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勞動合同
(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範本
備註︰
1) 本合同範本僅適用於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的勞動合同( 屬具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文及具體內容可 因應不同性質及勞資雙方的協議而作適當的增加及刪減,且本範本僅作為雙方的參考,一切涉及雙方的勞資糾紛,均是按第 8/2020 號法律修改的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及第 21/2009 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處理。
2) 載於本合同範本註腳的規定是根據第 8/2020 號法律修改的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及第 21/2009 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
僱主及僱員資料︰
僱主
姓名: ( 以下簡稱“ 甲方”)
住所地址:
手提電話: 電郵地址:
僱員
姓名: ( 以下簡稱“ 乙方”)
性別: 出生日期: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編號:
住所地址:
來澳前常居地:
手提電話: 電郵地址:
甲乙雙方經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1( 以下簡稱“ 合同”) , 雙方並承諾認真遵循善意原則以履行本合同。
1 甲乙雙方透過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令有關規範、習慣及協議更清晰及明確, 以便甲乙雙方得以遵守。
第一條
( 合同生效日期及期限)
1) 本合同自甲方獲發聘用許可及乙方獲發以僱員身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逗留許可之日起( 即 年 月 日)開始生效2, 且雙方自此建立勞動關係。
2)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期限為 , 並於自上款之日起生
效。
第二條
( 職級或職務及工作地點) 3
1) 甲方聘用乙方以擔任家務工作一職。
2) 乙方被安排的工作地點為
。
第三條
( 基本報酬)
1) 乙方有權因提供工作而獲取月薪金額為 澳門元4。
2) 甲方須透過以乙方名義開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存款戶 口支付報酬5, 並須向乙方給予一份支付報酬的單據6。
2 見《 聘用外地僱員法》 第 22 條。
3 甲方僅可安排乙方從事聘用許可批示所述的職業活動及在相關工作地點內工作, 違例者可被科處罰款、 廢止聘用外地僱員配額及剝奪申請新聘用許可的權利( 見《 聘用外地僱員法》 第 32 條第 2 款第 6 及 7 項及第 33 條)。
4 甲方須向乙方支付不低於聘用許可申請中擬提供予僱員的基本報酬( 見《 聘用外地僱員法》第 23 條第 7 款);並須以作為法定貨幣的澳門元支付報酬(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63 條第 4 款); 而《 聘用外地僱員法》 第 26 條規定住宿權利確保和返回常居地交通費並不屬基本報酬範圍。
5 見《 聘用外地僱員法》 第 27 條。
6 報酬單據須載有以下的內容︰i)甲方的身份資料;ii) 乙方的姓名及職位;iii) 社會保 障 基 金 受 益 人 編 號 或 倘 有 的 法 律 規 定 給 予 乙 方 的 編 號 ; i v) 與 報 酬 相 應 的期間; v) 以分條縷述的方式敍述的報酬項目; vi) 所有扣除的金額; vii) 應收的淨金額( 見《 勞動關係法》第 63 條第 6 款), 另可參考“ 支付報酬單據( 範本)”。
第四條
( 住宿)
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提供住宿保證( 請在內以“” 選擇下列其中一項內容) ︰
- A. 直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7提供
具適當衛生及居住條件的住宿;
- B. 每月向乙方支付 澳門元8作為住宿津貼。
第五條
( 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
甲乙雙方就工作時間方面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 請在內以“” 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
- A. 乙方無須受上下班時間的限制;但乙方仍有權享有法定的休息時間、每週休息日、強制性假日、年假及其他保障的權利;
- B. 乙方須受上下班時間的限制,尤其是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每日上下班時間。
第六條
( 正常工作時間)
如屬本合同第五條 B 項規定的情況,甲乙雙方就每日的上下班時間方面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 請在內以“ ” 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
- A. 乙方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為 小時9, 每週
小時10; 上下班時間由甲方訂定。
7 見《 聘用外地僱員法》 第 26 條第 3 款及第 88 / 2010 號行政長官批示第 1 及 2
款。
8 見《 聘用外地僱員法》 第 26 條第 3 款及第 88 / 2010 號行政長官批示第 3 款。
9 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見《 勞動關係法》第 33 條第 1 款), 但甲乙雙方另有協議者除外(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33 條第 2 款)。
10 正常工作時間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33 條第 1 款)。
- B. 由 時 分至 時 分。
第七條
( 試用期)
1) 甲乙雙方就試用期方面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 請在內以“” 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
- A.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計首三十日為試用期;
- B.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計首 日11為試用期;
- C. 免除試用期。
2) 如選擇 A 項或 B 項, 則甲乙任一方在試用期內均可無須提出理由而終止本合同,並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且甲乙雙方就預先通知期方面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 請在內以“ ” 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
- i) 雙方無須遵守任何的預先通知期;
- ii) 屬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則其須提前 日 12通知乙方; 屬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則其須提前 日13通知甲方。
第八條
( 每週休息日)
1) 乙方每週有權享受 14的休息時間,甲方應至少提前
三日通知乙方有關其可享有的每週休息時間。
2) 在法定的情況下 15, 甲方可無須徵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 而乙方有權在提供工作後三十日內享受由甲方指定
11 如甲乙雙方自定試用期限, 則請填上經雙方協議的試用期限, 並遵守《 勞動關係法》 第 18 條第 3 款第 3 項規定的日數限制。
12 甲乙雙方可透過書面協定在試用期內終止合同之預先通知期, 但甲方之預先通知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見《 勞動關係法》第 18 條第 5 款第 1 項, 第 72 條第 3款第 1 項之規定)。
13 甲乙雙方可透過書面協定在試用期內終止合同之預先通知期, 但xxx預先通知期不得超過七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18 條第 5 款第 1 項, 第 72 條第 3款第 1 項之規定)。
14 除非屬《 勞動關係法》 第 42 條第 2 款規定的情況, 否則, 乙方有權享受每週連續二十四小時的法定休息時間。
15 法定的情況是指《 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1 款所指的情況。
的 日16補償休息時間, 及有權收取額外的 日17基本報酬或在三十日內享受 日18補償休息時間19;
3) 乙方因自願申請20而在每週休息日提供工作後,有權在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甲方指定的 日 21補償休息時間; 如乙方未能享受該補償休息時間, 則有權收取額外的 日22基本報酬;
4)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僅完成部分工作時間, 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缺勤,相應的補償休息時間或基本報酬根據其已提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23。
第九條
( 強制性假日)
1) 乙方有權在法定的十日強制性假日24被豁免提供工作,且不喪失基本報酬25。
2) 在法定的情況下26,甲方可無須徵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在法定的強制性假日工作,而乙方有權在提供工作後三個月內享受由甲方指定的 日27補償休假, 以及有權收取額外的 日28基本報酬或在三個月內享受 日29補償休假30;
16 法定的補償休息時間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2 款)。
17 法定的額外補償基本報酬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2 款第 1 項)。
18 法定的額外補償休息時間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2 款第 1 項)。
19 倘由甲方指定補償休息時間的具體日期, 則須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7 款)。
20 須備有可證明乙方自願在每週休息日工作的記錄( 見《 勞動關係法》第 43 條第
6 款), 請參考“ 週假工作協議書( 範本)”。
21 法定的補償休息時間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4 款)。
22 法定的額外補償基本報酬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5 款第 1 項)。
23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8 款。
24 《 勞動關係法》 第 44 條第 1 款規定的強制性假日。
25 須根據《 勞動關係法》 第 44 條第 2 款至第 3 款規定而支付法定的基本報酬。
26 法定的情況是指《 勞動關係法》 第 45 條第 1 款所指的情況。
27 法定的補償休假是一日, 但該休假得透過甲乙雙方協商以一日基本報酬作為補償代替(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5 條第 2 款)。
28 法定的額外補償基本報酬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5 條第 2 款第 1 項)。
29 法定的額外補償休假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5 條第 2 款第 1 項)。
30 倘由甲方指定補償休假的具體日期, 則須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見《 勞動關係法》第 45 條第 4 款)。
3)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僅完成部分工作時間, 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缺勤,相應的補償休假或基本報酬根據其已提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31。
第十條
( 每週休息日與強制性假日重疊)
如乙方享受每週休息日與強制性假日出現重疊, 則重疊的假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甲方須在緊接的三十日內安排乙方享受重疊的有薪每週休息日32。
第十一條
( 年假)
乙方有權在勞動關係滿一年後, 於翌年享受 個 33工作日的
有薪年假, 倘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在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 則乙方工作每滿一個月於翌年可享有按上述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餘下時間滿十五日亦可享有按上述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
第十二條
( 產假) 34
1) 乙方在分娩時可享受 35日產假, 其中六十三日必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日數可由乙方決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後享受; 如乙方擬在分娩前享受部分產假, 須至少提前五日, 將該意願通知甲方。
31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5 條第 5 款。
32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2 - A 條。
33 法定的年假日數是六個工作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6 條第 1 款), 此外, 如甲乙雙方同意, 乙方的年假最多可累積兩年, 請參考“ 年假協議書( 範本)” 。
34 只適用於女性僱員。
35 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而享受不少於七十日產假( 見《 勞動關係法》第 54 條第 1款), 且在女性僱員誕下死嬰或屬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之情況, 亦有權享受產假(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54 條第 5 款)。
2) 在乙方分娩之日,其與甲方建立的勞動關係超過一年時,乙方才有權收取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
3) 如乙方在享受產假期間,其與甲方建立的勞動關係才滿一年,則乙方有權收取在勞動關係滿一年後仍享受的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
第十三條
( 侍產假) 36
1) 乙方有權因成為父親可享受 個工作日37侍產假。該侍產假可連續或間斷地於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至嬰兒出生後三十日內享受。如乙方擬在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至嬰兒出生前的期間內享受部分侍產假,則至少須提前五日通知僱主,或如屬不可預見的情況, 則須儘早通知甲方。
2) 在乙方成為父親之日, 其與甲方建立的勞動關係超過一年時, 乙方才有權收取侍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
3) 如乙方在享受侍產假期間, 其與甲方建立的勞動關係才滿一年,則乙方有權收取在勞動關係滿一年後仍享受的侍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
第十四條
( 非由工作導致的因病或意外受傷之缺勤)
完成試用期後, 乙方於每一曆年內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而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 日38。
36 只適用於男性僱員。
37 男性僱員有權因成為父親而享受五個工作日侍產假(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56 - A條第 1 款 ),且 在嬰兒出生時已死亡或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之情況, 亦有權享受侍產假(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56 - A 條第 6 款)。
38 法定的日數是六日, 且應遵守《 勞動關係法》 第 53 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 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預先通知期)
甲乙任一方均可不以合理理由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但提出解除的一方須遵守以下規定︰
a) 屬甲方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 甲方須提前 日 39通知乙
方;
b) 屬乙方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 乙方須提前 日 40通知甲
方。
第十六條
( 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賠償)
如甲方在合同期限未屆滿前不以合理理由主動解除本合同, 則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按《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六款41所規定的賠償。
第十七條
( 返回常居地) 42
無論以任何原因終止勞動關係時, 甲方需支付乙方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用。
39 甲方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期可透過與乙方協議而訂定; 如合同中沒有規定預先通知期或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少於十五日, 則甲方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期為十五日 (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72 條第 3 款第 1 項)。
40 乙方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期可透過與甲方協議而訂定, 但xxxxx的預先通知期間不應超過甲方須遵守的期間; 如合同中沒有規定預先通知期或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少於七日, 則乙方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期為七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72條第 3 款第 2 項)。
41 該條文規定, 如僱主在合同期限屆滿前, 並非以合理理由解除具確定期限合同, 須向僱員支付一項賠償, 該賠償按解除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間的時間計算,每滿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須支付相應於三日的基本報酬。
42 見《 聘用外地僱員法》 第 26 條第 4 款。
第十八條
( 合同之屆滿及續期)
1) 於本合同的期限屆滿時合同終止, 且本合同不得轉換成不具期限的合同43。
2) 本合同的續期, 甲乙雙方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 請在內以“ ” 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
- A. 在甲方聘用許可具自動續期條款的情況下, 雙方同意自本合同期限屆滿後, 以相同條件及期限自動續期;
- B. 在甲方具備聘用許可的情況下, 雙方可透過書面聲明續期本合同。
第十九條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甲方須按現行《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第六十二條規定為乙方購買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第二十條
( 其他補充) 44
43 見《 聘用外地僱員法》 第 24 條第 1 款。
44 本條文的空白位置是讓甲乙雙方填寫其他經協議的工作條件, 但該協議所定的工作條件不得低於現行《 勞動關係法》 及《 聘用外地僱員法》 中對乙方的工作條件的規定, 否則, 該協議條款視為不存在, 並以上述法律的規定代替。
第二十一條
( 法律的適用)
1) 對於在本合同未被列明的事項及情況, 雙方另有約定且不與其他法律或法規相抵觸者, 按約定處理; 雙方沒有約定, 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勞動範疇法律法規處理。
2) 對於本合同已列明的事項及情況, 若對乙方之保障較雙方另有約定的內容為低, 則以雙方另有約定的內容為準。
3) 對於本合同已列明的事項及情況, 若對乙方之保障較雙方另有約定的內容為高, 則以本合同內相關條文為準。
4) 對於本合同已列明或雙方另有約定的事項及情況, 若有關內容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勞動範疇法律法規相抵觸, 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勞動範疇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二條
( 最後條款)
本合同一式兩份, 經甲乙雙方簽署作實後, 各執一份為據。
甲方︰ 乙方︰
( 簽署) ( 簽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