時應依公司相關規定論處外,無論甲方是否在職,如使乙方受有損害或遭第三方求償時,甲方並應承擔相關民、刑事責任(包括且不限律師費等)。
2.甲方若違反本合約第五條之規定時,應無條件給付或返還乙方於甲方受聘期間給予之特別獎金、紅利、無償配股、技術股,及乙方對甲方所投入之專業培訓成本,以及其他非經常性薪酬之特
殊給予。若因違反該規定而發生損害賠償高於前述金額時,以實際損害為準。
3.本合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第二項之規定,不因甲乙雙方聘僱關係終止而消滅。
九. 其他規定
1. 本合約書未規定事項, 依照乙方相關工作規則規定及遵循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
2. 因本合約引起之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 方: (簽章及蓋章) | 乙 方: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職 稱: | 負責人:xxx |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xxxxxxxxxxxx 00-0 x 0 x |
0. 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分別收執一份。立合約書人
表單編號:MiiS-WP07-0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