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澜之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人力资源管理,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逐步建立起专业、全面、系统、实用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第三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人力资源管理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 皆按本管理制度办理。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试用
第五条 本基金会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在本基金会内部甄选或对社会招聘。本基金会聘用各级员工以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为原则;注重
员 工的学识、 品德、能力、经验,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本基金会按照公开、规范、专业 的招聘程序开展人员招聘员工。
第六条 入职程序:
一、调入档案。员工须在报到当日说明档案存放情况,并应在入职后 90 日内将个人 档案调入基金会指定的存档单位或提供档案存放的有效证明;
二、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须在入职当日与基金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确认《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机构的规章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机构规 章制度与本基金会运营管理及员工利益密切相关,为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知悉基金会的各项 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流程,本基金会将在入职当日向员工公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其 他规章制度,员工应当仔细阅读并办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签收、确认事宜;若有任何 疑问,可向综合管理部提出,部门将给予回复;
四、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办理入职时,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保 证所载信息为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本基金会将对其内容妥善保存并予以保密;
五、本基金会将在员工入职后,为员工提供入职培训。入职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介绍,行为准则、财务流程、福利政策等机构政策及规章制度及其查阅方式等,员工 应遵照机构安排,参加入职培训。
第七条 试用期规范
一、试用期可以分为新进试用、调整试用、晋升试用等情况;
新进试用。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试用期的新进员工,试用期满合格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新员工试用期间按本基金会《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调整试用: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员工,为考察其在新岗位的适应性,经双方协 商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
晋升试用: 因工作表现优秀晋升的员工,为考察其胜任新岗位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可 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
二、试用考核
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转正考评面谈,并对员工转正评价(直属领导),根据该岗位性质可以请同级进行评价。评价者需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写出评语,并 反馈其试用期间的绩效考评成绩;
秘书长根据部门评语及其他员工综合意见进行审批,决定“聘用、调整、终止试用、辞退”等。
三、提前结束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员工,试用
部 门负责人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报理事长批准;
员工在试用期内若有因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适合岗位工作者,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同意后,本基金会可随时调整其试用岗位或终止与其的试用关系。
第三章 员工的培训与发展第八条 培训的组织策划和实施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基金会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 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在基金会整体培训计划下组织好本部门内部的 培训;
二、培训的形式与方法
本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 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三、培训要求
培训过程前、中、后所有记录和数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收集、整理、存档; 基金会投入的培训费用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杜绝浪费现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四章 员工的岗位调动与迁调
第九条 岗位调动
员工主动提出调动。员工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满 1 年,且年度业绩评估良好,在获得其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的同意下,可申请机构内部空缺的职位,是否录用视乎用人部门 的面试及综合评估。
以职业发展为目标的调动。本基金会将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及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
通 过晋升或职位调动,帮助员工实现职业目标及规划。
以绩效改进为目的的调动。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本基金会可通过其主管领导的业务指 导及胜任力培训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如仍无法如期改进,将依据当时空缺的职位评估该员 工是否匹配或胜任,如适合则调整其到该工作岗位,员工应予以服从;如不适合或无正当 理由而不服从调动的,将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条 员工的迁调
一、根据本基金会发展需要,为实现人员和岗位的最佳匹配,本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 要或者员工的工作技能等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务;
二、各部门负责人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 以达到 人与事相互配合,部门可填写人事报告安排派调;
三、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等情况:
1、部门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 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 经考核后,具体安排,并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2、部门之间调动:是指员工在本基金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经综合考察后, 由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报秘书长批准后, 由综合管理部存档。
3、综合管理部开具《调动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 由部门发放至相关人员,并安排 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4、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 3 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如因工作之需无 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 7 日为限。
第五章 员工的晋升
第十一条 理事长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一、晋升原则:
1、遵照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2、遵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遵照科学考评、岗位胜任、择优的原则;二、晋升标准
1、个人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2、认同本基金会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3、具备晋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4、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5、其他对本基金会有积极贡献,表现出色者。
三、不定期晋升:对本基金会有特殊贡献,表现异常出色者,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工作表现,进行申报审批。
第六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工资
一、本基金会在制定薪酬结构时,遵循以下原则: 1、在市场上有竞争力;
2、对内有一致性;
3、本基金会根据岗位职责评估级别和工资范围;
4、本基金会将定期根据地域的经济状况、市场薪酬趋势、劳动力市场状况及员工的 工作表现和贡献,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薪酬调整及如何调整;
二、薪酬发放
员工工资由岗位工资(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和绩效工资构成,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和 所属级别,由基金会确定工资级别;
所有工资均为税前工资,员工就其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中需由个人缴纳部分,由本基金会依法统一代扣代缴;
工资发放日期定于次月 10 日,如果工资发放日是公休日或法定假期,则在之前 1 个工作日发放;
员工因工作岗位变动、晋升而相应的薪酬调整应于任命当月开始执行;三、薪酬保密
本基金会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任何员工不得将个人薪资信息随意透露给其他同事、合作伙伴,也不得打听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
第七章 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目标:
一、客观、公正评价员工工作表现,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二、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依据;
三、加强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基本准则:
一、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填写《半年/年度绩效评估表》,上级按照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对下属做出正确的考核与评价;
二、绩效考核办法应达成基金会内部共识,包括获得员工的普遍理解和认同;
三、绩效考核以工作业绩提升和员工能力发展为导向,旨在提高基金会工作业绩和团 队能力;
四、将绩效考核工作贯穿于日常管理工作中;
五、考核者与被考核者之间需进行及时有效沟通;
六、考核结果经基金会综合管理部汇总报上级管理者核准,并按核准后的考核结果
执 行。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需按照规定流程开展。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重点工作业绩、基础工作业绩、内部沟通协作、创新成果与胜任能 力。
每年年终考核后,考核负责人应与所属部门每位同事进行一次总结沟通谈话,提出期 望与建议,商个人下一步发展方向和计划。
第八章福利制度
第十六条 法定福利
社会保险。本基金会按照政府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会与员工共同缴纳国家 规定的所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员工个人缴 纳部分在每月工资中由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法定带薪休假
法定有薪休假包括年假、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丧假,均需按《考核及请假 管理制度》执行。
各部门需做好部门同事休假安排。一般情况下,员工应提前提交书面休假申请,部门 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批通过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管理。上述带薪假期期间,工资不扣减。
第十八条 事假和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而实施医疗时,可以申请休病假;
2、员工休假按照《考勤及请假管理》执行,请假、调休、外出拜访在审批系统中提前填写申请,单次请假超过 2 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员工的病、事假累计超过 1 个
月,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员工请病假超过 2 天(含 2 天)须提供医疗机构诊疗证明,方可审批。
3、基金会给予员工每月 1 天的带薪病假,每年不超出 12 天;
4、员工需在用完所有补休和年假的前提下,方可申请休事假;
5、事假以工作日计,基金会不支付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奖金;
6、员工休假在 3 个日历日及以上的,应提前至少 1 周申请;
7、每年度累计申请或使用的事假不超过 30 日。第十九条 健康体检
机构为所有在职员工安排每年 1 次的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机构承担。
第九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订立
新招聘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本基金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需协商一致。
订立劳动合同文本应使用本基金会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录用备案后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本基金会发展需求、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基金会所有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
本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 填写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批后,上交本基金会综合管理部,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基金
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员工不能胜任安 排的岗位工作或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伪造、虚报学历、学位,技术技能、 职称证书,杜撰工作经历、资历,经查证属实的;员工隐瞒疾病,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从事 本岗工作;员工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习气,影响本基金会形象的;员工品行不端正,职业 道德不规范的;员工屡次违反本基金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其他相关情况;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 本基金会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或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3、本基金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基金会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员 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十章 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本基金会可命令其停职,但经侦查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二十六条 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日前递交辞职报告与《辞职申请表》并经核准,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七条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签准后,并报秘书长同 意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离职人员应按照本基金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职各项手续,及时办理 工作资产、办公用品、相关资料等退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员工离职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至财务部结算离职工资,离职手续 不清的员工不予结算其离职工资。
第十一章 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变动员工应主动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及范围: 1、工作内容及进度说明;
2、未办及未了事项;
3、主管之财物及事务;
4、公有财务。
第三十一条 交接手续
离职员工整理负责工作及文档, 向合作伙伴说明离职及接替工作员工相关事宜;离职员工与接替其工作的员工进行工作和相关文件资料的交接,在《离职交接表》
和 《离职交接工作明细》上签字确认;
离职员工将主管物品和办公用品与综合行政部办理交接手续,综合管理部在《离职交接表》上签字确认;
离职员工与财务部完成相关财务事宜处理,财务部在《离职交接表》上签字确认;离职员工将《离职交接表》提交至其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再至财务部结算离职工资。
第十二章 其他第三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员工应遵守本基金会一切规章及公告。
2、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之指挥与监督,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3、全体员工应尊重本基金会信誉,除办理本基金会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基金会名。
4、本基金会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5、本基金会员工处理业务,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
6、本基金会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机构名誉之行为。
7、本基金会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 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拨弄是 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