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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劳动合同书
甲 方: 首都师范大学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首都师范大学各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各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各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各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本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本劳动合同,各单位应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学校和人事处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人事处、甲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编号:
甲方: 首都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 xxx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000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乙方:
性别: 民族: 国籍:
身份证件及号码:
户籍地址:
家庭住址:
在京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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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第二条 乙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乙方在签订该合同前无犯罪记录。
2.乙方经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区域或地点: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标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所赋予职位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及甲方的临时工作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实际情况,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或为乙方安排其他方面的临时性工作。
第四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工作,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及其他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
乙方工作职责和录用标准应达到:
1.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上级指挥,认真完成学校或领导分配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
3.诚实守信,维护学校的集体利益;
4.保护学校财产、设备的安全;
5.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定的其他标准;
6.具体岗位职责附后。
第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相应处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特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
2.依法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3.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乙方不享受学校的寒暑假,寒暑假期间可安排乙方工作,如果学校未安排乙方工作,寒暑假可作为乙方当年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或平时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的倒休。乙方请事假、病假,甲方有权按事假天数扣除乙方事假、病假期间的工资。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考核以及奖惩。
第九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为税前人民币 元,绩效工资为税前人民币 元。甲方每月 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上一自然月乙方的工资。乙方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方对乙方考核合格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之和的80%。
第十二条 乙方加班和加点工资基数、年休假工资基数按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正常劳动下的标准工资核算。
第十三条 甲方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北京市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甲方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为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对甲方提出劳动合同及学校规章制度范围之外的任何额外待遇要求。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当年度或下年度安排乙方休年假。乙方针对休息日加班的补休和年假都应当在当年度安排休完,未经甲方同意,不能跨年度安排,且无特殊原因情况下,不允许补休、年假与法定节假日连续。休年假和补休需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十八条 聘用期间,甲方不负责转接乙方户口。乙方试用期满,档案可存放在甲方,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协议,其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 必要情况下,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以下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学校规章制度、岗位要求的;
2.在本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现乙方提供个人虚假资料的或有其他欺骗行为;
3.乙方故意或过失泄漏甲方相关资料、文件等科研秘密的;
4.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等;
5.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劳动合同及甲方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6.有《首都师范大学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变更劳动合同:
1.乙方因身体条件、资格、资质、能力或其他自身原因而不能胜任工作;
2.乙方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能达到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而不能胜任工作;
3.法律、法规及本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 (在试用期内应至少提前3日),可以书面、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与甲方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科研技术及财物等一切与工作有关的内容立即交还甲方。乙方还应完成善后工作和相关工作交接,经甲方核准无误后方可离职。在乙方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后,甲方支付法律规定的有关费用(若有)及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擅自离职,或乙方交接不当、拒绝交接、交接不完整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时;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配合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在合同期内乙方需提前以书面方式申请离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按乙方主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经济补偿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经济补偿或赔偿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若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保守科研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或法规规定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
九、双方约定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甲方工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所有的不宜公开的通知、决定、纪要、请示、报告、函件等文件资料;
2.甲方所有的信息统计报告、图片、文字报表、音像资料等统计文件资料;
3.甲方的财务报表、财务凭证、财务报告等财务数据资料;
4.甲方员工个人资料、工资标准、纪律、奖惩、培训资料及其它有关甲方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本劳动合同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任何期限内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或公开甲方的科研秘密。
第三十七条 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甲方向其提供或乙方知悉或获得的属于甲方的财产、文件及甲方有关的记录及秘密文件等全部文件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涉及甲方的文件、资料、图纸、磁盘、笔记等)归还甲方,并保证没有以任何形式储存或复制这些资料,并在离职后不以任何方式索取甲方的这些资料,更不得将这些资料自行转让他人或销毁、带出。
第三十八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为履行职务或运用甲方设备设施或受甲方委托等开发的和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成果均归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转让、处分该知识产权成果,并有权获得其收益。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该知识产权成果用于除履行本劳动合同以外的任何用途或转让于任何第三方非法使用。乙方应向甲方给予并提供最充分的使甲方利用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情报和协助,并为甲方在中国或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或知识产权申报等签署所需的一切文件。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一、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第四十一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部门工作明细表、岗位工作说明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劳动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劳动合同条款同等。乙方确认理解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所有内容及岗位职责标准。
第四十二条 乙方特别声明: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给劳动合同首页的“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委托人有权代为签收相关的文书。
第四十三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如果规章制度未作规定,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如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规章制度经公布后与本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四十五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和甲方人事处各留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其他附加条款
1.本人已知晓《首都师范大学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等甲方相关规章制度。
甲方:首都师范大学 乙方(签字):
人事处:(xx)
用人单位:(盖章)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
2. ;
3. 。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首都师范大学 乙方(签字):
人事处:(xx)
用人单位:(盖章)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1. ;
2. ;
3. 。
二、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首都师范大学 乙方(签字):
人事处:(xx)
用人单位:(盖章)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