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醫院診所勞動契約範本
醫院診所(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一、契約期間、類型:
□不定期契約: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例如:藥師、會計 )
□定期契約: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僱用乙方從事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摘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 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
(例如藥師工作:1.藥品調劑及交付、2.藥品存貨及有效日期盤點、3.患者藥品衛教與諮詢、4.其它與上列各項相關事務。)
三、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 : 。
或配合甲方業務需要之特定地點: 。四、工作時間:
(一)正常工作時間:
1.乙方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 8 小時,每周不超過 40 小時,上下班須依員工出勤確實刷卡或紀錄。
2.得視甲方業務需要,乙方應配合採輪班制或變形工時以彈性調整每日上下班工作時間。
3.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未經單位主管同意,不得私自調動,xxx私自調班未經申請,而超過法令工時者,屬個人失職之務。
4.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 11 小時。
(二)延長工作時間:
1.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1。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2。
2.延長工作時間後,經乙方同意可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轉換補休事宜。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工資應依,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或補假休息。
4.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應計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1 日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外不計入。
五、工資:
(一) □工資採「按月計酬」,甲方每月給付乙方工資 元。
□工資採「按時計酬」,甲方每時給付乙方工資 元。
(二)經乙方同意發放工資時間如下,如遇例假或休假則:
□提前 □順延:
□每月一次:於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之工資。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四)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金額得視每月給予之薪資做適度調整,乙方同意且充分了解,並要求甲方依據相關法令投保。
(五) 加班費
民國106 年 1 月 1 日起,加班費部分總共分為工作日加班、國定假日 加
班、例假日加班跟休息日加班 4 種情況計算,計算範例如下:
假設乙方月薪為台幣3 萬6,000 元計算,日薪為1,200 元(即月薪36,000元/30 日=1,200 元),時薪為 150 元(即日薪 1,200 元/8 小時=150 元),據此計算各類加班費如下:
1. 工作日加班:
前 2 小時加給 1 又 1/3,之後加給 1 又 2/3,如果勞工加班 4 小時: (150x1 又 1/3x2=400 元)+(150x1 又 2/3x2=500 元),勞工可以拿到 900 元加班費。
2. 國定假日加班:
給加倍工資,未滿 8 小時以 8 小時計算。
乙方只要有出勤,不管加班幾小時,加班費都為 1,200 元。
3. 例假加班:
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可加班。除了要給加班工資之外,再加補 休一天。加班未滿 8 小時,仍須給 1 日工資。
勞工只要有出勤,不管加班幾小時,加班費都為 1,200 元。
4. 休息日加班:
前 2 小時加給 1 又 1/3,之後加給 1 又 2/3,未滿 4 小時以 4 小時計,以此類推。第 9 至 12 小時還需加給本薪工資。
乙方如果加班 8 小時:(150x1 又 1/3x2=400 元)+(150x1 又 2/3x6)
=1,500 元,勞工加班費為 1,900 元。
乙方如果加班 12 小時:(150x1 又 1/3x2=400 元)+(150x1 又
2/3x10=2,500 元)+(150x4=600 元),勞工加班費為 3,500 元。六、例假、(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的給假:
(一)例假:乙方每工作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二)國定假日:除甲乙雙方同意國定假日與xxxxxx,xxxxxx。 |
(x)xxxx: 0.乙方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一年為滿者三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特休日期由勞工排定之,但甲方基於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乙方因個人因素,得與乙方協商調整。 3.甲方應於乙方符合特休條件時,依法告知乙方排假之事宜。 4.乙方之特休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甲方應於年度結算時,折算 工資發給乙方。 6.甲方應將乙方每年特休之休假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 工工資清冊,並請乙方簽名確認,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乙方。 |
七、請假:
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八、終止契約:
(一)甲方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各款或第 20 條情形之一者,應依同法
第 16 條、第 17 條、第 84 條之 2 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辦理。
(二)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 乙方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不發資遣費。
(三)乙方預告終止契約:(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適用)
xxx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本契約,
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四)乙方預告終止契約:(不定期契約)
xxx《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契約時,其
預告期間應準用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五)乙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不經
預告甲方終止契約,並得依同法第 17 條、第 84 條之 2 或《勞工退休
x條例》第 12 條規定請求甲方給付資遣費。
九、退休:
(一)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二)乙方《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強制乙方退休。
(三)退休金依乙方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分別辦理。
十、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福利:
(一)甲方應依法令規定,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加入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
十二、考核及獎懲: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口頭或書面規則或規章辦理。十三、服務與紀律:
(一) 乙方應遵守甲方口頭或書面規則或規章,並xxx、誠實、謹慎、主動、積極從事工作。
(二) 乙方在外之言行(包括網際網路),不可損及甲方之名譽或形象,乙方若 有違反本約定情事,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三) 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醫藥專業、人事管理、衛材資訊,以及任何有關甲方之營業上、技術上等秘密,均不得洩漏之(包括以電子郵件夾帶或寄出 至非甲方同意之電子郵件信箱、將紙本複印、掃描交非甲方同意之對象、
以口頭講述之方式洩漏予他人…等等情形),退職後亦同;乙方若有違反情事,除應負違約責任之外,尚應依《營業秘密法》負相關之民、刑事 責任。
(四) 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五)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十四、安全衛生;
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團體協約、工作規則、人事規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契約修訂: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十七、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經雙方合議簽屬留存於工作單位。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診所(蓋醫院診所關防)代 表 人:○○○(簽名xx)
統一編號:
乙 方:○○○(簽名蓋章)地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