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師聘約 ( )士商人聘字x x | |
xxxxxxxxxxxxxx(xxxxxx)敦聘 部 科 老師(以下簡稱乙方) | |
為本校專任教師,x就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事宜,訂定本聘約。 | |
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x聘約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 |
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 |
第二條 | x聘約全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一體適用。 |
第二章 | 聘期 |
第三條 | 乙方之聘期: |
□初聘:自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
□續聘:自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
□長期聘約:自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
第四條 | 甲方之聘任期限規定如下: |
初聘:初聘為一年。 | |
續聘: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續聘第二次為二年,續聘第三次為二年。 | |
長期聘任: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續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 | |
長期聘任六年。 | |
第五條 | 本校教師之聘任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甲方應於決議通過後三十日內發聘。 |
第六條 | 乙方接到聘約後應於 月 日內將聘約送交甲方。逾期仍未應聘者以卻聘論。 |
第七條 | 乙方聘約到期,不願接受續聘或甲方不再續聘時,乙方應辦妥離職手續,甲方應給與乙方離職證明。 |
第三章 | 權利與義務 |
第八條 | 乙方之權利與義務依照「教師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九條 | 乙方應有從事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義務,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
第十條 | 甲方不得以乙方參加教師組織或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第十一條 | 乙方有參加校務會議、教學相關會議之權利與義務:依會議規範有提案、表決、選舉與被選舉權, |
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會議決議。 | |
第十二條 | 乙方受甲方指派或依約執行職務,非因乙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他人權益時,其損害賠償由甲 |
方負責。 | |
第四章 | 工作條件與工作要求 |
第十三條 | 乙方之待遇、敘薪、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出勤、出差、請假、留職停薪等,依「教師法」及 |
相關法令辦理。 | |
第十四條 | 乙方執行職務之安全,甲方應予保障,對於乙方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 |
第十五條 | 甲方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乙方為非法之行為。 |
第十六條 | 乙方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時,甲方應依相關規定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
第十七條 | 乙方授課時數,依照「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 | 乙方之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但甲方在特殊困難時,安排搭配 |
相關類科,乙方應接受。xxxx教師會及本職以外與教育有關之其他職務時得酌減授課時數,並 | |
給與一定時間之公假,其標準由甲方與本校教師會協商議定之。 | |
第十九條 | 乙方有擔任班級導師、技能檢定輔導老師、各項技能或運動競賽輔導老師、教學活動之領隊或指導 |
老師、校務會議通過之工作及兼任行政職務等之義務,其延聘原則由校長與本校教師會共同制定, | |
本校受聘教師均應接受並遵守相關法令克盡職責。乙方擔任上述工作時甲方必須依相關規定給予適 | |
當之待遇、必要之支援及公假,公假期間由甲方協助安排課務。 | |
第二十條 | 甲方於寒、暑假期間及例假日,遇有辦理重修學分班或招生、技能檢定、技能或運動競賽、學生返 |
校日、緊急事故或救難等,須請乙方主辦或襄助時,乙方應到校處理。乙方應到校處理。乙方擔任 | |
上述工作時甲方必須依相關規定給與適當之待遇及必要之支援。 | |
第二十一條 | 為提昇品質,鼓勵教師進修、研究,甲方應主動積極辦理各項與教學有關之研討會或研習,乙方應 |
積極參加,甲方應依規定給予補助或公假。如係甲方指派參加之進修研習,xxx給予公假並協助 | |
安排課務。 | |
第二十二條 | 甲方應將教師進修研究機會與資訊公開並依公平原則給與乙方進修機會,乙方應參與教學、研究及 |
輔導有關之進修。 | |
第二十三條 | 甲方因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甲方應依公平原則及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第二十四條 | 乙方應與學生家長就學生教育各項事宜相互溝通,惟應事先約定雙方同意之時間及地點,如有必要 |
乙方得請甲方出面協助與家長協商。但為避免學生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或其他緊 | |
急事由,需乙方立即緊急處理時則不在此限。 | |
第二十五條 | 乙方應本教育專業原則就學生特質及教材斟酌教學及評量之實施方式,並不斷檢討改進追求專業成 |
長。學校行政單位應盡量配合教師教學上正當要求。 | |
前項之實施方式遇有受教學生監護人提出書面質疑時,先由當事人提出說明,若有爭議,則由各科 | |
教學研究會研議處理,再有爭議時,交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家長會邀請相關專業人士研商解決。 | |
再有爭議時,交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家長會邀請相關專業人員研商解決。 | |
甲方接獲主管行政機關有關學生監護人之投訴,亦應先交由前項程序處理,乙方應接受主管教育機 | |
關及甲方基於提昇教學品質所進行之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 | |
第二十六條 | 乙方應遵守各級教師會訂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
第二十七條 | 乙方除依法令核可外,不得在外兼課、兼職,並遵守「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
第二十八條 | 乙方應遵守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
第二十九條 | 乙方於執行教學、執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 |
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 | |
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 |
第三十條 | 乙方應重他人與自已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 |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 |
第三十一條 | 甲方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治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乙方進行校外教學活動、執 |
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 |
校園霸凌防治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 |
第三十二條 | 乙方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 |
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 |
甲方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 |
第三十三條 | 乙方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已,並積極正向思考。 |
第三十四條 | 甲方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 |
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 |
第三十五條 | 甲、乙雙方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 |
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 |
第三十六條 | 甲、乙雙方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 |
因應小組確認。 | |
甲、乙雙方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 |
第五章 | 違約罰則 |
第三十七條 | 乙方接受聘任後,甲方非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有關規定,不得 |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
第三十八條 | 聘任期限未到,乙方如有不得已之情形必須中止或解除聘約,應於一個月前商得甲方同意,始得為之。 |
第三十九條 | 聘任期限未到,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離職、約止或解除聘約時,乙方應還未實際從事教學已受領 |
自甲方之本薪、職務加給及請領自甲方按月給付之各種款項,按日繳交甲方。 | |
第六章 | 聘約訂定與修改 |
第四十條 | 甲、乙雙方同意本校教師聘約之制定與修改,由x與本校教師會協議。協議雙方有爭議時,應由雙方、 |
臺北市教師會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協商解決之。 | |
第四十一條 | 聘約存續期間,甲乙雙方就權利義關係之新生調整事項,同意由校長與本校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 |
第四十二條 | 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修正時,甲乙雙方同意由校長與本校教師會協商後隨同修正本聘約,並加載於聘 |
約中。 | |
第四十三條 | x聘約於有效時間內修改,甲方應於十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得重新簽訂聘約。惟對前述修改聘約之 |
承諾應於三十日內為之;其聘任期限與原聘相同,逾期不重新簽約視同不受聘。 | |
第七章 | 教師之申訴與訴訟管轄法院 |
第四十四條 | 乙方對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甲方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教師申 |
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辦法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
第四十五條 | 甲乙雙方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本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八章 | 附則 |
第四十六條 | x聘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應聘之日起生效。 |
甲方: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 |
校長: | |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50號 | |
乙方: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地址: |
中 | 華 | 民 | 國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