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 XX 专项基金”或 “天使妈妈 XX 专项基金”。
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天使妈妈”)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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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x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天使妈妈的基本账户下,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国内外认同天使妈妈的宗旨和理念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天使妈妈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应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立项申请;
2、申请方的资质证明;
3、申请方团队的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考察由责任部门审核,提交秘书处审批决定。同意设立的,天使妈妈与申请机构负责人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不同意设立的,责任部门及时告知申请机构。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不得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捐赠到账后,天使妈妈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方开具捐款票据;
2、在天使妈妈官网公示专项基金立项公示;
3、为专项基金开通天使妈妈官网募款通道;
4、在天使妈妈官网公示专项基金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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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专项基金每年须制定并提交年度总结和年度计划,并按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约定开展救助和募款活动。
第八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 XX 专项基金”或 “天使妈妈 XX 专项基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须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天使妈妈委派专人担任管委会主任,发起人或捐赠人担任管委会执行主任。发起人或捐赠人与天使妈妈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人数 2-5 人,
设主任 1 名、执行主任 1 名及委员若干。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及成员须报责任部门备案,管委会成员变动须及时报备。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天使妈妈的管理;
2、保证资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天使妈妈的章程和宗旨;
3、开展宣传、活动、救助前,向天使妈妈责任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实施方案及预算等,经批准方可实施;涉及公开募捐的,还须制定募捐方案,报天使妈妈责任部门审批;
4、每 3 个月提交一次项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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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管委会成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天使妈妈和专项基金的社会荣誉。管委会不得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或天使妈妈名义对外签约。
第十四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五条 天使妈妈与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管委会根据专项基金情况召开管委会会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开展公开募捐。专项基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且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天使妈妈章程的规定。专项基金每年主动接受有关
部门的审计,并对专项基金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须提前 21 天向天使妈妈责任部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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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天使妈妈应当作为主办方出现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非公开募捐的活动,专项基金可以作为主办方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须全部进入天使妈妈账户,不得使用私人账户和其他组织的帐户。捐款到帐后,由天使妈妈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用于本专项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活动。资金使用方案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制定,经天使妈妈批准后,可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进行支出,项目完成后须提交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天使妈妈有权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后,
如问题 6 个月内没有得到解决,天使妈妈有权解除签署的专项基金协议。
1、专项基金违规操作或违反天使妈妈管理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
2、专项基金的项目运行经天使妈妈或第三方评估为不合格时;
3、专项基金未按规定向天使妈妈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及年终工作总结、年度计划时;
4、专项基金 3 个月未开展具体的救助与募款活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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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做出严重危害天使妈妈或社会公德行为时;
6、专项基金账户净资产余额未满人民币 5 万元时;
7、其他天使妈妈认定应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管委会向天使妈妈提交结项申请和结项报告,由责任部门审核,提交秘书处审批,将出具专项基金终止决定,并在官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与天使妈妈协商制定用于发展与专项基金宗旨相关的救助事业或符合 天使妈妈宗旨的救助方案;协商不成,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33 条规定,捐赠给与专项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天使妈妈从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按 5%收取管理费用,专项基金工作经费不超过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 10%。
第二十五条 天使妈妈专项基金年度筹款活动成本,不得超过当年度筹款额的 20%。
第二十六条 天使妈妈每年度酌情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专项基金其他的日常管理条例按照基金会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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