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NB-WZ2019002)
(合同编号:NB-WZ2019002)
温州银行金鹿理财-温盈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附件5:“XX 银行 XX 理财产品” 划款指令(样本) 35
鉴于甲方拟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相同。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在发行单只/单期理财产品时,甲方将单只理财产品/单期理财产品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回函确认后,双方即就该单只/该期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就该单只/该期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1.1 甲方
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1.2 乙方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宁波银行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057788009189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⑴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⑵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⑴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等账户;
⑵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者代表财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移交乙方保管;
⑶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⑷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⑸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按月核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⑹负责提交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报告或分配方案;
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
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⑴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⑵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
⑷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⑴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⑵为甲方单只托管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
⑶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⑷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⑹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出具托管报
告;
(7)以理财产品名义对每只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8)制定与甲方的对账机制,核对理财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等;
(9) 办理与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以及在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1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3.1 单只/单期理财产品成立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及资金划付 甲方应在单只/单期托管理财产品成立日前将单只/单期理财产
品的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乙方指定传真号码或扫描件发送至乙方指定邮箱,乙方认可并同意托管后,双方就单只/单期理财产品托管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甲方应在单只/单期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将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
3.2 单只/单期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至少于单只/单期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以传真或邮件发送扫描件形式提供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上述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
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3 甲方通过传真或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材料为准。
第四章 理财财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乙方应将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财产严格分开,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4.1.2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1.4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及本合同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5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4.2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⑴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为以下第 ② 种方式:
①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 / 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 /
账 号: /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②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金鹿理财-温盈系列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一级户(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一级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一级户开立后,乙方为所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分别开立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为乙方根据有关规定以二级户的形式为委托资产开立专门用于保管货币形式存在的委托资金及清
算交收的银行账户,二级户的预留印鉴以一级户的预留印鉴为准,该账户应遵循乙方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的开立需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或通过易托管系统向乙方发送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乙方在收到《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或易托管发送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后,根据该通知书或开立申请中提供的单只理财产品名称等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开立完毕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甲方的划款指令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的资产。对于甲方汇入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
乙方按照 1.75%/年的存款利率对托管资金计息,托管资金在托管期间产生的利息归甲方所有。乙方对托管专户相关利息的支付,应按单只理财产品进行核算,并将计息结果通知甲方。
乙方按本协议和相关产品协议及产品说明书扣划的费用,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并将分配结果通知甲方。
4.2.2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⑴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分配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募集的理财资金需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由其另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付款账户划入托管专户;分配受
益人的理财利益需要从托管专户划入其另行开立的利益返还收付款账户。
⑵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3 甲方投资银行存款操作要求(如有)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本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邮寄乙方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甲方交接存单的方式。一个月及以下期限定期存款业务可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以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 户。委托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
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乙方的监管印章。
4.4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理财产品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投资的 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本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4.5 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下,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本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
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4.6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由乙方开立,并与本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关联关系。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与本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五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
5.1 投资范围
如无特殊约定,投资范围按照第 5.1.1 种方式:
5.1.1 投资范围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5.1.2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等具体如下(请按照实际要求填写):
/
第六章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1 划款指令的授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通知书”
(附件 4)。 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则该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新授权通知书从乙方审查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6.2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 5)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款项收取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授权通知书中预留的印鉴,并由指令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及/或审核签发人员签字或盖章,具体以实际划款指令为准。
6.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3.1 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
令。划款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电子指令包括甲方通过易托管系统发送的电子指令,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易托管系统服务协议》约定;纸质指令包括传真指令和邮件指令。纸质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传真号码为: 0577-88990623 邮箱为: xxxxx@xxxxxx.xx 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供。乙方接收指令的传真号码为: 0574-89103213
邮箱为: xxxxxxx@xxxx.xx 。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纸质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1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 16:15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当天能够完成划款。(乙方的工作日时间为:8:30-11:30,13:30-17:00)。甲方应确保划款指令各项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
(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6.3.2 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对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验证有关内容及印章和签名。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其它相关资料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
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未在指令中列明划款时间的,则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在确认收到指令后一小时内执行划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4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6.4.1 除因乙方故意或过失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时,应明确对应的具体的单只理财产品,并确保托管专户中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科目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6.4.5 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进行形式监督审核,对适当的划款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具体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6.4.6 乙方应建立和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专户的安全,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7.1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托管专户向其它账户划款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划款指令”、“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指定的收款账户。
7.2 单只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具体以“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确认为准。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
8.1 估值方法和估值频率
如无特殊约定,估值方法及估值频率具体如下(请根据实际要求填写):
对于净值型理财产品,乙方需尽善良、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确
保相关会计核算以及估值方式、方法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合法、公允。甲乙双方就估值事项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于每个工作日(即估值核对日)
分别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并核对。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理财产品
份额总额。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
第 9 位四舍五入。
产品估值原则上采用T+1 模式,即甲方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与乙
方每个工作日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并在次个工作日 10:30 前对当
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如遇节假日,则节假日期间的每日估值应于
最近的下一个工作日 10:30 前完成核对。但封闭式理财产品清算日
及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每个封闭运作周期清算日的前一工作日应在
当日 24:00 前需完成当日估值核对,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不得晚于
清算日或周期清算日的 8:30 前完成对前一个工作日的估值结果核
对。
如需要采用T+0 估值模式的,则甲方需事先与乙方确认,并及时
提供估值所需相关数据。T+0 估值模式指:甲方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
与乙方于每个工作日(即估值核对日)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并在每
个工作日 24:00 前对当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遇特殊情况最晚不得
晚于次个工作日 8:30 完成对前一工作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如遇
节假日,则节假日期间的每日估值应于最近的下一个工作日 8:30 前
完成核对。
用于向投资人报告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甲方或其委托的服务机
构应于约定的核对日计算并传真或邮件发送给乙方。乙方对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传真或邮件发送给甲方及其他委托的服务机构。甲方委托
服务机构办理估值办理理财产品估值的,应当向乙方提供《外包服务
机构授权书》(附件 6)。
1、估值的基本原则:
乙方办理理财产品估值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估值方法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理财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理财产品所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
期(甲方需提前出具说明函通知乙方)的可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资产,按照本条第 2 款约定进行估值。有充
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的,或甲方认为需要调整估值方法的,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
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估值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理财产品持有的资产按以下方法估值:
(1)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①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非公开发行的标准资产按成本估值。
⑥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
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⑦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
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估值方法
①非上市基金估值
Ⅰ.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Ⅱ.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基金
收益。
②上市基金估值
Ⅰ.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Ⅱ.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的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Ⅲ.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
份)收益,则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基金收益。
③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
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Ⅰ.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
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Ⅱ.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Ⅲ.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
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及份额分
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3)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含交易所上市基金)的
估值
①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处于特定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或预期收益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若理财合同对估值方法另有约定的,以理财合同约定为准。
若新增事项、变更事项、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出现现有估值方法影响理财产品正常
运营、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其他甲方认为需要补充或调整估值方法的情
况,应由甲方提出合适的估值方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向
乙方提供加盖预留印鉴(附件三)的估值方法变更说明函,乙方则按
照甲方明确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甲乙双方对估值方法无法达成一致
的,以甲方确定的估值方法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对已有投资品种采取现有合同约定之外的估值方法的,甲
方应提前与乙方商议现有品种对应的新的估值核算方法,并给乙方预
x足够的调整估值方法时间。若因甲方未及时与乙方商议导致的净值
不能及时计算和披露的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拟新增投资品种的,
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商议新品种的估值核算方法,并给乙方预留
足够的系统开发时间。若因甲方未及时与乙方商议或预留系统开发时
间不足导致的净值不能及时计算和披露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估值程序: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方进行,由乙方进行复
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可以委托服务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的估值。
用于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由甲方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邮件形式报送乙方,乙方进行复核并于收到甲
方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估值结果当日以邮件形式确认并回复甲方及
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乙方如对甲方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的估值结果有
异议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并协商解决。双方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甲方对估值结果最终确认并予以公布,由于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 估值错误处理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甲方计算的估值已由乙方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理财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理财
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理财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
不可抗力造成理财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5、甲方和乙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并进行定期对账;若产生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存在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导致无法准确估值的其它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暂停申购赎回的损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九章 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9.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9.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9.3 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的有效印章。
第十章 理财产品的业务监督
10.1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10..2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投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禁止投资的产品。
10..3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甲方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它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十一章 费用
11.1 乙方托管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资产托管费待划转
开户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 号: 11070126102000013
甲方支付乙方的托管费率为 0.005%。托管费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支付给乙方。若甲方逾期三个月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主动从托管账户扣划相应托管费,甲方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计算公式:
H=E×托管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其中,第一日托管费=第一日理财产品本金余额×托管费率÷
365。
支付时间:产品终止清算时一次性支付,如某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对托管费支付时间另有约定的,则该期理财产品托管费支付方式以理
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11.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中直接扣除(乙方需将收费通知传真给甲方)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11.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1.4 因托管账户使用及所托管的客户资金在汇划过程中产生的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电费、电汇费、账户管理费等)予以免收。
第十二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2.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单只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2.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2.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单只/单期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单只/单期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或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等),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2.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专户中单只理财产品对应的科目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划款指令。
12.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至少于利益分配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利益分配账户的户名、账号及开户行。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3.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同时,对存放在乙方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3.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4.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4.2 保密条款
x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
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3 争议的处理
14.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4.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4.4.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单只/单期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自甲方收到乙方关于“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的回执且单只/单期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后生效。
14.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4.4.3 本协议项下的传真件/扫描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原件与传真件/扫描件不一致的,由提供原件的一方承担责任。
14.4.4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所有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止。
14.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6 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温州银行金鹿理财-温盈系列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 理财产品现已销售结束,共募集资金万元,并已于 年 月 日全额划至我行在贵行开立的理财托管专户,产品成立日为 年 月 日。请贵行予以回函确认。按我行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规定,贵行回函确认后,本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均需遵守该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理财产品的交易安排等其它内容: 。
银行
(签章)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确认回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已收悉,该理财产品的全额募集资金已确认划至理财托管专户,特回函确认。双方关于贵行 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生效,双方均需遵守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附件 2: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拟发行下述单只理财产品,具体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
示:
序号 | 单只理财产品名称 |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名 称 |
根据贵行与我行签署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规定,请贵行为我行发行的上述理财产品提供保管服务,并请贵行予以开立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后,请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3: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 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项下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该预留印鉴同时作为托管协议项下一切书面往来函件所盖印章的预留印鉴。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授权通知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xxx | 经办 | ||
郑是 | 经办 | ||
xxx | 复核 | ||
xx | 复核 | ||
林深 | 审批 | ||
xxx | xx |
根据编号【】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托管协议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预留印鉴 | (指令发送用章样本) |
备注: 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年 月 日
附件 5:
“XX 银行 XX 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 号:
付款方名称:
付款方账号: 页 数: 第 页 ,共 页
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 笔): | ||||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方名称: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 | ||||
资金用途(限 15 个字以内): | ||||
甲方备注: | 附件 张 | □ 加急 | ||
预留印鉴: | 经办: 复核: | 审批: | ||
托管银行审核: |
附件 6:外包服务机构授权书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估值核算业务授权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印鉴 | 预留印鉴 (业务专用章) |
启用日期 | XXXX 年 XX 月 XX 日 |
说明 |
就我公司发行、贵行托管并委托【】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估值核算等业务的所有理财产品,我公司授权【】有限公司向贵行发送估值结果,预留印鉴如下:
数据收发指定邮箱:指定传真:
注:(此授权书业务专用章由【】有限公司预留,投资管理人盖公章。原件寄送【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留存复印件,传真一份给【】有限公司留底)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