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鹏华双债xx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鹏华兴实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北京银行的鹏华双债xx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鹏华兴实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分别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起正式实施,即:上述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起,分别对其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
一、《鹏华双债xx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一部分 “前言” | 原表述: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修改为: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 增加表述 | 增加: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其余序号相应作调整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制” | 增加表述 |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 | 原表述: | 修改为: |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六、申购和赎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
回的价格、费用及 |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 |
其用途” |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
他必要的手续费。 |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 超过赎回金额的 5%。 |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 |
费。 | ||
增加表述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增加: | |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 ||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 | ||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 ||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 ||
则的规定。 | ||
第六部分 “基金 | 增加表述 | 增加: |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七、拒绝或暂 |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 |
停申购的情形” |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 |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时。 |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 ||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
原表述: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 | 购申请。 | |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 ||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 修改为: | |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 | |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 |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 |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 ||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 ||
人。 | ||
第六部分 “基金 | 增加表述 | 增加: |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 |
项的情形” |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 ||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
第六部分 “基金 | 增加表述 | 增加: |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九、巨额赎回 | 2、(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 |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 |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二、投资范围” | 原表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双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 修改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双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第十二部分 “基 | 原表述: | 修改为: |
金的投资”之“四、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
投资限制”之 |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
“1、组合限制” | 的政府债券; |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 |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 购款等; | |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 除上述第(2)、(12)、(16)、 | |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 (17)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 |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 |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 ||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 ||
进行调整。 | ||
增加表述 | ||
增加: |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 ||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 ||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 ||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 | ||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序号做相应调整。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 “三、估值方法” | 增加表述 | 增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序号做相应调整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增加表述 |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序号做相应调整 |
第十八部分 “基 | 增加表述 | 增加: |
x的信息披露”之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和 | |
“(六)基金定期 |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 |
报告,包括基金年 |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
度报告、基金半年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 |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 |
报告” |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 |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 ||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 ||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 ||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 ||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
第十八部分 “基 | 增加表述 | 增加: |
金的信息披露”之 “(七)临时报告” |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 |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 ||
序号做相应调整 |
二、《鹏华兴实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第一部分 | 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
据和原则 | 据和原则 |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 ||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
第二部分 释义 | 增加: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
第二部分 释义 | 增加: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 |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 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 |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 |
产承担。 |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 |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 ||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
增加: | ||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 ||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 | ||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 ||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 ||
则的规定。 | ||
第七部分 基金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份额的申购与赎 | 增加: | |
回 |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 |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 ||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 ||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 |
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 申请。 |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 | |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 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 |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 |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 |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 |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 ||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 ||
理。 | ||
第七部分 基金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
份额的申购与赎 | 项的情形 | 项的情形 |
回 | 增加: |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 ||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 ||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
第七部分 基金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 | (1)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 出现巨额赎回的,除下文第(2) |
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 | 项的特别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对 | |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 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 |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 | 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 | |
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 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 | 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 | |
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 | 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 |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 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 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2)若开放期内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上文第(1)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 |||
第十三部分 | 基 |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金的投资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 | |
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 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 ||
为 0%-100%;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 为 0%-100%;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 ||
资产净值的 5%。 |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 ||
申购款等。 | |||
第十三部分 | 基 | 四、投资限制 | 四、投资限制 |
金的投资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
……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
…… |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
应收申购款等; | ||
…… 增加: | ||
(1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 ||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 ||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 ||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 ||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 ||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 ||
资产的投资; |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 ||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 ||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 ||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 ||
致; |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 ||
行的可流通股票(包括开放式基 | ||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 ||
金),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 通股票的 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 |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 |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除上述第(2)、(12)、(17)、 (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 ||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 |||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 |||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 |||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第十五部分 | 基 | 三、估值方法 | 三、估值方法 |
金资产估值 | 增加: | ||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 |||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
第十五部分 | 基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金资产估值 | 增加: |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 |||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 |||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
第十五部分 | 基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
金资产估值 |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 |
错误处理。 | 错误处理。 | ||
第十九部分 金的信息披露 | 基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 ||
金季度报告 | 金季度报告 | ||
增加: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和 | |||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 |||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 |||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 |||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 |||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 |||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 |||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 |||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 |||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
第十九部分 | 基 |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金的信息披露 | 增加: | ||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 |||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